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学教案 第七章 转移性支出社会保障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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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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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5月和7月,中国人民银行针对当时经济过热、市场物价上涨幅度持续攀升的情况,两次提高贷款利率。
这两次利率调整,与其他重大经济改革措施相配合,对抑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控制通货膨胀,发挥了重要作用,成功实现了经济的“软着陆”。
1996年,我国宏观调控取得显著成效,物价明显回落,但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却并不乐观。
企业仍存在产销率下降,亏损额、亏损面不同程度地扩大,银行利息负担较重等困难。
为适应物价变化,减轻企业利息负担,1996年5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存款利率平均降低0.98%、贷款利率平均降低0.75%;
1996年8月2<
3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存款利率平均降低1.5%、贷款利率平均降低1.2%;
1997年10月2<
3日,中国人民银行再次宣布存款利率平均降低1.1%、贷款利率平均降低1.5%。
然而,在居民收入持续增长的背景下,作为市场经济国家宏观调控重要手段的利率杠杆在我国却完全失效,因为三次大幅度降低利率并未起到减少储蓄、刺激消费的作用。
从1994-1997年底,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由<
3496.2元增长到5160.<
3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由1221元增长到2090元;
而在利率持续大幅度下调的条件下,同期居民储蓄存款却由21518亿元急剧增长到46280亿元,大大超过居民的收入增长水平;
城乡居民消费不旺的局面依然持续,期间物价不涨反跌。
从而形成了收入增、利率降、存款增、消费降的两增两降的畸形格局,一大批国有企业库存急剧增加,亏损面急剧扩大。
1997年下半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国际经济形势发生很大的变化,我国经济发展遇到消费市场低迷、物价持续负增长、出口下降、外商投资减少、金融风险加大等困难,经济结构面临着更大的调整。
党中央和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扩大内需的有力措施。
提出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人民银行灵活运用利率杠杆,支持经济发展。
1998年<
3月、7月、12月、1999年6月和2002年2月人民银行又连续5次降低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利率。
但是由于缺乏新的消费热点,居民对未来支出增加的预期增强,消费依旧疲软。
同时,在决策层连续八次降低银行利息并采取一系列积极的财政政策后,储蓄存款余额依然持续增长。
正因为此,国家在连续降息后又重新开征利息税,当然政府本意是继续调低利息率,以更大限度刺激消费,但可惜作用不大。
越是富裕的人,投资增值的渠道就越多,或者买房买车买股票,或者送子女到国外读书,或者将大笔资产转移到海外;
即使不缴利息税,这些人也不愿意把太多的钱存进中国的银行。
相反,穷人越穷,对预期的收入越感悲观,越不敢拿积蓄去冒险直接投资。
所以,不论利息税多高,他们也不愿把这些救命钱用于日常消费。
因此,中下层百姓家庭就成为利息税的主要征收对象。
根据多数经济学家的论证,造成利率杠杆失灵的原因,不在于利率本身,而在于城乡居民因社会保障的严重缺失导致了安全感与对未来的信心急剧下降。
当时的背景是:
自199<
3年国家确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以后,“效率优先”的原则逐渐演变成“效率至上”,社会保障制度在改革中也日益打上了经济政策与效率优先的烙印。
不仅未进入社会保障网的城乡居民仍然缺乏社会保障,即使应当享有社保待遇的离退休人员也出现了不能按时足额领到退休养老金的现象,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由计划经济时代的平均主义、大锅饭走向了追求效率而忽略社会公平的极端,改革似乎只是为了控制政府的责任而放大个人与家庭的责任,市场机制的作用被无限夸大。
在当时的情形下,人们不仅要对自己的养老与疾病医疗负责,还要对失业、下岗承担责任,而教育的产业化也迫使城乡居民必须对子女的教育甚至义务教育承担责任,住房制度改革也走向了自有化、私有化的极端。
社会上曾经流行了这样一种说法:
教育体制改革是让人上不起学,医疗体制改革是让人看不起病,住房体制改革是让人买不起房。
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可靠性动摇了,作为这一制度担保人的政府信誉也受到极大损害。
人们不再相信社会保障制度,转而为自己和家人可能遇到的各种后顾之忧预作筹备。
因此,在生产发展的另一方面,居民消费始终处于低迷状态,不安全感导致了人们不敢消费。
时至今日,这一问题依然没有明显的改善,越来越富裕的中国人正变得越来越不敢花钱。
