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卷宗的整理装订与归档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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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竞赛教学法】该教学法以竞赛的方式,在同学中分成若干竞赛小组,以庭审笔录制作、装订卷宗等教学项目为竞赛内容,评选出优胜的小组,以此既能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团队意识和责任意识,又能在各组竞赛成绩的比较中查找不足,明确学生的改进方向,在娱乐中运用知识、学习知识,巩固和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
【多媒体教学】多媒体教学是指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教学内容和教学对象的特点,通过教学设计,合理选择和运用现代教学媒体(例如:
课件、视频等),并与传统教学手段(教材、粉笔、黑板、仪器等)有机组合,共同参与教学全过程,以多种媒体信息作用于学生,形成合理的教学过程结构,达到最优化的教学效果。
◆
本项目中的实训内容具体实施详见实践教学中实训实施方案中项目六
第一节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档案概述
一、诉讼档案的涵义
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诉讼文书的含义
诉讼文书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诉讼活动、处理刑、民、经、行政诉讼案件所制定和使用的各种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司法文书和诉讼当事人在进行诉讼活动过程中所制作和提交的各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诉讼书状的总称。
(二)诉讼档案的含义
诉讼档案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诉讼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归档、集中保管起来的诉讼文书材料和声像材料。
它是审判工作面貌的客观反映和审判活动真实的历史记录。
(三)诉讼文书与诉讼档案的关系
诉讼文书与诉讼档案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
诉讼档案是有历史联系的诉讼文书材料的集中表现。
没有诉讼档案,诉讼文书只是一些零散的单个材料,不能使人们了解事物发展变化的始终;
没有诉讼文书也就没有诉讼档案,前者是后者的基础。
诉讼文书是正在发生先行效用的文书材料,诉讼档案是执行完毕经过科学整理按照一定规律组合成案卷以备日后查考利用的文件材料。
二、诉讼档案的管理
(一)诉讼档案的管理机构
根据《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积极提供利用,切实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
根据《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目前,我国人民法院的诉讼档案的管理机构设置是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档案机构,配备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档案干部。
各级人民法院档案干部的配备,参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从法院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现以保管档案一万卷(件)设专职档案干部一人为基数。
超过部分每超过一万五千卷再增配一人。
(二)诉讼档案的管理机构的职责
我国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⒈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⒉统一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本院全部档案,并积极有效地开展利用和编研工作,为本院领导、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
⒊监督和指导本院各审判庭(含人民法庭)和其他部门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⒋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根据需要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内法院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召开档案工作会议,组织经验交流,对档案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
⒌领导交办的其他档案工作任务。
第二节
人民法院书记员在诉讼文书档案
管理中的工作任务
根据《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选调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从事档案工作。
对未明确职称的档案干部应任命或评定相应职称。
档案干部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
一、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的立卷
(一)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的立卷原则
⒈一案一号原则。
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全部诉讼文书材料,统一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
法律文书以及其它对外行文的文号,应与案号绝对一致,不允许一案多号。
⒉齐全完整原则。
诉讼文书材料应收集齐全完整。
属于立卷范围的诉讼材料主要包括:
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检察院或公安局预审笔录、书证、物证、调查笔录、法医鉴定书、庭审笔录、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发言材料、合议庭笔录、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记录与决议、结案报告、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通知书、宣判笔录、执行笔录、传票、押票、提票、送达回证、各种书信以及人民法院拍摄制作的照片、图片、录像带、影片录音带等。
每份诉讼文书材料都应标明形成时间、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庭审笔录中当事人应签名、按手印。
⒊书记员立卷原则。
书记员立卷原则是我国档案工作的文书处理部门立卷原则在法院诉讼档案工作中的具体运用。
