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知识参考资料(西南交通大学)Word文档格式.doc
- 文档编号:3649941
- 上传时间:2023-05-02
- 格式:DOC
- 页数:266
- 大小:854.50KB
综合知识参考资料(西南交通大学)Word文档格式.doc
《综合知识参考资料(西南交通大学)Word文档格式.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综合知识参考资料(西南交通大学)Word文档格式.doc(26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二)国体和政体概述及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我国的统一战线和政治协商制度(会议),国家的标志和国家的结构形式,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
(三)经济制度及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四)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基本概念,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我国公民行使权利的基本原则等
(五)我国的国家机关性质、地位、产生、任期、职权等
三、行政法部分
(一)行政法概念、渊源及特点,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作用等
(二)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内容与效力、分类、合法要件等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与分类,行政立法的概念、特征、主体与原则
(四)\(五)行政合同、行政指导概念、特征与作用
(六)行政程序的概念、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
(七)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的概念、特征、分类和构成要件等
(八)行政赔偿的概念、特征、范围、方式、构成要件以及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和追偿制度等。
(九)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基本原则、范围、管辖、程序及参加人等
(十)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基本原则、受案范围、管辖、诉讼程序和参加人以及证据及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和审判监督程序等
四、民法部分
(一)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和调整范围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及公民和法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成立条件和分类,代理的概念、和代理关系的特征、种类及代理权的行使
(四)物权与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内容和分类,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五)债的概念、特征、产生原因、分类、履行和终止,合同的概念、特征、订立和担保
(六)知识产权和著作权的概念、内容和特征及著作权的保护,专利权的概念、客体、内容、专利申请原则及期限,商标权的概念、特征、取得、期限和保护
(七)人身权的概念、分类和保护方法
(八)财产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继承权的取得、丧失和保护,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九)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和民事责任方式
(十)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中止与中断
五、刑法部分
(一)刑法的性质、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二)犯罪的概念、特征和构成
(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四)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五)共同犯罪的概念、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六)单位犯罪的概念及刑罚
(七)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八)刑罚的种类
(九)量刑、缓刑、减刑、假释、累犯、数罪并罚、时效以及自首和立功等刑罚的具
体运用
(十)犯罪的种类及贪污受贿罪和渎职罪的概念、和特征和种类
六、劳动法部分
(一)劳动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对人的适用范围及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二)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平等的就业权利和就业的特别规定
(三)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
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法定劳动管理保护制度
(四)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原则、处理方式、程序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
(五)劳动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和制度
七、劳动合同法部分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特征,劳动合同法的宗旨、适用范围、各方义务等概述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基本规定、种类、必备条款和试用期
(三)集体和同和竞业限制等特别规定
(四)劳动合同的无效
(五)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一、公民道德建设部分
(一)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与长期性
(二)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
(三)公民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
二、社会主义公民道德规范
(一)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二)社会公德规范
(三)职业道德规范
(四)家庭美德规范
三、社会主义荣辱观
(一)“八荣八耻”的主要内容
(二)“八荣八耻”的基本要求
一、四川社会历史简况
(一)行政区划、人口、民族分布概况
(二)悠久的历史与古蜀文明
(三)主要历史文化与近代史上的主要历史事件
(四)科技文化优势与杰出人才
二、四川自然地理概况
(一)地理位置
(二)地形地貌与气候
(三)土地、植物、动物、水利与矿产资源
(四)“天府之国”与长江上游生态屏障
(五)大熊猫故乡与四川的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三、四川的主要经济
(一)主要工业和粮油基地
(二)发达的畜牧业、经济作物和中药材产业
(三)西部最大市场和物资集散中心
(四)西部投资热土和西南金融中心
(五)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络和通讯网络
四、四川基本省策
(一)四川当前发展的阶段性特征
(二)四川跨越发展的总体要求、基本思路和“四破除,四强化”
(三)四川现阶段的发展定位
(四)四川经济和社会发展奋斗目标及“四个优先”
(五)四川经济发展的基本格局、工业强省战略的“7+3”产业发展规划
