未成年人保护和拐卖儿童问题New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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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的拐卖儿童在拐卖者的“精心培育”下摇身一变就变成了街头、车站、码头、广场的乞讨儿童,他们流浪在城市的每个角落,我们往往视而不见,抑或施舍一两张零票。
可能在绝大部分人眼中,这不过是生活中普通的一幕——贫困家庭的家长带孩子出来乞讨,不过以此解决生存问题而已。
但触目惊心的真相是,您可能并不了解其中的内幕,乞讨的妇女怀中的孩子多半是被人贩子拐卖到职业乞丐手中,受到胁迫而进行乞讨的。
孩子们遭受着非人的待遇,他们遭受着暴力和虐待,每个乞讨儿童每天都有乞讨指标,不能完成则被体罚、挨饿,甚至拳脚、棍棒相加而幕后控制着坐享其成,获取高额收入。
每个乞讨儿童每月可以为幕后黑手带来2000至20000的收入。
儿童的性别不论男女。
显然,在法理上所称的“人”还包括14周岁以上的男性。
诚然,在现实生活中,妇女和儿童是被拐卖的重要人群,但也不排除将14周岁以上男性(主要是少年)拐卖的情形。
相当多的刑法学专著在论述拐卖妇女、儿童罪时,对此种情况都认为“拐卖已满14周岁以上的男性,不构成本罪,视其情况可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我国刑法在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时,从来没有男女、老幼的区别(强奸罪除外),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等,只要你实施了这一行为,侵犯了对方的人身权,那么,不论对方是风华正茂的年轻人,还是病入膏肓的临死者,对施害者都是以同一罪名定罪处罚,因为每个人的人身权利都是平等的,都应受到法律的同样保护。
而在对待拐卖犯罪上,将年满14周岁以上的男性排除在受害对象之外,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疏漏。
当然,立法者出于对妇女儿童的特殊保护,单独规定这一罪名无可厚非,但对于14周岁以上的男性(主要是少年)也应从立法上给予保护,仅仅笼统地认为“视其具体情况以非法拘禁罪论处”显然是不够的。
立法是铁一般有力的惩罚犯罪人的证据。
可是有了立法,没了行动,法律将也成为一张白纸。
如今,在微博的广大群众基础的力量下才让不少人认清了这么一个局面,这么一个事实。
事实的存在已不是一朝一夕了,为什么到了今天才揭示在大家面前,为什么持续了那么久的局面还没有得到改变,这是不是应该值得我们去反思呢?
随着事态的发展我们所关心的已不仅仅是一个独立的事件,而是从这一个事情本身折射出更多的社会问题和漏洞亟待解决。
其一便是我国对未成年保护方面的立法和做法确实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改变儿童保护,首先亟须完善的当然是立法,我们应当按照《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所确立的儿童保护的“最大利益原则”,完善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使之从偏重于理念的宣誓,转向无微不至的细节保护,让法律成为儿童抵抗成人强权的坚实依靠。
从社会组织层面,总是需要设立一个保护儿童的组织体系。
许多国家都有类似的儿童保护机构,承担着儿童保护前哨站的功能。
我们的“儿童保护委员会”在哪里?
当下中国专门保护儿童的综合机构主要有两个:
一是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二是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但显然,这两个机构的作用似乎未完全发挥,我国至今都没有一个专门的成熟的长期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即便有也只是临时服务机构,关心过后返回原籍,问题依然存在,孩子还会离家到社会上流浪。
最后导致社会上的很多流浪儿童(有很多是家庭破碎父母不愿养或亲戚不愿收养)无地方收治而被坏人利用作为犯罪工具。
而福利院收养孩子的限制条件也很多,如必须是无父母且找不到近亲属的,否则不论亲属愿不愿收养,福利院都不会收养。
前些日还在电视上看到有流浪儿长大后又拐骗多名流浪儿行乞为自己赚钱的恶性循环,更恶劣的还有摘取流浪儿器官卖钱的,这些孩子即使伤残惨死也无人过问。
缺乏儿童福利的统一立法;
无专门的儿童福利主管机构;
财政资金支持不足等,都是当前儿童保护乏力、儿童福利体系不健全的主因。
这启示我们,长期以来将家庭作为儿童安全及福利的责任主体,已不合时宜;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儿童暴露于家庭之外,政府和全社会都要承担更多的儿童保护责任,而后者显然还存在很多缺口和空白。
在最近半个世纪,英国、日本、瑞典、挪威乃至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都先后出台了儿童福利专门法案,并成立了儿童福利局等专司机构,但我国类似统一的法律和机构缺失,儿童福利管理分散于民政部、教育部、妇联以及司法等众多部门,以及民间群体,多头管理往往导致“无人管理”。
在诸如荷兰等国家,儿童被认为是相对独立于父母之外的权利个体,父母对孩子的监护,是一种责任,而不是凌驾于儿童之上的权力。
按照这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父母如何管教孩子不再是他人无权置喙的“家务事”,倘若父母有侵害孩子身体权利或损害孩子利益的情形,警察或儿童保护组织可以向法院请求剥夺父母对孩子的监护权。
德国相关法规要求家长定期带孩子体检.一名罹患心理疾病的母亲用塑料袋闷死了自己的5个儿子。
一名5岁的小女孩由于得不到足够的食物和水最后因饥渴而死。
一名父亲将自己2岁的养子折磨致死。
这些全是来自德国的真实案例。
虐待、忽视、甚至杀害儿童的问题不断占据了德国报纸的头版头条。
可疑的瘀青,奇怪的骨折,凌乱的短发―――这些信号都给儿科医生拉响了警报。
他很快就能看出,孩子是否受到了忽视、甚至虐待。
目前德国已有九个联邦州计划制定或者已经施行了相关法规。
在巴伐利亚州,如果父母不定期带孩子去医生那里做体检,就面临着失去育儿费的危险。
美国ACS机构全权处理儿童受虐待事件,纽约家事法院实际上就是一个综合的少年法院,其管辖权包括少年犯罪案件、虐待忽视案件、单独提起的监护权案件等。
如果碰到虐待案件,ACS(美国儿童保护局)会将孩子带离家庭,安置在某个家庭中寄养。
如果寄养家庭有问题,需要重新选择寄养家庭,也会再开庭。
挪威是《联合国儿童保护公约》的最早成员国之一。
2003年6月挪威国民议会通过一项关于将公约纳入国家立法的法案,并于2003年10月生效。
儿童的法律地位由此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
同时,《儿童法》、《收养法》、《儿童福利法》也做出修改,将对儿童权利中儿童年龄的限制从12岁降低到7岁。
因此,更年幼的儿童在关乎他们的重大事项形成之前有表达自己意见和决定的权利。
2003年4月挪威向联合国提交了扩大儿童权利公约适用的第三份报告。
这份报告简述了当今挪威面临的一些挑战以及挪威儿童和青少年的生存状况的变化,因为在上次报告提交之后挪威政府换成了现在的新政府。
1981年,挪威为孩子建立世界的第一个儿童事务监察官,其职责是改善挪威儿童的福利和保护儿童的权力。
这些活生生的例子都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保护所做的努力与改革。
中国也是时候行动起来了。
有了民众的支持了,有了成功例子的借鉴,中国的有关部门也应该行动起来,改革起来了,为中国未来的栋梁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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