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禹体制国家论大禹夏国的国家体制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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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也充分地觉察到了,史籍有着极为动人的描述:
夏之前,“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
夏之后,“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大人世及以为礼。
……故谋用是作而兵由此起,禹、汤、文、武、成王、周公由此其选也。
……是谓小康”[2]。
即是说,古人是把“天下为家”“大人世及”作为“大同”之世进入“小康”(即国家社会)的标志的。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小康”较之“大同”,确系社会的进步。
看来,在以王位世袭制亦即家天下制度的确立作为中国早期国家建立的标志这一点上,不惟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就是我们的先哲也持有类似的看法。
二、按地区来划分国民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曾指出阶级社会与原始社会有两点根本的区别:
“国家和旧的氏族组织不同的地方,第一点就是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
”夏朝的国家对它的国民的管理正是如此。
大禹治水之后,对全国实行地缘为主的政治区分,以代替旧的氏族和部落血缘集体。
所谓“禹定九州”,即将全国划为九个州。
《诗经?
殷武》说:
“设都于禹之迹,划为九州。
”这一说法得到金文资料的证实,如《叔夷钟》云:
“成唐……咸有九州,处禹之堵(土)。
”在洪水泛滥年代,人们多居住在高出水面的丘陵地带――即“州”,禹按这些地势的州来组织人力。
水患解除后,遂将自然州变成行政区域之州了。
θ国实行地缘为主的政治区域划分意味着,以往由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部落的社会组织,已经变为以州、国等地域为界划分国民的行政区划了。
也就是说,大禹治水以后,社会组织形态出现了质的变化,打破了血缘关系的氏族界限,促进了部族的融合,为国家的形成创造了条件。
《尚书?
禹贡》指出:
“禹别九州,随山浚川,任土作贡。
”具体地指出了九州是指冀、兖、青、徐、扬、荆、豫、梁、雍等州。
“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当是事实。
这就具备了国家的第一个特征。
大禹在划九州的同时,实行了分封制度。
因为夏王朝这个“家天下”国家是在原始公社制度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
在原始公社制度解体的过程中,父权家长制家庭成为它的一种对抗力量,故而作为“家天下”的国家,就必然产生世袭王权和世袭贵族。
这是以父权家长制家庭为基础逐步发展起来的。
由于“家天下”的国家组织是以父权家长制家庭为基础不断发展起来的,所以在国家形成之后,各级贵族组织仍然要保持旧的血缘联系,严格区分姓氏。
王室分封诸侯,除保持其出生的姓之外,又以封国建立新氏,大夫以邑为氏。
在各级贵族之间,就依姓氏的区别建立了各自的宗族关系。
这种宗族关系,虽然沿袭了旧的氏族组织的遗制,但实际上仍以父权家长制为核心,按其班辈高低和族属亲疏等关系来确定各级贵族的等级地位。
《尚书?
汤誓》和《史记?
夏本纪》说,大禹的分封制度是“以国为姓”;
“夏王率遏众力,率割夏邑”。
国或邑是地区,如封于扈称有扈氏,封于斟寻称斟寻氏。
他们到其所封之地,纷纷封其四疆为界线,建立政治据点――作邑,形成为一个个小国――邦;
不仅如此,还按其地的原有名称,作国名、邦名或邑名,且要作为姓氏,子孙相继。
因此,州、邑、邦、国不仅是新兴的地域行政统治机构,而且意味着血缘集团已根据地缘关系的不同产生组合与变化了。
大禹所实行的这套分封制度,也称分封制或封建制,即古汉语“封建”的原始含义。
古文献中的“封建”即狭义的“封建”,指的就是:
由共主或中央王朝给王室成员、贵族和功臣分封领地,属于政治制度范畴。
古代宗法制是分封制的基础,在家庭范围为宗法制,在国家范围为分封制。
中国史学界一般认为,中国古代的分封制度产生于商代或者周代。
[3]这当有待商榷。
周灭商和东征以后,曾分封同姓和功臣为诸侯,以为藩屏。
诸侯的君位世袭,在其国内拥有统治权,对天子有定期朝贡和提供军赋p力役等义务。
周王就是最大的共主。
什么是“共主”?
