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国际和发达国家食品法律法规pptConvertor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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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从口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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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丹红
光明乳业用过期奶调制果味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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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肉怕激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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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菜怕毒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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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饮料怕色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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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食品安全卫生与安全的管理,是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
首先要通过立法保证食品卫生与安全,立法包括国际立法、本国立法;
第二,是政府管理;
第三,是强化企业自身管理;
第四,不断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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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食品法律法规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1979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例》
198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
1995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根据法律体系,卫生部颁布了相应行政规章8个(1995—2001年),使食品卫生的法规体系建设得以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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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国际食品标准组织
一、国际标准化组织(1SO)
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forStandardization)简称ISO,是一个全球性的非政府组织,是国际标准化领域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组织。
ISO的宗旨是在全世界范围内促进标准化工作的开展,以便利国际物资交流和相互服务,并在知识、科学技术和经济领域开展合作。
ISO”并不是其全称首字母的缩写,而是一个词,它来源于希腊语,意为“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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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化活动最早开始于电子领域,于1906年成立了世界上最早的国际标准化机构——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其他技术领域的工作原先有成立于1926年的国家标准化协会的国际联盟(InternationalFederationoftheNationalStandardizingAssociations,简称ISA)承担,重点在于机械工程方面。
ISA的工作由于二次大战在1942年终止。
1946年,来自25个国家的代表在伦敦召开会议,决定成立一个ISO的国际组织,其目的是促进国际间的合作和工业标准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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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国际标准的工作步骤和顺序,一般可分为七个阶段:
①提出项目;
⑦形成建议草案;
③转国际标准草案处登记;
④ISo成员团体投票通过;
⑤提交ISO理事会批准;
⑥形成国际标准;
⑦公布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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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化组织负责的食品标准化工作内容
国际标准化组织在食品标准化领域的活动,包括
术语:
许多国家采用了ISO标准词汇
分析方法和取样方法:
国际标准具有质量测定,质量保证,质量控制或管理,以保证或改善质量,符合市场需要。
产品质量和分级:
每类产品标准充分和明确地判定或描述产品质量。
操作、运输和贮存要求:
ISO制定了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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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化组织TC34及其SC简介
国际标准化组织共有218个技术委员会(TC)和若干个分技术委员会(SC)。
与食品技术相关的标准,绝大部分是由ISO/TC34制定的。
下设14个分技术委员会:
TC34/SC2油料种子和果实;
TC34/SC3水果和蔬菜制品;
TC34/SC4谷物和豆类;
TC34/SC5乳和乳制品;
TC34/SC6肉和肉制品;
TC34/SC7香料和调味品;
TC34/SC8茶;
TC34/SC9微生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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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际标准分类法
国际标准分类法(InternationalClass出cationforStandards,简称ICS)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编制的。
它主要用于国际标准、区域性标准和国家标准以及其他标准文献的分类。
国际标准分类法采用三级分类:
第一级由41个大类组成,第二级为387个二级类目,第三级为789个类目(小类)。
国际标准分类法采用数字编号。
第一级采用两位阿拉伯数字,第二级采用三位阿拉伯数字,第三级采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各级类目之间以下脚点相隔。
(P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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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一)涵义
是一套食品安全和质量的国际标准、食品加工规范和准则,旨在保护消费者健康并消除国际贸易中不平等的行为。
1962年,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成立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通过制定推荐的食品标准及食品加工规范,协调各国的食品标准立法并指导其建立食品安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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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食品法典的范围
食品法典以统一的形式提出并汇集了国际已采用的全部食品标准,包括所有向消费者销售的加工、半加工食品或食品原料的标准。
有关食品卫生、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污染物、标签及说明、采样与分析方法等方面的通用条款及准则。
食品法典还包括了食品加工的卫生规范和其他推荐性措施等指导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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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典标准的性质
食品法典汇集了各项法典标准,各成员国或国际组织的采纳意见以及其他各项通知等。
但食品法典绝不能代替国家法规,各国应采用互相比较的方式总结法典标准与国内有关法规之间的实质性差异,积极地采纳法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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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运行机制(了解)
(六)食品法典与食品贸易(了解)
(七)世界贸易组织两项协定(SPS协定及TBT协定)
SPS协定是世贸组织成员国间签署的不利用卫生和植物检疫规定作为人为或不公正的食品贸易障碍的协定。
SPS协定确定了各国有权利制定或采用这些规定以保护本国的消费者、野生动物以及植物的健康。
卫生(人与动物的卫生)与植物检疫(植物卫生)(SPS)规定在保护食品安全,防止动植物病害传入本国方面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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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技术壁垒协定(TBT协定),它涉及的是间接对消费者及健康产生影响的标准及规定(比如食品标签规定等),TBT协定同样建议成员国使用法典标准。
食品法典标准经定期审核以确保上述两项协定依据最新的科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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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技术壁垒协定(TBT)也称《标准守则》,是世界贸易组织关贸总协定中防止关税壁垒协定中最重要的一个协定.