(六)四川推进新型城镇化要建立的城镇体系
(七)推进四川农村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目标任务和城乡统筹发展体制机制
(八)汶川“5.12”大地震及四川灾后恢复重建的总体目标
(九)四川奋力推进的“两个加快”和实施的“八项民生工程”
一、公文的种类和作用
(一)公文的主要分类方法及分类
(二)通用公文的类型、用途及特点
(三)公文文种的涵义、作用、文种选择的依据,正确区分、选择和使用文种
(四)公文的主要作用
二、公文的格式规范
(一)公文文面格式的类型,特点和作用
(二)公文的组成部分(要素)、排列顺序、标识规则与特定格式
三、公文的撰写
(一)公文撰写的基本要求与撰写一篇公文的具体要求
(二)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等常用公文的特点、用途、分类以及结构、写作技巧等知识
第五部分事业单位常识
一、事业单位改革
(一)事业单位的概念、特点、类别及登记(备案)
(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的必要性、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
(三)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公开招聘的原则、方法、基本条件和主要程序,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以及聘用合同的类型、必备条款、订立、变更、终止、续订、解除与违反和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等
(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原则、实施范围、岗位类别、岗位等级、基本条件要求、岗位聘用以及岗位设置的程序和权限、职责和分工等
(五)事业单位人员考核的概念和特点、原则和范围、内容和等次与标准、方法和程序、以及结果的使用和考核的组织管理等
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
(一)人事争议的概念与分类、依据和意义、处理渠道和预防、特点和基本原则等
(二)人事争议处理与劳动争议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信访等其他相关工作的关系与区别
(三)人事争议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概念、特点、原则、依据以及人事争议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和意义等
(四)人事争议仲裁的机构、受案、管辖、申请条件与时效
第五部分职业能力测试部分
通过对应考者的常识与基本技能、言语理解与表达、判断推理、数量关系与资料分析的测试,考察应考者的应知应会能力、逻辑推理判断能力、语言理解与表达能力、数据判断与分析能力。
第六部分时事知识部分
通过对一年来国内国际时事知识的测试,了解应考者接受新知识与信息的能力。
第一部分法律
第一章法律知识
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
一、法的概念和本质
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人类社会一切类型的法都具有的共同本质是: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
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特征
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I.法的国家意志性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的名义来颁布实施的行为规则,它具有权威性和公开性。
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政权把自己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取得普遍遵守的效力。
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形式“制定”是指国家有立法权的机关在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出具有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
“认司一”是指国家机关对某些社会上已形成的而又符合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如风俗习惯、社会道德、宗教信条等加以确认使它具有法律效力,如习惯法、判例法等。
制定或认可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特有的活动,不是任何机关、团体更不是个人可以随意进行的。
2.法的特殊社会规范性
法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显著概括性和可预测性。
法的概括性又叫定型性,是指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
法的可预测性,是指由于法的存在.人们有可能预见到国家对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抱什么态度。
也就是说,人们事前可以估计到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是合法的或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等,这有利于人们守法,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3.法的效力普遍性
法是种国家意志,这就意味着它在国家权力管辖的范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这是其他社会规范所没有的。
如党章只适用于党员,团章只适用于团员,__下会章程只适用i几工会会员,宗教规范只适用于宗教信徒。
只有国家的法才具有普遍适用性。
当然,这甲所说的法的效力的普遍性,是就其整体来说的,并不排斥不同的法适用的空间和对象可能有所不同。
如地方性法规.只适用于特定的地区,军职条例只对军人适用等等。
4、法的国家强制性
法不仅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还要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它的实施。
任何社会规范都有约束力,但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习惯、宗教教规、乡规民约等,都不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本身要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属性,才能在必要时通过国家强制措施使其获得实施,但是法的实施不是每一个条款都是通过强制来实施,而是靠法的强制性起作用。
所以,强制性是法的一个重要属性,无论实施的方式如何,作为法律规范都有必须遵守和不可违抗的性质,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
法如果没有国家强制性,也就不成其为法,将变成一般社会规范。
5.法对权利义务的规定性
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通过确定权利和义务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一般来说法律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行为,允许人们做什么行为,就是指人们在法律上享有这种权利。
法律规范也要求人们在法律上承担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法对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各种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这就是法的目的。
法律规范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方面,就是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侵犯了权利或拒绝履行义务,都要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三、法的作用
