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word资料10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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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榆林市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word资料10页
2019年陕西省(榆林市)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观察内容的选择,我本着先静后动,由近及远的原则,有目的、有计划的先安排与幼儿生活接近的,能理解的观察内容。
随机观察也是不可少的,是相当有趣的,如蜻蜓、蚯蚓、毛毛虫等,孩子一边观察,一边提问,兴趣很浓。
我提供的观察对象,注意形象逼真,色彩鲜明,大小适中,引导幼儿多角度多层面地进行观察,保证每个幼儿看得到,看得清。
看得清才能说得正确。
在观察过程中指导。
我注意帮助幼儿学习正确的观察方法,即按顺序观察和抓住事物的不同特征重点观察,观察与说话相结合,在观察中积累词汇,理解词汇,如一次我抓住时机,引导幼儿观察雷雨,雷雨前天空急剧变化,乌云密布,我问幼儿乌云是什么样子的,有的孩子说:
乌云像大海的波浪。
有的孩子说“乌云跑得飞快。
”我加以肯定说“这是乌云滚滚。
”当幼儿看到闪电时,我告诉他“这叫电光闪闪。
”接着幼儿听到雷声惊叫起来,我抓住时机说:
“这就是雷声隆隆。
”一会儿下起了大雨,我问:
“雨下得怎样?
”幼儿说大极了,我就舀一盆水往下一倒,作比较观察,让幼儿掌握“倾盆大雨”这个词。
雨后,我又带幼儿观察晴朗的天空,朗诵自编的一首儿歌:
“蓝天高,白云飘,鸟儿飞,树儿摇,太阳公公咪咪笑。
”这样抓住特征见景生情,幼儿不仅印象深刻,对雷雨前后气象变化的词语学得快,记得牢,而且会应用。
我还在观察的基础上,引导幼儿联想,让他们与以往学的词语、生活经验联系起来,在发展想象力中发展语言。
如啄木鸟的嘴是长长的,尖尖的,硬硬的,像医生用的手术刀―样,给大树开刀治病。
通过联想,幼儿能够生动形象地描述观察对象。
2019年陕西省人身损害赔偿基本数据
与当今“教师”一称最接近的“老师”概念,最早也要追溯至宋元时期。
金代元好问《示侄孙伯安》诗云:
“伯安入小学,颖悟非凡貌,属句有夙性,说字惊老师。
”于是看,宋元时期小学教师被称为“老师”有案可稽。
清代称主考官也为“老师”,而一般学堂里的先生则称为“教师”或“教习”。
可见,“教师”一说是比较晚的事了。
如今体会,“教师”的含义比之“老师”一说,具有资历和学识程度上较低一些的差别。
辛亥革命后,教师与其他官员一样依法令任命,故又称“教师”为“教员”。
陕西省2019年职工平均工资:
44330元
死记硬背是一种传统的教学方式,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
但随着素质教育的开展,死记硬背被作为一种僵化的、阻碍学生能力发展的教学方式,渐渐为人们所摒弃;而另一方面,老师们又为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煞费苦心。
其实,只要应用得当,“死记硬背”与提高学生素质并不矛盾。
相反,它恰是提高学生语文水平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陕西省2019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6503元
陕西省201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2858元
陕西省2019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5724元
陕西省2019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6680元
一、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省内30元/天或省外50元/天×住院天数
三、营养费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也可按照20元/天标准计算)
四、误工费
确定误工时间对于误工费的计算至为重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误工时间的确定有两种情况:
(1)非持续性误工
误工的时间应当根据受害人自接受治疗到康复所需时间确定。
受害人的住院治疗期间可以直接认定为属于误工时间除非该治疗是不必要的;对于受害人的休养期间,应当根据医嘱,参考医疗时限和受害人的实际工作等情况,合理确定误工时间。
应当注意的是,误工时间是一种事实的认定,应当综合个案具体情况来考虑,不宜过分强调形式化的证据。
(2)受害人因伤残而持续性误工
受害人因伤残或者死亡的,误工时间应当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日或者按照实际误工时间计算。
所谓定残日是指伤残鉴定机构对受害人的伤残程度或残疾等级出具鉴定意见之日。
受害人因伤害死亡的,也要对也要对实际的的误工费进行赔偿,误工费的计算,从侵权行为开始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至。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每日/月/年)固定收入×误工时间(日/月/年)或者(44330元÷12÷月计薪天数21.75)×误工工作日数=169.85元×误工工作日数
五、护理费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员的误工费或(44330÷365)×陪护天数×护理人数(原则上为1人)=护理人员的误工费或121.45元×陪护天数×护理人数(原则上为1人)
六、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交通费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
七、受害人确有必要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可按照省内130元/人天,省外150元/人天计算)×确有必要外地治疗期间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在外住宿天数×2
伙食费赔偿金额=省内30元/天或省外50元/天×确有必要外地治疗期间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天数×2
八、残疾赔偿金
(一)受害人在60岁以下
1.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2858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无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被扶养人的不加被扶养人生活费)=457160元×伤残赔偿指数+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无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被扶养人的不加被扶养人生活费)
一级伤残:
4571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二级伤残:
457160元×90%+被扶养人生活费=41144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三级伤残:
457160×80%+被扶养人生活费=36572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四级伤残:
457160×70%+被扶养人生活费=32019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五级伤残:
457160×60%+被扶养人生活费=27429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六级伤残:
457160×50%+被扶养人生活费=2285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七级伤残:
457160×40%+被扶养人生活费=18286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八级伤残:
457160×30%+被扶养人生活费=13714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九级伤残:
457160×20%+被扶养人生活费=9143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十级伤残:
457160×10%+被扶养人生活费=4571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2.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503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无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被扶养人的不加被扶养人生活费)=130060元×伤残赔偿指数+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无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被扶养人的不加被扶养人生活费)
一级伤残:
1300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二级伤残:
130060元×90%+被扶养人生活费=11705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三级伤残:
130060元×80%+被扶养人生活费=10404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四级伤残:
130060元×70%+被扶养人生活费=9104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五级伤残:
130060元×60%+被扶养人生活费=7803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六级伤残:
130060元×50%+被扶养人生活费=6503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七级伤残:
130060元×40%+被扶养人生活费=5202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八级伤残:
130060元×30%+被扶养人生活费=3901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九级伤残:
130060元×20%+被扶养人生活费=2601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十级伤残:
130060元×10%+被扶养人生活费=1300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二)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2858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无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被扶养人的不加被扶养人生活费)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503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无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被扶养人的不加被扶养人生活费)
