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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钻井完井废液、废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五节气田地面工程设计
第三十二条工程设计应包括职业卫生、安全、环境保护和消防等专篇,并列出详细投资;
落实职业病危害评价、安全预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措施及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第三十三条工程设计安全专篇的审查应满足《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8号令)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三高”气田地面工程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管线、站场(含净化厂)的设计系数比现有标准提高一个等级,并从安全设置和防止酸性气体泄漏方面考虑站场安全;
2、集气干线截断阀室的设置应考虑管道沿线地区等级及管道内硫化氢的浓度;
3、净化厂应设置独立于DCS系统的ESD系统或F&
GS系统等。
第三十五条对含酸性气体的气田,应选用抗酸性气体腐蚀的工艺、设备和材质。
第三十六条优先选用低噪声调压阀、电机、压缩机等设备,并采取隔声、消音等措施。
第三十七条控制室的设计应该保证在事故发生时能够继续操作,并确保室内工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四章工程建设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钻井承包商和专业技术服务承包商应具备符合要求的HSE资质;
对承包商资质证书和业务范围严格审查,严禁超资质、超范围签定承包合同。
油田公司应按《石油工业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基本要求》(SY/T6606-2004)的规定,与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签定HSE承包合同。
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物资采购等都应签订HSE合同或在合同中有相应的HSE条款,合同中应明确HSE目标和要求。
第三十九条钻井、完井建设前及投产试运前应制定详细的HSE作业计划书、作业指导书及现场检查表(以下简称“两书一表”),经审查同意后在作业过程严格执行。
第四十条甲方应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对承包商已建立的HSE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三高”气田钻井及试生产阶段的事故应急预案均应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节钻井完井建设
第四十二条地质、工程技术人员应对新钻开发井进行工程技术适应性跟踪分析,根据需要及时调整HSE防范措施。
第四十三条现场监督、承包商和相关人员应持井控操作上岗合格证,进行防井喷演习,严格执行井控制度。
第四十四条高含酸性气体的弃井,应定期进行酸性气体检测,防止酸性气体泄漏,不留安全隐患。
第四十五条“三高”气田勘探开发作业井场可能产生危险范围内的群众应撤离。
第四十六条含酸性气体气田钻井施工作业现场应配备酸性气体泄漏检测仪、可燃气体泄漏检测仪及相应的安全防护器材。
第四十七条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HSE相关知识培训;
对井场周围群众进行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有条件的可组织企地联合演练。
第四十八条运输、储存和使用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应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放射源装卸和使用操作规程。
第四十九条建立放射性事故应急预案,发生辐射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当地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报告。
第三节采气工程完井
第五十条对于“三高”气井,气层套管内严禁使用转盘钻井工艺。
第五十一条注气井、“三高”气井以及处于自然灾害易发区及环境敏感区域的气井,应安装井口安全阀、井下安全阀、封隔器等安全生产装置,防止因人为因素或自然灾害造成气井失控。
第四节地面工程建设
第五十二条油田公司应要求施工承包商严格遵守生产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全面掌握作业环境的安全状况,严格按照审批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施工方案。
第五十三条施工现场的甲、乙双方,要明确分工,密切合作,共同做好施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甲方施工主管部门和乙方人员应该全过程现场监督,监护人员要全程在施工作业点监护。
第五十四条施工承包商必须承担过石油工程建设,取得施工企业相应资质证书;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以确保工程安装质量。
第五十五条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安全、环境保护部门参加的工程验收,检查HSE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
投产试运行应按国家规定取得卫生、安全、环境保护和消防等部门同意。
第五十六条竣工验收前应按国家规定完成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环境保护验收评价。
第五十七条按国家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包括职业卫生、安全、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在内的专项验收。
第五章生产过程管理
第五十八条HSE部门设置及人员要求:
1、新开发气田应设置HSE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的HSE管理人员,负责对气田生产过程中的HSE管理;
2、HSE管理人员应具备HSE专业知识、实际管理经验及HSE培训合格证书。
第五十九条各级HSE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HSE台帐,设专人负责管理。
第六十条根据生产运行状况,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十一条投用的职业防护、安全、环保设施定期进行校验、检测,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第六十二条“三高”气田或气井投产后,在生产过程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异常高压和高产量气井应加强井口压力的监测和分析,特别应进行压降变化特征动态分析;
高含酸性气体气田应加强气质组分的监测和分析,特别应进行硫化氢和二氧化碳含量变化特征动态分析,根据生产的动态变化,及时调整HSE相关措施。
2、加强对“三高”气田或气井的地面生产系统运行工况在线监测、定期检查和生产维护。
第六十三条建立HSE巡检制度。
岗位巡检人员应做好巡检记录,发现隐患或事故应及时处理并上报。
高危、高毒岗位巡检应携带必要的防护检测仪器。
第六十四条建立、健全场站人员、车辆安全准入制度、动火管理制度、进行高处作业制度、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制度、动土作业制度及临时用电作业制度等各项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六十五条酸性水汽提装置、含硫化氢天然气的装置和压力容器、含硫污水处理设施、输送含硫化氢天然气或含硫污水的管道和机泵等设施,应制定防止硫化氢泄漏的措施。
第六十六条高含酸性气体天然气生产装置区,应在容易发生泄漏的部位设置醒目的警示牌,并注明酸性气体的危害和防护要求。
