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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乙的父亲连夜将其送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右腿骨折。
金乙住院60天,共花去医疗费800多元,其父母因照顾金乙而误工减少收入1600元。
在此案中,金乙所遭受的伤害,完全是由高甲将其推倒造成的,因此高甲的父母应对高甲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尽管金乙的伤害是在幼儿园期间造成的,但幼儿园老师对高甲将金乙推倒根本无法预料,很难认定在这一伤害事故中幼儿园的过错,因此幼儿园对金乙的伤害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而应由高甲的父母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2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类。
违法行为在法律责任的构成中居于重要地位,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
违法行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教育法规定的行为,3行为人有过错,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的不良后果,却希望或放任其发生,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而没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不会发生或自信可以避免,行为人有过错,指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违反教育法的故意或过失,过错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程度是不同的。
在刑事法律关系中过错非常重要。
谁的过失?
!
王某,男,10岁,某小学四年级学生。
去年10月15日早上,班主任老师叫王某去打开水。
由于年龄小,王某只能抱着暖瓶上楼,当他快要上到四楼时,不慎跌倒,左前臂被开水烫伤,经医生诊断创面为2的二度烫伤。
开始时家长以为花上几百元钱换换药就能治好了,没想到创面久不愈合,后来又在沈医附属中心医院做了植皮手术。
术后创面愈合处又出现增生性疤痕,面积约3020平方厘米。
为给王某治疗,家庭已先后花掉数万元。
目前,王某手臂上的疤痕阴雨天奇痒难忍,根据医嘱需要做第二次手术。
过失与故意,2009年5月7日晚八时许,杭州市文二西路,胡斌驾驶跑车将受害人谭卓撞飞大约5米高、摔出20多米远,当场死亡。
7月20日,被告人胡斌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09年6月30日晚,南京市江宁区金盛路,张明宝酒后驾车沿途先后撞倒9名路人,其中5人死亡、4人受伤;
撞坏机动车6辆。
12月23日,被告人张明宝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
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有时民事责任的承担不以过错为前提条件,诸如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的承担。
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适用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
损害事实,行为人,无违法行为,行为人无过错,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损害事实有因果联系,所以,学说上也把无过错责任原则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我国民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承认。
校园伤害学校无过错责任谁承担,今年15岁的小涛是全日制寄宿学校南昌少春中学高一
(2)班的寄宿生。
2001年9月29日下午,小涛在课间和几个同学来到篮球场打篮球,但因为上篮时跳的过高,身体失去平衡,小涛重重地摔在了地上,右腿小腿立即肿了起来。
一起打篮球的同学急忙报告了老师,小涛立即被送往医院急诊医疗,被诊断为右径腓骨骨折,当日便进行了手术。
后经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法医鉴定,小涛的损伤程度为十级伤残。
小涛的父母认为,少春中学是一所封闭管理的全日制寄宿学校,自己的孩子除了双休日回家以外,一周有5天都是在学校生活和学习。
现在小涛在上学期间受伤,说明学校疏于管理,应该负有责任。
于是一方面向学校打报告要求休学一年,一方面要求学校支付小涛的医疗费并退回学费和择校费。
但少春中学认为,小涛的伤是他自己在打篮球时上篮造成的,并没有和其他同学发生碰撞,学校也及时派人将小涛送到医院医治。
在整个过程中学校都不存在过错,所以不承担责任。
至于学费和择校费,学校认为小涛受伤后8个月没有到校学习,也没有办理任何退学和休学手续,应视为自动退学,不予返还。
法院判决:
学校承担无过错公平责任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体育运动中遭受意外损伤可以说是不可避免,但体育运动依然是国家鼓励发展的一项增强人民体质的事业,而且对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的学生尤为重要。
所以不能因为人们执意从事可能带来损伤的体育运动而认定为主观过错。
体育运动的快速、激烈和冲撞性特点容易招致损伤,因而每一名参加者都应该注意运动安全以避免损伤的发生,但也只能是一般注意而非格外注意。
本案原告小涛年满14周岁,完全可以参加篮球运动,而对于发生在极短时间内的运球、投篮等连续性动作中的损伤,小涛不可能预见到,一般人也不能预见,所以小涛对自己受到的伤害不负有过错责任。
篮球运动是自由的集体运动,学校所应该做的是教导而不是监护,是提供符合标准的运动场所,原告无证据证明运动场地有瑕疵而导致小涛受伤,所以少春中学对小涛的损伤亦不承担过错责任。
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小涛的损伤无过错,所以本案适用民法中的无过错公平原则,小涛因损伤产生的损失,双方各承担一半。
遂判决南昌少春中学赔偿小涛1.5万余元。
4有损害事实,有损害事实,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对受害方构成了客观存在的确定的损害后果,有损害事实包括对人身的、财产的、精神的或三者兼有。
5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指二者之间的必然联系,即某一损害事实是由行为人与某一行为直接引起的,二者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学校该不该赔偿?
