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89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38页word资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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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架空线路:
3.低压电缆线路;
4.变压器、箱式变电站;
5.配电装置与控制;
6.安全保护;
7.路灯安装等。
本规程由建设部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归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程主编单位是:
北京市路灯管理处(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路2号;
邮政编码:
100078)。
本规程参加单位是:
武汉供电局路灯分局深圳市路灯管理处
沈阳市路灯管理处常州市路灯管理处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是:
孙怡璞冀中义曾样礼李炯照鲍凯弘张华
1总则
1.0.1为适应城市道路照明工程建设的发展,保证路灯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照明设施安全、经济的运行,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程适用于10kV及以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装、架空线路及低压电缆配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城市道路照明所采用的器材、运输及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的有关规定;
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4器材和设备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技术文件应齐全。
2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程的规定
1.0.5城市道路照明工程的施工和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架空线路
2.1电杆与横担
2.1.1基坑施工前的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线杆顺线路方向位移不应超过设计档距的3%;
直线杆横线路方向位移不应超过50mm;
2
转角杆、分支杆的横线路、顺线路方向的位移均不应超过50mm。
2.1.2电杆基坑深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对一般土质,电杆埋深宜为杆长的1/6,并应符合表2.1.2的规定。
对特殊土质或无法保证电杆的稳固时,应采取加卡盘、围桩、打八字拉线等加固措施。
基坑回填土应分层夯实,地面宜设防沉土台。
表2.1.2电杆埋设深度(m)
杆长
8
9
10
11
12
13
15
埋深
1.5
1.6
1.7
1.8
1.9
2.0
2.5
2.1.3当电杆采用普通环形钢筋混凝土定型产品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表面应光洁平整,壁厚均匀,无露筋、跑浆现象;
2电杆应无纵向裂缝,横向裂缝的宽度不应超过0.1mm,长度不应超过电杆周长的1/3;
3
杆身弯曲不应超过杆长的1/1000。
2.1.4电杆立好后应正直,直线杆的倾斜不应大于杆梢直径的1/2;
转角杆应向外角预偏,紧线后不应向内角倾斜,其杆梢向外角偏移不应大于杆梢直径;
终端杆应向拉线侧预偏,其预偏值不应大于杆梢直径,紧线后不应向受力侧倾斜。
2.1.5横担应为热镀锌角钢,高压横担的角钢不应小于L63×
6;
低压横担的角钢不应小于L50×
5。
2.1.6线路单横担的安装:
直线杆应装于受电侧;
分支杆、转角杆(十字担)及终端杆应装于拉线侧;
偏支担应上翘30mm。
2.1.7各部位的螺母应拧紧。
螺栓外露部分不宜少于两个螺距。
螺母受力的螺栓应加弹簧垫或加双母,长孔必须加垫圈。
2.1.8横担安装应平正,安装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横担端部上下偏差不应大于20mm;
2横担端部左右偏差不应大于20mm
3最上层横担距杆顶不应小于200mm。
2.1.915°
以下的转角杆和导线截面在50mm2及以下的终端杆、断连杆可采用单横担;
15°
~45°
的转角杆和导线截面在70mm2及以上终端杆、断连杆应采用双横担;
45°
以上的转角杆应采用十字横担。
2.1.10同杆架设的线路横担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表2.1.10的规定。