立卷工作是书记员工作职责的一项内容。
书记员是案件承办人之一,自始自终参加一个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担任审判记录及部分诉讼文书的拟制。
书记
(3)
说明:
将装订绳对折,将两个绳头并齐后从卷宗背面穿入中间孔。
注意装订绳要在卷宗背面留出一定长度,以便打结。
(4)
将两个绳头分别穿入两边的孔中,并在背面由装订绳形成的圈中交叉穿过。
(5)
用力拉紧两个绳头,使装订线紧缚在卷宗之上,之后将两个绳头打结。
(6)说明:
将卷宗正面朝上放置,取封条沿卷宗左侧装订线按图中所示进行粘贴。
如前所述,装订完毕,应在卷底装订线上贴密封志,并用立卷书记员名章加盖骑缝。
(三)不属于归档范围的诉讼文书材料
⒈答复来信来访人到有关单位申诉的;
⒉转交有关单位办理的;
⒊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转办单、工作材料;
⒋内容相同的重份申诉材料;
⒌法规、条例复制件;
⒍一般的法律文书草稿(未定稿);
⒎与本案无关的材料。
(四)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时间的自然顺序,兼顾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
⒈刑事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案件移送书(收案笔录);
(4)起诉书(自诉状)正本及附件;
(5)送达起诉书笔录;
(6)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材料;
(7)自行逮捕决定、逮捕证及对家属通知书;
(8)搜查证、搜查勘验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
(9)查封令、查封物品清单;
(10)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决定及保证书;
(11)退回补充侦察函及补充侦察材料;
(12)撤诉书;
(13)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
(14)赃、证物签定结论;
(15)审问笔录;
(16)被告人坦白交代、揭发问题登记表及查证材料;
(17)延长审限的决定、报告及批复;
(18)开庭前的通知、传票、提押票换押票;
(19)开庭公告底稿;
(20)开庭审判笔录(公诉词、辩护词、证人证词、被告人陈述词);
(21)判决书、裁定书正本(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书、协议书、裁定书正本);
(22)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及宣判笔录);
(23)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回证;
(24)司法建议书;
(25)提押票;
(26)抗诉书;
(27)上诉案件移送书存根;
(28)上级人民法院退卷函;
(29)上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
(30)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释放证回执);
(31)赃物、证物移送清单及处理手续材料;
(32)备考表;
(33)证物袋;
(34)卷底。
刑事一审案件正卷中关于死刑、死缓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在(23)与(24)之间依次排列:
(1)死刑、死缓的复核报告及上诉移送函;
(2)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批复;
(3)退卷函;
(4)执行死刑命令;
(5)暂停执行死刑的报告及批复;
(6)死刑执行前验明正身笔录;
(7)执行死刑笔录;
(8)执行死刑布告签发稿;
(9)执行死刑报告;
(10)死刑执行前后照片;
(11)死刑犯家属领取骨灰或尸体通知;
(12)尸体处理登记表。
上列诉讼文书排列完毕,再继续排列(24)以后的诉讼文书。
⒉刑事二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3)上(抗)诉案件移送书;
(4)原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
(5)上诉书(抗诉书);
(6)答辩状;
(7)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材料;
(8)调查笔录(调查取证材料);
(9)撤诉书;
(10)审问笔录;
(11)公诉人、辩护人出庭通知书;
(12)开庭公告底稿;
(13)传票、提押票;
(14)开庭审判笔录;
(15)公诉词、辩护词、陈述词;
(16)庭审后的补充调查材料;
(17)司法鉴定材料;
(18)被告人坦白交代、揭发问题登记表及查证材料;
(19)延长审限材料;
(20)判决书、裁定书正本;
(21)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调解书、协议书、裁定书;
(22)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
(24)退卷函;
(25)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
(26)备考表;
(27)证物袋;
(29)卷底。
刑事二审案件正卷中关于死刑案件材料的排列顺序,在(24)后依次排列:
(1)执行死刑命令正本;
(2)暂停执行死刑的通知、批复;
(3)死刑执行报告及死刑执行前后照片;
(4)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释放回执);
(5)备考表;
(6)证物袋;
(7)卷底。
⒊民事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3)起诉书或口诉笔录;
(4)立案(受理)通知书;
(5)缴纳诉讼费或免费手续;
(6)应诉通知书回执;
(7)答辩状及附件;
(8)原、被告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鉴定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9)原、被告举证材料;
(10)询问、调查取证材料;
(11)调解笔录及调解材料;
(12)开庭通知、传票及开庭公告底稿;
(13)开庭审判笔录;
(14)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
(15)宣判笔录;
(16)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送达回证;
(17)上诉案件移送函存根;
(18)上级法院退卷函;
(19)上级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
(20)证物处理手续;
(21)执行手续材料;
(22)备考表;
(23)证物袋;
(24)卷底。
⒋民事二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3)上诉案件移送书;
(4)原审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6)上诉书正本;
(7)答辩状;
(8)询问、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
(9)调解笔录及调解材料;
(10)撤诉书;