某校学生正在上体育课,突然雷声大作,老师迅速将学生转移到楼里。
但是,有个别学生行动迟缓,受到雷击,造成一定程度的伤残。
学生家长将学校告上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等共计30万余元。
天灾?
人祸?
2007年5月23日16时34分,重庆市开县义和镇兴业村小学突遭雷击,造成7名小学生死亡,其中5人为六年级学生,2人为四年级学生,年龄最小的10岁,年龄最大的14岁。
44名小学生受伤,其中5人为重伤。
什么原因导致了此次雷击事故?
有关专家分析认为有以下几种可能:
1、该小学位于山包上,位置突出而遭遇雷击;
2、教师房子内部可能有容易导电的电线或者其他金属,引发雷击事故;
3、教室比较陈旧,房盖的横梁腐烂,容易产生白蚁,而白蚁最容易引发雷击。
损害事实,责任主体,违法行为,行为人有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联系,构成要件图解,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是指承担教育法律责任方式的类别。
教育法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违法行为的性质,规定了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三种方式:
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三、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1、违反教育法规的行政法律责任教育行政法律责任是指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但的法律后果。
2、违反教育法规的民事法律责任教育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建立在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基础之上的。
这种法律关系存在于: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
3、违反教育法规的刑事法律责任教育刑事法律责任是指教育刑事法律关系主体违反了刑事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
刑罚是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即教育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是指承担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包括:
(一)惩罚
(二)补偿(三)强制,四、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形式,
(一)惩罚惩罚即法律制裁,是国家通过强制对责任主体的人身、财产和精神实施制裁的责任方式。
惩罚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实现方式。
惩罚(法律制裁)具体包括以下种类:
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违宪制裁,惩罚(法律制裁),1、民事制裁是指依照民事法律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措施。
民事制裁通常是由于侵权或违约引起的,主要内容包括在国家的强制下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等。
2、行政制裁是指依照行政法律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措施。
行政制裁的内容主要有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劳动教养等。
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
行政处罚有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七种形式。
3、刑事制裁是指依照刑事法律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措施,通常称刑罚制裁。
这是一种最严厉的制裁。
我国法律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包括自由刑、生命刑、资格刑和财产刑。
4、违宪制裁违宪制裁是指依照宪法的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违宪责任而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
违宪制裁主要有:
撤销同宪法相抵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罢免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
(二)补偿补偿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或当事人要求责任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形式弥补或赔偿所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式。
补偿包括防止性补偿、回复性补偿、补救性补偿等不同性能的责任方式。
目的主要在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害。
补偿的方式除了对不法行为的否定、精神慰藉外,主要为财产上的赔偿、补偿。
在我国,补偿主要包括民事补偿和国家赔偿两类。
(三)强制强制是指国家通过强制力迫使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主体履行义务的责任方式。
强制的功能在于保障义务的履行,从而实现权利,使法律关系正常运作。
强制包括对人身的强制、对财产的强制。
强制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
强制主要为直接强制,也有代执行等间接强制。
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违宪制裁,惩罚(法律制裁),补偿,强制,补救性补偿,防止性补偿,回复性补偿,归责形式,从教育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内容的角度,相关教育法律责任主体可能承担的责任形式如下:
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是补偿(补救性)。
其实际作法包括:
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履行职务、撤消违法决定、纠正不正当行为、返还权益、赔偿等。
从国内外的教育法律实践看,赔偿是教育行政法律责任的最主要形式之一,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补救措施。
1、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对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我国法律法规尚无制裁性法律责任形式。
镇教委的责任,山东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东孙村幼儿园石老师,在镇教委组织的教学经验交流会上,作了题为“点点细春雨,滴滴润幼苗”的演讲,其中有关于学生小刚的父亲被劳教的举例。
镇教委把此文收入到红烛情一书中,印刷了140套。
小刚父子知道此事后,认为该文编造事实,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将石某和镇教委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精神损失6000元。
张店区法院依法判决:
(1)镇教委收回红烛情一书,消除影响,当面向原告赔礼道歉;
(2)镇教委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元;
(3)被告石某不承担侵权责任(属职务行为);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谁该为中国的教育投入不足负责?