表2.1.10横担之间韵垂直距离(mm)
导线排列方式
直线杆
耐张杆
绝缘线杆
高压与高压
800
600
500
高压与低压
1200
1000
低压与低压
300
-
2.2绝缘子与拉线
2.2.1绝缘子及瓷横担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瓷件与铁件组合无歪斜现象,组合紧密,铁件镀锌良好;
2瓷釉光滑,无裂痕、缺釉、斑点、烧痕、气泡或瓷釉烧坏等缺陷;
3弹簧销、弹簧垫的弹力适宜。
2.2.2绝缘子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应牢固,连接可靠,不得积水;
2安装时应清除表面污垢、附着物及不应有的涂料;
3绝缘子裙边与带电部位的间隙不应小于50mm。
2.2.3绝缘子的使用宜符合表2.2.3的规定。
电压等级
裸线
绝缘线
直线
耐张
高压
P-15针式瓷横拒
双x-4.5C悬式
x-4.5悬式和E-10蝶式
P-10针式
P-15针式
低压
PD-3针式、P-6针式
P-10针式、瓷横担
x-3悬式和低压蝉式
—
2.2.4瓷横担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直立安装时,顶端顺线路歪斜不应大于l0mm;
2当水平安装时,顶端宜向上翘起5°
~10°
;
顶端顺线路歪斜不应大于20mm;
3当安装于转角杆时,顶端竖直安置的瓷横担支架应安装在转角的内角侧;
4全瓷横担绝缘子的固定处应加软垫。
2.2.5拉线盘的埋深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拉线棍与拉线盘应垂直,连接处应加专用垫和双螺母,拉线棍露出地面部分长度宜为500~700mm。
拉线与地面的夹角宜为45°
,且不得大干60°
。
拉线的规格与埋深应符合表2.2.5的规定。
表2.2.5拉线规格与埋深(mm)
拉线棍规格
拉线盘(长×
宽)
埋探
φ16×
(2000~2500)
500×
300
1300
φ19×
(2500~3000)
600×
400
1600
(3000~3500)
800×
600
2100
2.2.6承力拉线应与线路方向的中心线对正;
分角拉线应与线路分角线方向对正;
防风拉线应与线路方向垂直。
2.2.7拉线应采用镀锌钢纹线,截面不宜小于25mm2,拉线应有防撞措施.跨越道路的横向拉线,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对通车路面中心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m,对路面边缘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5m。
拉线杆应向张力的反向愤斜10°
~20°
2.2.8采用UT型线夹及楔型线夹固定安装拉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前丝扣上应涂润滑剂;
2线夹舌板与拉线接触应紧密,受力后应无滑动,线夹凸肚在尾线侧,安装时不应损伤线股;
3拉线弯曲部分不应有明显松股,拉线断头处与拉线主线应固定可靠,线夹处露出的尾线长度宜为300~500mm,尾线回头后应与本线扎牢;
4当同一组拉线使用双线夹并采用连板时,其尾线端的方向应一致;
5UT型线夹或花篮螺栓应露扣,其长度不应小于螺杆丝扣长度的1/2,可供调紧。
调整后UT型线夹的双母应并紧,花篮螺栓应封固。
2.2.9采用绑扎固定拉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拉线两端应设置心型环:
2拉线绑扎应采用直径2.0mm,或2.6mm的镀锌铁线。
绑扎应整齐、紧密,拉线最小绑扎长度应符合表2.2.9的规定。
表2.2.9拉线最小绑扎长度
钢绞线截面(mm2)
上段(mm)
下段(mm)
下端
花缠
上端
25
200
150
250
80
35
50
2.2.10拉线穿越带电线路时,应在拉线上下加装绝缘子,拉线绝缘子自然悬垂时距地面不应小于2.5m。
2.2.11没有条件做拉线,可做戗杆。
戗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戗杆底部埋深不宜小于0.5m,且应设有防沉措施;
2与主杆之间夹角应满足设计要求,允许偏差为±
5°
与主杆连接应紧密、牢固。
2.3导线架设
2.3.1导线在展放过程中,应进行导线外观检查,不应发生磨伤、断股、扭曲、金钩、断头等现象。
2.3.2导线在同一处损伤,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做修补,但应将损伤处的棱角与毛刺用O号砂纸磨光。
1单股损伤深度小于直径的1/2;
2钢芯铝绞线、钢芯铝合金纹线损伤截面积小于导电部分截面积的5%,且强度损失小于4%;
3单金属绞线损伤截面积小于4%。
2.3.3当导线在同一处损伤需进行修补时,导线损伤修补应符合表2.3.3的规定。
表2.3.3导线损伤修补方法
导线类别
损伤情况
处理方法
铝绞线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程度已超过第2.3.2条的规定,但因损伤导致强度损失不超过总拉断力的5%
用缠绕或修补预绞丝修补
