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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低区又分为两个区,11层以下为一区,12层至27层为二区。
高区分为三个区,从28层至41层为三区,42层至57层为四区,58层以上为五区。
动压大于0.5MPa时,室内消火栓采用减压稳压消火栓。
系统立管上部和下部都连接成环状管网,以满足规范要求并保证供水安全。
当管网的一部分检修时,其余部分的管网仍能供应全部的用水量。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设计用水量40L/s,最不利点充实水柱13m,室内消防为临时高压给水系统。
低区消火栓系统由地下五层消防水池通过消火栓给水泵直接供给。
避难层27层设置60m3消防转输水箱,平时由生活给水管补水,火灾时由地下五层消防转输泵抽取地下五层消防水池水量来供给。
高区消火栓系统由27层泵房内消火栓给水泵消火栓供给。
屋顶设置18m3消防水箱来维持系统压力,其通过生活给水管补水。
屋顶设置稳压泵和稳压罐维持第五区静压,其余区由屋顶水池直接稳压,在静压过大的地方设置减压阀减压。
消防给水泵和稳压泵为一用一备,消防转输泵为两用一备。
地下室消火栓加压泵为卧式泵。
避难层消火栓加压泵为立式泵,消火栓稳压设施为组装式,包括两台立式泵和一只稳压罐。
室内消火栓系统在低区设有3套水泵结合器,高区和喷淋系统共享,设置5套水泵接合器。
每套水泵接合器流量为10~15L/s。
每组消火栓加压泵均为一用一备。
水泵工作范围应在水泵高效区段内。
2.室内消火栓设置
室内消火栓箱设置在各公共区及消防电梯前室或内走道中,消火栓的安装位置满足相邻两个消火栓之充实水柱能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每个消火栓均配置水带和水枪,栓口直径为65mm,水枪喷嘴口径为19mm,水带长度为25m。
除消防电梯前室的消火栓外,其余消火栓均设置消防卷盘。
室内消火栓旁均设有碎玻按钮,以启动相关的消防水泵组。
3.系统的控制及要求
A)消火栓泵—消火栓箱内的启泵按钮可以启动消火栓泵﹔消火栓泵可由人工操作开启及关闭;
消防控制中心联动启动消火栓泵。
B)消防水系统必须配合强、弱电承包单位,提供所有控制系统所需感应设施如控制柜等的安装和调试,为整个消火栓给水系统提供满意的运行操作,并保证达到设计要求的水量及水压。
C)消防水系统必须就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形式、消火栓数量位置、装配等内容报消防部门审批通过,施工单位及人员须具备消防施工相关资质,并报消防部门备案。
D)所提供消火栓系统的所有设备、材料、阀门等均应符合并达到国家及行业设计、制造标准,并获得消防部门的认可。
E)设备、材料、阀门等所有给水系统的安装、清洗、测试、验收等所有必须过程均须按照国家和广州市的规范、规定执行。
第三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1系统简述
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规定(GB50084-2001)(2005版):
本工程喷淋系统按中危险等级二级设计,除建筑面积小于5m²
的卫生间和不宜用水补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喷淋水量为30L/s,火灾延续时间为1h,最不利点喷头压力不低于0.10Mpa。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分区与室内消火栓系统一致。
自动喷淋灭火系统采用喷淋加压泵和减压阀分区串联的供水方式。
地下室喷淋加压泵为卧式泵。
避难层喷淋加压泵为立式泵,喷淋稳压设施为组装式,包括两台立式泵和一只稳压罐。
低区喷淋系统由地下五层喷淋给水泵供给,高区由避难层27层喷淋给水泵供给,在避难层27层泵房内设置喷淋接力泵保证喷淋系统的可靠运行。
第五区由屋顶喷淋稳压泵维持最不利点压力,其余区由屋顶消防水箱直接维持压力,在静压过高处设置减压阀减压,使湿式报警阀前压力不超过1.20Mpa。
在各个避难层及地下五层设置报警阀间。
每个报警阀连接的喷头数不大于800个,每个报警阀最高喷头与最低喷头的高程差不大于50米。
喷淋主泵必需保证双电源供电,遇到紧急情况可以由应急发电机发电。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低区设有2套水泵结合器,高区与消火栓系统共用水泵接合器。
每层各防火分区分别设带监控阀的水流指示器、泄水阀、末端试水阀,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设末端试水装置。
每组喷淋加压泵均为一用一备。
3.2喷头选用及布置
各部位喷头的形式如下:
设置喷头部位
喷头动作温度
喷头型式
客人活动区域
68°
C
隐蔽型
员工活动区域
吊顶型(直立型+下垂型)
客房
侧墙扩展型
车库、人防等非吊顶供供水区域
直立型
厨房、洗衣房
93°
喷头布置:
