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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乐场财务管理规定
财务管理规定
3.1财务支出管理办法
成都欢乐谷旅游分公司财务支出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财务支出,确保分公司资金的安全、高效运作,进一步明确各项财务支出的责任和权利,特制定本办法。
(二)财务支出实行联签责任制。
公司授权分公司总经理会同分公司财务总监共同掌握所有财务支出事项的最终审批权,其他人员依照本办法负责有关财务支出事项的申报、审核及授权审批。
(三)一切财务支出应按“先计划、后支出”的原则,实行预算控制。
预算内财务支出原则上由分公司总经理审批,预算外财务开支应向公司申请调整预算,经批准后方可支付。
二、预算管理
(一)分公司应编制年度经营预算,每年年末编制下一年度经营预算。
经营预算包括收入预算、运营成本费用预算、期间费用预算、固定资产购置预算等。
(二)经营预算实行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办法编制。
各职能部门负责根据分公司的经营目标,结合具体市场情况,编制本部门的业务预算,报主管领导审核后,送分公司财务部综合汇总,提交由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拟订,报公司审批后,由公司总经理签发执行。
(三)因经营情况变化确需对经营预算进行调整,由主管部门根据业务变化情况提出切实的预算修订方案,并按预算审批程序,报公司审批后修正原经营预算。
三、经济合同的审批
(一)除日常费用及零星采购外,对外的各项经济业务原则上应签署经济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办理付款手续。
(二)经营预算内签署的经济合同,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下同)的由分公司总经理审批;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报公司审批。
(三)经营预算外的经济合同应报公司按有关规定审批。
(四)办理经济合同的具体审批程序见《成都华侨城欢乐谷旅游分公司财务支出审批权限一览表》。
(五)业务主办部门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并按《合同付款呈批表》规定的程序,办理合同付款呈批手续。
四、财务支出审批
(一)财务支出包括期间费用支出、税金支出、商品采购、运营材料采购、其他运营成本费用、固定资产支出、其他财务支出七大类。
(二)财务支出按“先报批后支出”的原则,由主办部门按《成都欢乐谷旅游分公司财务审批程序及权限一览表》规定的权限,办理报批手续。
五、附则
(一)本规定经公司批准后,从2008年xx月xx日起执行。
(二)本规定由分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3.2员工境内差旅费开支管理规定
员工境内差旅费用开支管理规定
本着合理规范,节约开支的原则,结合公司业务拓展的需要和物价水平的实际情况以及上级有关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出差申请及审批
(一)员工出差严格按照《成都欢乐谷员工出差申请流程》执行。
(二)公司员工出差两天以内(含两天)并且出差费用预算5000元(含5000元)以内的,须报经分管领导及财务分管领导批准;两天以上或费用预算在5000元以上须报经总经理批准。
(三)出差人员须填写《员工出差申请表》,报经领导批准后,凭此表办理借款及报销手续,报销手续按财务支出审批权限呈批,并在出差返回后7个工作日之内办理。
二、出差费用支出及标准
出差人员住宿费、城际交通费、伙食补助等实行限额控制、部分包干办法,具体开支标准如下:
(一)住宿费、城际交通费
1、员工境内出差住宿费、城际交通费标准如下:
费用项目
人员级别
住宿费(元/天·人)
城际交通费
同性2人
标准
单人
标准
轮船
飞机
火车
其他
交通
工具
省外
省内
总经理副总经理
以及相当职务人员
按实报销
按实报销
一等舱
经济舱
软卧
软席
部门负责人以及
相当职务人员
300
400
二等舱
经济舱
硬卧
软席
其他人员
200
300
三等舱
经济舱
硬卧
硬席
2、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地的住宿费标准在上述相应基础上增加100元。
3、住宿费、城际交通费在限额内凭发票实报实销。
4、除公司领导外,公司员工出差,一般只允许报销三星级或以下星级酒店的住宿费。
5、不同职务级别的人员出差,住宿费、城际交通费经公司领导同意后可按职务级别高的标准报销。
6、由公司负责统一安排行程、住宿的出差人员不得再报销城际交通费和住宿费。
(二)伙食补助及其他补贴(含通讯费、出差地市内交通费、洗衣费等)
1、出差人员伙食补助和其他补贴,不分途中或住勤,均按以下标准包干开支:
单位:
元/天·人
人员级别
伙食补助
其他补贴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相当职务人员
120
80
其他人员
90
60
2、在发放上述补贴后原则上不再报销任何餐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
如根据需要确需其他开支的,在出差前填写《员工出差呈批表》时予以预算,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
3、因公外出参加研讨会、培训、考察、参观等出差,组织方收取的费用不含伙食费的,可领取伙食补助;其他费用原则上不得报销,经总经理同意后可报销其他费用的不得领取其他补贴。
4、外派员工回深圳出差,原则上不得领取任何补贴,实际发生的费用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报实销。
(三)员工因工作需要邀请外单位人员一同出差,共同发生的费用(住宿费、城际交通费、招待费等)经领导批准实报实销后,不得再另行报销住宿费、城际交通费和领取伙食补助,只限领取其他补贴。
三、本规定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3.3银行支票印鉴管理办法
成都天府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欢乐谷分公司
银行支票印鉴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规范使用银行印鉴,保障公司资金的安全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银行印鉴的定义
(一)本办法所称银行印鉴(以下简称印鉴)专指公司向有关银行办理收付款结算业务时,按规定在相关银行收付凭证上加具的印章或签名,包括一枚公章(财务专用章)、三枚私章(法人代表印章、总经理印章和财务总监印章)及总经理签字。
(二)印章是公司授权刻制的专门向银行办理收付款业务的法定依据,应视同公司的财产管理,与印鉴本人无关。
三、印章保管
(一)印章由财务总监、财务部经理和出纳三人分别掌管,其中,总经理印章由出纳员掌管,法人代表印章和财务总监印章由财务总监掌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经理掌管。