铝合金绞线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导致强度损失超过总拉断力的5%,但不超过17%
用修补管修补
钢芯铝绞线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程度已超过第2.3.2条的规定,但因损伤导致强度损失不超过总拉断力的5%,且截面积损伤又超过导电部分总截面积的7%
钢芯铝合
金绞线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的强度损失已超过总拉断力的5%但不超过17%,且截面积损伤也不超过导电部分总截面积的25%
2.3.4受损导线采用缠绕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受损伤处的线股应处理平整;
2应选用与导线同金属的单股线为缠绕材料,其直径不应小于2mm;
3缠绕中心应位于损伤最严重处,缠绕应紧密,受损伤部分应全部覆盖,其长度不应小于100mm。
2.3.5受损导线采用修补预纹丝修补应符合下列规定:
2修补预绞丝长度不应小于3个节距;
3修补预纹丝的中心应位于损伤最严重处,且应与导线接触紧密,损伤处应全部覆盖。
2.3.6受损导线采用修补管修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损伤处的铝(铝合金)股线应先恢复其原绞制状态;
2修补管的中心应位于损伤矗严重处,需修补导线的范围应距管两端各不小于20mm处。
2.3.7导线在同一处损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将损伤部分全部割去,重新以直线接续管连接:
1强度损失或损伤截面积超过本规程第2.3.3条以修补管修补的规定;
2连续损伤其强度、截面积虽未超过本规程第2.3.3条以修补管修补的规定,但损伤长度已超过修补管能修补的范围;
3钢芯铝绞线的钢芯断—股;
4导线出现灯笼的直径超过导线直径的1.5倍而又无法修复;
5金钩、破股巳形成无法修复的永久变形。
2.3.8不同金属、不同规格、不同绞制方向的导线严禁在档距内连接。
2.3.9导线与接续管应采用钳压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线的连接部分及钳压管内应先用汽油清洗干净;
涂上一层电力复合脂;
2钳压钢芯铝绞线时,应在两线之间加垫片;
3钳压时铝绞线应从接续管的一端开始,上下交错地压向另一端;
钢芯铝纹线应从管的中间开始,依次上下交错地压向一端,然后再压向另一端。
压口位置、操作顺序应按图2.3.9进行;
4钳压压口数及压后尺寸应符合表2.3.9的规定;
表2.3.9
钳压压口数及压后尺寸(mm)
导线型号
压口数
压后尺寸h
钳压部位尺寸
A1
A2
A3
铝铰线
LJ-16
6
10.5
28.0
20.0
34.0
LJ-25
12.5
32.0
36.0
LJ-35
14.0
25.0
43.0
LJ-50
16.5
40.0
45.0
LJ-70
19.5
44.0
50.0
LJ-95
23.0
48.0
56.0
LGJ-35
14
17.5
42.5
93.5
LGJ-50
16
20.5
38.0
48.5
105.5
LGJ-70
46.0
54.5
123.5
LGJ-90
20
29.0
54.0
61.5
142.5
5钳压后导线端头露出长度,不应小于20mm;
6
压接后接续管两端出口处、合缝处及外露部分应涂刷电力复合脂。
2.3.10架空线宜采用绝缘线,展放时不应损伤导线的绝缘层和出现扭弯等现象,接头应符合有关规定,破口处应进行绝缘处理。
2.3.11架空线路在同一档内,同一根导线上的接头不应超过一个。
导线接头位置与导线固定处的距离应大于0.5m。
2.3.12架空线路导线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表2.3.12的规定,靠近电杆的两条导线间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0.5m。
LJ-35铝绞线LGJ-35钢芯铝绞线
图2.3.9钳压管连接图
表2.3.12架空线路导线间的最小水平距离(mm)
档距
电压
40m以下
50m
60m
70m
80m
90m
100m
高压
裸线
600
650
700
750
850
900
1000
绝缘线
500
低压
300
400
450
2.3.13导线的固定应牢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直线转角杆,当使用针式绝缘子时,导线应固定在转角外侧的槽内;
当使用瓷横担绝缘子时,导线应固定在第一裙内;
2对直线跨越杆,导线应双固定,导线本体不应在固定出现角度;
3裸铝导线在绝缘子或线夹上固定应缠绕铝带,缠绕长度应超出接触部分30mm。
铝带的缠绕方向应与外层线股的绞制方向一致。
2.3.14裸铝导线在蝶式绝缘子上作耐张且采用绑扎方式固定时,绑扎长度应符合表2.3.14的规定。
表2.3.14裸铝导线绑扎长度
导线截面(mm2)
绑扎长度(mm)
LJ-50、LGJ-50以下
≥150
≥200
2.3.15架空线路的引流线(跨接线或弓子线)之间、引流线与主于线之间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金属导线的连接应有可靠的过渡金属;