(11)开庭通知、传票;
(12)辩护委托书及辩护词;
(15)司法建议书;
(16)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
(17)送达回证;
(18)退卷函存根;
(19)备考表;
(20)证物袋;
(21)卷底。
⒌经济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
(3)立案审批表;
(4)起诉书及附件;
(5)受理案件通知书;
(6)缴纳诉讼费通知及预收收据;
(7)送达起诉书回执;
(8)答辩状及附件;
(9)原告、被告、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10)原告、被告举证材料;
(11)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申请及本院裁定;
(12)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的执行记录;
(13)询问、调查笔录及调查取证材料;
(14)调解笔录及调解材料;
(15)撤诉书;
(16)鉴定委托书及鉴定书;
(17)开庭通知、传票、开庭公告底稿;
(18)开庭审判笔录;
(19)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
(20)宣判笔录;
(21)诉讼费收据;
(22)上诉案件移送书存根;
(23)送达回证;
(24)上级法院退卷函;
(25)上级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26)证物处理手续材料;
(27)司法建议书;
(28)备考表;
(29)证物袋;
(30)卷底。
⒍经济二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5)上诉书及附件;
(8)诉讼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9)上诉人、被上诉人举证材料;
(10)询问、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
(13)开庭通知、传票等;
(14)开庭公告;
(15)开庭宣判笔录及辩护材料;
(16)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
(17)宣判笔录;
(18)送达回证;
(19)诉讼费收据;
(20)司法建议书;
(21)退卷函存根;
(22)证物处理手续;
(23)备考表;
(24)证物袋;
(25)卷底。
⒎行政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3)起诉书、口诉笔录及附件(行政处罚及处理材料);
(4)受理案件通知书;
(5)缴纳诉讼费通知及预收收据;
(8)法定代表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9)询问、调查笔录及调查取证材料;
(10)开庭通知、传票、公告底稿;
(11)停止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继续执行的法律文书;
(12)开庭审判笔录;
(13)代理词、辩护词;
(14)撤诉书;
(15)判决书、裁定书正本;
(16)宣判笔录;
(18)诉讼费收据;
(19)上诉或复核案件移送书;
(20)上级法院退卷函;
(21)上级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批复;
⒏行政二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3)原审法院案件复核或上诉移送书;
(4)原审判决书、裁定书;
(5)上诉状或申请复核书;
(7)上诉状副本或申请复核送达回证;
(8)答辩状;
(9)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10)询问、调查笔录及取证材料;
(11)鉴定委托书及鉴定报告;
(12)开庭通知、传票、公告;
(14)代理词、辩护词;
(16)判决书、裁定书、复核批复正本;
(20)退卷函存根;
(21)司法建议书;
⒐再审、申诉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3)立案审批表或提起再审决定书;
(4)申诉书;
(5)原审判决书、裁定书;
(6)提审、询问当事人笔录;
(7)提押票、传票;
(8)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
(9)判决书、裁定书、批复正本;
(10)宣判笔录;
(11)送达回证;
(12)退卷函存根;
(13)备考表;
(14)证物袋;
(15)卷底。
⒑各类案件副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3)阅卷笔录;
(4)案件承办人的审查报告;
(5)承办人与有关部门内部交换意见的材料或笔录;
(6)有关本案的内部请示及批复;
(7)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
(8)审判庭研究、汇报案件记录;
(9)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
(10)案情综合报告原、正本;
(11)判决书、裁定书原本;
(12)审判监督表或发回重审意见书;
(13)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
(14)备考表;
此外,上述未尽项目,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形成文书材料的时间顺序排列。
复核案件、减刑假释案件、执行案件的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可参照所属该类案件一、二审材料的排列顺序办理。
二、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的接收、归档、整理
根据《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案件结案后3个月内由审判庭内勤或承办书记员编写归档清册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
接收人要逐卷检查验收。
卷宗质量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退回立卷单位重新整理。
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照片等声像档案材料,应按《人民法院声像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凡能附卷保存的证物均应装订入卷。
无法装订的可装入证物袋,并标明证物名称、数量、特征、来源。
不便附卷的证物应拍照片附卷。
已经归档的卷宗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确需增添诉讼文书材料的,应征得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后,按立卷要求办理。
归档后的档案,应在卷宗封面右上角盖“归档”章。
同时,根据类别、年度、审级、保管期限登记档案目录和检索卡片。
诉讼档案以案件为保管单位。
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当合并保管。
并卷要求是:
再审卷并入一审或二审卷;
向本院提出申诉所形成的申诉卷并入本院的审判卷,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所形成的申诉卷由上级法院立卷归档;