(二)负责掌管印章的人员不得相互委托代管印章,不得委托非本公司正式职员代管,如确需由其他人暂时代管的,须经总经理或董事长同意。
(三)经管人员应妥善保管印鉴,印鉴应放在有锁的抽屉里,有保险柜的应锁入保险柜内保管,未经总经理或董事长同意,不得携带印鉴外出。
四、印鉴的设定、启用与变更
(一)银行印鉴按金额大小分两级设置,凡付款金额在20000元以内(含20000元)的,印鉴设定为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总经理章和财务总监章共四枚印章;超过20000元的,总经理印鉴改为总经理亲笔签字印鉴。
(二)公司在各开户银行预留的银行印鉴,财务部应预留印鉴式样并妥善保管。
(三)印鉴设定后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由公司财务部提出,报财务总监并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印鉴的使用范围
(一)使用成套印鉴时,必须严格按银行的有关要求使用,不得超越印鉴的使用范围。
(二)因其他业务需要单独使用财务专用章的,应报财务总监批准。
(三)法人代表印章和总经理印章除用于银行印鉴外,不得挪作其他用途,因公司业务需要必须使用上述印章的,应征得财务总监同意。
六、印鉴保密
(一)印鉴的样式属于公司秘密,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
(二)有关票据或单证加具印鉴后,应由出纳员或公司其他财务人员直接送交有关银行;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代办付款票据,或将加具印鉴的银行支票直接送交收款人,或公司业务人员须携带支票外出采购的,必须写明对方单位名称、金额、用途等,经财务总监批准后方可由他人代为办理。
七、使用规程
(一)支付款凭证(含背书付款)
1、出纳员根据公司批准的付款业务内容和有关规定,正确填开银行付款凭证(包括支票、贷记凭证、汇票、电汇单等)。
2、银行付款凭证金额在二万元以下(含二万元)的,由出纳员加具总经理印章,经财务经理审核并加具财务专用章后,送财务总监加具法人代表印章和财务总监印章后送交银行付款。
3、银行付款凭证金额在二万元以上的,由出纳员交财务经理审核加具财务专用章后,送财务总监加具法人代表印章和财务总监印章,呈总经理签名确认后送交银行付款。
(二)收款凭证
公司收到付款人转来的收款凭证经审核无误后转入公司帐户,如需加具印鉴按银行规定办理收款。
(三)印鉴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由负责掌管印鉴的人员直接办理有关使用手续。
八、附则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财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3.4资产管理办法
成都天府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欢乐谷分公司
资产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司的资产管理,结合公司前期建设期间的实际情况,对货币资金、应收预付账款、固定资产等三类资产,制订相应管理办法。
一、货币资金管理
(一)现金
1、过夜库存现金限额为人民币5,000元。
2、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3、不准利用本单位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4、不准将本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5、不准将私人现金存入公司保险柜,也不准将库存现金存放在公司保险柜以外的地方过夜。
6、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确需用现金的,以每人每次10,000元为限,超过此限者须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7、工程款不准用现金支付,个别零星维修工程确需用现金的,按照《财务支出审批权限一览表》办理。
8、出纳应每天对现金进行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二)银行存款
1、银行印鉴管理参照《银行支票印鉴管理办法》。
2、一万元以上公司之间的结算原则上必须通过开户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3、坚持“谁的钱进谁的账”的原则,不得办理“代收代付”款项,如确需办理“代收代付”款项的需报总经理审批。
4、对收入来源不清的资金要及时清查,对一时无法查明来源的可暂挂往来账,一经查明来源,应办理相应手续或退回付款单位的原账户,不得转入其他单位账户。
5、每月对银行账户进行核对,查清未达账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账实相符。
(三)有价证券
公司有价证券应按证券类别建立台账,并指定专人保管,按月对有价证券进行盘点,保证账账、账证相符。
二、应收、预付账款管理
(一)严格将不同内容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分类核算,正确反映、监督各类短期债权的发生及回收情况。
(二)由专人对应收及预付款项进行管理,及时对款项进行催收,尽可能避免坏账的发生。
(三)定期与往来单位核对应收、预付款项,编报往来对账情况。
三、固定资产管理
(一)本项所指固定资产为除房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购置必须按《财务支出管理办法》的审批权限及程序办理。
(三)购置的固定资产须及时验收,并由经办人将固定资产购置审批单、验收单、发票等凭证交财务部入账。
(四)实物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保养工作,尽可能防止固定资产因各种自然及人为因素毁损。
(五)行政部统一负责公司固定资产维修、登记和核对工作,按固定资产的用途和使用情况进行综合分类并建立台账。
(六)行政部、财务部每半年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一次,并在盘点表上签字确认,以便真实掌握固定资产的变动、使用情况,做到账实、账账相符。
(七)固定资产的盘亏、调出、清理和报废,应由行政部联合使用部门共同提交报告,经财务部核对并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处理;超出《财务支出管理办法》审批权限的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才能处理。
