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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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XX局直接投资建设;
(二)由XX局所属非运输单位投资建设;
(三)在新建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城市旧城改造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含拆迁还建住房);
(四)部分站区原未售公有住房整体划转;
(五)回购职工换房后退出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
(六)原XX局统一管理的单身宿舍或单位自管的单身宿舍整体划转。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公共租赁住房由投资者收取租金,负责管理、维修、维护等费用支出。
XX局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为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XX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的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返还、政府财政补助、银行贴息贷款以及其他能够依法合规用于对外投资的资金。
第六条 局土地房产处是全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主管部门。
组织制定全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督促、指导和检查全局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组织全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的业务培训;
统筹和指导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房源筹集和运营管理等工作。
局房产管理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整体分配工作,提出公共租赁住房指标分劈方案;
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的轮候备案管理和年度复核工作;
负责全局申请家庭及职工的资格核准,与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负责相关报表的填报及建立电子档案数据备案等工作。
全局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职工的受理、调查核实、资格审核、公示和建立轮候配租库等工作;
负责本单位已核准的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职工的年度审核、住房清退、动态管理及数据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间为每年的4月、10月,原则上以当地无房职工家庭户为主。
新参加工作一年以上的单身职工或异地工作半年以上的无房职工,可提出申请。
第八条 当地无住房是指:
职工在工作所在地(以人事命令为准)无任何自有住房,包括自建私房、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市场运作房、拆迁安置房(含待入住)、商品房(含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也未承租原未售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等。
第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职工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三)职工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人事命令等证明)。
第十条 申请及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XX市XX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单位收到职工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告知职工。
(二)审核:
单位受理后20日内,采用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人口情况和住房状况进行走访核查。
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职工;
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经公示后无异议和有异议的经单位核实后,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等报送房产管理所核准。
(三)核准:
房产管理所自收到单位报送的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审核意见等进行审批核准。
第三章 分配管理
第十一条 对经核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无住房家庭(含单身职工和异地工作职工),纳入各单位轮候配租数据库(房产管理所建立备案数据库),实行轮候配租。
原则上按无住房职工家庭、无住房单身职工、当地属异地工作职工的顺序进行。
XX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重点解决特殊困难群体。
属于家庭户的,以户为单位一户一套轮候配租;
属于单身职工的,原则上以2人一间、多人一套轮候配租。
第十二条 房产管理所根据各单位轮候配租需求情况,按轮候配租顺序提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指标分劈方案报XX局批准后,将公共租赁住房指标分劈到相关单位。
相关单位按照本单位的分配办法,将公共租赁住房(具体房号)分配给符合条件的轮候职工。
第十三条 轮候期间,轮候职工工作、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主动并及时向所在单位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属地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标准执行;
如住房所在地人民政府尚未公布租金标准的,则按XX局公有住房的成本租金标准执行。
集体宿舍式非独立配套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正常租金标准的80%执行。
属于原旧住房划转为公租房的,租金标准暂按原有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须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为1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第十六条 承租人签订合同之日,按XX局原公有住房出租管理规定标准一次性缴纳租赁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
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属于XX局批准享受廉租住房(特困)职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可同时提出租金减免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局房产管理所审批后,按公共租赁住房正常租金标准的10%交纳房租,并可以免缴租赁保证金。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必须责令退出。
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租赁其他住房的,必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局房产管理所(或其他投资单位)通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扣划。
第十九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遗偶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一)年度审核时间:
每年第二季度;
(二)年度审核程序: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或单身职工应按时主动填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审核表》,由所在单位对其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核,所在单位对有关变更或退出情况进行汇总,并报局房产管理所核准。
(三)年度审核时承租人应提交如下资料:
1.承租人身份证明;
2.家庭成员现住房状况;
3.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已交租金凭证。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其他政策性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的。
(二)转租、出借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必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异地工作职工转调其他地区工作或退休的次月,必须退出原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按规定须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或合同期满不符合续租条件且腾退困难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限,过渡期内承租人自行承担合同租金,超过过渡期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所在单位公告,必要时XX局(或投资单位)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六章 财务管理及核算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和核算。
即局财务处负责全局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的审核及资金拨付工作,局房产管理所及各投资单位负责本单位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的日常核算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按专项款源实行预算管理。
资金使用由局土地房产处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回购等项目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XX局审批。
经XX局批准同意,属XX局投资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回购的,由局房产管理所按完成情况向局财务处申请拨付资金;
属XX局投资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计划和开工、完成情况报局土地房产处审核后向局财务处申请拨付资金。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租金收入、费用支出、预算管理及核算、财务报表列报等,按XX局另行出台的公共租赁住房财务管理办法办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详细记载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以及违法违规情况等有关信息,加强日常动态管理和巡查工作,建立健全月度、季度、年度报表制度。
第二十八条 局房产管理所应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档案,记载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筹集、建设及使用情况,每季定期对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在监督检查中,有权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九条 局土地房产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人员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须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个人住房及其他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和查实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做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筹集、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XX局统一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修缮维护和住房安全情况检查等,由XX部门负责。
第三十三条 XX局所属非运输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参照本办法管理。
其修缮维护和住房安全情况检查等,由投资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项目统一物业服务管理,物业服务有关费用,以及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如水电费、卫生费等),由承租人按规定承担。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由局土地房产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局土地房产处另行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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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 公共 租赁 住房 管理 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