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婚姻家庭与继承部分重点归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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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婚姻家庭与继承部分重点归纳
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小朋友和老人合法权益筹划生育
亲属涉及:
配偶(核心地位)血亲(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姻亲
亲系:
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直系姻亲与旁系姻亲
亲等:
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基本单位
国内以“代”作为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基本单位
代数计算:
已身为一代
收养关系成立养子女与养父母其她近亲属也发生拟制血亲关系
养父母死亡养子女与死者其她近亲属仍存在血亲关系
收养解除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均终结血亲关系
继父母子女关系发生条件:
1)继父母与生父母结婚2)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诲关系
继父母子女之间形成拟制直系血亲关系之后继子女与继父母其她近亲属之间并不必然发生拟制血亲关系只有发生事实上抚养关系后才产生否则只是姻亲关系
姻亲关系因婚姻成立而发生国内婚姻法未规定姻亲关系从立法精神来看姻亲关系不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结
婚姻成立条件:
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
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
必备要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男女双方必要达到法定婚龄男22女20
禁止要件:
1.有配偶者2.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3.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疾病
形式要件:
男女双方必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事实婚姻: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现象
无效婚姻:
1.重婚2.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3.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疾病婚后尚未治愈4.未达到法定婚龄(可转化为有效)
无效婚姻宣布机关:
只有人民法院
当事人一方死亡或双方死亡宣布婚姻无效申请应在死亡后1年内提出
对婚姻效力审理不合用调解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可以调解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重婚受害人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补偿
可撤销婚姻:
只有一种因素——胁迫
有权撤销婚姻机关有两个:
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因受胁迫而祈求撤销婚姻只能由受胁迫一方婚姻当事人本人提出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或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该1年不得终结、中断或延长
被撤销婚姻与被宣布无效婚姻法律后果相似
夫妻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制度:
法定财产制和商定财产制法定为主商定为辅商定优先于法定
法定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
属于夫或妻一方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不因婚姻关系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另有商定除外)
商定财产制:
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合用法定财产制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商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懂得该商定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第三人不懂得该商定夫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婚姻终结:
死亡和离婚
离婚:
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国内实行双轨制
登记离婚:
又叫行政离婚双方自愿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查明双方的确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恰当解决
诉讼离婚:
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两个条件:
调解无效(程序性条件)和感情确已破裂(实质性条件)
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经程序不经调解普通不得直接作出离婚判决
感情破裂详细原则: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她人同居
2.实行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
5.其她
一方被宣布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
诉讼离婚限制:
1.现役军人配偶规定离婚须得军人批准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除外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断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祈求除外
离婚法律后果:
1.人身方面:
丧失配偶身份双方均有再婚自由
2.财产方面:
互相抚养义务终结互相间继承权丧失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
因离婚一方实行不当处分行为而祈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为2年自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算
夫或妻一方个人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应当按共同债务解决夫妻双方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诲权利
看望权:
合用于未成年子女特殊状况下合用于宠物
离婚救济方式:
1.经济协助祈求权:
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予以恰当协助
2.经济补偿祈求权:
商定各自所有一方付出较多义务有权向另一方祈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3.离婚损害补偿祈求权:
无过错方有权提出:
1)重婚2)有配偶者与她人同居3)实行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补偿祈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必要在离婚诉讼同步提出损害补偿祈求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批准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补偿祈求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审时为提出损害补偿祈求二审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又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补偿祈求应当受理
