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工商文化注册官园地专刊第8期.docx
- 文档编号:3531154
- 上传时间:2023-05-06
- 格式:DOCX
- 页数:64
- 大小:371.91KB
宁化工商文化注册官园地专刊第8期.docx
《宁化工商文化注册官园地专刊第8期.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宁化工商文化注册官园地专刊第8期.docx(6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宁化工商文化注册官园地专刊第8期
宁化工商文化
注册官园地 (专刊第8期)
宁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0年8月23日
●
编辑:
办公室注册股 法制股●电子邮箱:
nhgsgq@
本期目录
1、登记手册第02-31页
2、他山之石第32-35页
3、疑难探讨第36-39页
4、工作动态第39-42页
【登记手册】
摘要:
日前,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面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持续提升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指导工作水平,有效促进监管理念转变和监管方式创新,制定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办法》(闽工商综〔2010〕317号),现全文摘录如下。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行为,进一步推进行政指导工作业务化、日常化、规范化、长效化,切实做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统一,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面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指导,依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指导,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运用非强制性手段,引导行政相对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遵循合法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公开原则、灵活原则。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实施行政指导,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和管辖范围,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范,不得与国家政策相抵触。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以行政相对人自愿为前提,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指导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采取或变相采取行政强制行为以及其他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手段强迫其接受行政指导。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公平公正实施行政指导,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
在相关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对不同行政相对人应当实施相同或类似的行政指导,不得因行政相对人的非法定因素或其他不相关因素而予以歧视。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依法应当保密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第九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的行政相对人,灵活采取相应的形式实施行政指导。
第十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指导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各部门、各岗位职责,完善主要领导亲自抓、班子成员具体抓、法制部门组织协调、业务部门主导负责、其他部门密切配合,服务窗口、办案部门、工商所具体实施的工作运行机制。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推进行政指导工作领导小组是实施行政指导的领导机构,负责行政指导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法制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相关职能部门是实施行政指导的具体工作机构,具体指导和执行与职能职责有关的行政指导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部门是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行政指导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
第十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流通监督管理、企业注册、企业监督管理、市场规范管理、广告监督管理、商标监督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注册、检查办案等业务部门是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主导部门,具体负责承担拟定本业务口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计划、梳理细化本业务口的各项行政指导工作制度、组织实施等工作,应当做到推进行政指导工作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末有总结,每半年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行政指导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服务窗口、办案部门、工商所是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主要实施部门,负责行政指导工作的贯彻实施和日常落实,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所属业务部门汇报工作情况。
行政指导实施部门应按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做好有关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公室、人教、监察、财装、信息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依照相关规定认真抓好政务督查、绩效评估、宣传报道、培训教育、经费及信息技术运用及其他相关工作,为深入持续开展行政指导提供有效的工作支持。
第三章适用范围
第十六条行政指导应当贯穿于工商行政管理全部业务工作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履行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商标知识产权保护和广告监管、禁止传销与规范直销等职能过程中可以普遍适用行政指导。
第十七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发挥主导作用,梳理、完善本部门业务岗位行政指导的事项、步骤、方式,自觉运用行政指导履行职能工作,并加强对基层行政指导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
第十八条可以适用行政指导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事项:
(一)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规范直销监管;
(三)规制垄断行为;
(四)其他职权内可以适用行政指导的事项。
第十九条可以适用行政指导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事项:
(一)指导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
(二)指导消费者开展具体维权工作;
(三)在调解消费纠纷时对经营者进行指导教育;
(四)指导流通领域的经营者加强商品质量管理;
(五)其他职权内可以适用行政指导的事项。
第二十条可以适用行政指导的食品流通监督管理事项:
(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二)指导相关企业市场准入;
(三)其他职权内可以适用行政指导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可以适用行政指导的企业注册事项:
(一)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类事务;
(二)企业年检类事务;
(三)个体工商户验照类事务;
(四)股权出质类事务;
(五)其他职权内可以适用行政指导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可以适用行政指导的企业监督管理事项:
(一)无照经营监管;
(二)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违反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的监管;
(三)其他职权内可以适用行政指导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可以适用行政指导的市场规范管理事项:
(一)规范市场交易行为;
(二)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
(三)规范农资市场经营行为;
(四)合同帮农、经纪活农事项;
(五)其他职权内可以适用行政指导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可以适用行政指导的广告监督管理事项:
(一)指导相对人依法取得广告行政许可;
(二)指导相对人依法发布广告;
(三)指导相对人建立健全广告工作制度;
(四)其他职权内可以适用行政指导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可以适用行政指导的商标监督管理事项:
(一)指导相对人进行商标注册;
(二)指导相对人实施商标品牌战略;
(三)指导相对人规范使用商标;
(四)指导相对人建立健全商标制度;
(五)其他职权内可以适用行政指导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可以适用行政指导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事项:
(一)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类事务;
(二)企业年检类事务;
(三)企业监督管理类事务;
(四)其他职权内可以适用行政指导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可以适用行政指导的检查办案事项:
(一)案前行政指导,包括市场准入预警、规范经营预警等;
(二)案中行政指导,包括办案过程的告知、处罚结果的说理、轻微违法的告诫;
(三)案后行政指导,包括案件回访、案件答疑、案件执行等;
(四)其他职权内可以适用行政指导的事项。
第四章实施方法和指导方式
第二十八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通过实施即时行政指导和项目行政指导等开展行政指导工作。
第二十九条即时行政指导,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法定职责和管辖事务范围内,根据管理需要或为满足行政相对人简单的行政指导需求,通过口头、电话、短信、文书等简便合理的形式当场实施的具体行政指导行为。
第三十条项目行政指导,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法定职责和管辖事务范围内,根据某一方面工作职能和管辖事务实施的行政指导行为。
项目行政指导可分为一般项目和重大项目。
一般项目行政指导,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单个或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对相对人或某一领域、行业不产生重大影响的具体行政指导。
重大项目行政指导,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项实施的涉及不特定行政相对人的抽象行政指导,或立项实施可能对特定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在一定区域或相关行业中产生重大影响的具体行政指导。
第三十一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职权主动或者依行政相对人申请实施行政指导。
对依申请而为的行政指导,行政相对人有权补充、变更或撤回申请。
第三十二条行政相对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实施行政指导应提交书面申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权和管辖范围的,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权和管辖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其他不适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第三十三条在符合实施行政指导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不同的行政指导对象和项目,采取灵活的指导方法,也可针对特定行业或特定行为、特定对象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指导。
(一)建议。
为规范行政相对人行为,就工商行政管理领域相关问题向行政相对人提出引导性、倾向性意见供其参考;
(二)辅导。
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与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相关的帮助和支持;
(三)提醒。
就行政相对人容易疏忽的工商行政管理相关事项进行提示;
(四)规劝。
就容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劝告、预警;
(五)示范。
通过推荐、评价等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合法、规范经营;
(六)公示。
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并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有引导性的参考。
(七)其它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指导方式。
第三十四条行政指导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电子数据等其他形式。
第三十五条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行政指导的目的和对象,自行决定指导的内容、采取的方式、形式,但不得与有关立法精神、原则和规则以及法理相冲突。
第三十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实际和特点,统筹兼顾、适时灵活地将行政指导与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方式相统一,以促进职能到位和提高执法效能,有效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第五章实施程序
第一节即时行政指导
第三十七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在巡查监管、执法办案和注册登记、消费维权等业务工作中,结合实际开展即时行政指导工作。
第三十八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通过提醒、规劝、建议、辅导等方式,直接解答行政相对人对有关事项的咨询,现场引导行政相对人正确办理工商事务,当场纠正行政相对人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苗头或倾向,以及即时指导行政相对人守法规范经营,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十九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即时行政指导的对象,可以是已经登记注册的内、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也可以是消费者、准备办理工商登记的准市场主体、相关行业协会、群众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四十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窗口及12315岗位工作人员、基层工商所段(片)长以及其他一线执法人员是即时行政指导的主要实施人。