20世纪80年代,我国政府承诺在20世纪末使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达到4%。
二十多年过去了,我国教育经费的实际情况如何呢?
2002年以来,国家预算内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连续下滑:
2002年3.32,2003年3.28,2004年2.79。
据统计,1993年以来的10多年间,各级政府实际少支付的教育经费超过6000亿元。
2003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教育权报告员托马舍夫斯基在考察了中国的教育状况之后说:
“在保证教育权利方面,贵国连非洲的乌干达都不如!
”,行政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有制裁(行政处分)、补偿(补救性)两种形式。
行政处分主要有: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等。
补救性补偿,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8条规定: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2、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河南严肃查处高考作弊事件濮阳11名领导干部受处理,2004年高考期间,濮阳县出现严重的高考违规作弊事件。
6月17日,河南省有关部门向社会通报了对11名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的处理结果。
其中,濮阳县教育部门原3名主要领导被撤消党内外职务;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濮阳县原党政分管领导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并被责令辞去现任职务;
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原濮阳市教育部门3名主要负责人受到政纪处分,并被免去其现任职务;
派驻濮阳县三中考点的巡视组组长被给予行政处分。
(1)学校学校承担的教育法律责任形式多为制裁(行政处罚)、强制。
主要有:
警告、限期整顿、责令停止招生、吊销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
对国家设立的普通全日制学校,一般不宜采取罚款或取谛的处罚形式,对这类学校的处罚不能影响其完成国家教育任务及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也不能因学校和几个人的过错而作的处罚,影响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3、学校及其校长、教师,违规招生被叫停,2009年,河北廊坊华航航空学校在合肥举行招生说明会,向家长宣传其招生政策,在部分媒体刊登了虚假夸大的招生宣传。
安徽省教育厅和合肥市教育局联合开展了对该校在皖招生情况的调查,调查结果认定:
该校在安徽的招生存在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夸大宣传、擅自扩大招生名额、未经批准擅自在皖设立教学点和分校、违规收费等诸多问题。
据此,安徽省教育厅责令该校立即停止在皖违规招生行为,并将该校在安徽违规招生的行为通报河北省教育部门,并上报教育部。
(2)校长校长承担的教育法律责任多为制裁。
对学校校长的法律责任承担形式,可依违法的性质和程度给予相应的行政、民事乃至刑事惩罚,其承担形式有:
取消任职资格、行政处分、刑事制裁等。
辽宁通报14起教育乱收费案件9名校长受处分,辽宁省纪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联合通报了辽宁2008年以来14起教育乱收费典型案件,9名校长、副校长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等处分。
其中较典型的案件有:
鞍山市第三中学违规招收借读生69名收取借读费60.2万元。
给予校长沈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灯塔市西马峰中心学校违规参与商业保险业务等乱收费21.1万元。
给予校长翟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新民市公主屯学校教师杨某组织学生在住宅楼有偿补课。
给予杨某行政记大过处分,取消其三年评优晋级资格,调离教学岗位;
给予校长鄢某行政警告处分。
黑山县教师进修学校副校长兼党总支副书记唐某要求饶阳河中心校等16所学校8434名学生统一征订该校印刷厂印制的校本教材收费5.1万元。
给予唐某党内警告处分。
教育法第73条规定: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对包括校长在内的有关人员给予的刑事制裁性法律责任。
校长挪用教育经费造成校舍倒塌师生死亡,某地一所农村小学的房舍由于年久失修,房舍损坏严重。
上级主管部门为此专门拨付校舍修缮费2万元,而校长张某却把此款挪用,修建自家的房屋。
在一个阴雨天,校舍倒塌,致使三个学生和教师当堂死亡,10人受伤。
案发后,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与玩忽职守罪两项罪名,从重判处张某有期徒刑20年,没收一切非法所得。
教育法第77条规定: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低分上大学的“黑色捷径”,平时考试总分只有200多分的高中生能上正规的一本、二本大学吗?