目的是为了确保各缔约方制定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不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世界贸易组织(WTO)委托国际标准化组织负责贸易技术壁垒协定(TBT)中有关标准通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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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TBT协定与WTO/SPS协定联系与区别?
《TBT协定》与《SPS协定》均支持各成员实施保护人类、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采取的必须措施。
TBT协定明确规定了技术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的根本原则是“不得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SPS协定则要求“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必要的保护人类、动植物的措施,以便使其对贸易的影响降到最低,促进动植物及其产品国际贸易的发展”。
两个协定都规定了非歧视的基本义务、提前通报拟议措施的类似规定,以及设立咨询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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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各自的管辖范围不一样。
SPS协定涉及食品安全、动物卫生和植物卫生三个领域,而TBT协定涉及范围更广,除去与上述领域有关的SPS措施外,所有产品的技术法规和标准都受TBT协定管辖。
由于SPS协定的存在,TBT协定未涉及SPS措施问题。
TBT协定所指的国际标准是指ISO和IEC制定的标准。
SPS协定所指国际标准指CAC(国际食品法典)、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和OIE(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制定的标准。
例如一项对进口水果进行处理以防止害虫传播的措施会与SPS协定相关,而处理进口水果质量、等级和标签特性的措施则在TBT协定管辖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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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鲑鱼进口措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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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S协定案例----加拿大与澳大利亚关于鲑鱼进口措施案
1995年10月5日,加拿大据DSU(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4条第4款、GATT(关税暨贸易总协定)第23条第1款和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第11条第1款提出要求与澳大利亚政府进行磋商,讨论澳大利亚政府禁止新鲜、冷藏或冷冻鲑(gui)鱼进口的问题。
1996年年终报告指出有24种可能使鲑鱼感染疾病的病菌(diseaseagents),而从美国和加拿大进口的未经烹饪的、成年野生和海洋捕捞的太平洋鲑鱼是病菌的宿主,这些病菌对人体无害,但可能感染养殖的鱼类。
1996年12月13日,澳大利亚检疫局局长决定继续执行禁止鲑鱼进口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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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内容
加拿大指出,澳大利亚禁止进口鲑鱼的某些措施违反了WTO的有关协议,构成了贸易技术壁垒,从而对正常的国际贸易产生了限制,剥夺或损害了加拿大根据WTO协议应该得到的利益。
DSB(争端解决机构)上诉庭在本案的报告中,对澳大利亚的措施进行了分析。
澳大利亚出于保护本国动植物安全的考虑,为了防止病菌进入国内,而禁止进口可能带有病菌的鲑鱼进口。
但澳大利亚在禁止鲑鱼进口的同时,却允许其它四种可能带有病菌的鱼进口。
按照正常的逻辑分析,采取如此不同的措施至少应该是由于进口鲑鱼引起病菌感染的可能性更大,但是,澳大利亚所提交的材料却表明这四种鱼中有两种鱼,其引起感染的可能性比鲑鱼更大。
因此,澳大利亚仅仅禁止进口鲑鱼的行为是在不同的情况下采取不同程度的保护,而其保护程度的不同是任意的和没有理由的,并造成了差别待遇或对国际贸易的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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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认为在最终报告中描述了“适宜保护水平”。
澳大利亚政府历来在“适宜保护水平”方面采用保守方法,是考虑到澳大利亚是一个岛国,它没有在其他地方已经发生的许多疾病,而且其农产品生产和出口是其非常重要的经济支柱。
尽管发生的几率很小,但一旦发生的后果对澳大利亚来说是无法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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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裁定澳大利亚违反协议
澳大利亚在对待不同情形时采用任意或不公正地采取了所谓适宜保护水平,导致国际贸易的歧视或变相贸易限制。
这种做法与SPS协议第5条不符。
“如果一成员的行为违反了根据某一协议应当承担的义务,该行为被视为事实上构成剥夺或损害利益的案件。
”
澳大利亚违反协议,在一定程度上损害或减损了加拿大在协议下的利益。
建议裁决要求澳大利亚遵守协议的义务,对检疫卫生措施做出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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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启示
观点1
SPS协议是起作用的,而且很有效率
争端解决费时费力费钱,5年,100万
对澳大利亚国际声誉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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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2
DSB以争端解决为宗旨,尽可能避免争端引发两国间的贸易战争。
虽然加拿大赢得了这场官司,但澳大利亚也不是彻底的输家,它在实际的贸易中赢得了时间,为国内鲑鱼业生产、加工业赢得了大量的机会。
WTO设立的是DSB—争端解决机构,以最终解决争端避免贸易战为宗旨,而不是判决谁输谁赢为最高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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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运行机制及规则概述
WTO的宗旨
1、以充分就业为保障,提高全体成员方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
2、扩大货物(商品)、服务的生产和贸易
3、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4、保证并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和贸易的发展
5、建立更趋完善的多边贸易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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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职能
1、管理和执行WTO规则的多边贸易协议和诸边贸易协议
2、作为多边贸易谈判的场所
3、解决成员之间发生的争端
统计显示,截止到2004年,世贸组织的各种官司中,有一半以上会牵涉到欧盟或美国。
充当被告次数最多的便是美国(81次)和欧盟(47次)。
充当原告次数最多的美国(76次),欧盟(63次)。
4、监督和审议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和规章
5、协调与其他国际性机构的决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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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最高决策机构是部长会议,下设总理事会、贸易政策评审机构和争端解决机构。
所谓的“三位一体”,是指同一批人员参与这三个机构的运作,即“一套人马,三块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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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长级会议(最高权力机构)
由所有成员方的副部长以上代表组成
权力和职能:
1、立法权
2、最高决策权
3、机构设置权
4、对《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的法定解释权
