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饲养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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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饲养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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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饲养管理制度
养殖场饲养管理制度
养殖场饲养管理制度大全
养殖场饲养管理制度
(一):
养殖场各项管理制度
养殖场畜禽消毒管理制度
一、装卸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在装前、卸后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开展消毒工作。
二、动物及动物产品要严格按照gb16548-2006进行消毒。
三、存放动物的圈舍、动物的屠宰车间,每天坚持清扫、消毒一次。
四、对规模养殖场、散养户必须要按照固定消毒管理流程进行严格消毒。
五、对经营畜禽及畜禽产品的场所必须定期消毒。
六、对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工作人员、服装、污染场所必须进行严格消毒。
七、要规范使用消毒药品,领取、配置应有记录,手续齐全。
养殖场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
一、经营场所、养殖场(户)必须制定无害化处理制度。
二、检疫中发现的病死畜禽及染疫畜禽产品,按照规定在检疫人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对无害化处理制度的落实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对不执行制度及造成疫情传播者,按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必须建立无害化处理档案,对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必须作好记录,并列入档案管理。
五、无害化处理措施和方式必须按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进行。
六、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建设必须科学合理,远离居民区、水源和交通要道等,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养殖场畜禽用药管理制度
一、采用环保型消毒剂,勿用毒性杀虫剂和毒性灭菌、防腐药物。
二、兽药保管员在新购药品时,依据发票查清件数,根据产品保管要求分类存放,如有过期药品及时销毁。
三、药品、添加剂须从正规大型规范厂家购入,并严格执行国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不得在饲料中直接添加兽用原料药,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违禁药物。
药品的分发、使用须由兽医开具处方,并监督、指导使用。
四、兽用生物制品购入、分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生物制品,如疫苗、血清、类毒素等必须严格执行冷链制度。
五、做好用药记录,包括:
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
养殖场畜禽预防免疫接种制度
一、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国家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二、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三、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制品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四、接种活菌苗前后1周停用各种抗菌素。
五、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六、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七、免疫注射时,尽量不打飞针,严格按操作要求进行。
养殖场畜禽产地检疫申报制度
一、为有效防控畜禽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养殖场的畜禽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
二、规模养殖场的畜禽在出栏时应提前2天向当地镇(街道)兽医站申报检疫。
三、申报检疫的畜禽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检疫。
四、养殖场的畜禽经兽医站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五、运输畜禽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未经检疫的畜禽禁止出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
七、申报产地检疫数作为项目申报核定出栏数的重要依据。
八、违反上述规定将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养殖场饲养管理制度
(二):
养殖场人员职责及管理制度
养殖场管理制度
一、员工管理制度
1、不准以任何理由在场内打架、闹事,如发生类似情况给予罚款或辞退
