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 广州房地产评估和地价规定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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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房地产评估实行房地综合计价的原则,以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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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后,必须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
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评估标的物名称、地点、面积、座落、建筑结构、用途、装修、环境、质量、使用等情况;
(二)评估依据和方法;
(三)评估结果;
(四)必要的附件,包括评估过程中作为估价依据的有关图纸、照片、背景材料,原始材料及实地勘测数据等;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六条
用于征收有关房地产税、确定房地产损失补偿或者赔偿金额依据的评估书,必须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可。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1998年12月1日实施
第三章评估业务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自行选择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
(二)组建中外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上市公司对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的。
(三)企业兼并或破产需对房地产评估的。
(四)房屋买卖、交换的。
(五)房屋抵押、典当、投保、赠与的。
(六)其他认为需要评估的情形。
第十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政、司法机关决定或裁定以房地产作价补偿、赔偿以及依照房地产价值为纳税基数的项目,由广州市房地产估价管理所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组织评估。
第十六条开展房地产评估业务,应有两名以上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参加。
房地产评估机构完成房地产评估后,应向委托人出具评估报告书。
评估报告应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第十七条委托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核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估。
第四章评估结果的确认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一)税务部门委托征收税款的。
(二)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三)行政、司法机关决定或裁定以房地产作价补偿、赔偿的。
(四)股份公司上市需确定土地价值的。
(五)行政划拨土地进行抵押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确认房地产评估结果的,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
(二)评估报告。
(三)评估计算过程与结果。
(四)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下列规定确认评估结果:
(一)评估机构的房地产项目符合其资质等级范围
(二)评估报告至少有两名在册估价师签署并注明资质证号。
(三)评估的房地产产权清晰。
(四)评估报告及其技术报告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
(五)评估采用的资料和参数真实有效,评估方法正确。
(六)评估结果符合本市所在地段房地产价格水平。
第二十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房地产估结果确认,应自收到评估机构的申请书及全部评估文件资料之日起1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要求的,应予办理确认手续。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评估结果确认后,涉及国家征收税款的,由税务部门按税法核定其计税价格。
房地产评估结果确认后,如涉及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作价入股或上市的,该房地产评估结果应并入企业整体资产评估结果,由国有资产评估管部门汇总。
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调整公布规则》的通知
穗国房字〔2004〕553号
各区国土房管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南沙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根据穗府12届33次〔2004〕10号《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的精神,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调整公布规则》,现印发试行。
试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向我局房地产市场处反映。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调整公布规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的调整和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广州市市辖区范围,包括越秀区、东山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芳村区、花都区、番禺区以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沙开发区所辖范围内的基准地价调整和公布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调整周期)广州市基准地价调整和公布周期定为一年。
在土地市场变化较大的情况下,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半年调整一次。
第四条(实施机构)广州市基准地价的调整和公布,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牵头组织实施。
第五条(调整方法)广州市基准地价调整的主要方法是:
建立地价控制点体系,通过对地价控制点体系的调整,采用数字高程模型(DEM)技术,自动调整网格点基准地价。
第六条(地价控制点体系的建立)地价控制点体系由市房地产估价管理所负责建立。
地价控制点体系由三级地价控制点组成。
一级地价控制点是根据国土资源部要求建立的纳入全国地价动态监测体系中的地价监测点。
二级地价控制点是根据房地产价格的空间分布状况,在地价动态监测点控制下再补充调查、筛选的市场交易样点。
三级地价控制点为虚拟控制点,即因特殊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基础设施造成地价分布不连续,或者缺乏市场交易样点的地区,为更准确地反映地价变化趋势而虚拟设定的地价控制点。
所有的地价控制点均建立包括坐标、宗地状况、价格等信息的数据库和文书档案存查。
第七条(地价控制点体系的调整)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市场状况以及城市规划的调整,需对地价控制点进行定期调整。
调整包括地价控制点的价格调整、地价控制点的增加或删除。
第八条(专家论证)由规划、国土、城建、物价、房地产
等方面的专业人士以及大专院校学者组成专家小组,对地价控制点体系价格调整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专家小组对价格调整成果出具鉴定意见。
第九条(基准地价的公布程序)经专家论证通过的基准地
价成果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市物价局联合上报市政府审定。
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市物价局联合公布,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物价局备案.