共主是氏族社会遗留的领袖模式,大禹就是最后的氏族共主。
因此,分封制度不是产生于周代而是产生于大禹的夏代。
夏王朝是姒姓为主体的多部族国家。
这是因为夏王朝刚刚脱胎于原始社会,到处还存在着血缘氏族制的遗迹。
《史记?
夏本纪》说:
“禹为姒姓,其后分封,用国为姓,故有夏后氏、有扈氏、有男氏、斟寻氏、彤城氏、褒氏、费氏、杞氏、缯氏、辛氏、冥氏、斟戈氏。
”据此推断,这12个姒姓族连同一些异姓族(如昆吾氏、皋陶氏、豕韦氏等)共同构成夏后氏为主体的夏王朝国家政权,但互相之间仍保持着相对独立的地位。
其中11个姒姓族与夏后氏中央王室既存在着血缘上的宗法关系,又存在着政治上的分封关系和经济上的贡纳关系,从而与中央王室密切连系在一起,成为夏王朝统治的中心区,也是当时经济比较发达并在中原地区率先进入阶级社会的一个地区。
三、夏朝的国家组织机构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阶级社会与原始社会有两点根本的区别:
“第二个不同点,是公共权力的设立……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机关,这些东西都是以前氏族社会所没有的。
”夏朝的国家组织机构及其管理职责正是如此。
1.夏朝的政权结构
大禹在征服了众多的部落之后召开了“涂山之会”。
《左传?
哀公七年》载:
“禹会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
”“涂山之会”表示众多部落承认了禹的统治,标志着夏王朝的建立。
在涂山之会上的大禹已经有了极高的权力,他居然可以把迟到的防风氏处死。
我们知道:
氏族、胞族、部落的本质是民主的,相互的关系是平等的。
就一部落联盟的内部来说,流放就是最大的处罚,尧舜时“殛鲧于羽山以死”,是说将鲧流放到羽山,以致死在那儿。
而禹可以轻易杀戮一个部落首领,可见这已不是氏族社会内部那种平等关系,禹已经拥有凌驾于氏族之上的权力。
他不再是一个部落联盟的首领,而是一个专制的君主,是“日益同社会脱离的权力的代表……享有特殊神圣和不可侵犯的地位了”。
[4]这表明,夏王朝的国家政权已经建立起来了。
有关夏王朝国家政权的资料甚少,但仍可从中获知夏朝已具备国家的基本特征。
作为一个国家,必然有其供居于统治集团核心层人物以及为他们服务的工作者居住的城堡,所以,《世本?
作篇》等史籍称“禹作宫室”;
“夏后氏禹居阳城”。
近年在河南省登封县王城岗发掘了两座古城遗址,不少人认为是夏初阳城遗址。
另外,二里头也发现了宫殿遗址,是一座大型的夯土台基,面积有1万多平方米。
这个建筑群,主次分明,颇为壮观,是当时的代表建筑物,也可能曾是夏都。
夏王朝的主要统治区是以今天河南西部伊、洛、汝、颍为中心的黄河中游一带,即历史上所谓的“中原”地区。
对这广大的地区,夏朝派遣“九牧”去进行治理。
“九牧”已不同于过去的氏族部落首领,而是贯彻夏王朝意志,统治一方人民的地方官。
这表明夏朝已有一套治理国民的行政管理系统。
此时的大禹与其他氏族首领之间已经不再是原来的平等协商关系了,而代之以新的隶属关系。
《国语?