能拿到本科学位吗?
对于那些知道“体育单招生”这一高考捷径的家长来说,这是个很简单的问题。
尽管他们的孩子平时没有专门练过体育,但只要肯花钱参加一个考前培训班,办到报名需要的“二级运动员证”,就能参加大学的“体育单招”考试了。
单招是一种针对高水平运动员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其报名条件是学生需具有“二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而文化分要求比较低,往往在300分以下,有的专业只要180分。
就这样,许多毫无体育特长的学生手持二级运动员证,顺利通过了报名,参加了考试,被高校合法录取了。
因为学校的招生环节也早被打通了。
(3)教师教师承担的教育法律责任为制裁。
对教师追究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
撤消或取消教师资格、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教师资格条例规定:
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撤消其教师资格,并在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教师法第37条规定:
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对后两项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业没做完教师将学生脸皮撕脱,镇平县涅阳第六小学五年级二班学生郑超群因没有及时完成作业,而被教师郭亚彬撕脱脸皮,急救医生缝合了52针才将撕脱并粘在老师手上的一块脸皮鸡蛋大的脸皮重新缝在郑的脸上。
据镇平县公安局鉴定,郑超群的伤情已构成轻伤。
针对此事,镇平县教育局已通报全县,并做出相关处理:
对郭亚彬进行记大过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镇平县城关镇中心学校校长、涅阳第六小学校长提出批评,并通报全县。
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承担的教育法律责任多为强制、制裁(行政处罚)。
如果其监护对象是处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定年龄段的学龄儿童,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就要对监护对象不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承担法律责任。
4、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我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40条规定: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不送子女上学家长被罚,2001年8月,因经多次动员教育仍不送适龄子女上学,海南三亚市天涯镇360多位学生家长被该镇政府各处以1000元罚款的处罚。
天涯镇政府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屡教不改、今年9月开学后仍不送子女上学的家长,镇政府将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强制那些家长送子女上学。
天涯镇的周副镇长表示,处罚的主要目的是让群众知道他们有送适龄儿童上学接受教育的义务,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其法律责任有制裁、补偿(补救性)、强制。
违反教育经费管理规定的,包括不按规定核拨教育经费、侵占、克扣、挪用教育经费、拖欠教职工工资、不按规定收费等,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非法侵害学校权益的、侵犯教师、学生合法权益的,将依法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
5、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因校方禁止出殡经校园教师遭打,学校被砸,12月8日,福建省连江县官塘中学校园内发生了一起百余村民持枪执棍冲击学校事件。
校园设施遭破坏,8名教师被殴打,其余的教师不得不停课“避风头”,全校760名学生至今有课难上。
当天凌晨,一伙村民在校园内为本村一位姓卢的老人出殡修栈道。
校方认为,此举将扰乱正常教学秩序,便出面干涉。
但卢氏兄弟气势汹汹,扬言“无论怎样,都要从校园过”。
在干涉无效后,校方将此事向镇里汇报。
但官坂镇党委书记陈庆海竟要校方“给他面子,让棺材经过学校”。
当晚10时30分,卢氏兄弟带领百余名村民手持钢管、木棒、左轮手枪突然冲人校园,多名教师顿成棍棒下的“羔羊”,惨叫声不绝。
此事发生后,引起了该市各级党政部门的高度重视。
问题:
本案中,卢氏兄弟、村民及镇党委书记陈应海各应承担什么责任?
(1)卢氏兄弟及村民聚众的积极分子,应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根据其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对其他参加的村民,应根据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给以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3)对镇党委书记陈庆海应给予撤职、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
(4)卢氏及参加的村民应承担教师医疗、学校财产被破坏的民事上的赔偿责任。
6、学生由于学生是特殊的教育法律责任主体,他们既不是工作人员,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对学生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既不能采取一般的行政处分形式,也不宜采用罚款形式。
一般采用纪律处分,如:
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值得指出的是,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是否是追究学生违反教育法律法规义务的责任承担形式,尚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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