(三)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2858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无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被扶养人的不加被扶养人生活费)=114290元×伤残赔偿指数+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无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被扶养人的不加被扶养人生活费)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503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无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被扶养人的不加被扶养人生活费)=32515元×伤残赔偿指数+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无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被扶养人的不加被扶养人生活费)
其中:
“被扶养人生活费”中的被扶养人包括两类人:
(1)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
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包括:
(1)未成年子女;
(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与未成年外孙子女;(3)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680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724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包括:
(1)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配偶;
(2)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3)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4)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5)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
1.被抚养人在60周岁以下的
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680×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333600元÷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724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114480元÷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680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724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680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83400元÷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724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28620元÷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另,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城镇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16680元,农村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5724元。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十、丧葬费
丧葬费赔偿金额=44330元÷12个月×6个月=22165元
十一、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一)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2858元×20年+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无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被扶养人的不加被扶养人生活费)=4571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无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被扶养人的不加被扶养人生活费)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503元×20年+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无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被扶养人的不加被扶养人生活费)=1300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无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被扶养人的不加被扶养人生活费)
(二)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2858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无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被扶养人的不加被扶养人生活费)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503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无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被扶养人的不加被扶养人生活费)
(三)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2858元×5年+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无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被扶养人的不加被扶养人生活费)=11429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无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被扶养人的不加被扶养人生活费)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503元×5年+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无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被扶养人的不加被扶养人生活费)=3251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无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被扶养人的不加被扶养人生活费)
其中:
“被扶养人生活费”中的被扶养人包括两类人:
(3)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
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包括:
(1)未成年子女;
(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与未成年外孙子女;(3)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680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724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4)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包括:
(1)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配偶;
(2)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3)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4)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5)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
1.被抚养人在60周岁以下的
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680×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333600元÷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724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114480元÷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680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724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680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83400元÷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724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28620元÷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另,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城镇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16680元,农村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5724元。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造成他人毁容、严重脱发、生理功能丧失等身体损害后果严重或者死亡,致害人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过错责任的,应当在50000元以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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