郑语》说:
“夏禹能单平水土,以品处庶类者也。
”三国时人韦昭进一步解释:
“单,尽也;
庶,众也;
品,高下之品也。
禹除水灾,使人物高下各得其所。
”可见,等级和隶属关系不仅限于上层领袖之间的地位区分,整个社会也按地位的不同,区分为若干阶层和等级。
阶级和阶级压迫的出现,这也是国家形成的一个标志。
国王是夏朝的最高统治者,集军政大权于一身。
其下属的军队、官吏和监狱等,是维系国家政权的支柱。
大禹要管理国家,必然建置政军机构,设立官职。
史称“夏后氏官百”。
[5]夏王朝的最高首脑称为“王”或“后”,父子或兄弟相传,是古人所谓“家天下”的开始。
从传世文献看。
夏朝的政治机构相当庞大。
在夏王之下有掌政事的“三正”,有为天子辅臣的“疑”“丞”“辅”“弼”四邻,有为国君亲近左右官员的六事(即六吏、六卿),有掌历法的“羲和”(又称“太史”),掌诉讼的“大理”,掌音乐的“瞽”,掌管教育贵族子弟的“官师”“国老”,掌出使的“遒人”,掌收取贡赋的“啬夫”,掌管山泽的“虞人”,掌畜牧的“牧正”,掌养龙的“御龙”,掌管夏王膳食的“庖正”,掌管夏王车辆的“车正”,守卫宫门的守门者,掌王室家族事务的“臣”。
夏王朝九州的划分和“甸”“侯”“”“要”“荒”五服的存在,说明夏朝对地方的管理是以部族首领为诸侯,称“伯”或“牧”。
T侯必须服从夏王的政令,对王朝承担贡纳、朝见、服役和随从征伐的义务。
诸侯之下,有“大夫”,即各大家族的族长。
所以,古人说,夏王有天下,诸侯有国,大夫有家。
夏王朝有军队,是维护暴力统治的重要手段。
禹征三苗,称他所统领的军队为“济济有众”;
启征有扈,严厉告诫所属的军队要严格听从他的指挥。
足见当时已有强大的军队。
夏王朝国家政权及军队的组织形式,在启讨伐有扈氏时于甘地誓师所作的誓词中可略见端倪。
《甘誓》是启在战争开始之前,召集臣属,声讨有扈氏的罪行,并告诫将士,要忠于职守。
立功者赏,违命者严惩不贷。
启灭有扈氏之后,诸侯皆臣服。
誓词中提及的六卿、六事之人、左、右、御等,皆国家官吏和军队将士的称谓。
2.以刑罚惩办反对者
还在大禹治水期间,以刑罚惩办不听号令者就已经成为完成这项重要工程的必然手段。
治水工程浩大。
在原始社会末叶,工具简陋,生产力低下,只有动员大量人力投入,方可望成功。
而要动员大量人力投入,就必须制定对不服从者的惩罚措施。
益稷》载:
“弼成五服,至于五千,州十有二师。
外薄四海,咸建五长,各迪有功。
”即规定了五种服役地区,广及五千里之远。
各州发十二师人,直至边疆地带,又按五区建立五长以领导各类水土工事。
在具体发动中,并非各部落都遵从,其中“苗顽弗即工”――苗乃顽抗,不发人参与,禹表示应加惩罚、处戒。
于是,“皋陶方祗厥叙,方施象刑,惟明”。
益稷》的这条记载反映了一个重要史实:
禹能从各地调集人力,并处罚苗部,表明在治水中已经动用权威。
而广大原始居民为了抵御大自然的威胁,求得生存,也需要有人出来组织发动,他们亦愿意协同努力。
正是在与自然的斗争中,以刑罚去惩办不听号令者,人们的组织性、社会化程度也得到了提高,群体的力量也就得到体现,构成了向阶级社会过渡的客观因素之一。
治水的成功,大禹在获得崇高威望的同时,也在民众中加强了这一认识:
大禹的意志就是法律。
所以,皋陶“令民皆则禹,不如言,刑从之”。
[6]
“禹征三苗”对刑法的产生也具有重大的影响。
皋陶作刑法,其首要原因是“蛮夷猾夏,寇贼奸宄”,跟三苗的关系很直接。
而这之前,“舜殛鲧”,就是说舜因鲧受命治水不力而流放了鲧,这应视为执法的开始。
皋陶作刑法,始于“禹征三苗”之前;
但是一部刑法的最后完成,决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做到,也就是它成于“禹征三苗”之后。
夏王朝立国之后,诚如《左传?