当事人在合同离婚时明确表达放弃该祈求或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年后提出不予受理
离婚损害补偿涉及物质损害补偿和精神损害补偿
收养关系成立条件:
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
实质条件:
普通收养关系(不具备特殊性身份):
1.被收养人:
不满14周岁:
1)丧失父母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弃婴和小朋友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2.收养人:
1)无子女2)有抚养教诲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4)年满30周岁5)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6)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3.送养人:
1)孤儿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生父母(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可单方送养配偶一方死亡死者父母有优先抚养权另一方送养必要先征求死者父母意见)
4.当事人须有建立收养关系合意(收养年满10周岁未成年人应当征得其批准)
特殊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是近亲属关系或具备其她特殊身份):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不受如下限制:
1)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2)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3)相差40周岁以上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不受收养人无子女限制
2.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经生父母批准不受如下限制:
1)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2)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3)收养人无子女、年满30岁、有抚养教诲能力、未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4)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3.收养孤儿、残疾小朋友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弃婴和小朋友:
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子女限制
形式条件: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继承:
将自然人于死亡时遗留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她人所有法律制度
继承特性:
1.继承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
2.继承主体是与被继承人生前有特定身份关系自然人
3.继承客体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个人合法财产
4.继承产生财产权利变动后果
继承分类: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有限继承和无限继承本位继承和代位继承
继承权特性:
1.自然人基于一定身份关系享有主体限于与被继承人生前存在婚姻和血缘关系自然人
2.产生基于法律规定或有效遗嘱指定
3.标是遗产
4.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
继承人接受继承意思表达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做出放弃继承权意思表达即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权丧失情形: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无论与否既遂)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她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后来确有悔改体现且被遗弃人、被虐待人生前表达宽恕可不丧失)
4.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侵害缺少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继承人利益并导致其生活困难)
继承权放弃:
必要由本人(法定代理人和法定监护人不得代替)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明示方式作出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放弃继承权行为无效
放弃继承权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时间
继承权保护:
继承权纠纷诉讼时效为2年自继承人懂得或应当懂得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算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不得再提起诉讼(最长诉讼时效)
国内继承法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3.养老育幼、互助互济原则
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原则
法定继承特性:
1.内容来自于法律规定
2.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一定身份关系为前提
3.是对遗嘱继承补充
4.是对遗嘱继承限制
法定继承人范畴: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重要赡养义务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重要赡养义务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养子女与生父母间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养子女与生父母不再互为遗产继承人
继子女与生父母间权利和义务不因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而消除继子女不但与有扶养关系继父母互为遗产继承人并且与生父母也互为遗产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继承权因事实扶养关系而发生
代位继承:
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应由被继承人子女继承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子女晚辈直系血亲继承法律制度
代位继承条件:
1.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被代位继承人为被继承人子女
3.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则其晚辈直系血亲无代位继承权若该代位继承人缺少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可以恰当分给遗产)
4.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子女晚辈直系血亲(自然与拟制均可不受辈数限制)
转继承:
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本该由该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法律制度
转继承条件:
1.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继承人未丧失也未放弃继承权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区别:
1.继承人死亡时间不同
2.继承主体不同
3.性质不同
4.合用范畴不同
遗嘱:
公民生前依法处分自己财产和安排关于事务并于死后生效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特性:
1.单方
2.死后生效
3.由遗嘱人亲自设立不得代理
4.要式
遗嘱形式:
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公证遗嘱:
法律效力最高
自书遗嘱:
必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不得用盖章或按手印代替签名
口头遗嘱:
必要在危急状况下设立危急状况解除后口头遗嘱无效
危急状况:
指遗嘱人声明垂危、突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
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必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人(如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近亲属等)
遗嘱有效要件:
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要意思表达真实
3.遗嘱内容必要合法不得违背法律、社会公德
4.遗嘱形式必要合法
遗嘱无效情形:
1.伪造遗嘱无效
2.遗嘱被篡改篡改内容无效
3.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无效
4.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5.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她人所有财产遗嘱无效
遗嘱效力:
1.数份遗嘱:
有公证遗嘱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无公证遗嘱以最后所立有效遗嘱为准
2.遗嘱人生前行为与遗嘱意思表达相反而使遗嘱处分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某些灭失或所有权转移、某些转移遗嘱视为被撤销或某些被撤销
3.遗嘱人销毁本来所立遗嘱视为撤销遗嘱
4.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撤销、变更必要对新遗嘱进行重新公证
遗嘱继承特性:
1.必要存在有效遗嘱
2.直接体现被继承人意愿是对被继承人自由处分自己财产尊重
3.排斥法定继承不受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份额约束
4.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合用条件:
1.无遗赠扶养合同或不与其抵触
2.遗嘱合法有效
3.遗嘱指定继承人未丧失也未放弃继承权
遗赠:
指自然人以遗嘱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人并于死后生效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特性:
除了具备遗嘱特性外还具备一种独有特性:
受遗赠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和集体若果是自然人则必要为法定继承人以外人
遗赠与遗嘱继承区别:
1.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法律地位不同
2.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范畴不同
3.遗赠受领权与遗嘱继承权标不同(原则上受遗赠人只享有受领权利而不承担清偿义务)
4.权利行使方式不同(受遗赠人应当在懂得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表达到期未作表达视为放弃)
遗赠扶养合同:
指由遗赠人与扶养人订立由扶养人对遗赠人负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将自己财产一部或所有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合同
遗赠扶养合同特性:
1.双方、双务、有偿、诺成性、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2.扶养人不限于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不得作为扶养人有:
法定继承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
3.生前生效与死后生效相结合
4.合用上具备最优先性
遗赠扶养合同效力:
1.遗赠扶养合同订立后扶养人无合法理由不履行扶养义务致合同解除不能享有受遗赠权利其支付供养费用普通不予补偿
2.遗赠人无合法理由不履行致合同解除应偿还扶养人已支付供养费用
遗赠扶养合同与遗赠区别:
1.双方——单方
2.合同——遗嘱
3.双务、有偿——单务、免费
4.生前生效与死后生效相结合——死后生效
效力优先顺序:
遗赠扶养合同>遗嘱、遗赠>法定继承
继承开始时间:
被继承人死亡时
互相有继承关系几种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拟定死亡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均有继承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似推定同步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各自继承人分别继承
拟定继承开始时间意义:
1.是继承人实际获得继承权时间
2.是拟定继承人范畴时间界限
3.是拟定被继承人遗产内容时间界限
4.是继承人选取与否接受继承时间界限
5.是继承权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6.是遗嘱生效时间界限以及拟定遗嘱能否执行时间界限
遗产:
自然人死亡时遗留个人合法财产
遗产特性:
1.时间上特定性
2.内容上总括性
3.范畴上限定性
4.性质上合法性
个人承包应得个人收益属于遗产但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遗产拟定:
先析产后继承
遗产分割原则:
遗嘱继承遗产分派原则:
1.尊重被继承人意思原则
2.保存必留份原则(为缺少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继承人保存必要份额)
法定继承遗产分派原则:
1.普通状况下应当均等原则
2.特殊状况下可以不均等原则: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少劳动能力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2)对被继承人尽了重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继承人可以多分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而不尽扶养义务应当不分或少分4)继承人协商批准可以不均等
3.恰当分派原则:
对继承人以外依托被继承人扶养缺少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得人或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人可以分给恰当遗产(多于等于少于视详细状况而定)
4.保存胎儿继承份额原则:
应当为胎儿保存遗产份额没有保存应从继承人所继承遗产中扣回若胎儿出生后死亡保存份额由胎儿继承人继承若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保存份额由被继承人继承人继承
5.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
6.物尽其用原则
被继承人债务拟定:
必要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欠个人债务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所欠债务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属于家庭共同债务其中属于应由被继承人承担某些属于被继承人个人债务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原则:
1.限定继承原则(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某些继承人自愿偿还不在此限)
2.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嘱原则
3.保存必留份原则(虽然遗产局限性以清偿债务也应保存必留份)
4.连带责任原则(对外连带对内按继承遗产份额比例)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办法:
先清偿债务后分割遗产先分割遗产后清偿债务
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一方面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局限性某些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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