四、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3.5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成都天府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欢乐谷分公司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更好地为公司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本公司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
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三条对会计档案必须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四条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财务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部保管三年,期满之后,应当由财务部编制移交清册,移交公司综合档案室统一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公司综合档案室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公司综合档案室应当会同财务部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五条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财务部负责人或公司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六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七条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第八条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公司综合档案室会同财务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己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公司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公司综合档案室和财务部共同派员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部门负责人和公司领导。
第九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项目,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十条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的会计核算,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第十一条公司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公司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分立后原公司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公司分立后原公司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公司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公司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单位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公司合并后原各公司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公司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公司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公司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公司保管。
第十四条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己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修订、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3.6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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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以及有关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电脑软硬件的选择、数据维护及管理
第二条财务软件优先选用通过财政部门评审的财务软件,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购买网络或单机版本。
选择电脑硬件必须满足财务软件安全稳定的使用要求,且具有一定的超前配置,以适应财务软件在未来2—3年的升级换代。
第三条电脑硬件的使用与维护,按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因电脑软、硬件升级需要访问财务软件数据时,必须经财务部电算化主管人员审核并报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电算化主管人员现场监督操作。
第五条存放财务数据的网络服务器目录,非经财务部同意,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改变访问权限,不得拷贝、修改或删除目录内的任何数据。
非授权使用财务软件的人员不准越权访问网络服务器财务数据目录。
第六条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外来磁盘,使用外来磁盘前应清杀病毒,以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第三章电算化会计岗位分工和工作职责
第七条根据有关规定和业务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岗位分工,明确岗位责任,保证会计电算化工作顺利进行。
会计电算化设立以下岗位分工:
财务部负责人、电算化负责人(系统管理员)、软件操作、审核及记账、档案管理。
第八条会计电算化工作职责
(一)财务部负责人:
负责分配岗位操作人员的工作权限;未经财务部负责人同意,不准拷贝、引入、引出、修改或删除与财务软件有关的数据和资料。
(二)电算化负责人(系统管理员):