昭公六年》所说,出现了“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这说明夏朝已制定刑罚。
“禹刑”的内容是什么,后世不得而知。
但是,皋陶既然早就“令民皆t禹,不如言,刑从之”,由此可知,“禹刑”一定跟禹的言行分不开。
“禹刑”不但是刑法,而且是夏王朝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该法典为平定“乱政”而作,因追念其先祖而命名为“禹刑”。
“禹刑”的具体内容已无从查考,据《周礼?
秋官?
司刑》记载:
“夏刑,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
”说明夏朝已经有了五种刑罚,共三千条。
当然,这些记载都是后人的追述,“禹刑”的内容有待于进一步考证。
作为国家制度的建设者,大禹很重视刑法的制定和对犯人的改造,刘向《说苑》有“禹出见罪人。
下车问而泣之”的记载。
夏王朝的刑法主要制定者是皋陶,陆贾《新语》称“皋陶乃立狱制罪”,“民知畏法”。
此外,尚有“纪纲”,“有典有则”,“邦有常刑”等文,表明律典刑罚已经具备,而且对罪行以不同分类,如有“昏”――已恶而掠美者;
“墨”――贪以败官者,“贼”――杀人不忌者。
处理方式也多样化,《世本》记载:
“夏作赎刑。
”《尚书大传》记载:
“夏后氏不杀不刑,死罪罚二千馔。
”即可用钱财赎罪。
夏王朝的政治思想已经有初步的“德治”宽刑思想。
文公七年》引《夏书》说:
“戒之用休,董之用威。
”即在国家治理上,要文治与刑罚并用。
而且,在治国问题上可能已经有了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的认识。
成公十六年》引《夏书》说:
“怨岂在明,不见是图。
”就是这层意思。
另外,《国语?
晋语》说:
“舜之刑也殛鲧,其举也兴禹鲁。
”这给后世留下了一个执法和用人的范例,那就是《公羊传?
昭公二十年》所说,“恶恶止其身,善善及子孙”,这在漫长的古代社会,决不是一句空话。
夏刑也是非常严酷的。
关于夏刑的情况,只要看看《甘誓》中启对六卿所说“用命,赏于祖;
不用命,赏于社,予则驽戮女”,便可以知其残酷的程度了。
作为国家的夏王朝,必然也有监狱。
刑罚出现的同时,一种用来镇压夏王朝这个“家天下”的反对者的实体的附属物――监狱也相应地产生了。
应劭在《风俗通》中就已指出:
“《周礼》三王始有狱:
夏曰夏台,言不害人,若游观之台,桀拘汤是也。
”这里的“三王始有狱”,即夏代开始有监狱。
根据《竹书纪年》记载:
“夏后芬三十六年作圜土。
”郑玄注:
“圜土,狱城也。
”这是文字记载的夏朝建狱的直接证据。
芬,又名槐,是夏朝第八帝。
“圜土”,指的是用泥土筑成的圆形的土墙,用以囚禁犯人。
所谓“圜土”,就是筑成圆形高大的围墙,把“罪犯”关在里面。
除了“圜土”,夏王朝的监狱还有“夏台”或“均台”。
据考证,夏台本是游观场所,在今河南禹县境内。
据《史记?
夏本纪》说,桀“乃召汤而囚之夏台,已而释之”。
“索引”说:
夏台是“狱名。
夏曰均台”。
即是说,夏桀曾将商汤囚禁于这个被称为“夏台”或者“均台”的监狱中。
3.巩固国家政权的贡赋
“禹征三苗”加快了国家的产生。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说:
“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纳税了,捐税是氏族社会所完全不知道的。
……官吏既然掌握着公共权力和征税权,他们就作为社会机关而凌驾于社会之上。
”[7]
《史记?