第六十七条在含酸性气体天然气的装置、设备、管道旁进行作业时,应对作业环境中酸性气体浓度进行监测,并佩带防护用品。
第六十八条分析各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节采气过程HSE管理
第六十九条试井作业HSE管理要求:
1、试井作业严格遵守行业标准和相关规定;
2、试井仪器入井作业应按HSE作业计划、指导书和相关标准执行;
3、试井作业放空测试时,应将放空管线引到安全区域,并按规定点火放空。
第七十条井下作业HSE管理要求:
1、对井下作业工具选择、施工步骤进行优化,提出具体防护措施,编制应急预案;
2、采用可靠的井口防喷装置,制定可行的井控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3、制定施工作业现场的废液贮存系统的管理规定,设专人对贮存液进行监控,雨季施工应有防雨水、溢流措施;
4、修井作业应按照有关要求设置完备的井控系统,并保证其安全可靠;
5、高含酸性气体气井作业井场至少设立两个相反方位的临时安全区和逃生出口,并在井场四周设置风向标,确保当风向变化时,至少有一个安全区和逃生出口可以使用。
第七十一条采气过程HSE管理要求:
1、加强对井口阀门冲蚀损害的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地面安全装置及控制系统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保修;
3、落实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事故时工作人员及附近居民能安全迅速疏散。
第七十二条复杂气藏开发实施过程应进行HSE跟踪分析、及时总结,加强风险防范。
第三节集输过程HSE管理
第七十三条天然气集输站和天然气处理厂的装置区、主要建(构)筑物、天然气集输管道的危险部位、关键阀门等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第七十四条天然气集输站操作、维护过程应制定HSE“两书一表”和岗位操作卡,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规程及作业计划书和指导书进行操作、维护,对运行状况和各项参数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
第七十五条天然气压缩机厂房等易积聚可燃气体的场所,应设置通风设施和可燃气体报警仪,对通风设施经常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含有酸性气体的天然气采、集、输、处理厂站,应设置相应的酸性气体检测报警仪。
第七十六条高含酸性气体气田地面生产系统应制定专门的管理制度,做到:
1、集输站场与管道应设腐蚀监测系统,定期或在线监测高含酸性气体气田气井、集输管道、关键设备内腐蚀情况,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防腐措施;
2、非岗位人员进入具有可能泄漏酸性气体中毒的装置或区域时,要得到岗位人员的许可,并在岗位人员的监护下方可进入。
第七十七条天然气净化厂、集气站应设有事故状态下紧急截断及放空设施;
增压机要设置超压保护及泄放设施。
第七十八条天然气管线的日常管理要满足《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的要求。
第七十九条定期对管道进行巡检,汛期应加密巡线,并及时对损毁部位进行维护、修复。
第八十条含酸性气体的天然气管道埋深小于1.8m,且在人口稠密区或道路交叉口敷设时,应在管道上方增加混凝土等屏障。
第八十一条每三年开展一次管道现状评价,对管段进行剩余强度评估和剩余寿命预测;
对检测、评价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组织整改。
管道检测、评价应由具备资质的检测、评价机构承担。
第八十二条长输管道应建立抢维修队伍,配备与管道相适应的抢维修机具与备件,也可与管道沿线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抢维修合同。
第四节检修管理
第八十三条设备检维修前应先对检维修作业进行风险评估,并编制“两书一表”。
第八十四条油田公司应要求施工承包商在检修施工进入有限空间、动火、高空作业、起吊作业、临时用电等每一个作业过程装置检维修要严格执行生产受控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
第八十五条油田公司应要求承包商根据服务项目所在单位在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和告知的作业危险源,进行作业风险识别和评价,提出作业风险因素削减措施,制定HSE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和应急预案,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环保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八十六条油田公司应要求承包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险情或事故,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施救,并立即通知项目所在单位,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理事故。
第八十七条油田公司应该要求承包商必须组织好作业现场的安全环保检查,坚持日常检查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特殊任务作业必须进行专项安全检查,检查要有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八十八条含酸性气天然气的装置在检维修前,应将设备、管线清除干净,并进行气体置换,气体采样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检修作业。
第八十九条弃田、弃井的处置:
1、弃田按有关规定处置;
2、弃井处置后达到井口不冒、层间不窜,并恢复地表生态;
3、对高含酸性气体弃井井口处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第五节“三废”处理过程管理
第九十条企业应实施污染源分类分级管理,明确每个污染物排放口达标排放的责任人。
对于产生污染的生产过程,操作规程中应当有明确的污染物控制和排放规定。
第九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废物处理和排放控制档案。
第九十二条未经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许可,环境保护设施不得擅自闲置、停运或者拆除。
第九十三条生产装置开停车和进行检、维修作业时,应制订并实施污染防治方案,有效处理、处置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第九十四条产生危险废物的油田公司,按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按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危险废物的转移,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转移。
第九十五条外委处理、处置可能污染环境的废物时,油田公司应核实受托方的资质和能力,并监督处理、处置过程。
污染性生产项目和有毒、有害产品须委托或移交给有污染防治能力的企业生产和经营。
第六节特种设备管理
第九十六条油田公司应配备专、兼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
第九十七条油田公司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
1、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日常维护和保养记录;