按图中所注尺寸设置,当与其它专业发生矛盾时,喷头调整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喷头之间距离不得大于3.4米,且不小于2.0米;
喷头与墙之间不大于1.7米,且不小于0.6米;
喷头距灯和风口不小于0.4米。
在每个防火分区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干管上均设置信号阀和水流指示器,信号阀与水流指示器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米。
在管网末端设有试水装置或试水阀。
3.3系统的控制
3.3.1喷淋泵—湿式报警阀动作时可以启动喷淋泵,喷淋泵可由人工操作开启及关闭;
消防控制中心联动启动喷淋泵。
3.3.2每个水流指示器均有讯号传送至消防控制室,发出警报。
3.3.3消防控制中心能自动和手动启动喷洒泵。
3.3.4喷淋稳压泵与气压罐--二者联合供水。
当气压罐内的压力降至下限值时,稳压泵启动;
当气压罐内的压力升至上限值时,稳压泵停泵;
水箱低水位自动停机,复水自动恢复;
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启动方式。
3.3.5泵房内直接启动喷洒泵。
喷洒泵的运行情况反映到消防控制中心和泵房控制盘上,喷洒泵运行1小时后自动停泵。
第四节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
4.1系统的设置位置及要求
设置范围:
本工程的28层的办公大堂设有“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系统装置采用自动扫描高空水炮。
系统工作原理:
自动扫描高空水炮为探测器、水炮一体化设置,火灾发生时红外探测传感器感知火灾,经分析处理确认后,先定位再打开电磁阀,进行射水灭火,直到将火扑灭,装置发出信号关闭电磁阀,若有新火情,装置将重复运行。
本系统设有水流指示器与电信号阀,系统完全独立,在各区的末端最不利点处设有模拟末端试水装置。
每个水炮的流量为:
5L/s。
因本系统为自动喷水系统的替代(大空间自动喷水不起作用处),且水量不超过自动喷水的水量,不需要将该部分的水量叠加计算。
系统分区及管网
大空间智能型高空水炮灭火系统的给水系统将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合用。
4.2系统组成及控制
本系统由消防水源、智能灭火装置、电磁阀、水流指示器、信号闸阀、末端试水装置和ZSD红外线探测组件等组成,全天候自动监视保护范围内的一切火情;
一旦发生火灾,ZSD红外线探测组件向消防控制中心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警信号,启动声光报警装置报警,报告发生火灾的准确位置;
并能将灭火装置对准火源,打开电磁阀,喷水扑灭火灾;
火灾扑灭后,系统可以自动关闭电磁阀停止喷水。
系统同时具有手动控制、自动控制和应急操作功能。
第五节气体灭火系统
不宜采用常规的水消防系统的区域采用“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地下2层至41层的高、低压配电室、变配电室、电的机房等不宜用水扑救房间设气体灭火系统,同一层较集中的变、配电间,集中设一个钢瓶间。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由专业设备厂家配合设计,本设计仅预留钢瓶间。
气体灭火系统的启动由保护区内的温感或烟感探测器控制。
火灾时保护区内、外警种鸣响,讯号灯发出“不可进入,迅速离场”闪光,同时受保护区通风防火阀、百叶窗等立即关闭。
值班人员从控制盘上得到讯号后,应立即查看房间,如误报手动停止讯号;
如遇火警应立即回到控制盘处,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所有讯号均重复显示在消防控制中心的控制盘上。
此系统同时设有手动控制开关,当有人值班打到手动,无人值班打到自动。
防护区设置的泄压口高度必须位于净高2/3以上。
第六节灭火器系统
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版)建筑内需配置灭火器。
地下车库属B类火灾,按中危险级配置灭火器,每个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12米,每个配置点设两瓶MFA5的磷酸铵盐灭火器;
地上属A类火灾,按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每个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15米,每个配置点设两瓶MFA5的磷酸铵盐灭火器。
变配电室配置25Kg推车式磷酸铵盐灭火器。
灭火器设置首先设在消火栓处,其它再按最大保护距离适当增设,但要设在明显并不影响通行的位置。
第七节消防排水系统
在消防电梯的井道底部附件设置集水井,集水井容积不小于2立方米,并设置2台排水泵,每台排水泵的流量为10升/秒,水泵的启动是根据液面启动。
