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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作原则)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
(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
(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
(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4.(融资模式)项目特许经营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融资模式:
(一)经营性项目。
对于通过经营收费能够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或者通过经营收费、财政补贴等叠加方式能够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等模式推进。
(二)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项目,可以采取转让—经营—移交(TOT)、转让—建设—移交(TBT)、购买—更新—运营(PUO)、租赁—建设—运营(LBO)、股权(产权)转让等模式推进。
(三)非经营性项目(排水管网、城市道路、垃圾转运站、堆肥填埋场、渗沥液处理厂、交通枢纽、园林绿化和养护、生活垃圾清扫保洁和清运等基本公共服务),可采取与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捆绑招标等方式由社会投资人组织实施、由政府回购或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年度政府预算。
5.(工作机制)建立促进项目特许经营工作部门协调机制,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项目的协调、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期限要求)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第二章项目发起
6.(工作流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按照“发起-储备-立项-评审-审批-实施”原则进行特许经营管理,逐步形成布点规划、接续不断、滚动实施的动态机制和良性循环。
7.(发起环节)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特许经营的法律法规、行业发展需要和专项规划,于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拟开展特许经营模式项目计划和项目实施单位,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
项目实施单位是行业主管部门的下属单位或者市政府授权的市属国有单位,对特许经营项目的建设运营履行管理职责。
8.(储备环节)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汇总平衡后编制全市年度特许经营项目计划,报市政府审定。
年度特许经营项目计划应当与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相衔接,统筹安排、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9.(立项环节)年度特许经营项目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项目直接纳入年度基建计划项目库(预备库),视作完成项目建议书立项批复。
国家和省对项目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方案编制)纳入年度特许经营项目计划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规划选址、投资规模、投资回报、经营期限等内容。
(一)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可单独编制,也可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编制。
(二)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阶段,市自然资源部门同步开展项目用地相关合规性审查,推进项目用地、规划等各项前期工作。
(三)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和经验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完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鼓励有意向参与项目合作的社会资本提出项目优化的建议。
11.(评审环节)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报行业主管部门。
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等部门对实施方案进行联合评审,报市政府审定。
12.(审批环节)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的基建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章项目招标(实施环节一)
13.(选取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经批准并完成项目审批手续后,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采购大型设备、材料以及单纯选择投资运营单位的,实行政府采购模式。
采用投资运营和工程施工一体化的,实行招标投标模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特许经营者的选择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招标或谈判文件中载明是否要求成立项目公司。
15.(签订协议)项目实施单位在获得市政府书面授权后应当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初步协议,约定其在规定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16.(协议内容)特许经营协议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内容;
(二)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和期限;
(三)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等;
(四)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五)设施权属,以及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监测评估;
(七)投融资期限和方式;
(八)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确定方法以及调整程序;
(九)履约担保;
(十)特许经营期内的风险分担;
(十一)政府承诺和保障;
(十二)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
(十三)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项目及资产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
(十四)变更、提前终止及补偿;
(十五)监管方式;
(十六)违约责任;
(十七)争议解决方式;
(十八)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项目实施(实施环节二)
17.(产权归属)特许经营项目房地产权原则上归属市政府。
涉及土地权属关系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土地办证等审批事项,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办理。
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者或项目公司需要办理的项目规划报建、立项审批、施工报建等手续时,对于项目实施单位已办理的审批事项,相关审批职能部门不再作重复审查。
18.(财政筹划)需要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的特许经营项目,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综合考虑政府财政承受能力和债务风险状况,合理确定财政付费总额和分年度数额,并与政府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确保资金拨付需要。
第五章协议履行(实施环节三)
19.(诚实守信)特许经营协议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20.(权益保护)依法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干涉特许经营者合法经营活动。
21.(资金落实)特许经营者应当根据特许经营协议,执行有关特许经营项目投融资安排,确保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落实。
22.(服务质量)特许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范和特许经营协议,提供优质、持续、高效、安全的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23.(资产维护)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定期对特许经营项目设施进行检修和保养,保证设施运转正常及经营期限届满后资产按规定进行移交。
24.(持续履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严格履行有关义务,为特许经营者建设运营特许经营项目提供便利和支持,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政府换届、部门调整和负责人变更,不得影响特许经营协议履行。
25.(资产移交)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合作期满前6个月成立移交工作小组,依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进行移交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登记入账。
第六章变更终止
26.(内容变更)在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内,协议内容确需变更的,协议当事人应当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如协议可能对特许经营项目的存续债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事先征求债权人同意。
27.(提前终止)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终止《特许经营合同》,撤销其特许经营权,并做好临时接管工作,保障项目设施持续运行,保证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一)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或者擅自出租、转让特许经营权或者采取承包、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的;
(二)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不符合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或者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者环境污染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28.(提前终止)项目实施单位依法提前终止项目的,应当于6个月前将收回理由、收回日期等书面通知特许经营者或项目公司,并进行公告。
特许经营者或项目公司可以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提出书面申辩。
29.(提前终止)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6个月提出书面申请,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答复。
在项目实施单位同意解除合同前,特许经营者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30.(临时接管)实施临时接管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被接管的特许经营项目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自临时接管后尽快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确定新的特许经营者。
第七章项目监管
31.(履职监管)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特许经营者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标准、产品或服务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有关监管要求进行监督管理。
不得以实施特许经营为名违法增设行政审批项目或审批环节。
32.(保障实施)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解决项目生命周期各环节存在的重大问题,实现从项目储备到前期工作、审批核准、开工建设、竣工投产全过程动态管理、协调推进,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33.(监测分析)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定期对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绩效评价,并建立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对价格或财政补贴进行调整的机制,保障所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34.(公众参与)社会公众有权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或者向项目实施单位和特许经营者提出意见建议。
35.(应急预案)项目实施单位和特许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规定报有关部门。
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正常提供。
第八章争议解决
36.(协商优先)项目实施单位和特许经营者就特许经营协议履行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可以共同聘请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并遵照执行。
37.(救济渠道)特许经营者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38.(服务稳定)特许经营协议存续期间发生争议,当事各方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应当继续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义务,保证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第九章法律责任
39.特许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0.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许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收回特许经营项目,向社会公开。
41.项目实施单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干预特许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2.有关部门对特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予以曝光,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章附则
43.(办法解释)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44.(有效期)本办法于2019年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如遇国家和省特许经营管理相关政策修改的,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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