“自虞夏时,贡赋备矣。
”所谓“贡赋”,简单说就是国家的税收。
“贡赋”是土贡与军赋的合称。
中国历代王朝规定臣民和藩属向君主进献的珍贵土特产品称作贡;
赋原为军赋,即臣民向君主缴纳的车、马等军用物品。
随着朝代变迁,赋的概念遂从军赋扩大到农田,甚至关市、山林川泽的所有课征物,贡赋逐渐演变成税收的别称,实为中国古代的税收方式。
“自虞夏时,贡赋备矣”这句话即是说,在舜禹之际,已经有了捐税。
尤其是夏王朝建立后,为了维持官僚、军队等国家机器的费用,更必须向国民征收赋税。
强迫人民交纳贡赋也是国家产生的重要标志之一。
大禹身处原始社会末期,其氏族部落内部孕育着私有因素,公有制已处动摇之中。
禹利用治水中形成的嗤与组织系统以及“开沟洫”的需要,开始对土地实行人为的干预和掌握。
史称他“制土田”,“使成平田”,“咸则三壤,成赋中国”,就是确定土地的占有形式;
其中最主要的手段是“锡土姓”,[8]即把土地分赐给有功之人,由其单独管理。
这批接受土地者成为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批土地私有者,变成了第一批贵族。
与此同时,对一般民众也分配一定数量土地。
耕种这类并非私有的土地,需缴纳贡赋,也就是要付出被剥削的代价了。
伴随土地私有制的形成,体现私有权力的赋税也应运产生。
《尚书?
禹贡》说:
“九州攸同,四T既宅。
九山刊旅,九川涤源,九泽既陂。
四海会同,六府孔修。
庶土交正,}慎财赋,咸则三壤,成赋中邦。
”当山川湖泽均已疏浚沟通,四方之地亦旅途无碍后,乃设置金、木、水、火、土、谷六种职司,对所有耕地及山林川泽,不论土质美恶高下,均要征税。
各地按土壤上中下三等级,恭谨地交纳田赋和贡赋。
与此同时,沟洫系统又演变为安排计算劳力的单位,文献有所谓遂是一夫、沟十夫、洫百夫、浍千夫、川万夫之载。
在此基础上构成新的行政管理机构,这就是《周礼?
遂人》所反映的一些内容。
周语》说:
“夏书有云:
关石和钧,王府则有”。
韦昭注:
“言征赋调钧,则王之府藏常有也。
”意为要取之有节。
原则上说,夏有“赋”与“贡”两种形式,然而称呼上又常常混同。
对于直接统治之民,分土地五十亩,再收一定田赋,故有“夏后氏五十而贡”之载。
[9]郑玄《周礼?
匠人》注:
“夏之贡法,税夫,无公田,百亩为夫。
”这是讲授田一夫为百亩。
夏王朝不仅强迫部落、方国向其纳贡,而且让农民向其交纳赋税。
《孟子?
滕文公上》说:
“夏后氏五十而贡。
”即每户奴隶耕种土地为五十亩,为王耕种土地约为五亩,是十税一之制,可能就是早期的井田制。
另《夏小正?
春?
正月》记载:
“农率均田……初服于公田。
”“均田”就是授田,就是沿袭农村公社时期分配土地给各家使用的办法。
这部分自耕之田,称为“私田”;
但分田农民必须“服于公田”,即要无偿地为奴隶主国家和各级奴隶主耕种田地。
这部分土地称为“公田”,如同上述,这是“什税一”制,即每个农户耕种五亩“公田”作为赋税。
《孟子?