2、外出员工自觉开包给门卫检查,发现偷盗公司财物和以公谋私的现象,除追回赃款赃物外,扣除工资并无条件开除。
【养殖场饲养管理制度】
3、人员的出入是养殖场传播疾病的最主要原因,不请假私自外出,不按制度消毒的,违者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辞退。
4、每月可以2天外出购物,如不外出可拿全勤奖20元,超出规定2天的一天扣10元。
年假20天,如一年中一天都没休息的,年终可拿奖励奖金500元。
外出人员一律由门卫凭条放行。
违规者扣全勤奖和年终奖金。
5、一定要明白自己所在的位置,搞好团结。
如发现影响团结的现象,按情节严重开会研究处理。
6、节约用电、用水,如发现浪费水电罚扣工资20元。
7、按时上下班,尽职尽责,不听从安排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
8、封场期间,员工家属或亲朋不得入场,没经有关人员批准,自作主张的违规的辞退。
二、管理范围及职责
(一)管理范围划分
1、总经理管理范围:
全盘的管理(主要是人才、财务、市场、信息、销售、其
他)
2、副场长管理范围:
(指配种、统计、食堂、保管、门卫、饲料加工人员、水电人员)
3、场长管理范围:
(生产技术、员工物料的领用手续、考勤制度、消毒外出、工资发放、奖惩制度包括种青人员)
(二)行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1、总经理职责
总经理应宏观控制企业,现代化的领导者除具有企业一般人的素质外,还必须具有与市场经济相联系的新的经营观念、敏锐的观察力,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以及培养和发展人才的热情,高超的经营决策能力和组织指挥才能;并使领导集体有一个科学合理的结构,使之在各种素质要素方面的构成比例和组合状况处于最佳状态,成为能进行正确决策的决策领导和高效率、强有力的企业管理领导班子的带头人。
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合理安排和使用科技人员,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人尽其才,使企业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
及时听取场长的建议和要求,生产管理及人员全部交给场长负责,生产指标实行定额管理,并督促场长完成指标。
年终按定额完成情况考核成绩发放奖金。
2、场长职责制
场长要从大局出发,对上做好总经理的助手,对下要团结员工,及时向总经理反映场内的有关事项。
场长又带着兽医,因此场长要保证狐狸群的稳定,把握好狐狸群的保健关。
协助和支持配种员及统计员的工作,督促员工搞好狐狸舍的卫生及消毒工作,督促员工上班时间不容许打牌干私活。
场长对员工自行规定制
度管理,实行港人治港的原则,报一份办公室留档查看就行了。
另外,场长要让员工有敬业爱场的思想,要明白松散行的工作不是用来打牌,干私活的。
是要对自己饲养的狐狸群勤看、勤观察、发现问题及时向汇报,对自己的本职工作负责任。
要经常给饲养员上课开会,让他们明白效益是自己创造出来的,没有哪个老板每月从自己荷包里掏钱来发工资的,既然老板提供了平台,我们就应该借这个平台创造效益,实现自己的价值,要让员工明白拿工资是价值的体现,不是玩一个月也能拿工资的。
场长要拿出自己的权利,该扣工资的就扣,该奖励的就奖(只要拿出合理的细则)。
同时给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使工作进入良性循环。
3、副场长职责
副场长具体负责育种、统计、后勤工作。
处理行管人员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协助场长搞好工作。
4、配种员的职责:
【养殖场饲养管理制度】
配种员要本着敬业爱场的观点,做好配种工作,一方面对场里负责,一方面也是对自己负责。
对狐狸做好配种前的消毒工作,有权进入狐狸舍查看受孕及产仔情况,配合场长搞好工作,提高育种率。
5、统计员职责
统计员是场内统计生产狐狸群的关键型人物,一定要建立健全原始记录。
制定原始记录表格,原始记录能连续记载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真实情况的最初书面文件,反映养殖场生产经营的第一手资料,没有原始依据养殖场的管理是混乱无效的。
特别对狐狸的出生、死亡、销售要准确无误,必要时要亲自到场查看。
6、饲料加工人员职责
负责保养好饲料加工机组,仓库废品出售款足额上交不得自留。
按配方加工饲料,做好饲料加工日报表,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做好原料的入库验收、成品加工料的出库并开出单据,每月盘存后将原始数据交财务。
每月进销存不得有误。
如有出入按差错扣发工资。
7、食堂及保管员职责
保障行管人员的三餐伙食,保管好兽药及物料的验收入库和发放,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月末盘存将原始数据交财务,做好物料的发放调换手续,大修材料开出入库单并由场长签字证明。
8、水电焊人员的职责
与饲养员搞好团结,负责好水、电、电焊的工作,本着节约的原则,物料以旧换新,不得随意将材料私自送人或改装物品,如有违反按价值扣发工资。
所耗用的材料必须由场长签字证明。
耗材记录以出库单的形式每月上报财务。
9、门卫人员职责
控制进出场人员,做好进出登记记录,把好人员进出关。
发现没按规定随意进出的员工,可交场长扣发该员工工资并奖励门卫。
执行进出场人员和车辆的消毒管理,清换消毒池及保证办公区大门走道卫生环境。
10、种青人员的职责
种青人员要利用好土地的资源,保证狐狸群的青料供给及青料数量的统计,保证土地不荒费和食堂的蔬菜供给,处理好与饲养员之间的团结。
因为是按月发工资,原则上没有实行承包,所以,有责任在没有人的情况下顶班。
服从领导的安排。
11、财务人员职责(有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以财务管理制度为准)。
养殖场饲养管理制度(三):