(一)法的规范作用
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通过法律,人们可以知道什么是国家赞成的,可以做的;
什么是国家命令或反对的,必须做或不该做的。
2.评价作用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作用。
3.预测作用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4.教育作用。
5.强制作用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
(二)法的社会作用
1.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在阶级对立社会中,基本的社会关系是对立阶级之间的关系,社会的基本矛盾是对立阶级之间的冲突和斗争。
国家通过自己的权力系统和法律规则把阶级压迫合法化、制度化,把阶级冲突和阶级斗争保持在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存在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即建立起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还具有执行各种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在各个私有制社会中,社会公共事务及有关的法律的性质、作用、范围不尽相同。
但总括起来,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
(2)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
(3)组织社会化大生产;
(4)确定使用设备、执行工艺的技术规程,以及有关产品、劳务、质量要求的标准,以保障生产安全,防止事故,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5)推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
第二节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一、法与经济的关系
(一)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经济从广一义上来讲,既包括经济基础和与其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又包括社会生产力。
因此,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体现在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和法与生产力的关系两个方面。
(1)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又反住用于经济基茹出。
(2)法与社会生产力的关系。
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
法律离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既无存在的可能,也无存在的必要。
(二)法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
我国社会主义法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的作用表现为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两个方面。
法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主要作用:
(1)引导作用:
(2)促进作用:
(3)保障作用;
(4)制约作用。
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方面的作用:
(l)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
(2)调整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
(3)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
(4)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法与政治、政策的关系
(一)法与政治的关系
1.法受政治制约。
体现在:
(1)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
(2)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
(3)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
2.法服务于政治。
表现在:
(l)在阶级对立社会,法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统治阶级丙部及其与同盟者的关系,从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扫一击、制裁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和其它严重犯罪活动;
(3)调整公共事务关系,维护公共秩序,在发挥政治职能的同时发挥社会职能。
(二)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
政党政策是政党为实现一定政治目标、完成一定任务而作出的政治决策。
执政党的政策在政治生活中尤其占有重要地位。
1.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异同:
法与执政党政策在内容和实质方面存在联系,包括阶级本质、经济基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社会日标等根本方面具有共同性。
但二者的区别也很明显,具体表现为:
(1)意志属性不同
法山特定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意志,具普遍约束力,向全社会公开;
政党政策是党的领导机关依党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体现全党意志,其强制实施范围仅限于党的组织和成员,允许有不对社会公开的内容存在。
(2)规范形式不同
法表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国家认可的其他渊源形式,以规则为主,具有严格的逻辑结构,权利义务的规定具体、明确。
政党政策则不具有这种明确、具体的规范形式,表现为决议、’宣言、决定、声明、通知等,更多具有纲领性、原则性和方向性。
(3)实施方式不同
法的实施与国家强制相关,且是有组织、专门化和程序化的。
政党政策以党的纪律保障实施,其实施不与国家强制相关,除非它已转化为法律。
(4)调整范围不尽相同
法倾向于只调整可能巨必须以法定权利义务来界定的、具有交涉性和可诉性的社会关系和行为领域。
一般而言,政党政策调整的社会关系和领域比法律更广,对党的组织和党的成员的要求也比法的要求为高。
但这并不意味政党政策可涵盖法的调整范围,法也有其相对独立的调整空间。
(5)稳定性、程序化程度不同
法具较高的稳定性,法的任何变动都需遵循严格、固定且专业性很强的程序,程序性是法的重要特征。
政策可应形势变化作出较为迅速的反应和调整,其程序性约束也不像法那样严格和专门化。
但这并不意味政策可朝令夕改或无最基本的程序要求。
2.法与执政党政策的相互作用
(1)从法的制定环节看。
一方面,执政党政策是立法的依据和指导思想,立法需在执政党根本政策的指导一下进行;
另一方面,法往往把在实践中成熟的执政党政策经特定程序转化为具体明确的行为规则,使之具有法的形式合理性和普遍效力。
但是,无论是党的政策对立法的指导,还是法将政策转化为法律,都不是一个简单、当然的过程,中间存在一系列立法特有的专门性机制,因此应在.承认立法机关相对独立性、尊重法的形式合理性和程序正当化要求的前提下运作。
(2)从法的实施环节看。
一方面,被转化为法的政策因获得形式上的共同认同而具有了在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普遍效力,获得了形式上的正统性。
但同时,这种具有形式合理性的法,也成为党进行政治活动和决策的约束和限制。
党对法律的超越和违背,实则也是对自己己被固定在法中且已取得形式正当性的政策的超越和违背;
