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驻村干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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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驻村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及所属企业扶贫干部管理工作,更好发挥驻村扶贫干部在脱贫攻坚中的作用,提升扶贫成效,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集团公司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公司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基层企业派驻到定点对口帮扶村、建档立卡贫困村、非贫困村的驻村帮扶干部(以下简称扶贫干部)。
第二章扶贫干部选派
第三条扶贫干部选派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治统领,群众公认。
公司各级党委深入贯彻***总书记关于干部队伍建设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建设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将从严要求贯穿始终,全面履行选派干部主体责任。
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干部人才“选育用管聚”要求,把业绩突出、群众认可,政治上强、作风上实的干部选派到需要的扶贫工作岗位上。
(二)坚持精准选派,严格程序。
公司各级党委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基本条件,根据定点扶贫村实际需求,因村选派、分类施策,严格履行选派干部工作程序,精准选派熟悉党群工作的干部到组织软弱涣散、战斗力不强的扶贫定点村;选派熟悉经营和经济工作的干部到产业基础薄弱、集体经济脆弱的扶贫定点村;选派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到矛盾纠纷突出的扶贫定点村。
(三)坚持严格管理,有效激励。
公司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选派扶贫干部的日常管理,从严从实要求,培养优良作风,健全保障激励机制,鼓励支持干事创业、奋发有为。
定期召开扶贫干部座谈会,听取扶贫干部的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扶贫干部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
(四)坚持融入攻坚,真帮实扶。
选派的扶贫干部积极主动学习党中央、地方各级政府对脱贫攻坚工作的要求,掌握党中央国务院对减轻农民负担、土地流转、精准帮扶精准脱贫以及各项惠农政策,坚持融入脱贫攻坚目标和国家脱贫标准,集中力量用于帮助贫困村贫困户稳定脱贫,用心用情用力做好驻村帮扶工作。
第四条公司和承担扶贫任务的基层企业选派驻村扶贫干部,应当依据扶贫任务需要,优先选派后备干部、中长期培养对象和优秀年轻干部到定点扶贫地区常驻扶贫。
选派的驻村干部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深厚的为民情怀,作风务实,敢于担当,甘于奉献,身体健康,能够适应脱贫攻坚工作需要。
第五条应当挑选热爱“三农”工作,熟悉农村实际,有较高政策水平和办事能力,作风扎实的人员参加驻村帮扶工作。
扶贫干部驻村期间人事关系保持不变,不承担原单位工作,确保全身心专职驻村帮扶。
第六条选派的驻村扶贫干部职务和工作安排,由驻村所在地党委、政府负责,所在地党委和政府明确要求选派驻村工作队队长、村党支部职务或村主任助理,企业原则上从科级后备及以上干部中选派。
在选派驻村队员时,应从后备干部、中长期培养对象和优秀年轻干部中遴选。
第三章工作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驻村扶贫干部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集团公司、公司关于脱贫攻坚各项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工作措施。
(二)积极开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
协助开展贫困对象精准识别、建档立卡、信息采集和动态管理等工作。
(三)参与实施贫困村扶贫项目。
改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抓好产业发展,促进贫困群众增收;激发贫困群众的内生动力,调动贫困群众参与脱贫攻坚的积极性。
(四)参与村务监督管理。
指导制定村规民约;监督并定期公示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协助村“两委”制订脱贫规划和帮扶年度计划,撰写扶贫工作年度总结。
(五)驻村第一书记要在乡镇党委领导和指导下,紧紧依靠村党组织,带领村“两委”成员开展工作,注意从派驻村实际出发,抓住主要矛盾、解决突出问题。
要建强基层组织、推动精准扶贫、为民办事服务、提升治理水平。
(六)负责上级交办的其他脱贫攻坚任务。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八条扶贫干部由县乡扶贫领导开发小组负责全面管理。
扶贫干部必须决服从派驻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管理,派驻地党委、政府对驻村扶贫干部承担主体管理责任,镇党委和政府负责驻村扶贫干部的日常管理,派出单位负责本单位驻村扶贫干部的协助管理。
第九条扶贫驻村干部帮扶年限按省扶贫工作具体要求执行,原则上中途不得换人。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抽调、借调驻村干部承担扶贫职责任务以外的工作。
第十条驻村扶贫干部应遵守以下管理制度
(一)学习培训制度。
认真学习中央、省市脱贫攻坚文件精神,了解掌握各项涉农政策,熟悉驻村帮扶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提升业务水平。
积极参加各级组织、扶贫部门对驻村干部的专题轮训、现场观摩、经验交流等培训。
(二)考勤制度。
扶贫干部每年驻村时间不得少于220天(含因公出差、开会、培训),其中在村工作时间要达到160天以上。
要记好驻村工作日志,填写考勤登记表。
(四)请假休假制度。
驻村扶贫干部原则上实行轮休制度,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轮换休假。
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按扶贫所在地党委和政府规定要求执行。
(五)工作报告制度。
扶贫干部要经常与派出单位和当地乡镇政府进行沟通。