2016畜禽养殖标准化活动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发展方式转变,示范推广现代生产技术,引导培育新型从业主体,积极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根据“十二五”全省畜牧业发展总体要求和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本着“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总体要求,积极调整工作重心,一手抓新申报示范场创建达标,完成2016年创建任务;一手抓已挂牌示范场水平提升,持续加强示范场监管,引导发挥示范带动效应。
通过强化基础设施,提升科技水平,完善产业体系,创新经营方式,实现“以点带面”,加速推进现代畜牧业进程。
2016年创建任务:
国家级肉鸡示范场1个;省级示范场10个,其中生猪2个、奶牛2个、蛋鸡3个、肉鸡3个;。
三是创建市级示范场,按文件执行,创建数可减去国家级、省级数。
二、主要内容
(一)新申报示范场主要创建内容
1.畜禽良种化。
因地制宜,选用高产优质高效畜禽良种,品种来源清楚、检疫合格。
2.养殖设施化。
养殖场选址布局科学合理,畜禽圈舍、饲养和环境控制等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需要。
3.生产规范化。
制定并实施科学规范的畜禽饲养管理规程,配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有关规定,生产过程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4.防疫制度化。
防疫设施完善,防疫制度健全,科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
5.粪污无害化。
畜禽粪污处理方法得当,设施齐全且运转正常,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二)已挂牌示范场监管提升主要工作内容
1.监管常态化。
依照《畜牧法》、《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对养殖场户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畜禽养殖档案建立和畜禽标识使用实施有效监管,从源头上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2.示范区域化。
示范场采取传、帮、带等形式,推广在标准化生产、动物防疫条件管理、安全高效饲料推广、畜禽粪污处理和产业化经营等方面的先进经验,提升区域养殖水平。
3.运营产业化。
示范场技术应用、行业自律、市场开拓等水平快速提升,与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大型批发市场、超市等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
三、重点工作
根据现代畜牧产业发展实际,拟组织开展六项活动。
(一)新场创建达标活动
1.确定创建单位。
坚持自愿申报、分级确定的原则,国家级、省级创建单位由省畜牧兽医局根据各市上报情况确定,市级创建单位分别由所在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确定。
参与创建的养殖场必须遵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在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备案,养殖档案完整,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和质量安全事件。
在养殖规模上,须达到以下标准:
(1)生猪:
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且年出栏肥猪5000头以上。
(2)奶牛:
存栏奶牛300头以上。
(3)蛋鸡:
产蛋鸡养殖规模(笼位)在1万只以上。
(4)肉鸡:
单栋饲养量5000只以上,年出栏量10万只以上。
(5)肉牛:
年出栏育肥牛500头以上,或存栏能繁母牛50头以上。
(6)肉羊:
年出栏肉羊500只以上,或存栏能繁母羊250只以上。
(7)鸭:
单栋饲养量5000只以上,年出栏量10万只以上。
(8)兔:
年出栏肉兔3万只以上。
2.申报材料。
创建单位申报材料须包括以下内容,并装订成册,加封皮封底,一式4份。
(1)基本情况。
详见附件2。
(2)土地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3)由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5)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无公害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
(6)种畜禽场应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7)市、县两级畜牧兽医部门的审查意见。
3.组织现场验收。
市畜牧兽医局按照2016年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组织对参与创建的养殖场进行初评,分畜种排序后报省畜牧兽医局,省局组织专家验收组,依据《评分标准》,对参与创建国家级和省级示范场的创建单位进行现场验收,通过听取汇报、资料审查、实地检查等程序,确定创建单位得分。
4.确认公布名单。
各专家验收组完成验收工作后,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和专家小组根据验收情况,结合各地产业发展实际,综合筛选确定国家级和省级示范场名单,在畜牧网予以公布,并报农业部备案。
市级示范场名单在畜牧网公布,并报省局备案。
(二)到期复验总结活动。
市局将对2016年第一批国家级示范场到期进行复验。
复验标准按照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进行。
(三)示范引导推进活动。
从今年起,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进入新一个工作阶段。
