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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乙方按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依法经营,不得超越经营权限,乙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所有经营风险责任。
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以甲方代理人或代表之名义,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承诺债务或担保保证等。
乙方与第三方发生的任何法律、经济纠葛责任均与甲方无涉。
1.5乙方在获得网络独家代理经营权及在规定的范围内有效。
在划定的区域、时间内,在经营销售基梵·
至喜男士系列产品过程中,有权使用基梵·
至喜及千豪LOGO、
商标、服务标志及标识等相关的内容、标志、记号、样式、标签、招牌等。
1.6乙方在合同期内有权发展二级网络代理加盟商(网店加盟商、网上商城加盟商等)
,并有权授权二级网络代理加盟商从事网络销售,甲方不得干预;
期间发生的任何销售纠纷等与甲方无关,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1.7在合同期届满前,若乙方意原继续代理基梵·
至喜的品牌网络独家代理体系,应在合同届满前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续约申请,延长或续订,甲方应在收到申请2个月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认同延续。
第二、保证金:
2.1保证金是为了保证乙方遵守各项经营约定,提高乙方经营信用的风险抵押金。
2.2乙方向甲方交纳 人民币的特许经营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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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在特殊情况下,甲方有权用保证金冲抵乙方补货缺款。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冲抵通知后,两天内须向甲方支付被冲抵数额相同的款项以补足保证金。
2.4保证金是为了保证乙方在代理过程中严格遵守甲方所规定的各种管理及条例。
如乙方违反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其中企业行为不能约束代理商的合作代理行为),甲方有权扣押保证金或酌情从保证金中扣除罚金以保障甲方权益。
罚金额度以甲方下发的处罚通知为准,乙方在收到通知后两天内须补齐规定额度的保证金。
2.5在经营期间,乙方如提出终止履行合同,则保证金甲方给予全额返还。
2.6如因乙方严重违约而单方强制终止合同,对甲方品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全额罚没保证金,并不计入债务清偿范围。
2.7在合同到期或甲、乙双方协议终止履行合同时,保证金可抵冲所欠货款,或甲方在合同到期时返还保证金余额。
2.8保证金单独列帐,不等同乙方的货款回笼。
2.9保证金不计利息。
2.10乙方必须自行撤出网络销售平台上有关基梵·
至喜及千豪的品牌的代理标记及品牌LOGO,退出代理后须交回甲方所提供的其他相关的文件(如合同、授权书、品牌保证金收据等)方可退回保证金〈保证金收据必须归还,其它如丢失须登报申明〉。
第三、甲方的义务:
3.1甲方及时按供货合同规定向乙方提供基梵·
至喜及千豪男士系列产品,并保证产品质量。
3.2甲方及时提供乙方所需的授权证明、工商注册资料、商标注册书等资料。
3.3甲方在财务管理、仓储管理、店铺管理等方面向乙方提供指导。
3.4甲方负责在网络广告宣传、策划制作等方面的指导。
3.5甲方须为乙方提供在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服务。
3.6甲方保证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拥有的独家网络代理特许经营权。
第四、乙方义务:
4.1乙方在网络销售平台经营基梵·
至喜产品,不得线下实物销售跨区域经营;
不得向线下加盟商实体店及甲方自营店拿货。
4.2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以外,甲、乙双方及其员工不得向第三者泄漏双方合同的内容以及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经营、技术秘密。
4.3乙方有积极开发网络市场、拓展销售网络、提高基梵·
至喜产品市场占有率的义务。
4.4乙方有维护、巩固品牌形象,进行产品宣传的义务。
4.5乙方从甲方获得的一切权益,未经甲方书面批准同意,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予第三者,不得将此用作担保或其它处置。
4.6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任何经济纠纷或其它诉讼,须及时通知甲方。
4.7乙方有规范经营,服从甲方督导人员的监督、指导的义务。
4.8乙方须按甲方规定,准确按时提供进、销、存、换(退)货数据及管理信息(必须向甲方提供销售报表,提供信息反馈表,并上报库存表),以便甲方经营管理之分析。
如发现乙方谎报库存及销售等数据,甲方有权对乙方实行经济处罚。