滕文公上》说,孟子在说“夏后氏五十而贡”时,特别引用了古之贤人龙子的一段话:
“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
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
凶岁,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
”这表明,“贡”是一种按照常年产量课征的实物租税。
当时的农业生产力极端低下,“凶岁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说明了“贡”这种实物税是夏王朝统治者为了保证它的国家收入,对农民所实行的一种强迫课征制度。
传说夏王朝将全国分为五种地带,以承担不同贡赋。
其中王畿四面五百里之区名“甸服”,主要剥削对象是授田五十亩或百亩之农民。
甸服又称“禹甸”。
《诗经》中“禹甸”所见甚多,如《朝奕》有:
“奕奕梁山,惟禹甸之。
”郑笺云:
“禹甸之者,除决其灾,使成平田,贡赋于天子。
”禹治洪水后,土地方得平整垦种,民亦因此而交纳贡赋。
禹贡》详载甸服之内的区分,百亩内纳全割之禾,二百里内纳去杆之禾,三百里纳去颖之,四百里纳粟,五百里纳米。
当然未可尽信。
但其反映的贡赋内容,如米、粟、禾,乃至有杆无杆之别,则系重要的史实。
在甸服之外的各个封国及部落之区,要向夏朝贡纳当地特产。
史称“禹乃行相地宜所有以贡,及山川之便利”;
[10]又说“禹平洪水,定九州,制土田,各因所生远近,赋入贡”,[11]即《尚书?
禹贡》“任土作贡”之制。
就是说,大禹根据九州的土质、收获状况、交通情况及民众的承受能力,规定了赋、服的类型及数量。
大禹规定的贡、服、赋,还是首先照顾民众利益,考虑到地域及交通条件,考虑到民众的承受能力。
还在治水的过程中,他就坚持“令益予众庶稻,可种卑湿”――命令伯益给百姓稻种,使其能在湿地里种植;
“食少,调有余相给”――即对缺少粮食的地方,便调有余地方粮食来补其不足,务使各诸侯境内丰歉均一。
四、夏朝的领土与疆域
作为一个国家,必然有它的势力可以控制的地域范围,这就是领土与疆域。
但是,早期的中国人并没有地域概念,只有人群的概念。
人们先是随着部落逐水草而迁移;
后来,随着农业发展,人们逐渐由迁徙不定转变为定居。
因为定居,就有一定的区域被长期控制,才渐渐有了地域观念。
而关于地域观念形成的最主要的标志,就是国家的开始。
在古代,中国人习惯用“疆域”来表示一个朝代、政权或政治实体的范围。
所谓“疆”,是指一条线、一条边;
所谓“域”,是指一个范围。
疆域的概念是中国古代天下观的反映,是以中国为中心的产物,不同于适应世界的领土观念。
根据考古与文献资料,夏王朝时已经有了领土疆域的划分。
夏王朝的中心地区在今天的河南省西部,以及黄河北岸、山西省南部地区。
当时夏王朝的势力曾经到达长江、淮河之间。
虽然夏在黄河流域有了比较固定的活动区域,但并无统一的管理和区划。
《夏史论丛》认为:
“九州之险的四岳、三涂、阳城、太室、荆山、中南六山所在,大致位于今豫西黄河以及伊、洛、颍、汝河谷盆地的四周;
而这个地域应当就是夏代九州的范围,同时也是夏王朝的中心区。
……从文献记载可知,北起山西汾水以南,南达河南汝水以北,西至华山以东,东迄郑州以西当为夏王朝的中心区,从而也是当时经济比较发达,在中原地区率先进入阶级社会的一个地区;
它与上述九州的范围基本符合。
……夏部族自进入阶级社会建立奴隶制国家政权之后,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应着当时的客观情况,在其中心地区已建立起新型的地域组织九州制,并在全国范围内分封同姓和异姓方国来巩固和扩展新的领土范围。
”[12]
许多文献资料都肯定禹铸九鼎。
在远古社会,鼎为国家圣物,象征着至高无上的权力。
孝武本纪》:
“禹收九牧之金,铸九鼎,象九州。
”佐证了禹划“九州”的真实性。
《禹贡》中所言“九州”,应当有所根据。
从《禹贡》的“九州”“导山”“导水”段落中,都可从各方面推知当时的四至:
东至“海、岱惟青州”,即今东海之滨;
西至“黑水、西河惟雍州”,即今甘肃、青海一带;
南至“荆及衡阳惟荆州”,即今湖南的衡山一带;
北至黄河流域的河套地区。
不可否认的是,由于《禹贡》在成书过程时必然受到时代的影响,导致主要反映大禹时代历史状况的《禹贡》“渗杂着后世的某些语言和政治理想”。
后世的那种大一统的观念显然也掺杂了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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