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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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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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二
注:
本标准适用于2010年6月30日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及2010年7月1日前侵权行为发生而损害后果出现在2010年6月30日后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1年陕西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二
2011年陕西省人身损害赔偿基本数据:
陕西省2009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0293元;
陕西省2010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105元;
陕西省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5695元;
陕西省2010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794元;
陕西省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1822元。
一、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及陪护人员的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省内30元/天或省外50元/天×住院天数
陪护人员伙食费赔偿金额=省内30元/天或省外50元/天×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原则上以1人计)
三、营养费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也可按照20元/天标准计算)
四、误工费
确定误工时间对于误工费的计算至为重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误工时间的确定有两种情况:
(1)非持续性误工
误工的时间应当根据受害人自接受治疗到康复所需时间确定。
受害人的住院治疗期间可以直接认定为属于误工时间除非该治疗是不必要的;对于受害人的休养期间,应当根据医嘱,参考医疗时限和受害人的实际工作等情况,合理确定误工时间。
应当注意的是,误工时间是一种事实的认定,应当综合个案具体情况来考虑,不宜过分强调形式化的证据。
(2)受害人因伤残而持续性误工
受害人因伤残或者死亡的,误工时间应当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日或者按照实际误工时间计算。
所谓定残日是指伤残鉴定机构对受害人的伤残程度或残疾等级出具鉴定意见之日。
受害人因伤害死亡的,也要对也要对实际的的误工费进行赔偿,误工费的计算,从侵权行为开始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至。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每日/月/年)固定收入×误工时间(日/月/年)或者(30293元÷12÷月计薪天数21.75)×误工天数=116.07元×误工天数
五、护理费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员的误工费或(榆林市以70—80元/人天为宜,省内其他城市以50—60元/人天为宜)×陪护天数×护理人数(原则上为1人)
六、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交通费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
七、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可按照省内130元/人天,省外150元/人天计算)×住宿天数
八、残疾赔偿金
(一)受害人在60岁以下
1.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5695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被扶养人生活费=313900元×伤残赔偿指数+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无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被扶养人的不加被扶养人生活费)
一级伤残:
3139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二级伤残:
313900元×90%+被扶养人生活费=28251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三级伤残:
313900元×80%+被扶养人生活费=2511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四级伤残:
313900元×70%+被扶养人生活费=21973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五级伤残:
313900元×60%+被扶养人生活费=18834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六级伤残:
313900元×50%+被扶养人生活费=1569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七级伤残:
313900元×40%+被扶养人生活费=1255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八级伤残:
313900元×30%+被扶养人生活费=9417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九级伤残:
313900元×20%+被扶养人生活费=627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十级伤残:
313900元×10%+被扶养人生活费=3139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2.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4105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无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被扶养人的不加被扶养人生活费)
一级伤残:
4105元×20年+被扶养人生活费=821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二级伤残:
82100元×90%+被扶养人生活费=7389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三级伤残:
82100元×80%+被扶养人生活费=656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四级伤残:
82100元×70%+被扶养人生活费=5747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五级伤残:
82100元×60%+被扶养人生活费=492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六级伤残:
82100元×50%+被扶养人生活费=410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七级伤残:
82100元×40%+被扶养人生活费=3284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八级伤残:
82100元×30%+被扶养人生活费=2463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九级伤残:
82100元×20%+被扶养人生活费=164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十级伤残:
82100元×10%+被扶养人生活费=821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二)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5695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无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被扶养人的不加被扶养人生活费)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4105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无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被扶养人的不加被扶养人生活费)
(三)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5695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无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被扶养人的不加被扶养人生活费)=78475元×伤残赔偿指数+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无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被扶养人的不加被扶养人生活费)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4105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无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被扶养人的不加被扶养人生活费)=20525元×伤残赔偿指数+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无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被扶养人的不加被扶养人生活费)
其中:
“被扶养人生活费”中的被扶养人包括两类人:
(1)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
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包括:
(1)未成年子女;
(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与未成年外孙子女;(3)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1822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3794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包括:
(1)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配偶;
(2)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3)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4)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5)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
1.被抚养人在60周岁以下的
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1822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236440元÷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3794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75880元÷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1822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3794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1822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59110元÷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3794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18970元÷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另,被扶养人有数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十、丧葬费
丧葬费赔偿金额=30293元÷12个月×6个月=15146.5元
十一、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一)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5695元×20年+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无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被扶养人的不加被扶养人生活费)=3139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无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被扶养人的不加被扶养人生活费)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4105元×20年+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无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被扶养人的不加被扶养人生活费)=821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无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被扶养人的不加被扶养人生活费)
(二)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5695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无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被扶养人的不加被扶养人生活费)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4105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无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被扶养人的不加被扶养人生活费)
(三)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5695元×5年+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无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被扶养人的不加被扶养人生活费)=7847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无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被扶养人的不加被扶养人生活费)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4105元×5年+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无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被扶养人的不加被扶养人生活费)=2052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无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被扶养人的不加被扶养人生活费)
其中:
“被扶养人生活费”中的被扶养人包括两类人:
(3)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
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包括:
(1)未成年子女;
(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与未成年外孙子女;(3)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1822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3794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4)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包括:
(1)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配偶;
(2)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3)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4)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5)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
1.被抚养人在60周岁以下的
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1822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236440元÷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3794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75880元÷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1822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3794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1822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59110元÷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3794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18970元÷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另,被扶养人有数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注: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死者中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可以按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金标准确定农村居民死者的死亡赔偿金。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等规定予以确定。
我省各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掌握在人民币贰万元以下,即造成人员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判决每人赔偿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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