4.9 基梵至喜品牌系列产品乙方必须按甲方制订的统一市场价格销售,不得擅自降价销售;
但由于网络销售特殊性,乙方降价销售范围不超过所销售商品的邮递费总费用;
乙方可以赠送礼品、赠品等方式进行网络促销活动。
千豪品牌系列产品乙方可自行订价销售打折促销。
第二部分 业务经营与管理规定
第五、经营考核:
5.1甲方每年对乙方的经营状况进行一至两次考核,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5.2甲方对乙方的主要考核指标为:
5.2.1销售回款:
按经营计划规定的资金汇款情况,现金流量。
5.2.2市场控制能力:
市场操作,销售网点分布,市场份额。
5.2.3经营管理状况:
财务管理、库存管理、配送管理、网络店铺管理等。
5.3甲方考核结束后,出具考核结果积分的评估,并提出合理的整改意见。
第六、货款支付及产品销售秩序和价格:
6.1付款方式:
乙方以支票、现金或汇款的方式向甲方支付款项。
6.2结帐日期:
双方自合同签定之日起,每个月( )日至下个月( )日为一结算期,乙方于该结算期最后一日后的( )天内,一次性结清该结算期款项。
6.3乙方在合约期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市场调控秩序和售价调控政策。
6.4甲方向乙方以基梵至喜品牌产品零售价55%、50%的价格供货,折扣如下:
A.年进货1-200万(含)以内按零售价55%的价格供货;
B.年进货200-500万(含)以内按零售价50%的价格供货;
C.年进货500万(含)按零售价50%的价格供货;
乙方前期按零售价55%折扣进货结算,年底盘算进货的总额如达到以上按B、C
项的约定,甲方应按B实际进货额的5%的折扣点返还给乙方。
6.5乙方按照甲方规定的统一零售价销售。
乙方确定的经销方式为网络独家总代理
。
第七、产品运输及费用:
7.1供货方式由乙方自提或甲方代托。
甲方负责温州市市区内的运输费用,其它运费及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第八、产品调剂:
8.1乙方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货物调退申请,调退期不超过一季度,必须品质如初、包
装完好(若因产品缺件或质量问题,必须如数补充或退换)。
8.2甲方承诺每个新款在调货期内100%进行调换(不超过一季度);
8.3甲方承诺乙方的库压可以100%的供货价回收(在供货的四个月内)。
8.4甲方有权调拨乙方库存,双方库存数据信息共享。
8.5甲方保证乙方的货物,在30天内至少70%能补码。
第三部分 禁止事项与合同解除
第九、禁止事项:
9.1乙方不得擅自提价或者降价销售,不得以其它方式进行间接降价销售。
9.2乙方严禁以所获甲方授权的名义进行违法或越权经营,其经营期限及范围不得超过甲方的授权期限与范围。
9.3乙方获得甲方网络代理商的特许代理经营权,只限本合同规定范围内有效,严禁乙方利用基梵·
至喜商标或以网络加盟代理商的名义进行产品生产、产业投资。
9.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转让或抵押甲方授予的特许网络代理经营权以及因甲方的授权而享有的营业权、标识使用权,及网络代理经营的有关动产、不动产、债权等。
9.5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甲方的经营、财务审计。
9.6乙方不得进行任何有损甲方形象或利益的举措。
9.7乙方不得在授权区域外的任何地点开设或授权开设实体的基梵·
至喜办事处、专卖店(厅)、批发摊位等经营分支机构。
9.8未经甲方认同、批准,乙方不可擅自歇业(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其他难以预料的人为暴乱及其他难以预测的事件发生或政府限令行为除外)。
9.9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可与其他线下加盟商及公司自营店私自调换货。
9.10如乙方违反上述规定事项,甲方将视情节轻重,下发整改通知,处以5000—
1000元人民币的罚款,此罚款从乙方保证金中扣除。
情节严重的取消网络代理
资格。
第十、甲方发生以下行为,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0.1甲方受到查封、拍卖、特别清产核资等法规致使甲方终止营业,或甲方破产。
10.2因甲方原因,殃及乙方致使确实无法继续经营的。
10.3甲方丧失商标所有权、使用权致使乙方无法继续经营的。
10.4损害了乙方的名誉、信誉,致使乙方无法继续经营,非法妨碍了乙方事业的发展。
10.5甲方在给乙方授权期限、范围内,甲方不得另设网络特许经营及重复给第三者授予网络特许代理经营权。
第十一、乙方发生以下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1.1乙方受到查封、拍卖、特别清产核资等法令法规致使乙方终止营业,或乙方破产。
11.2拖欠甲方货物订金、应付款或其它债务,在甲方规定书面通知期限内未能结清的。
11.3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私自出让特许代理商经营权。
11.4乙方的法人代表受到拘留或其它刑法处罚。
11.5乙方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恶化,在甲方每年例行的经营考核中主项指标或综合指标不合格,乙方无实质性整改措施的。
11.6有其他严重危害甲方利益的违约行为或不履行本合同条款的。
第十二、正常解除合同:
12.1合同到期,乙方未在合同期满三个月前提出续约申请,甲方已办理重新授权手续。