2同金属导线,当采用绑扎连接时,绑扎长度应符合表2.3.15的规定。
3绑扎连接应接触紧密、均匀、无硬弯,引流线应呈均匀弧度;
4当不同截面导线连接时,其绑扎长度应以小截面导线为准。
表2.3.15同金属导线绑扎长度
导线截面(mm2)
35及以下
70
≥250
2.3.16绑扎用的绑线应选用与导线相同金属的单股线,其直径不应小于2.0mm。
2.3.17引流线、引下线与相邻的引流线、引下线或导线之间的距离,高压不应小于300mm;
低压不应小于150mm。
2.3.18线路的导线与拉线、电杆或架构之间的距离,高压不应小于200mm;
低压不应小子l00mm。
2.3.19架空线路的导线紧好后,弧垂的误差不应超过设计弧垂的±
5%。
同档内各相导线弧垂应一致,水平排列的导线弧垂相差不得大于50mm。
2.3.20沿墙架设的低压线路,当采用绝缘线时,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持物牢固可靠,破口处缠绕绝缘带;
设计无要求时,中性线在支架上的位置应安装在靠墙侧。
2.3.21导线架设后,导线对地、建筑物、构筑物及交叉跨越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2.3.22导线与树木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2.3.22的规定。
表2.3.22导线与树木的最小距离(m)
类别
低压
垂直
1.0
0.8
水平
2.3.23线路导线截面应符合设计规定,低压末端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90%,线路导线允许的最小截面应符合表2.3.23的规定。
表2.3.23线路导线允许的最小截面(mm2)
铝及钢芯铝绞线
铜线
绝缘铝纹线
2.4工程交接验收
2.4.1架空线路工程交接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电杆、线材、金具、绝缘子等器材的质量应符合技术标准的规定;
2电杆组立的埋深、位移和倾斜等应合格;
3金具安装的位置、方式和固定等应符合规定;
4绝缘子的规格、型号及安装方式方法应符合规定;
5拉线的截面、角度、制做和标志应符合规定;
6导线的规格、截面应符合设计规定;
7导线架设的固定、连接、档距、弧垂以及导线的相间、跨越、对地、对树的距离应符合规定。
2.4.2架空线路工程交接验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1线路路径批准文件:
2工程竣工资料;
3工程竣工图;
4设计变更文件;
5测试记录和协议文件。
3低压电缆线路
3.1一般规定
3.1.1电缆在任何敷设方式及其全部路径条件的上、下、左、右改变部位,其弯曲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l聚氯乙烯绝缘电缆为电缆外径的10倍;
2聚氯乙烯铠装电缆为电缆外径的20倍。
3.1.2电缆直埋或在保护管中不得有接头。
3.1.3电缆敷设时,应从盘的上端引出,不应使电缆在支架上及地面摩擦拖拉。
电缆外观应无损伤,绝缘良好,不得有铠装压扁、电缆绞拧、护层折裂等机械损伤。
电缆在敷设前应用500V兆欧表进行绝缘电阻测量,阻值不得小于10MΩ。
3.1.4电缆在灯杆两侧预留量不应小于0.5m。
3.1.5三相四线制应采用四芯等截面电力电缆,不应采用三芯电缆,另用电缆金属护套作中性线。
三相五线制应采用五芯电力电缆。
PE线芯截面可小一等级,但不应小于16mm2。
3.1.6电缆在直线段,每隔50~100m、转弯处、进入建筑物等处应设置固定明显的标志。
3.1.7电缆埋设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绿地、车行道下不应小于0.7m;
2人行道下不应小于0.5m;
在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地段应按设计要求敷设。
3.1.8机械敷设电缆时,电力电缆最大允许牵引强度:
钢芯电缆不宜大于70Nmm2;
铝芯电缆不宜大于40N/mm2。
严禁用汽车牵引。
3.1.9电缆接头和终端头整个绕包过程应保持清洁和干燥。
绕包绝缘前,应用汽油浸过的白布将线芯及绝缘表面擦干净,塑料电缆宜采用自粘带、粘胶带、胶粘剂、收缩管等材料密封,塑料护套表面应打毛,粘接表面应用溶剂除去油污,粘接应良好。
3.1.10电缆芯线的连接宜采用压接方式,压接面应满足电气和机械强度要求。
3.1.1l在有多路电缆通过的地段及电缆井内应有明显的标示牌。
3.1.12采用架空的电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架空电缆承力钢绞线截面不宜小于35mm2,线路两端应有良好接地和重复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2电缆在承力钢纹线上固定应自然松弛,在每一电杆处应留一定的余量,长度不应小于0.5m;
3承力钢绞线上电缆固定点的间距应小于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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