第四十一条即时行政指导的形式可以为口头、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也可以使用相关文书进行书面指导。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作各类即时行政指导格式文书。
第四十二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即时行政指导登记簿,做好即时行政指导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四十三条在实施即时行政指导过程中,发现可以转为开展一般项目行政指导进行多次指导的,应当转为开展一般项目行政指导。
第二节一般项目行政指导
第四十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一般项目行政指导,应当经该项目所涉及的业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合实际情况,适时灵活地采取本节规定的步骤实施。
第四十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调查了解,认为需要实施行政指导的,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指导的目的、内容、理由、依据、实施者等事项,与有关行政相对人进行商谈、协商或其他方式的交流,以取得理解和配合。
对于需要行政相对人事先作相应准备的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应当提前告知行政相对人,并给予行政相对人合理的准备时间。
第四十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得到行政相对人同意并在其协助下进行。
实施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有权了解实情、陈述理由、提出意见,行政机关对此应作出解释或说明理由。
第四十七条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与行政相对人共同对该指导项目进行专门调研,拟订实施方案,提供相关示范文本。
第三节重大项目行政指导
第四十八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重大项目行政指导,适用本节规定。
第四十九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体实施重大项目行政指导的机构(下称提议机构)认为需要实施重大项目行政指导的,应当对实施该项目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项目实施后可能对行政相对人经济利益、社会效益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实施过程可能中遇到的问题和对策等先行分析,审议后,方可决定是否立项实施。
审议应当形成审议报告,包括审议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审议经过、审查讨论情况、审议结论和建议等内容。
第五十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重大项目行政指导,应当填写立项审批表,并附审议报告。
属抽象行政指导的,同时附上行政指导文件草稿和实施方案、指南、意见等相关的材料,文件草稿应尽可能规定行政指导的相关事项,重点是指导对象、内容、条件、手段、步骤、注意事项等,以使行政指导具有可操作性;属具体行政指导的,同时附上工作方案。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负责审查行政指导立项申请。
在接到提议机构的立项申请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对立项申请认真研究,认为符合重大项目行政指导立项条件的,应提出同意立项意见,由本级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认为不符合立项条件的,应提出具体理由,并告知提议机构。
提议机构与法制机构就有关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局推进行政指导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十一条重大项目行政指导应当经批准立项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重大项目行政指导经批准决定实施的,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属于具体行政指导项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业务机构和派出机构依照本章第二节之规定实施;
(二)属于抽象行政指导项目的,参照《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或一定范围的行政相对人公布,以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和复制。
第五十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实施的重大项目,原则上都应按照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进行评估。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工作实际,可对必须评估的情形作具体规定。
第四节特别注意规则
第五十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以实施行政指导为由,不实施依法应当实施的行政处理行为,不得以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指导为由,加重行政处罚。
第五十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等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不得以实施行政指导为由,不遵守依法应当遵守的步骤、顺序、方式、形式和时限。
第六章项目评估
第五十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需要对已实施的重大项目行政指导进行评估的,由上级业务部门或同级法制机构提出项目评估建议和组织评估小组的意见,由本级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成立由有关专家(学者)、部门领导以及工作人员等组成的项目评估小组,确定评估小组组长。
第五十七条行政指导评估的对象和范围可以有:
(一)抽象行政指导项目的前期立项、中期实施、后期效果;
(二)具体行政指导项目实施的质量、效果、影响;
(三)促成行政相对人事业发展、增进其合法利益的成果;
(四)推动区域或行业进步的成果;
(五)促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以有利于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和信用体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
(六)其他与行政指导工作有关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行政指导评估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一)书面问卷调查;
(二)计算机网络调查;
(三)实地考察;
(四)召开由有关代表共同参加的座谈会;
(五)就专门性问题向有关专家、学者咨询;
(六)征求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社会团体的意见;
(七)就特别需求对行政相对人进行重点考察、重点追踪;
(八)其它行之有效的方法。
行政指导评估根据不同的评估对象和需求,可以采用不同的评估指标和方法。
第五十九条评估小组根据行政指导评估项目的需求,在对评估范围、评估对象及评估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咨询和必要研究分析后,确定评估目标,制定评估方案,报本级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评估。