第八节火灾自动及手动报警系统
根据国家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本工程应为特级保护对象,采用全面保护方式。
除游泳池、卫生间外,均应全面设置火灾探测器。
本工程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系统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专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消防电话主机,紧急广播柜,设于地下一层的办公/商业消防安保控制室(消防控制中心)内,用以显示本建筑消防系统状态。
该消防控制屏独立运作,同时以硬拉线连接至各防烟和排烟风机及消防水泵房的消防水泵控制屏,实现消防联动控制。
另在地下二层的酒店安保控制室设一台区域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该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接驳至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
系统采用智能式消防报警系统,具有火灾报警、联动控制、紧急广播、漏电报警等功能。
系统包括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警铃、消防电话、感烟、感温探测器、湿式报警及压力开关、水流信号阀、水流指示器、防火漏电开关等报警装置。
每个设备需有独立地址,以便于消防控制屏上显示火灾位置。
火灾手动报警按钮及警铃应设于消火栓、消防电梯前室、楼梯间进出口及其它公用范围。
消防电话设置于消防安保控制室、变配电房、消防风机房、消防电梯机房、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排烟机房和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值班室。
避难层每隔20m设置一个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
感烟探测器主要设于公共走道、大堂、办公室、商店及机房管井等处,以及各机电设备房内。
感温探测器主要设于地下车库、厨房、发电机房。
酒店大堂/消防电梯前室要分别设感温/烟探测器。
在每层楼层的楼梯口或消防电梯前室等明显部位设置识别火灾楼层的显示装置或声光报警装置。
为了保证设备安全,消防系统设备需作保护接地。
当采用专用工作接地装置时其接地电阻值不大于4欧姆;
采用综合接地体时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欧姆。
设备接地应用专用接地干线,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接地体。
测试和试运行
第一节总则
1.1说明
本章说明所有消防系统的测试和试运行要求,与2020章互相参照。
测试和试运行是用于确定系统是否完全符合说明与规定、设计意图和有关部门的要求。
本章并无提及有关部门对测试的要求,但承包商须负责与所有有关部门协调及议定其对测试的要求,以确保整个消防系统于合约竣工期前获得全部批准。
1.2一般要求
1.2.1除一般要求外,承包商还应进行各种必要的测试和试运行,包括工厂验收测试、施工期间现场测试、试运行和验收测试,具体由本章规定。
1.2.2所有测试的纪录和认可方式须与建筑师/工程师议定,完工后须提交一式三份纪录予业主/建筑师/工程师。
1.2.3只有当安装工作已被确认,所有测试数据和有关资料已按上述方式纪录下来,并为业主/建筑师/工程师所认可后,该项工作才被认为满意而移交给业主。
1.2.4议标总额中须包括上述测试、试运行和一切有关测试所需的费用,并包括由于测试中发现问题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再次测试的全部费用,当然亦包括测试必须用的全部仪器的费用。
1.2.5消防系统施工完成,应首先进行自检、自测试,保证消防系统的所有点和系统功能符合设计和消防规范的要求。
1.2.6自检通过后,申请进行系统检测:
系统检测通过后,才能申报系统验收,由甲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消防系统验收。
系统检测未通过,不能申报系统验收。
1.2.7系统编程、调试完成,通过承包方及消防施工单位自检、自测试后,才能申报进行消防检测验收,消防检测验收由有消防检测资质的消防检测单位进行。
1.2.8在试调时,本承包商应提供足够的通讯器材以方便沟通。
1.2.9每层楼房管道工作完成后,应立即进行水压测试,如有需要管网可分段进行水压测试。
1.3品质保证
1.3.1仪表的度数测定:
所有用于消防系统的仪表须事前测定度数。
1.3.2当室外条件接近设计条件时始进行测试,调节及平衡。
1.3.3测试和试运行按下列的标准及规范作参考:
1)有关的当地中国标准及实施法规。
2)本合同文件内所要求的标准及方法。
1.4资料呈审
1.4.1测试及试运行的计划及时间表。