在帮扶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乡镇党委和派出单位报告。
驻村所在地党委、政府有具体要求的按照党委和政府规定执行。
(六)纪律监督制度。
驻村扶贫干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有关要求,廉洁自律,做到“八不准”,不准散布有损大局的言论,不准本人和亲属包揽工程项目,不准参与打牌赌博,不准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不准在任职和派驻的镇、村报销个人的费用,不准参与公款请客宴请,不准接受礼金、礼品或低价购买农副产品,不准参与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活动。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驻村扶贫干部驻村期间人事、工资关系不转,派出企业要保留其原职务,各项福利待遇不变,相关费用由派出企业负担,在职级晋升和各项福利待遇上不受任何影响。
第十二条派出企业积极联系驻地党委、政府为驻村扶贫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扶贫干部的差旅费由派出企业按照本企业标准报销。
第十三条扶贫干部驻村工作期间,由派出企业参照本企业差旅费标准给予每人每日100元的生活补助;通信补贴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补助(派出企业高于此标准的继续保留,低于此标准的按此标准落实)。
第十四条派出企业每年为驻村扶贫干部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安排体检1次;按职工参加的社会保险享受应有的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驻村扶贫干部日常必要的办公支出费用由派出企业负责承担,派出企业应积极支持驻村扶贫干部完善工作条件、便利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派出企业负责人要经常与驻村扶贫干部谈心谈话,了解思想动态,激发工作热情。
派出企业应当定期听取驻村扶贫干部的工作汇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定期到帮扶村指导一次工作,每年至少慰问扶贫干部一次,积极解决驻村工作的困难和问题,支持驻村扶贫干部履行好工作职责。
驻村所在地党委、政府对此有特别明确要求的,按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求落实。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公司将定期组织对公司系统各企业派出的扶贫挂职干部进行考核测评。
主要考核评价扶贫挂职干部素质、能力、业绩等方面情况,重点考核上一年度履职情况以及脱贫攻坚重点工作、精准扶贫工作、脱贫攻坚成效等方面情况。
第十八条扶贫干部的年度考核可按以下方式和程序进行:
(一)扶贫挂职干部撰写个人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履行职责、作风建设、廉洁自律等情况,存在不足及改进措施等。
(二)召开扶贫挂职干部述职测评会议。
召开述职测评会议,参会人员一般应包括扶贫挂职干部上级领导、同事、下属或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
扶贫挂职干部对本人工作情况进行个人述职,参会人员填写民主测评表,民主测评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内容。
(三)进行个别谈话。
考评人员与扶贫挂职干部上级领导、同事、下属或服务对象等人员进行个别谈话,重点了解扶贫挂职干部履职情况、扶贫工作情况以及存在的不足及建议等。
(四)形成考察报告。
考评人员通过对扶贫挂职干部的综合考核评价工作,形成考察报告,对扶贫挂职干部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履职尽责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提出扶贫挂职干部存在的不足和建议。
(五)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扶贫挂职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工作方式。
第十九条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驻村工作经历作为个人基层工作经历。
依据考核结果,公司党委对工作突出、特别优秀的扶贫干部予以表彰奖励或通报表扬。
第二十条扶贫干部驻村工作期间的考核情况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驻村期间工作出色、成绩显著的优秀干部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职位晋升中优先评审、优先聘任、优先提拔。
第二十一条公司要利用扶贫工作培养、锻炼干部,对各企业列入后备的干部,要根据扶贫工作需要派驻扶贫点挂职,在扶贫工作中锤炼意志和作风,增长见识和才干。
驻村工作满一年以上,工作表现特别突出,扶贫成效显著的扶贫干部,派出企业可在驻村工作期间提拔,待完成扶贫工作任务后回派出企业履职。
第二十二条在地方政府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驻村扶贫干部,派出企业及时予以召回调整。
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驻村扶贫干部,两年内不得提拔重用。
第二十三条对不按规定驻村、不服从管理、帮扶成效差、违反驻村纪律、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驻村扶贫干部,由公司和地方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召回撤换、党纪政纪处分等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帮扶干部存在工作不深入,贫困户情况不清、脱贫思路措施不明,帮扶成效不明显,入户走访不经常,群众知晓率满意度低等问题的,情节较轻的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整改;情节较重的应当进行诫勉谈话;违纪违法的从重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因工作不力被召回撤换的驻村扶贫干部,经县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派出企业及时予以召回调整。
对驻村期间违反纪律规定,情节较为严重的,公司按党纪企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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