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热水器外观检验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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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热水器外观检验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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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热水器外观检验标准
电热水器外观检验标准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热水器产品的外观质量,检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的电热水器产品的外观验收。
二、引用标准
GB191包装贮存图示标志
GB2828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6388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三、名词术语
3.1主要表面
电热水器正常安装状态下,丝印面(正面)、两侧端面、上、下面
3.2非主要表面
电热水器是指挂壁面。
3.3内部表面
电热水器是指内胆内壁。
四、检验方法
4.1表面分类:
4.1.1检查面-指产品能看见的表面,它包括正面、侧面和底面三个表面。
4.1.2正面-指在最经常能被看到的主面。
4.1.3侧面-指要在某种方向的视线才能看到的表面。
4.1.4底面-指很少被见到或要在拆装时才能见到的表面。
(如图所示):
4.2检查条件:
4.2.1环境光亮度应在600-1000LUX的光线,且光源应高于检查者的头部。
4.2.2环境四周不能有反光面。
4.2.3人眼与被测的零件的距离应保证在40cm,且与检测零件的角度为45°,(如图所示)
5.3检查范围时间如下:
检测面
正面
侧面
底面
时间
10秒
5秒
5秒
五、电热水器外观验收要求
5.1主要表面
a.外观应平整、光亮,色泽均匀,漆层牢固,无流挂、斑痕、皱纹、剥落、碰凹、划伤等不良;
b.各处无泡料外漏;
c.外壳与上下盖间隙不超过0.5mm,外壳与挡泡圈间隙不超过1mm;
d.进出水管螺纹完好无缺,无锈点,与安全阀、混水阀配合良好,并安装到位,油漆均匀;
e.塑料件的表面应光滑、色泽均匀,无明显色差,无明显的斑痕、划痕及凹缩;
f.压筋间隙不超过0.8mm;
g.丝印清晰,颜色、位置正确
5.2非主要表面
a.外观应平整、光亮,色泽均匀,漆层牢固,无明显流挂、斑痕、皱纹、剥落、碰凹、划伤等不良;
b.其喷涂沙粒不超过3处,每处面积不大于1mm2,相距大于200mm;
c.划伤不超过2条,长度不超过10mm,不能有明显的手感;
5.3内部表面
a.内胆表面应光滑、无裂纹、机械损伤、铁锈等不良,不得有焊渣突出、虚焊等严重的焊接不良,桶身与上下两封头压合处缝隙应密实,压合应到位,无缝隙。
a.进出水管的螺纹联结处不应有焊渣。
六、缺陷判定标准:
以下判定标准只用于正面检查,而侧面检查缺陷大小及数目在正面的基础上×2。
对于底面的检查缺点大小及数目在正面的基础上×3,夹水纹及变形除外。
对不影响装配的底面不作严格要求。
检查判定中“接受”代表此缺点状态可接受;检查判定中“严重(MA)”代表此缺陷状态按AQL1.0来检验判定;检查判定中“轻微(MI)”代表此缺陷状态按AQL4.0来检验判定。
6.1塑胶件外观检查标准如下表:
项目
缺陷名称
缺点状态
检查工具
检查判定
01
顶白
顶白允许数目≤1处,直径≤0.7mm可接受,顶白数有2-3处,直径在0.7-1.0mm间,间距在0-100mm判MI
超出以上要求则判为MA
目视
平尺测量
接受(AC)
轻微(MI)
严重(MA)
02
颜色
不符合样板或规格要求
与样板规格相符但颜色有偏差
目视
样板对比
严重(MA)
轻微(MI)
03
拉伤/拉白
允许数目≤1处,长度<2mm,宽度<0.5mm可接受,拉伤/拉白数有2-3处,长度在2.0-4.0mm间,宽度在0.5-1mm间判MI
超出以上要求则判为MA
目视
平尺测量
接受(AC)
轻微(MI)
严重(MA)
04
料花
允许数目≤1处,长度<1mm,宽度<0.5mm可接受。
,料花处数2-3处,长度在1.0-3.0mm间,判MI,
超出以上要求则判为MA
目视
平尺测量
接受(AC)
轻微(MI)
严重(MA)
05
气纹
允许数目≤3处,长度<5mm,宽度<1mm可接受。
,气纹处数4-5处,长度在5-10mm间判MI
超出以上要求则判为MA
目视
平尺测量
接受(AC)
轻微(MI)
严重(MA)
06
走胶不满料
可见表面的轻微缺胶,且影响装配判MI
可见表面的轻微缺胶,且不影响装配判MA
目视
实物检测
严重(MA)
轻微(MI)
07
变形
轻微的变形,变形量<1mm,可接受。
轻微的变形,变形量在1-2mm,不影响装配判MI
严重的变形,变形量>2mm,影响装配判MA
目视
实物检测
接受(AC)
轻微(MI)
严重(MA)
08
脏污