1.4.2测试及试运行的步骤及报告形式。
1.4.3测试及试运行后的有关记录。
第二节产品
2.1概述
2.1.1提供所有测试和试运行所需的仪器和设备,其中包括,但并不限于如下所列:
1)可拆卸式流量表
2)水压测试设备(可达3000kPa),表面不少于4吋及有合理刻度
3)转速计
4)绝缘测试表
5)电流表
6)电压表
7)电缆测试套件
8)8级频带噪音表
2.1.2须于试运行前三个月内重新核对刻度,及提供合格证书,并需在每一个仪器和设备加上编号交付给业主保管。
2.1.3提供所有试运行所需要的仪表及设备,厂家需为有经验及有信誉的海外产品。
第三节实施
3.1概述
3.1.1提供及安排所有测试所需的人力、设备、仪表及供电等,及缴付所有有关款项。
3.1.2对所有设备和系统作最后调校及平衡,以达致适当的操作条件及本招标文件的要求。
3.1.3替换或校订于测试期间发现有所不足的设备、系统及工程。
3.1.4每一个需要测试的设备,须加上编号以作识别。
3.2预测试前的预备
3.2.1所有设备及系统于测试前须予彻底清洗,而所有设备须按制造厂指示安装、测试、润滑及维修。
3.2.2特别注意轴承不可过度润滑以致破坏油封。
检查设备配件,将损坏的设备更换或进行维修。
3.2.3彻底清擦管道水垢。
清洁过滤器及阀门。
3.2.4关闭应关闭的阀门以免造成水浸及损坏其它装置。
承包商须负责赔偿任何因疏忽或错误操作而引起的水浸后果和导致其它装置损坏所造成的损失。
3.3平衡及功能测试
3.3.1测试前最少14天通知建筑师/工程师。
3.3.2完成预测试要求后按建筑师/工程师指定时间,连续五天每天八小时操作及测试设备和系统,以证明系统操作正常。
3.3.3调校系统的压力开关及水泵,使达到设计的水压及流量。
个别测试不同的操作条件。
3.4制造厂内进行
3.4.1厂内测试须按有关中国及英国标准,包括全部常规电气及机械测试。
此外,还应包括为了满足本议标文件要求,由建筑师/工程师所提出的测试。
对于任何中国及英国标准和本议标文件中证明包括进行的设施,其测试应取得业主/建筑师/工程师同意。
3.4.2下列各项设备应在制造厂测试,然后将证明文件送呈给建筑师/工程师,证明文件中应提供所规定的测试结果及性能。
1)制屏(MCCB、MCB)
2)低压电缆
3)保护装置及继电器
4)微型断路器
5)模制外壳断路器
6)熔丝开关/开关熔丝
7)接触器
8)水泵
3.5施工期间现场测试
3.5.1执行所有管道的水压测试。
承包商须先作预试满意,并充分准备所需设备及安排各样所需工作。
给予充裕的时间预先通知建筑师/工程师出席最后测试。
3.5.2在测试时所发现的缺点需作整改,并同时更换不合格的部件。
若建筑师/工程师认可,测试也可分阶段实施以利整个工程进行。
因测试、整改和替换引起的干扰和损坏其它专业的工程项目而造成的修改费用,须由本承包商负责。
3.5.3所有水管须进行不少于6小时的水压测试。
测试压力应在6小时后,若压降不超过5%则为及格。
在进行测试时,不容许封堵泄漏,且应将不能抵受测试压力的设备分隔。
3.5.4水压测试应在工地方便的地方进行。
管道保温材料应于水压测试成功后才装上。
于水压测试前,须移去容易受损的设备并加法兰盲板。
3.5.5所提供的消防系统设备其工作/测试压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系统
工作/试验压力(kPa)
消火栓、自动喷洒、窗玻璃
泵出口之主干立管
低区及中区
1600/2400
高区
其它管道
室外消火栓
所有管道
1000/1500
气体灭火
1.5倍工作压力
或试验压力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两者中采用较高数值
3.6交付预检
3.6.1承包商应保证所有设备,包括测试用的设备,在使用前已清洁、润滑及检查,以确保正常运行。
特别要注意从管道系统中清除建筑垃圾。
3.6.2特别注意所有管道必须彻底冲刷,以保证所有外物被冲走。
3.6.3在注入测试液体或接驳电力前,对所有自动控制和安全装置作检查和验证。
3.7电气系统的测试
请参阅本议标文件的电气部份。
3.8火灾自动及手动报警系统的测试
3.8.1系统编程调试前的准备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编程调试应在建筑内部装修和系统施工结束后,由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编程,并提任调试负责人,所有参加调试的人员应明确职责,并应严格按照调试程序工作。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编程调试前,应具备与消防相关的全部图纸、资料、技术文件、及编程调试所必须的其它的资料和文件。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编程调试前,应按照设计要求查验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
检查系统的施工质量,对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会同有关的分包协商处理,并有文字记录。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编程调试前,应对系统线路进行全面的检查,对错线、开路、虚焊、短路、接地等问题应进行处理。