近年申诉卷并入早年申诉卷。
卷宗合并时,要在卷宗封面、卷宗登记簿和检索卡片上注明移出、移入的相关案号。
三、办理相关档案利用手续
⒈本院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须持所在庭、室领导签字的借卷单,借出的档案应按规定期限退还。
该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应经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清结手续。
⒉党委、人大常委会和有关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借用档案,须持正式介绍信和工作证(身份证),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卷手续,并限期归还。
其他单位原则上不准借用。
⒊外单位查阅档案,应持有县、团级以上(本县、区的,应持乡、街道办事处以上)介绍信,按有关外调规定办理。
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对社会有不良影响的案卷,不得查阅。
律师查阅档案,应通过原案件承办人办理。
卷内材料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结论性材料外,其他材料原则上不准摘抄和复制。
⒋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保守国家机密,不得擅自扩大利用范围,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四、档案的鉴定和移交
各级人民法院对保管期限届满的档案,应定期进行鉴定。
鉴定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人民法院由于机构撤销、合并等原因,涉及档案移交时,交接双方都应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做到有据可查,移交有序。
五、档案的保管和防护
(一)档案的保管
各级人民法院应安排可容纳全部档案的专用库房,购置必要的卷柜和其他防护设备。
库房内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其他物品。
库房周围不得存放危害档案安全的物品。
诉讼档案应按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类别分别保管。
行政文书档案、声像档案等应按有关规定保管。
档案应按年度、类别、案号、档号的顺序由左到右,由上到下装柜保管,并在柜上标明档案的起止号,以便于查找利用。
指定专人保管绝密档案。
档案机构每年或每半年应对档案进行认真的检查、清点,发现案卷丢失、损坏、褪变等情况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采取相应的抢救措施,及时解决,以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外借档案要及时催还,以防丢失。
人民法院档案机构要认真做好档案统计工作,数据要准确,内容要完整,上报要及时。
计量单位,以卷(件)、长度分别统计,不得混淆。
(二)档案的防护
认真履行档案库房的安全保卫制度,认真落实防火、防盗、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防光、防尘等措施。
每月或每季度应进行认真仔细的安全检查。
第三节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
一、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概述
诉讼档案作为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应从历史的和现实的使用价值方面,准确地划定其保管期限。
划定刑事诉讼档案保管期限,应根据刑期、犯罪主体身份、案件的政治和科研价值、案件的性质综合考虑,取用其中最长的保管期限。
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档案,应根据当事人身份、案件的影响程度和审理程序、案件性质综合考虑,取用其中最长的保管期限。
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凡属需要长远保存查考利用的档案划为永久保管;
凡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需要保存查考利用的档案划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60年;
凡属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需要保存查考利用的档案划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30年。
应当注意的是,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从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下一年起算。
同一案件的不同年代,不同审级形成的案卷,其保管期限从终审结案的下一年起算。
共同诉讼的案件和申诉、再审案件,均以其中最长的保管期限划定。
对保管期限届满的诉讼档案,应由有关领导和审判人员、档案管理人员组成鉴定小组,逐卷进行鉴定。
对仍有继续保存利用价值的档案,可以适当提升档次,继续保存。
经鉴定确定销毁的档案,经上级人民法院抽查同意后,应把其中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取出一份,按年度、类别、案号的顺序整理立卷,随有关年度编号,永久保存。
对应当销毁的档案,由鉴定小组编造清册、提出销毁报告,经本院院长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档案干部和指定的监销人共同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销毁报告和销毁清册按文书档案的要求立卷归档。
二、人民法院各类诉讼档案保管期限
人民法院各类诉讼档案保管期限
(一)刑事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
⒈按刑期划分
顺序号
卷宗类型
保管期限
(1)
反革命案件刑期五年以上的
永久
反革命案件刑期不满五年的
长期
(2)
普通刑事案件刑期十五年以上的
普通刑事案件刑期五年以上不满十五年的
普通刑事案件刑期不满五年的
短期
⒉按犯罪主体身份划分
政法干部索贿、受贿、枉法裁判、滥用职权犯罪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县以上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
党、政、军、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中职务相当于县、团级以上的干部犯罪案件
(6)
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中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或同等级职称以上人员的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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