要积极调整工作重心,加快建立示范场典型引导工作机制,要组织各级示范场开展不同层面、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通过现场观摩、交流研讨、结对子等方式,真正实现示范创建活动“以点带面”的目标。
(四)集中培训指导活动。
组织专家和畜牧科技推广单位人员,开展“走基层、促创建”活动。
结合活动推进,市里将举办1-2次畜禽养殖标准化创建活动培训班。
各市区也要举办培训班,对参与创建的养殖场在良种繁育、饲养管理、设施设备、粪污治理等方面予以指导,加快整改,促进达标。
(五)监督管理提升活动。
下半年,省、市局将组织开展已挂牌示范场督导检查专项行动。
要按照《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强化示范场日常监管,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重点对养殖档案、粪污处理、质量安全等环节加强监管,确保标准化水平不降低。
(六)优势区域培植活动。
今年起全省试点推进现代畜禽标准化养殖示范区建设。
省局制定相关认定管理办法,择优选择一批产业基础较好、示范场相对集中的区域,制定科学规划,加强引导扶持,完善支撑服务,加快辐射带动,不断将示范创建活动引向深入。
四、进度安排
4月,印发2016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
4月9日前,各市报送参与国家级和省级创建单位名单(附件3)。
4月-5月,各市组织开展创建并举办培训班,培训计划4月13日前报市局畜牧科技科(附件4)。
5月20日前,各市完成2016年第一批国家级示范场复验,报送复验结果汇总表(附件5)及工作总结。
参与2016年新创建国家级和省级示范场的,报送示范场申报材料、《2016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市级评分汇总表》(附件6)。
6月,市局将第一批国家级示范场复验结果报省局。
7月,省局组织2016年新创建国家级和省级示范场验收。
8月,省局确定2016年示范场名单并公布。
9月10日前各市报送示范创建工作情况总结及市级示范场备案表(附件7)及现代畜禽标准化养殖示范区建设情况。
10月,督导检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全面负责示范创建工作的部署实施、标准制定、技术指导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各市要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吸收骨干人员参加,全面负责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注重宣传发动。
各市要按照要求,进一步细化示范创建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确保工作进度,要充分发挥电视、网络、报纸和广播等媒体的作用,加大对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重大意义、先进典型的宣传与示范,确保养殖场户知晓示范创建的内容和要求,营造良好创建氛围。
(三)完善指导服务。
各地要充分发挥专家队伍技术支撑作用,提炼、筛选和推广一批在适度规模养殖方面的典型养殖模式和技术,加大技术培训力度,抓住关键环节,提升中等规模养殖场户的标准化水平。
要指导和帮助养殖场建档立制,健全规范记录,全面提高生产管理水平。
(四)加大扶持投入。
各市要牢牢把握示范创建与政策支持有机结合的原则,在安排畜禽标准化养殖场区改造、现代奶业项目、“菜篮子”畜产品生产等各类项目时,优先向各级示范场倾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显示度。
要积极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形成多方参与创建的合力。
养殖场饲养管理制度(四):
2015养殖场管理制度
第1篇:
蛋鸡养殖场管理制度
a、饲料管理:
1、公司所属的养殖场所需的饲料原料及辅料、预混料均由公司统一供给。
公司按养殖场要求将饲料原料、辅料、预混料送至各养殖场,由养殖场按公司提供的各阶段商品鸡的饲料配方进行配制,养殖场再按实际生产情况进行饲喂。
2、各养殖场不得私自在市场上购买其他饲料原料及辅料等,配制饲料时应接受技术员的监督,严格执行公司提供的饲料配方,不得随意更改,公司对私自变更饲料配方、私自购买其他原料、辅料、私自添加饲料添加剂的养殖场按退出合同处理。
b、生产管理:
1、各养殖场的技术人员、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绿色食品、畜禽生产等)方可上岗。
2、所有养殖场必须按公司制定的《商品鸡饲养规程》进行生产。
3、公司向各养殖场派技术员一名,负责对各养殖场进行技术指导,监督实际生产。
4、养殖场在日常生产中,必须认真填写蛋鸡生产记录表,以使公司对其生产过程更有效的控制。
5、蛋鸡生产记录表每批次填写两份,两份必须一致,消群经公司核实后,公司留一份,养殖场留一份。
同时每次收购鲜蛋时必须带上两份资料。
对两份资料不一致时,公司有权对其鸡蛋不进行收购,并查明原因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c、疫病防治:
防疫:
1、严把疫苗关,正确使用疫苗,防止传染病的发生。
各养殖场所用疫苗由公司统一购买,统一供给。
2、疫苗购入场后,由专人保管。
疫苗配制在无菌室内,使用专用稀释液或经灭菌处理的生理盐水。
3、养殖场应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疫病防治规程,鸡群接种应按规定方式、方法认真操作,严禁擅自随意操作。
疾病防治:
1、科学的管理方式、严格的防疫制度是控制各种疾病发生的基础。
养殖场必须采取全进全出制,育雏、育成、产蛋鸡分区饲养,粪便由专人、专车、每日清扫,并集中在远离鸡舍的粪场,采取无害化措施处理。
2、各养殖场每日对环境清扫、消毒(消毒剂由公司统一供给)。
3、养殖场采用封闭式管理,严禁外来人员进入,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须消毒,换上专用工作服、鞋、帽后,方可进入。
