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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资源培育成规模,培育质量好。
建有珍贵树种种苗繁育基地,能够繁育适合当地栽培的主要珍贵树种苗木,满足本县珍贵树种培育需求,并能为周边地区发展珍贵树种提供优良种苗;
珍贵树种培育规模大,秦岭、淮河以南的南方地区全县培育总面积达3万亩以上,秦岭、淮河以北的北方地区达5万亩以上;
培育类型和模式多样,资源培育质量好,近三年珍贵树种人工造林(更新)合格率达到90%以上,保存率达到85%以上;
培育的珍贵树种林分结构合理,混交林比例高于30%,林木长势旺盛,健康状况良好;
抚育管护规范,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条产学研结合,科技含量高。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了长期稳定的科研与技术协作关系,新技术、新成果在珍贵树种培育中推广应用普遍;
承担规划和作业设计的单位资质达到丙级(含丙级)以上,规划科学规范,作业设计符合《珍稀树种培育作业设计规定》(办造字〔2008〕30号);
采种、育苗、整地、栽植、施肥、病虫害防治、抚育管理等珍贵树种培育技术成熟,科技含量高,集约化程度高。
第十一条注重资源保护,保护成效好。
珍贵树种天然林分、重要群落、古树名木保护良好,树龄100年以上或胸径100厘米以上珍贵树种古树名木资源清楚并得到挂牌保护,主要乡土珍贵树种种类收集达到90%以上。
第十二条生态意识强,社会氛围好。
媒体宣传广泛深入,科普工作扎实有效,公众生态保护意识强,保护和培育珍贵树种成为地方共识和传统,珍贵树种在城乡造林绿化中普遍使用,建成一批特色生态文化示范单位,树立了良好的生态形象。
第十三条辐射带动力强,示范推广效果好。
在珍贵树种培育组织管理、政策机制、培育技术、产业发展等方面创造出富有特色的模式和经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对区域乃至全国珍贵树种培育和产业发展具有显著的推广示范作用。
第三章申报、审核、确定
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对照申报条件自查后,逐级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关于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的申请材料(3000字以内),主要内容包括:
珍贵树种培育情况、主要成就和经验等,同时附以下三个附件:
(一)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申报审核表(见附录2);
(二)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自查核查表(见附录3);
(三)珍贵树种培育专题片(12—15分钟)。
第十五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县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照申报条件组织开展实地核验;
根据核验结果,对达到申报条件的提出推荐意见,于申报年度的4月底前以厅(局)文件报国家林业局。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申报文件内容主要包括示范县珍贵树种培育工作开展情况,依次排序拟推荐上报的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名单,同时附以下五个附件:
(一)县级申请材料;
(二)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申报审核表;
(三)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自查核查表;
(四)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省级核验报告;
(五)县级珍贵树种培育专题片(12—15分钟)。
第十六条国家林业局成立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建设专家委员会,对省级推荐上报的示范县,对照申报条件,综合考虑自然地理、区位条件、适宜树种及典型性、代表性等因素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实地核验,提出审核意见和候选示范县名单,提交国家林业局审核后发文确定。
第四章建设与管理
第十七条 示范县获取资格后,要按照规划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求进一步推进珍贵树种培育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搞好宣传发动,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政策机制,依靠科技支撑,开展技术培训,严格规范管理,强化培育措施,探索培育模式,总结培育经验,不断提升示范建设水平。
第十八条 国家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对符合投入方向的示范县珍贵树种培育给予资金、政策等支持。
重点支持建设主体明确、林地林木权属清楚、地块相对集中连片、树种选择适宜、集约化程度高、管理规范的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基地建设。
第十九条 开展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基地建设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落实好示范基地建设主体,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推行示范基地建设法人负责制、合同制、报账制等管理制度,确保示范基地建设质量。
(一)示范县林业主管部门要按要求及时组织编制作业设计,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国家计划下达后3个月内完成作业设计批复。
作业设计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确实需要变更作业设计的,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示范基地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作业设计施工作业,搞好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按时保质完成建设任务;
依托科技支撑单位推广先进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探索建立科学的培育模式和适宜的政策机制;
要严格执行中央资金管理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针对不同立地条件、培育模式、造林树种、培育目标等,做好林木生长、健康状况等观测记录,总结示范建设成效和经验,纳入示范县建设年度工作总结,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要在示范基地建设区域树立“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基地”标牌;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对示范基地建设情况,按照技术、管理、财务等分门别类建立档案。
第二十条 由国家资金支持营造的珍贵树种示范林,要严格执行森林培育和采伐相关规定,除国家和地方工程建设占用征收征用外,在林木达到成熟之前不得主伐。
以林苗一体模式培育的珍贵树种林分,林木移植要科学合理,移植后的林分,必须保留适宜密度。
第二十一条 省、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示范县珍贵树种培育的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和检查监督等工作。
获得示范县资格的县级人民政府,每年12月10日前要逐级向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总结。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全面总结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工作,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国家林业局报送全省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建设工作总结。