截至2005年12月,我国人民币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经突破14万亿元,创造了历史新高;
同时,另一组经济数据却在连年下降——近5年我国居民最终消费率持续走低。
十年来,我国最终消费率平均为59.5%,比世界平均消费率低近20个百分点。
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05年社会蓝皮书》中的调查显示,子女教育费用、养老、住房排在居民总消费的前三位;
中国人民银行2004年第四季度关于“储蓄目的”的调查显示,居民消费储蓄的目的依次是:
教育费、养老、买房装修。
老百姓在教育、养老、房子这新三座大山的重压之下,在没有充分完善的社会保障前提下,唯有依赖于手中的财富自给自足,唯有依赖手中的储蓄存款来获得对未来生活的安全感。
为了提高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党的第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提出,“要进一步扩大国内需求,调整投资和消费的关系,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温家宝总理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建议的说明》中也指出,“立足于扩大国内需求,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重大战略方针”。
这是符合宏观经济发展的历史规律的选择,在这一进程中转移支付尤其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尤显至关重要。
三、简要点评:
社会保障如何刺激消费增长的讨论由来已久。
1997年前后的利率调整政策,揭示出社会保障制度奉行的公平原则与可靠性是不能动摇的,社会保障制度所具有的稳定与促进等功能是市场机制所无法替代的。
正是为了弥补市场机制的失灵,工业化国家才建立了健全完备的社保制度。
凡有健全完备社保制度的国家,人们的后顾之忧便得到解除,安全感的提升必然带来消费信心的提升,进而会促进消费,促进发展。
因此,不能单纯的把社保看成一种福利,它在增进国民福利的同时也是一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投资与现实投资。
从理论上说,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既考虑经济效率,不降低劳动者的积极性,也要保证分配的公平,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从社会保障实践看,不同的社会保障模式是不同国家根据其经济发展水平、国情或文化传统,对公平与效率之间的不同组合进行选择的结果。
当前,大多数国家进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正是从调整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出发的。
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的确是政府最为殚精竭虑的工作。
上个世纪的八九十年代,“砸烂铁饭碗”曾是一个非常有激情的口号。
但当改革推进到一定的程度,那些相对较为容易的问题得到解决的时候,新的问题就出现了:
谁来向下岗和失业者提供援助,谁来为他们看病和养老的费用买单,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燃眉之急。
归根结底问题还是出在中国的贫富差距上。
银行里个人存款虽多,但80%以上是属于占人口总数不到20%的富人的,也有统计说66%的存款是属于20%的富人的。
由于富人的各种消费,包括奢侈品等消费都早已被充分满足,其消费的“边际效用”趋近于零,至于穷人呢?
在把有限的一点资金投放给孩子的教育和住房之后,基本上已经两手空空了。
所以,启动中国内需的关键在于缩小贫富差距和提供全面、有效的社会保障。
没有一个有效的、覆盖面广泛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但使既定的改革目标难以实现,甚至有可能危及社会稳定。
而在过去的五年中,中国还面临亚洲金融危机和全球经济减速的挑战,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也遭遇前所未有的瓶颈,在这样的情况下建立起一套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何等的艰难。
总之,通过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刺激消费,带动宏观经济的增长是当前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重点也是难点。
过重的企业负担已成为许多国有企业急待甩脱的包袱,严重制约了企业发展的活力。
个人负担的比重偏低,社保资金对于很多贫困家庭而言杯水车薪。
当然,我们在很多地方已经看到了政府为缓解收入分配差距,拉动低收入家庭消费需求所做的努力。
比如通过提供大量经济适用房,增加适应中低收入居民购买力的住房数量;
通过提供足量廉租住房解决绝对贫困人口的住房困难等。
相信今后随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公平效应将愈发体现出来。
四、思考题:
1.央行七次降息,随后税务部门开征利息所得税,依然未能有效拉动消费需求。
是否可以据此推断货币政策在我国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上作用很小,为什么?