3.8.2系统编程调试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编程调试,应先分别对探测器、集中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设备等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电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要求对报警控制器进行功能检查,包括:
火灾报警自检功能、消音、复位功能、故障报警功能、火灾优先功能、报警记忆功能、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欠压和过载报警功能。
3)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和团用电源,其容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在备用电源连续充放电三次后,主电源与备用电源应能自动转换。
4)应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对探测器逐个进行试验检查,其动作应准确无误。
5)应分别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对系统供电,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项控制和联动功能。
6)火灾报警系统应在连续运行120小时无故障后,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填写调试报告。
7)合同中提供的所有系统设备,全部应由承包方完成现场调试。
在此期间所造成的设备损坏,责任均在承包方。
3.8.3警铃测试
如果样版房,警铃需测试其响亮度后方可施工。
如没有样版房,则警铃安装完工后,需作全面调试。
3.9试运行
各种安装工作须在“完工日期”之前完成并作初步交付检查使达到工作状态。
对下列各项须特别加以注意:
3.9.1对所有阀门、开关、控制器进行调整,使能正常工作。
阀门须能关紧。
3.9.2按本规格说明书要求,所有设施均要低噪音。
3.9.3所有仪表都应有正确刻度和精确读数。
3.9.4所有系统设施,皆按照有关章节要求进行测试。
3.9.5操作水泵、减压阀装置等,以保证所有控制系统均操作正常,且正确地装设、序列及联锁。
3.10最后验收测试
整个系统经过试运行后,承包商要按建筑师/工程师同意的时间表在“完工日期”之前进行最后验收测试。
若验收测试的结果显示设施、系统和设备未能按规格说明书的规定有效地发挥其功能,或与承包商所协议的性能有差别,则承包商须予调整及修改,必要时更换设备,其相应费用及由此而做成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损坏和恶化,均须由承包商负责。
3.10.1水泵测试
每台水泵产生的压头应按照其特性曲线列出,并加以核对,以证明已经达到设计流量。
3.10.2水泵控制测试
水泵所取用的电流应按照效率列出,并加以核对,证明满足本议标文件要求。
3.10.3与其它系统协调测试
如消防系统与其它系统有协调及联动,则需在交付前作一次全面的协调及联动测试。
3.11拒绝接受设备
任何设备或其部件如不符合本规格说明书的要求,不论该设备已在制造、测试﹑安装或完成等任何阶段,建筑师/工程师有权拒绝接受。
如按建筑师/工程师指示对设备作调校或更改,则须经过重新审查或测试。
所有此类的设备和部件缺陷皆须由承包商自费更换,因要进行更换或修改而引起的任何损失,完全由本承包商负责。
3.12保养期
3.12.1保养期应为由建筑师/工程师所发实际竣工证书上所示的竣工日期之后二十四个月。
在保修期间内承包商对各系统设备须提供免费的保修服务,包括为进行日常例行保修工作提供所需的劳务及物料。
同时无论在任何时间派遣技师作二十四小时随传随到紧急维修服务。
并提交保养报告予业主作参考。
保修计划需于上述期间提交建筑师/业主审批。
3.12.2于保修期满,所有系统包括过滤器等须予清洗,清洁程度如同全新一样。
消防系统控制装置
本章说明消防系统控制所需的各项技术要求。
消防系统控制和信号显示所采用的电缆规格必须符合有关规范和当地消防局的要求。
1.2质量保证
1.2.1控制装置应在厂家的直接监督下安装、测试和调较。
1.2.2控制系统的安装应由有经验的技师来执行。
1.2.3提供所有必须的部件,并严格地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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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系统 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