5、对成员义务的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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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批准有关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权力
7、人事权
8、其他权力
二、总理事会(日常管理机构)
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履行部长级会议的职责
三、争端解决机构与贸易政策审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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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13日至18日
WTO第六次部长会议在香港召开
12月13日,世界贸易组织第六次部长级会议在香港会议展览中心开幕。
包括世贸组织149个正式成员和一些国际组织官员在内的5800多名官方代表,以及2100多名非政府组织代表出席会议。
12月18日晚,“世贸第六次部长级会议”在香港会展中心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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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基本框架
由正文和四个重要的附件组成
正文内容不多,它的作用类似于一个公司的章程,规定了一些基本规则。
附件1是最主要的实体,它由三个协议组成,即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和知识产权协议。
附件2是争端解决的协议。
WTO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可以总结为4个阶段:
第一是磋商;
第二是设立专家组进行裁决;
第三是如果对专家组的裁决不服,可以申请上诉;
第四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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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是贸易政策审议决议。
WTO对各个国家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的审查是按照一定的周期进行的。
附件4当时有4个协议,即《航空器协议》、《政府采购协议》、《牛肉协议》和《奶制品协议》。
现在《牛肉协议》和《奶制品》协议已不存在,并到农业协议中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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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原则:
市场经济和自由竞争,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禁止数量限制原则,关税约束和关税减让,公平贸易原则和透明度原则。
市场经济和自由竞争
WTO成员必须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
成员国的市场经济和成员之间的贸易自由化是WTO的重要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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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歧视原则
又称无差别原则它要求成员双方在实施某种优惠和限制措施时,不能对成员对方实施歧视待遇。
非歧视原则是WTO的基石和核心。
包括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互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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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Treatment,MFN)
(1)含义
指一成员方应立即和无条件地将其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给予第三方的优惠待遇给予其他成员方。
“第三方”既包括WTO成员方,也包括非W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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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方。
例:
A和B国均为WTO成员方,C国不是。
当A对C国进口的汽车关税从30%降为20%,20%的税率也自动适用于从B国进口的汽车。
A国降低从B国进口的汽车税率时,并不自动地适用于C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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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原则包含4个要点。
1.自动性。
当一成员国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超过其他成员享有的优惠时,其他成员便自动享有这种优惠。
2.同一性。
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某种优惠自动的转给其他成员方时,受惠标的必须相同。
3.相互性。
任何一成员既是受惠方,又是给惠方。
即在享受最惠国待遇权利时,也承担最惠国待遇义务。
4.普遍性和平等性。
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的各个部门和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和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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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a.一般例外:
如为保障人、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有关输出或输入黄金或白银的措施;
为保护本国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文物而采取的禁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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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安全例外:
为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制定的规定和禁令。
c.最惠国待遇原则不适用与任何一缔约方为便利边境贸易所提供的或将来要提供的权利和优惠;
结成同盟的国家间在关税方面的特殊待遇不能给予订立最惠国待遇条款的缔约方;
形成自由贸易区的某些国家之间相互给予的特别优惠和豁免也不给予订立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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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为保持国际收支平衡而采取进口限制的例外;
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援助例外,为保护国内产业而对某些产品的进口采取紧急措施的例外;
在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方面的例外等。
e.授权条款:
该条款允许对发展中成员实行优惠以及发展中成员相互之间实行优惠,而不将优惠扩大到发达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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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惠国待遇,也叫对等原则,是指两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相互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
由于互惠待遇是一种双边优惠,因此,从形式上看,互惠待遇是一种差别待遇。
但在成员之间普遍实行最惠国待遇的情况下,互惠待遇必然通过最惠国待遇而使其他成员同样可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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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进口香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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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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