负责协调财务部电脑和财务软件的正常运行及维护;设立会计科目代码模式和会计凭证及格式;检查各种会计报表的设定,检查财务软件中各类设定和各类自动转账公式;检查财务系统内有关明细账、总账、核算项目、科目余额表、报表等之间的勾稽对应关系;负责系统数据的整理及维护以及输出和交流,负责系统的数据备份;并做好财务系统的保密工作。
(三)软件操作:
严格执行财务软件的操作规定,处理授权范围内的会计事务,发生的经济业务及时录入财务软件系统;负责打印会计记账凭证、存放收发资料、账簿、报表,并对打印输出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及其他记录签字确认。
(四)审核及记账:
负责审核已录入财务软件系统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含转账凭证)并签字确认,同时将已经审核的会计凭证记入财务软件的账簿。
(五)档案管理:
负责装订、保管电算化系统输出的各类凭证、账本、报表以及其他有关的资料。
第四章软件操作管理
第九条财务部在职人员按岗位性质,经会计电算化培训合格后分别授权操作财务软件。
在操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财务软件的操作规程。
启动财务软件后,不准擅自修改软件程序;处理数据完毕后须及时按规定关闭财务软件。
操作密码由操作员自行设定,并每隔90天做出修改,以加强保密性。
严禁XX的人员操作财务软件。
第十条操作人员启动财务软件后,如要离开岗位,须在离开前按规定关闭财务软件。
未经电算化负责人同意,非财务部人员不得上机操作财务部的电脑。
第十一条操作人员在操作财务软件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问题,应立即向电算化负责人报告,不得自行处理。
第十二条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员,应根据操作记录的时间保存全部上机日志。
第五章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
打印的书面记账凭证、存货凭证、收发凭证、账簿和报表(包括报表格式和计算公式),各类会计科目等有关会计资料;储存财务软件数据备份的磁盘、光盘;上机日志。
电算化软件的全套文档资料以及软件程序视同会计档案保管。
第十四条电脑打印的各类书面会计档案,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按月打印,其他账本按年度打印。
打印输出的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必须连续编号,经有关人员审核签字,核对无误后装订成册。
对月、年的财务软件实行双备份,分别存放两个不同的地点,并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
保管期限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修订、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3.7票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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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各类票证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原始凭证的填制与审核
第二条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填制的载明经济业务的执行和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主要包括发票、收款收据、银行结算凭证和材料物资出入单等。
按来源可分为自制和外来两类。
原始凭证必须具备的基本内容:
1、凭证的名称;
2、填制凭证的日期;
3、接受凭证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4、经济业务的项目、数量、单价和金额;
5、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6、经办人的签章。
第三条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财务或结算专用章(包括发票专用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的签章。
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的签章;对外开出收付款项原始凭证必须加盖财务专用章。
第四条填制原始凭证的一般规定
(一)填制原始凭证,要做到收支遵守政策、符合规定,内容记录真实完整,填制认真及时;
(二)一式多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用一联作为报销凭证,并连续编号;
(三)一式多联的原始凭证,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
非套写的原始凭证,其存根和正联有关内容必须一致。
作废时均应加盖作废印章,连同存根一起整套保存,不得撕毁;
(四)凡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五)阿拉伯金额数字和大写金额数字必须按规范填写;
(六)经过上级或公司等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只有一份原始凭证需要单独归档,应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日期和文件(档案)字号或复印一份作为附件并注明原件的保管地。
第五条发票及收款收据的管理
(一)发票和收款收据统一由财务部购买或印制,领用时加盖财务专用章。
(二)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发票和收款收据的购买、印制、领用、回收和注销登记并负责保管。
(三)发票和收据购买或印制后应登记造册,详细登记每本发票、收据的张数、起止号。
(四)发票、收据领用时,详细登记领用时间、领用人,并由领用人及保管人签字确认。
(五)发票、收据使用后应及时注销,注销由财务部指定专人完成。
(六)发票、收据使用完后应及时退回财务部,由保管人进行登记并签字确认。
(七)对外收取一切款项,均须开具在财务部领取的发票或收款收据。
(八)对收取的银行支票(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本票、汇票),须在发票或收据备注栏注明支票银行名称、支票号码、日期及收妥后作实。
收取现金的,须注明“现金”字样或加盖“现金收讫”印章。
(九)客户须在“收到发票/收据确认单”上签名,以示收到发票或收据。
第六条支票的管理
(一)支票由出纳员保管和填写。
(二)支票的购入、领用和注销应进行登记,有关登记事项由财务部指定非出纳员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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