党对法的形式和程序上的正统性的尊重,实则也是对自身执政合法性的确认。
另一方面,法的实施通常也要借助为贯彻法律而制定和颁行的政策的作用,借助党的组织及其成员在各个领域的积极活动。
同时,政策在法的适用阶段还有一定的参照作用,如法律解释的合理性原则允许适当参考党的政策,可借助政策进行漏洞补充,疑难案件处理中政策可能成为法律推论的参考,等等。
三、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相互关系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因为: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产生的依据。
只有当人民实现了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以后,才能把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制定为法律,建立起民主的法制。
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民主,就谈不上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
2)社会主义民主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
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内容和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它要求一切上层建筑形式包括法制都要体现人民的根本利益。
作为治国工具的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以保障和实现人民利益为自己的出发点和归宿。
C3)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
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主体,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一能调动起广大群众的积极性,法制的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
而且,法制的发展取决于民主的发展程度。
民主越发展,人民群众的责任感越强,法制就越能得到加强。
第三节法的渊源
一、法学上“法的渊源”的专有含义
“渊源”有根源或来源的含义。
所以,法的渊源可以有多种理解。
一是物质意义卜的渊源,这实际上指的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这是法的真正根源、来源;
另一个是法学意义上的法的渊源。
一种行为规范是怎样形成的,是国家创制的,还是己有的习惯;
这种行为规则具有什么样的外在形式才能成为法律规范,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成为我们处理问题、审判案件的根据。
这种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也‘就是指法律规范的形式仁的来源和其外在表现形式。
这是法学上法的渊源的专有含义。
二、当代中国法的主要渊源
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渊源主要有: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重要渊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二)法律
这是指狭义的法律,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除行政法规外,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凡具有规范性,也属法的渊源。
(四)地方性法透皿生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适用于本地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这里的“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百瓦澎砚氢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管辖区域内有效。
(六)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或命令,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这里的“较大的市”也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七)特别行政区的法
根据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
国家在必要时可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依照此规定制定的特别行政区的法也是我国法的重要渊源。
(八)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我国缔结或加入并生效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在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国际条约处于重要地位。
《民法通则》第142条第二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节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作为人们之间相互结成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某种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法律规范为前提。
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经过法律调整后形成的状态,是事实的社会关系与其法律形式的统一。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
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一定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一般包括公民(自然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国家,以及居住在所在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任何社会主体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能力。
一般来讲,具有法律关系主体能力就是指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是指能够参加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能力,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各种具体权利的产生必须以主体权利能力为前提。
法人的权利能力与公民的权利能力有所不同,一般来讲,法人的权利能力产生于法人成立之时,终止于法人解体。
其权利能力范围是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的,超出业务范围就不能再有其他权利能力。
公民的权利能力则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无权利能力就根本无从谈行为能力。
对于自然人来讲,有权利能力不定就有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不仅意味着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到法律关系中,而且意味着主体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并
通过自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综合 知识 参考资料 西南交通大学
![提示](https://static.bingdoc.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