2.你如何看待“社会保障效率优先”的说法。
3.有人说利息税正在放大“马太效应”,伤及社会公平应该极早废止。
私营企业老板的存款再多也是企业存款不用缴纳利息税,而百姓的一点可怜的储蓄却要缴纳,这又是典型的劫贫济富。
你怎样看待这个问题?
本案例素材来源:
穆怀中:
《社会保障国际比较》,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年12月出版;
邓大松:
《社会保险》,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年12月出版;
陈佳贵,王延中,王团:
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12月出版;
雷洁琼:
《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构》,山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出版。
(李伟)
案例2
江苏省泰州市某职工争取工伤保险权利的过程
本案例服务于第七章中有关工伤保险的教学内容。
工伤保险缴纳保费的义务完全由雇主承担,受保者本人不交费用。
劳动者在从事经济活动时负伤,不管责任出自劳动者本人,还是出自企业或其他方面,负伤者均有权获得经济或收入的补偿,受益者除劳动者本人,往往还包括其家人。
工伤又称职业性伤害,主要包括劳动事故和职业病两类,在现代经济生活中都是难以避免的风险。
工伤及其导致的残疾甚至死亡给劳动者与其家人带来极大的经济负担与精神痛苦。
工伤保险既可以为工伤者提供生活和治疗上的物质帮助,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又有助于稳定劳动者的情绪和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转。
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
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
《条例》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缴纳和费率制定情况以及工伤的认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因职业病和劳动事故所引发的工伤职工作出了细致的补偿规定。
2004年之前则适用1996年开始实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作出了明确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及就医路费企业应当全额报销;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
通过对下面一个工伤典型案例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对于工伤者及其家属这部分有特殊需要的社会群体,社会保险机构进行及时足额的医疗补助金的偿付非常重要。
江苏省泰州市某企业职工林某在患上职业病后,未经工伤鉴定便被其所在企业在改制期间一次性赔偿了断。
为了享受工伤待遇,经受三期矽肺煎熬的林某走上了艰难漫长的诉讼道路。
近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支持了林某要求给予工伤待遇的要求。
法院判决该企业全额报销林某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等,并向林某按月发放相当于其本人受伤前月工资的工伤津贴,以及在2002年7月林某工伤伤残等级确定后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按月向林某发放护理费、按其月工资的80%按月发放伤残抚恤金、按其月工资二十个月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林某原系泰州市某化工设备衬里厂职工,后因改制该厂并入某公司。
林某于1991年7月至1997年6月间在化工设备衬里厂从事喷沙工作。
1999年12月,林某患上三期矽肺,遂停止工作治疗休息。
其间,公司按月发给林某部分工资,并报销其全部的医疗费用。
林某的工资领取和医疗费报销均由其妻郑某办理。
2000年8月<
31日,林所在的公司拟订了《改制企业职工工伤补助安置协议》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协议》,协议明确向林某支付一次性工伤补助70000元和退职补助金2250元,林某之妻郑某在上述协议上作为乙方签名,林某之弟亦一同签名,当日郑某即取走工伤补助金及退职补助金合计72250元。
同年9月21日,郑某又在另一份《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协议》上代表林某签名并取走一次性退职补助金<
3<
30元。
从2000年9月起,公司停止支付部分工资,不再报销医药费用。
林某向医生了解后得知,职业病往往是难治愈的疾病,伤者后期维持治疗费用相当高,如果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其一次性领取的补助金很快就会用完,将来生活、治疗都无法保障。
2001年12月25日,林某向所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认定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劳动仲裁期间,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受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委托,鉴定林某伤残等级为三级,鉴定护理等级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该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林某提出的劳动仲裁申请已经超过规定时效,故裁决驳回林某的工伤待遇申请。
林某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以林某的名义已经与单位签订了工伤补助协议,并领取了一次性工伤补助包括今后的医疗费用,无权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判决驳回了林某要求继续享受工伤待遇的诉讼请求。
林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企业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因患职业病使身体健康受到伤害后有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