12.2乙方因经营困难,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须在六个月前提出解约申请并获甲方认同或批准,同时办理清偿手续。
第十三、不可抗力:
13.1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难以预料的人为暴乱及其他难以预测的疾疫事件发生或政府限令行为发生,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在十五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众所周知除外)。
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应互相协商寻找一项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减轻这种不可抗力的后果。
第十四、债权债务的清偿
14.1甲、乙双方不论以何种方式解除合同,都必须对甲、乙双方合作代理商之间的行债权、债务的进行清理工作。
14.2在收到甲方授权终止通知书后的十天内,乙方必须将所有与特许授权有关的授权证明、资料、物品归还甲方,并在规定期限不得继续使用基梵·
至喜商标及标志、标识等。
14.3甲、乙双方不论因任何原因解除合同,如乙方尚欠甲方货款或其它费用等款项,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债权债务的清偿工作:
14.3.1甲方下发授权终止通知书和债务清偿通知书。
14.3.2甲、乙双方共同进行库存产品的实盘和财务对帐等工作。
14.3.3议定债权债务的清理办法,签定合同终止协议。
14.3.4乙方如无力支付所欠甲方款项,甲方根据乙方的欠款额度,有权将乙方抵押的资产进行拍卖或以其它形式处置。
14.4因乙方责任,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在乙方网络代理加盟区域内进行终止公告,宣布取消乙方的特许代理经营权。
第十五、合同的延续:
15.1合同的任何一方应在合同有效期满三个月内向另一方提出延长合同的书面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后重新签定网络独家代理合同。
15.2乙方在合同届满前一个月未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签申请,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网络代理经营权,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续签。
第十六、合同的解释及修改:
16.1甲方拥有本合同的最终解释权,乙方认为有异议,可协商补充或删除,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定补充条款或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违约责任:
17.1任何一方如有违约,必须承担对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17.2如乙方违反本合同之第9.1条,甲方有权没收全部保证金。
如乙方违反第四条之第4.1至4.8款中任何一款,甲方有权每次处罚乙方5000元。
乙方被没收的保证金应按合同第二条规定于两天内补交甲方。
17.3如乙方跨区域经营,甲方有权第一次对乙方罚款5000元;
第二次没收全部保证金。
第四部分 其它
第十八、其它:
18.1本合同规定的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起始日,为甲方收到乙方约定款项或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日期,亦即乙方至该日开始可以正式作为甲方销售体系的网络独家代理商行使甲方所特许的网络独家代理经营权利。
18.2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在甲方所在地的有关部门仲裁、有管辖权的人们法院起诉。
18.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本合同业经双方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甲方:
温州市丹晖服饰有限公司 乙方:
温州热潮贸易有限公司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
公司地址: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蒲江路51号 公司地址:
温州瓯江大厦803室
电话:
0577-86660903 电话:
13587698609
法人代表:
郑朝晖 法人代表:
赖志阳
开户银行:
农行开发区支行 开户银行:
浦发银行温州鹿城支行
帐号:
帐号:
5274111615710
税号:
330305760178960 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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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011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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