3、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九十八条特种设备的管理应遵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九十九条电气设备、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应严格按企业《特种设备管理规定》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期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要求,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一百条特殊工种应按照国家、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离开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特种作业操作证应按国家规定按期复审。
第一百零一条所有可能接触硫化氢等有害气体的人员,上岗前除一般HSE培训之外,还应接受防止有害气体中毒及救护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七节劳动保护管理
第一百零二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岗位和环境特点,为岗位操作人员配备适宜的安全防护设施和用具,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测、更换及维护。
含酸性气体的井场应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呼吸器数量应大于100%岗位人员数量。
个人硫化氢检测仪应随身携带,仪器应定期校验和检测。
第一百零三条在所有可能产生硫化氢等有害气体的区域作业时,应使用必要的防护用品。
第一百零四条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岗位人员,应及时调换工作岗位。
第六章应急管理
第一节应急预案编制
第一百零五条事故应急预案由企业生产综合部门组织安全、环境保护、技术、消防、医疗、物资等相关部门,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第一百零六条各级应急预案应明确相应的应急组织的组成部门、人员及其职责。
各级应急组织应负责本公司所有应急行动的组织管理(包括应急组织机构人员的调整),实施相应级别的应急计划和方案。
第一百零七条应急预案应明确预案启动、应急反应程序、指令下达和预案终止的程序和内容。
第一百零八条各级应急组织应建立应急通讯网络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随时对内、对外进行通信联系。
第一百零九条各级应急组织应根据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实际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和物资,并加强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应急预案制定时应与当地政府、医疗机构、其他应急服务机构、兄弟企业等达成协议,将救援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等编入应急预案中。
第一百一十一条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经油田公司HSE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发布实施。
第二节应急准备
第一百一十二条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事故应急预案划分为一、二、三级。
第一百一十三条股份公司(包括专业公司)应组织制定一级事故应急预案,并报集团公司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油田公司应组织制定二级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油田公司所属厂(矿)应组织制定三级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一百一十四条油田公司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演练;
公司所属厂(矿)、车间(站、队)事故应急演练的频次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各级单位应及时组织对演练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价,针对演练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整改,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第三节应急响应及救援
第一百一十六条发生
级事故,应启动厂矿三级事故应急预案;
发生
级事故应启动油田公司二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发生Ⅰ级事故应启动股份公司(包括勘探与生产公司)一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事故发生后,各级人员应立即按事故应急程序的要求进行响应。
第四节应急状态终止和生产恢复
第一百一十八条应急状态终止后:
1、事故有关单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恢复生产。
2、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事故管理暂行规定》,有关单位应组织专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3、各单位应组织对应急响应过程和效果进行评审,整改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第五节应急保障
第一百一十九条各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以及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配置必要的应急设施,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应急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占用、停用。
若应急救援需要,上级部门有权征用所属单位的应急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被征用的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应当予以登记,使用或消耗后由使用单位及时归还或补偿。
各单位应急准备和救援资金由本单位承担,并列入工程项目投资概算和生产运行成本。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在HSE领域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提出重要建议、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应给予奖励。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HSE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企业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按工资总额的1.5%设立安全、环保专项奖励基金,对未出现安全、环保事故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对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违法行为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规定》是《天然气开发管理纲要》在HSE管理方面的具体规定,其它有关规定或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一百二十五条各油田公司可根据实际生产情况适当增加相关内容,但不得缩减本规定要求内容。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规定由股份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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