第十条
本规则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穗府[2005]3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
市人民政府:
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须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情形除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或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可划拨供地的项目按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余项目用地有下列情形的,均须按规定实行土地有偿使用:
(一)已批准或新批准使用但未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建设用地;
(二)原划拨用地上发生了新建、扩建、加建、改建或用途变更(含临时建筑和临时用途变更)的;
(三)原划拨用地或地上建筑物发生权属转移的;
(四)1993年1月1日后发生
(二)、(三)种情形但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
二、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
土地有偿使用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为主,国有土地租赁为其中一个补充方式。
国有企业改制中原划拨用地按规定符合租赁处置条件,以及原划拨用地上的临时建筑或临时变更用途的,可以实行国有土地租赁;
新批准使用的建设用地,仍应以国有土地出让为主;
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三、土地出让金的计收依据
土地出让金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的使用土地的费用。
其计收依据如下:
(一)以“熟地”形式出让的土地,其协议出让的土地出让金以基准地价(含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和土地有偿使用费)为依据。
(二)因权属转移或企业改制须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原划拨用地、经批准由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的用地,其协议出让的土地出让金只征收土地有偿使用费(相当于政府的土地纯收益)。
(三)利用原划拨用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应按新旧用途基准地价的差价(原划拨用途的价格须扣除土地有偿使用费)补交土地出让金。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的土地,其土地出让金以实际成交价格为准。
四、土地有偿使用费计算标准
只征收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土地,其有偿使用费标准按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计收。
其中:
(一)商业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按其网格点基准地价的35%计收;
综合(办公)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按其网格点基准地价的30%计收;
住宅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按其网格点基准地价的30%计收;
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经营性仓储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工业网格点基准地价的30%计收,其余工业用途(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经营性仓储用地除外)土地有偿使用费按其网格点基准地价的20%计收。
(二)商业路线价区段路的商业临街宗地,其土地有偿使用费在网格点基准地价基础上,按公布的商业区段路线价加价的10%加收。
(三)临珠江前后航道(白鹅潭至珠江口)、白沙河、西华海、沙贝海、白泥水、流溪河、市桥水道、沥渭水道、沙湾水道等河道两岸的临江宗地,除商业用途外,其临江宗地线以内50米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在原基础上加收30%。
(四)属于原划拨用地上的私有住宅用房(不含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安居房)出售、交换、赠与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按区片平均住宅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的10%计收,具体的区片划分和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确定后对外公布。
五、计价用途和面积的确定
(一)出让宗地的用途类别根据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地性质和建筑功能,对照本市基准地价用途分类确定。
其中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7%的部分,不能视为工业用途,应按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途分类确定。
其他未列入基准地价用途分类的用地,其用途类别参照相关或相近(或其土地利用效益相近)用地的用途类别,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二)商业、综合(办公)和住宅用途的,当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商业用途建筑面积之和超过净用地面积时,按上述建筑面积计价;
反之按净用地面积计价。
(三)新建工业项目用地按净用地面积计价。
参照工业标准计价的其他项目用地以及原划拨工业用地交易须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按上款规定计价。
(四)多种土地用途或建筑功能的,按不同用途或功能建筑面积或用地分摊面积分别计算求和。
六、容积率或楼层修正系数
(一)新建项目(工业项目除外)土地有偿使用费作容积率修正(附件1)。
新建工业项目土地有偿使用费不作容积率或楼层修正。
(二)原划拨土地上房屋补交土地有偿使用费作楼层修正(附件2)。
当某层商业用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楼层修正后低于所在地段综合(办公)用途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时,取其所在地段综合(办公)用途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
原划拨土地上综合(办公)、住宅、工业用房补交土地有偿使用费不作楼层修正。
七、已出让项目土地出让金额的调整原则
本意见(试行)实施前已出让的项目,经规划部门批准调整规划,且法律规定或出让合同约定须对土地出让金额作相应调整的,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用地性质不变,建设过程或房地产初始登记时各用途建筑面积与原出让合同各用途建筑面积不符,或核准的拆迁面积有所调整的,按原价格标准及规定进行调整,不进行年限修正。
(二)用地方申请调整用地性质或建筑用途的,若新用途的基准地价高于原用途,按改变用途时新旧用途基准地价在剩余使用年限内的差价全额追收;
若新用途的标准低于原用途,原则上土地出让金额不予调整。
但政府主导的规划调整引起用地性质改变的,土地出让金额应予调整。
(三)除政府原因导致土地迟延开发外,土地出让起始时间原则上不予推延。
因受让方原因迟延土地开发的经营性项目用地,出于销售考虑申请推延出让起始时间的,必须经原出让方批准,并按申请当时的基准地价全额补交延期时段的土地出让金额。
八、土/P>
基准地价或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均为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标准。
首次出让的出让年限一般按法定最高年限。
出让年限少于最高出让年限的,须对其土地出让金额进行年限修正,修正系数为
(r为贴现率,取出让当日银行一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
n为实际出让年限,N为法定最高出让年限)。
其中贴现率取出让当日银行一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