允许数目≤1处,长度<3mm,宽度<1mm可接受。
,脏污处数2-3处,长度在3-10mm间,判MI,
超出以上要求则判为MA
目视
平尺测量
接受(AC)
轻微(MI)
严重(MA)
09
水口处理
水口需削平不能刮手无削伤产品缺陷可接受
水口未削平有轻微刮手,但不伤害人体判MI
水口锋尖严重的伤手,并有削伤产品缺陷判MA
目视
实物检测
接受(AC)
轻微(MI)
严重(MA)
10
批峰(修剪)
批峰高度<0.3mm,不锋利对人不造成伤害,不影响装配
高度在0.3-1mm,有刮手但不影响装配判MI
高度>1mm,有刮手但影响产品的装配判MA
目视
实物检测
接受(AC)
轻微(MI)
严重(MA)
11
批伤(修剪伤)
允许≤1处,长度<5mm,宽度<0.2mm,深度<0.3mm
处数2-3处,长5-8mm,宽0.2-0.5mm,深0.3-0.4mm判MI
超出以上要求则判为MA
目视
平尺测量
接受(AC)
轻微(MI)
严重(MA)
12
刮花
数目≤1处,长<5mm,宽<0.2mm,深<0.2mm可接受
处数2-3处,长5-10mm,宽0.2-0.3mm,深0.2-0.3mm间,判MI
超出以上要求则判为MA
目视
平尺测量
接受(AC)
轻微(MI)
严重(MA)
13
凹、凸痕、斑点
数目≤2处,直径<0.5mm,间距≥100mm可接受
处数3-4处,直径在0.5-2mm,间距≥100mm,判MI
超出以上要求则判为MA
目视
平尺测量
接受(AC)
轻微(MI)
严重(MA)
14
缩水(签板存在除外)
数量≤2处,面积≤4mm2,深度≤0.1mm可接受
数量>3处,面积>4mm2,深度>0.3mm判MI
目视
平尺测量
接受(AC)
轻微(MI)
15
夹水纹(签板存在除外)
数量≤2处,长度<5mm,宽度<0.3mm,可接受
数量≤4处,长度>5mm,宽度>0.3mm,判MI
目视
平尺测量
接受(AC)
轻微(MI)
16
杂质、冷胶、混色
数目≤2处,直径≤0.2mm,间隙≥100mm可接受
数目>2处,直径>0.2mm间隙<100mm判MI
目视
平尺测量
接受(AC)
轻微(MI)
17
光泽阴影
表面光泽度与样板规格有轻微不符,可接受
光泽度与样板规格严重不符,判MI
目视
样板对比
接受(AC)
轻微(MI)
18
若有(丝印)
按18-21项检验
漏印/缺少字体或图案/倾斜/字体不齐判MA
目视
样板对比
严重(MA)
19
丝印偏位
整体文字内容偏位<0.5mm可接受
整体文字内容轻微偏位量在0.5-2mm间判MI
整体文字内容严重偏位>2mm判MA
目视
平尺测量
接受(AC)轻微(MI)
严重(MA)
20
丝印颜色
不符合样板或规格要求
与样板规格相符但颜色有偏差
目视
样板对比
严重(MA)
轻微(MI)
21
丝印附着力
酒精试验:
用约500g作用力来回匀速擦试15次,轻微脱落或变色判MI,若丝印内容脱落判MA。
用3M胶纸600或80
型号,粘在丝印内容上,以90度的角快速拉起,重复操作3次要求丝印内容无损坏,若有轻微脱落或变色判MI,若有严重的脱落判MA。
目视
75%酒精
白布
3M胶纸
接受(AC)
轻微(MI)
严重(MA)
6.2喷漆产品外观检查标准
项目
缺陷名称
缺点状态
检查工具
检查判定
01
喷涂露底/生锈
喷涂表面未喷涂到位有露底缺陷
表面喷涂后有起泡或者脱层缺陷
产品表面有生锈缺陷
目视
实物检测
严重(MA)
02
划伤
喷涂表面划伤有≤1处,长度<5mm,宽度<0.5mm,间隔距离要>50mm如此轻微划伤可接受。
若划伤数量在2-4处,长度在5mm-10mm间,宽度在0.5-1mm,判MI
超出以上要求则判为MA
目视
平尺测量
接受(AC)轻微(MI)
严重(MA)
03
颜色
不符合样板或规格要求
与样板规格相符但颜色有偏差
目视
样板对比
严重(MA)
轻微(MI)
04
碰花
碰花数量≤2处,碰花长度<5mm,宽度<0.5mm,间隔距离要>50mm如此轻微碰花可接受。
若碰花数量在3-4处,长度在5mm-10mm间,宽度在0.5-1mm间则判MI
超出以上要求则判为MA
目视
平尺测量
接受(AC)
轻微(MI)
严重(MA)
05
麻点及杂色点
表面色/麻点数量在2-4处,直径在0.5-1mm间,间隔距离在50-100mm间判
表面色/麻点数量>4处,直径>1mm,0.5间隔距离>100mm判
目视
平尺测量
轻微(MI)
严重(MA)
06
凹凸点
产品表面凹凸点直径<1mm,深<0.5mm可接受
直径在1-2mm间,深度在0.5-1mm间则判MI
直径>2mm,深度>1mm以上则判MA
目视
平尺测量
接受(AC)
轻微(MI)
严重(MA)
07
附着力测试
用划格器进行划格为1X1mm小方格,再用3M胶纸进行附着力测试,要求无涂层无脱落现象,若不符判
划格测试
3M胶测试
严重(MA)
08
涂层硬度测试
用硬度为2H铅笔,以450角方式后在测试板上,以1mm/秒的速度向前划动,划出5条15mm的划痕,要求涂层无损伤,若不符判
目视
铅笔测试
严重(MA)
6.3五金件外观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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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热水器 外观 检验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