第六十条评估小组需要向实施单位收集汇总评估项目相关材料的,有关单位应当向项目评估小组提供与该项目相关的详细资料,配合好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
第六十一条评估小组应根据评估方案确定的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认真采集、整理评估数据信息,对各项指标进行全面评估、评分、评定等级等,并深入分析、讨论,形成初步评估意见,撰写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由评估小组组长签字后,同时附上评估方案及其他相关材料,报本级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六十二条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指导评估项目;
(二)评估目的、范围和简要说明;
(三)评估报告的适用时间及适用范围;
(四)评估方法;
(五)评估说明;
(六)评估结论;
(七)重大事项声明;
(八)评估小组组长签名。
评估结论按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类确定。
第六十三条评估报告下达后,被评估单位应当按照评估报告及相关意见执行。
第六十四条行政指导评估涉及合法性问题的,按照本办法第七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督查考评
第六十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指导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评,将行政指导工作作为绩效评估和评先评优工作的重要指标,促进行政指导与履行工商职能的有机融合。
第六十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指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实施行政指导行为是否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
(二)实施行政指导行为的内容是否存在违背法定依据或政策依据的情形;
(三)实施行政指导的过程、步骤、方式、形式和手段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实施行政指导行为是否采取或变相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其他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理行为;
(五)是否以实施行政指导为名,代替依法应予作出的行政处理行为;
(六)是否以实施行政指导为由,不遵守依法应当遵守的行政程序;
(七)实施行政指导行为是否非法收费、是否非法牟利;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需要监督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七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指导行为进行绩效考评的形式和内容:
(一)综合考评:
由上级机关或推进行政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主要考核是否制订年度工作方案、开展培训、完成行政指导项目、宣传报道、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及其他行政指导总体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
(二)业务考评:
由业务部门负责,主要考核对口业务部门是否梳理和完善行政指导工作事项、是否对口实施即时行政指导或项目指导、是否将行政指导纳入业务工作绩效考评范畴、是否开展对口督查考评及其他行政指导业务工作情况。
第六十八条行政指导督查采取推进行政指导工作领导小组督查、上级业务部门业务督查以及本级业务部门(含派出机构)自我督查三者相结合的形式。
第六十九条行政指导督查考评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纳入综合性执法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
(二)由各业务部门融入日常业务督查;
(三)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指导项目进行审查;
(四)对重大行政指导项目进行评估;
(五)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抽查;
(六)其他方式。
第七十条上级机关、本级法制机构及其他拥有监督职权的机构在对行政指导行为进行监督过程中可以查阅、复制与被监督行政指导行为有关的档案资料,可以向业务机构及承办人员了解有关情况;被查询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完整提供有关资料,据实作出答复。
第七十一条上级机关、本级法制机构及其他拥有监督职权的机构在督查时,发现具体实施的行政指导行为确有错误或实施机构不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实施行政指导机构提出纠正意见,具体实施行政指导的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纠正,并通知有关的行政相对人。
第七十二条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报送备案的行政指导文件进行审查。
发现行政指导文件违法或不当的,应当作出责令纠正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由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七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0年6月30日印发
摘要:
企业名称登记工作一直以来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针对这一情况,省工商局下文明确企业名称登记的几个问题,现全文摘录,供大家在工作中参考。
省工商局关于明确
企业名称登记的几个问题
1.冠省名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发现的问题
(1)企业通过外网申报冠省名转内网后,当地登记机关受理人员未签注受理意见,直接上报省局。
(2)企业通过内网直接申报冠省名时,受理意见不规范,建议规范表述为:
经查无重名,同意受理;调整登记事项的,建议表述为:
同意调整XXX(事项)。
(3)变更名称中的字号,未在受理意见中注明原企业名称已使用满一年,有的受理人员明知原企业名称使用未满一年仍坚持上报或签注的受理意见故意使用模糊性语言。
(4)部分企业经营范围第一项目与名称中的行业表述不一致,且未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范表述,一般经营项目与许可经营项目未分开填报。
(5)已核准登记后的企业因减少注册资本,导致其注册资本不再符合原所冠行政区划条件的,未及时要求企业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2.关于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问题。
(1)目前,工商总局仅将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变更为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变更的预先核准受理权限,委托给福建等部分省工商局办理;申请变更为无行政区划名称的申报受理程序,类似冠省名的企业名称进行操作,省工商局将申报的相关信息转报给工商总局的同时先将名称作退件处理,待工商总局核准后再通知辖区登记机关再次上报名称信息,并通知企业提交书面的名称变更申请报告和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材料,到省局领取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2)新设立登记的企业名称使用无行政区划的,企业申请人应直接向工商总局申请;企业凭工商总局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当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将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录入业务软件上报省工商局备案后再进行设立登记操作。
(3)名称为无行政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宁化 工商 文化 注册 园地 专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