九、土地年租金的计算
土地年租金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租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每年向国家支付的使用土地的费用。
土地年租金按该地块的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有偿使用费乘以一定的资本化率计算。
资本化率取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当日银行一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
土地年租金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土地出让价格、计收政策及银行利率的变化,重新核定土地年租金。
十、我市已有的其它规定
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用地、“集资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城中村”改制或改造、改造危房、国有企业改制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计收,按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原划拨用地和村改制、改造涉及村集体建设用地按规定补办出让手续的,按土地有偿费标准的50%计收。
十一、本意见(试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或有未及情形的,由市国土房管局专题请示市人民政府予以调整或者补充
十二、本意见(试行)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有关单位执行。
附件:
1.新建项目(工业率修正系数表
2.原划拨用地上商业用房土地有偿使用费楼层修正系数表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管管理局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关于公布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告
穗国房字〔2008〕700号
为健全本市地价体系,加强地价管理,保障国家土地资产的合理收益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结合房地产市场、城市建设和城市规划变化的情况,市国土房管局和市物价局联合制定了《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
一、本次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包括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萝岗区(含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沙区(含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番禺区和花都区所辖范围。
二、基准地价采用网格点基准地价和商业路线价予以表示,并以土地级别图、网格点基准地价图、土地级别范围和商业路线价加价表予以公布。
本次公布的地价图中地价数据为该数据左下角的地价水平。
三、本次基准地价的价格基准日为2007年1月1日。
四、基准地价土地用途划分为商业、综合(办公)、住宅、工业等四类。
1.商业类:
包括商业服务业用地(含各种商场、加油站、各类销售和服务网点、批发市场,修理、家政、洗理、中介、邮政、电信、银行、信用社、证券、期货、保险和其他服务的对外营业场所等用地),餐饮旅游娱乐业用地(含酒楼、快餐店,宾馆、酒店、招待所、度假村、旅馆、游乐及旅游设施,俱乐部、康乐中心、歌舞厅、高尔夫球场等用地)。
2.综合(办公)类:
办公用地(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它事业单位办公楼、会展中心、商业写字楼、金融保险业办公楼、普通办公楼、科工贸一体化办公楼、高新技术产业研发中心、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等用地),科研用地(含科研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文体教育用地(含各种学校、体育场馆、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等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含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慈善用地(含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等用地),宗教用地。
3.住宅类:
供居住的各种房屋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用地。
4.工业类:
包括工业用地(含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露天作业场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含用于物资储备的库房、堆场、包装加工车间、中转的场所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含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机场的线路、站场等用地以及城市道路、广场、车站、社会停车场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市政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供热、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交站场等设施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其他未列入上述范围的用地,其用途类别可参照相关或相近用地的用途类别确定。
五、本次基准地价采用的是土地在正常市场条件、“五通一平”的土地开发程度和合理容积率下的熟地价格,它包括土地取得费(征地或拆迁的费用及相关税费)、土地开发费用和土地有偿使用费。
土地使用年限商业用地为40年、住宅用地为70年、工业和综合(办公)用地为50年。
价格单位为元/平方米,币种为人民币。
其中各区域基准地价的内涵如下:
区域
越秀区、荔湾区、天河区、海珠区、白云区、黄埔区、萝岗区
番禺区
花都区
南沙区
商业
用地
土地开发程度
五通一平
平均容积率
合理
价格类型
首层楼面地价
住宅、综合
(办公)用地
2.7
1.8
楼面地价
工业
1.0
地面地价
*五通一平:
给水、排水、供电、通讯、通路、土地平整
六、综合(办公)类用地基准地价为住宅基准地价的120%。
七、在商业路线价区段上的临街商业用地,在标准深度内的部分,其商业地价在网格点价格的基础上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进行商业路线价加价。
八、本次基准地价适用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等宗地价格评估,其中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的出让价格,按拍卖、招标、挂牌的实际成交价定价。
九、市国土房管局应根据土地市场的变化情况每一至两年对基准地价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执行。
十、本通告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广州市物价局
二OO八年九月一日
附件:
广州市土地级别范围及价格.doc
商业区段路线价加价表.doc
附件1
广州市土地级别范围及价格
广州市商业用地级别范围:
单位: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级别
级别范围
级别价
五级
除上述级别外,由以下线路围合而成的区域:
珠江—增河—同德涌—西槎路—西湾路—站西路—广园西路—广花二路—广花三路—广花四路—广花五路—黄石东路—新广从路—大金钟路—北环高速公路—沙太路—兴华路—禺东西路—广园东快速路—华南快速干线—黄埔大道中—黄埔大道东—东圃大桥—珠江(含黄沙围)—黄埔涌—新港中路—新港西路—东晓南路—泰沙路—西畔里大街—泰沙路—工业大道南—工业大道中—昌岗西路—珠江—信义路—花蕾路—花地大道北—浣花路—浣花西路—东漖北路—芳村大道中—花地河—珠江。
5373
广州市住宅用地级别范围:
单位:
三级
珠江—增河—东风西路—流花路—站前路—站南路—站西路—广园西路—广园中路—广园东路—禺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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