4、鸡群发生疾病,各养殖场技术员应立即上报公司生产技术部,由公司生产技术部和技术员对鸡病进行统一防治,疾病防治中用药须符合《绿色食品兽药使用准则》。
5、各养殖场对常见疾病应按公司编制的鸡疾病防治手册进行防治。
d、鸡蛋的管理:
1、公司对所属养殖场按要求生产的鸡蛋统一收回。
2、养殖场在鸡蛋的收回时应作到:
饲养人员在收集鲜蛋时必须保证鲜蛋在鸡舍的停留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收集蛋前要用洗手或带上一次手套;蛋托及其它用具要经过严格消毒;将带有沙壳、软皮、粪便、血迹、畸形的蛋单独存放。
第2篇:
有关渔业养殖场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
1、具体目标。
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测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杜绝在水产苗种繁育和养殖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行为,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阳性样品生产单位执法查处率达到100%。
2、主要任务。
一是开展水产苗种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规范苗种生产行为。
二是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加强水产品产地监管,严厉查处水产养殖过程中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未依法建立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的行为,使用限用药物未遵守休药期制度售卖产品的行为。
三是开展水产品药残监督抽查,加强产地准出管理。
四是对养殖基地的标准化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3、整治重点。
重点产品:
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氯霉素等重点违禁药物,鱼类、虾蟹类等重点出口和国内市场大宗水产品;重点单位:
水产苗种生产企业,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无公害养殖基地、出口基地和标准化养殖示范区(场);重点区域:
渔业主产区重点市县。
第3篇:
畜禽养殖企业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环境,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单位和养殖专业户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畜禽养殖按区域功能定位和环境质量现状,实行分区管理。
第四条以下区域为畜禽禁养区:
(一)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和其他区域的城市建成区;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
(三)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五)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以下区域为畜禽限养区:
(一)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三)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
第七条畜禽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
已建的畜禽养殖场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搬迁。
其中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其批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因教学、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完善畜禽污染防治措施,且不得扩大养殖规模。
第八条畜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
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过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的,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有关养殖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场环境管理规定和畜禽废渣综合利用规定。
前款所称的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根据区域(流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确定。
第九条畜禽适养区内发展畜禽养殖,应当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畜禽养殖发展规划。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必须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已划定的畜禽养殖区域。
调整或重新划定畜禽养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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