第二十二条 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实行动态管理。
示范县确定三年后,国家林业局要依据本办法、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建设成效考核评价办法(另行制定)、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基地投资计划、示范县珍贵树种培育规划等,对示范县建设成效进行考核评价。
考核合格的,保留示范县资格;
考核结果较差的,限一年内整改;
整改后仍然较差的,取消示范县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自然条件好、地方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高、珍贵树种培育成效好、辖区内三分之二以上的县(区、市、旗)达到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申报条件的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其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程序申报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市(地级)。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附录1
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申报条件
一级指标
(6项)
二级指标
(23项)
内容及标准
一、制度保障
1.依法行政
国家和地方有关林业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相关制度建设配套完善。
2.专项规划
科学编制并颁布实施珍贵树种培育专项规划,培育目标明确,任务具体,措施得当。
3.组织领导
政府重视,将珍贵树种培育列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
成立领导小组,有专管人员和稳定的技术队伍,职能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
4.政策机制
制订出台鼓励、扶持珍贵树种培育的优惠政策,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政府扶持珍贵树种培育力度大,政策机制好,年度预算安排有专项经费。
5.规范管理
建立并有效执行珍贵树种培育计划、资金使用、作业设计、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珍贵树种培育管理规范。
二、资源培育
6.种苗繁育
建有珍贵树种种苗繁育基地,采种规范,种源清晰,能够繁育当地栽培的主要珍贵树种苗木,满足本县珍贵树种培育需求,并能为周边地区发展珍贵树种提供优良种苗。
7.培育规模
珍贵树种人工造林(更新)、定向改培规模较大,南方地区全县培育总面积3万亩以上,北方地区总面积5万亩以上。
(以秦岭、淮河为界划分南北方,南方地区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
北方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西藏)
8.培育模式
同时具有珍贵树种人工造林(更新)和定向改培两种培育类型,形成多种培育模式。
9.培育质量
近三年珍贵树种造林更新合格率达到90%以上,保存率达到85%以上;
培育的珍贵树种林分结构合理,混交林比例达到30%以上,林木长势旺盛,健康状况良好。
三、科技支撑
10.科技合作
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科研与技术合作关系,建立珍贵树种培育专家顾问队伍,在珍贵树种良种繁育、引种试验、栽培示范等领域开展富有成效的科技合作。
11.科技推广
大力推广应用珍贵树种培育新成果、新技术,采种、育苗、整地、栽植、抚育管护等技术相对成熟,科技含量高。
12.作业设计
丙级(含丙级)以上资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珍贵树种培育专项规划和作业设计,作业设计符合《珍稀树种培育作业设计规定》(办造字〔2008〕30号)要求。
13.技术培训
建立培训制度,采取请进来、送出去等方式对相关管理和技术人员、林农、林场职工等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业者普遍掌握珍贵树种培育技术。
四、资源保护
14.自然资源
重要野生种源、自然群落、原始林分保护良好。
15.古树名木
树龄100年以上或胸径100厘米以上珍贵树种古树名木经过全面调查,数据清楚,并得到挂牌保护。
16.种质资源
重视珍贵树种种质资源收集保存,主要乡土珍贵树种种类收集达到90%以上,并得到妥善保护。
五、生态文化
17.生态形象
珍贵树种在村庄、公园、道路(街道)、校园、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等城乡绿化中普遍应用,建立了一批特色生态文化示范单位,包括示范乡镇、村、街道、路、农户、公园、校园、庭院等,树立了良好的生态形象。
18.社会氛围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宣传栏、宣传册、标语等多种方式开展珍贵树种培育和保护等宣传活动,培育和保护珍贵树种得到公众普遍认同,并形成自觉行动。
19.科普文化
建立珍贵树种保护培育等科普宣教场所,主要示范区域、样板基地建有固定的珍贵树种科普宣传、标示碑牌。
20.民间组织
珍贵树种培育在当地产生显著的社会影响,成立珍贵树种民间协会或合作组织,在社会化服务中发挥作用显著。
六、示范价值
21.模式特色
创造出富有特色的珍贵树种培育模式和管理经验,极大地促进当地珍贵树种培育的健康发展,对区域乃至全国有良好示范作用。
22.综合效益
珍贵树种培育为当地农村、城镇创造大量就业岗位,产生较好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生态改善,积累财富,推进绿色增长和生态文明做出了重要贡献。
23.辐射影响
珍贵树种培育在县域外有较高知名度,培育了各类示范样板,总结、编制了供交流学习的典型经验、技术交流材料等,吸引各地学习取经,产生的社会影响和辐射带动效果显著。
附录2
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申报审核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森工集团 市(区)
(县、市、区、旗、局、林场)
总人口(万人)
农业人口(万人)
地区生产总值
(万元)
林业产业总产值
财政收入(万元)
珍贵树种产业总产值
土地总面积
(万亩)
林地面积(万亩)
森林面积(万亩)
森林蓄积(万立方米)
生态公益林面积(万亩)
商品林面积(万亩)
森林覆盖率(%)
林木绿化率(%)
珍贵树种培育
总面积(亩)
珍树树种人工造林(更新)面积
面积(亩)
与珍贵树种培育或产业发展相关的企业数量(个)
从业人数(人)
农民人均纯收入(林场职工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农民人均纯收入中珍贵树种产业的贡献率(%)
近3年投入珍贵树种培育资金
年万元
近3年政府投入珍贵树种培育资金
注:
表中数据除特指外,均采用申报年度的上年底统计数
珍贵树种培育基本情况、主要成就和措施等(1000字以内):
地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附录3
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自查核查表
申报单位自查结果
省级核查结果
一、制度保障(5项)
2.组织领导
3.专项规划
二、资源培育(4项)
三、科技支撑(4项)
四、资源保护(3项)
14.自然保护
15.古树保护
五、生态文化(4项)
17.社会氛围
18.科普文化
19.生态形象
六、示范价值(3项)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3年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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