根据《工会法》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职工因工受伤后,应当先行治疗,待治愈或病情稳定后作出职工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在工伤职工自愿情况下,可与企业达成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的相关协议。
本案中虽然公司与林某之妻郑某就林某工伤待遇签订了一次性工伤补助的协议,但因协议签订之时尚未对林某的工伤伤残等级作出鉴定,因此双方并无签订一次性工伤补助协议的客观事实基础。
而且,郑某对林某的工伤性质、伤情严重程度缺乏充分的认识,无法对林某的伤情发展作出正确预测,故公司与郑某签订的协议并非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一次性工伤补助协议。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林某要求给予工伤待遇的要求。
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享受工伤保险的职工范围更加扩大,受保面更广。
通过另外一个小案例我们可以辨别出原有的《试行办法》和改革后的《条例》的主要区别:
某矿业企业集团职工下班后在职工浴室洗澡打滑不慎摔倒,造成骨折。
按照过去的《试行办法》规定,职工下班后洗澡既不在工作时间,也不属于工作内容,不应认定为工伤。
但按照新的《条例》规定,此情况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因为工伤受保范围包括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或收尾性工作。
在矿业企业或其它工作环境不是充分洁净的岗位中,职工下班后洗澡属于正常收尾工作,但应注意其他行业或部门此类情况则不宜认定为工伤。
三、简要点评
2004年《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废止,出台新的《工伤保险条例》。
由上述案例我们不难发现,工伤保险制度使得我国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工伤风险有了基本保障,而农民工作为一部分非常特殊的群体,在工伤保险体制改革中却处于非常尴尬的地位。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城镇化、工业化的进程不断加快。
在这个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走出农村,进入城镇工作。
而当前正是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时期,加上相当多农民工从事的都是高风险的行业,如矿山、建筑、化工等,这些行业的事故率、职业病发生率都较高,因此,农民工对工伤保险的需求也就格外迫切。
据有关部门调查,在各项社会保险中,农民工要求首先参加的就是工伤保险。
然而,农民工的这种愿望却常常得不到满足。
很多用人单位并没为他们上工伤保险,雇主规避责任,不按法律行事,农民工的工伤权益因此得不到保障,于是产生了大量社会矛盾。
在这种情况下,出台一个相关文件来保障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显然十分必要。
然而在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方面,《条例》中没有规定农民工的工伤问题如何解决,实际上是以文字的规则回避了这一群体的工伤补偿问题,由于我国农民工本身所具有的季节性、流动性强的特点,所以其待遇的计算标准与支付方式就必然不能等同于城镇职工,《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当初亦是参照城镇居民月薪制度所确定的,所以自然不适用于农民工。
正是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之下,2004年6月政府及时出台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贯彻实施党中央提出的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理念,强制用人单位为所有被雇用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维护了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
此外,政府还需要理顺体制,将工伤保险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目前,我国工伤保险依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从表面上看,工伤保险具有社会保障的属性,将社会保障多险种放在同一部门管理,似乎理顺了关系,但从实际上看,因工伤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的相关性不大,组织方式与实际效果和制度目标之间产生了脱节。
工伤保险是为了促进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是为了减少事故和工伤补偿,可以说工伤保险离开了安全生产就失去了生存的根基。
因此对我国的工伤保险的管理应结合我国实际,由国家和各省设立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基金运作,实行省级统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政策和工伤基金的监管,统筹规划,整体推进。
四、思考题
1.你认为完整的工伤保险体系应该覆盖到什么范围,哪些社会群体应该参保?
2.你认为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对工伤保险事业有何种意义。
中国医疗保障体系的现状与完善.仇雨临.社会保障制度[J],2005.2
试论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与医疗费用增长的有效控制.丁继红,朱铭来.社会保障制度[J],2005.1
薛小和.逐步建立农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访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副局长王延中,//xx.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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