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渔业互保协会渔民人身平安互保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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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渔业互保协会渔民人身平安互保条款
三门峡市渔业互保宣传材料
一、入会资格及互保责任
1、从事渔业生产的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及其随船家属和雇佣的人员,年龄为16周岁至65周岁,均可参加互保。
2、在互保期限内,互保人员在生产作业时因遭受意外事故而致死亡或伤残,本会负责按规定赔偿。
本互保受益人为互保人员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
二、参保险种
符合入会资格的人员,均可参保渔民人身平安险
二、互保期限及互保金额
1、互保期限为一年。
互保责任从会员足额交纳互保费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到互保期满日的二十四小时至。
2、互保金额
互保费(元)
互保金额(万元)
第一档
100
5
第二档
200
10
第三档
300
15
第四档
400
20
三、除外责任
1、互保人员的故意行为或欺诈行为。
受雇佣船员自杀、自残、自然死亡。
2、互保人员因酗酒、精神失常、自身残疾、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而致死亡或伤残。
3、互保人员参与殴斗、盗窃、违规捕捞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致死亡或伤残。
4、其他不属于互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四、报案
发生本互保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会员应利用最有效的通讯手段立即通知互保机构,并须在24小时内,提交事故报告。
五、索赔
1、自互保事故发生之日起,会员一年内不向本会互保机构提出索赔或不提供本条款规定的各种文件和证明,视作自动放弃权益处理。
2、会员在索赔时应出具以下材料:
⑴、互保凭证会员联(影印件);⑵、事故报告书和索赔申请书;⑶、事故调查报告书;⑷、互保人员死亡的,应有公安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的死亡证明;失踪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伤残的,应有劳动部门的伤残鉴定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⑸、出险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影印件);⑹肢体伤残的照片;⑺、本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赔偿
1、互保人员死亡的,按互保金额赔偿;伤残的,按《渔民人身平安互保伤残赔偿比例表》标准赔偿。
2、互保人员失踪的,本会按互保金额赔偿。
赔付后若该人员生还的,会员应退回赔款。
3、实行整船满额不记名的,出险时,船上实际人数超过互保人数,按互保人数与实际人数的比例赔偿。
4、互保期限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累计赔偿金额以互保金额为限。
渔民人身平安互保伤残赔偿比例表
伤残部位
伤残程度
赔付比例%
备注
眼
睛
双目均失明或完全失明
100
视力减退包括矫正后高于0.05的不予理赔
一目丧失或完全失明或一目矫正视力低于0.02
30
一目矫正视力低于0.05
10
肢
体
上
下
肢
两上肢自手腕以上或两下肢自踝关节以下缺失
100
一上肢自手腕以上或一下肢自踝关节以下完全丧失
50
一肢粉碎性骨折,伴肢体一处关节功能丧失
15
一肢粉碎性骨折
10
一肢骨折(包括手或足掌骨)
5
手
指
十个手指缺失
75
仅缺失手指一节或两节的,按完全缺失的50%理赔
十个手指功能完全丧失
50
一个拇指缺失
15
除拇指外其他一个手指缺失
10
含拇指在内的四个手指缺失
40
一指骨折
1
足
趾
十个足趾缺失
50
仅缺失足趾一节或两节,按完全缺失的50%理赔
十个足趾功能全部丧失
30
一拇趾缺失
10
除拇指外一趾缺失
5
一趾骨折
1
躯
干
单根肋骨骨折
3
多根肋骨骨折,伴血、气胸
15
多根肋骨骨折6%
胸骨骨折
5
胸骨骨折,伴血、气胸
15
骨盆严重骨折
15
胸、脊椎压缩性骨折
15
面
部
一耳鼓膜外伤性全部缺损或听力丧失
20
鼻骨骨折
3
面骨骨折(含颌骨、颧骨、颚骨)
5
牙齿外伤型缺失三齿以上
10
皮
肤
烧伤Ⅲ度,面积50%
85
因烧伤造成肢体部位致残,按烧伤赔付,不能合并计算。
烧伤Ⅱ度,面积50%
30
烧伤Ⅰ度,面积30%
10
脑
部
外
伤
多发性颅骨盖部线性骨折
10
单发性颅骨盖部线性骨折
5
颅骨内陷性骨折
20
开放性颅底骨骨折
30
重度脑挫裂伤,外伤性颅内出血
20
脑
残
疾
脑外伤后完全性瘫痪(植物人)
100
脑外伤性痴呆或完全失语
50
脑外伤后失读或失写症
30
内
脏
器
官
肝、脾、肠等内脏器官外伤性切除
25
肝、脾、肠等内脏器官外伤性碎裂
10
泌尿系统损伤,机能完全丧失
30
泌尿系统损伤,机能部分丧失
15
注1:
一次事故造成船员多部位伤残,应分别计算,合并理赔,但总额以不超过互保金额为限。
注2:
本表的解析权归中国渔业互保协会
第二部分互保理赔实务
一、理赔程序
会员报案→受理立案→理赔查勘→调查研究→整理材料→赔案审核→理赔计算→赔付结案(追偿和诉讼)→归档统计→未决赔案处理→结算对帐.
1.审查雇主责任互保事故理赔材料清单
除互保条款约定的索赔材料外,发生火灾事故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渔港监督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书;
(2)意外伤害死亡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的意外伤害死亡原因证明,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处理证明,刑事案件中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案情证明,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原始医疗诊断证明;(4)会员所在船舶的船员户口登记簿;(5)出险船员的出海渔民证(注船员证);(6)肢体伤残照片;(7)索赔申请人的有效证明材料。
2.理赔计算公式
死亡:
按互保金额赔偿。
伤残:
按《雇主责任互保伤残程度与赔偿比例表》标准赔偿。
3.理赔要点
(1)雇主责任互保属于责任保险范围。
会员与出险船员的保险关系是建立在双方雇佣劳动关系上,如果雇佣关系不存在,互保关系也随之丧失。
(2)渔业捕捞生产时,由于意外事故引起的互保人员在互保责任期间内的失踪。
因船沉全部失踪的,可立即赔付;单人失踪的,应自失踪之日起,半年后才可进行索赔,待索赔材料报齐后,互保代办机构应立即予以赔付;如有足够证据证明失踪人员确已死亡,也可提前赔付,但需报协会理赔部审核。
(3)出险会员在失踪无法找到尸体情况下,应以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和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作为赔付的唯一依据。
(4)索赔申请人提供的医疗诊断证明须为原始诊断书,不可用复诊证明代替。
(5)参加“满船足额不记名”互保的,索赔时应提供出险船员的出海渔民证或该船的船舶户口登记簿,以证明出险船员与入保船东存在雇佣劳动关系。
(6)《雇主责任互保伤残程度与赔偿比例表》未包括的人身伤残项目,凡属于原条款赔付标准范围的按原标准赔付。
(7)出险时船员总数超过入保人数的,赔付时按入保人数与出险人数的比例计算,即:
赔偿金额(每份)=互保金额×(入保人数÷船员总数);
(8)互保期限重叠双倍索赔的,应出具会员的两年互保凭证。
4、会员若不及时报案影响勘验理赔的,协会可以决绝赔偿
如果会员未及时报案,如会员在出险人死亡后,处理完后事之后才报案要求赔付,协会无从调查出险人死亡究竟是因为意外还是疾病的,协会可以拒赔。
二、理赔工作人员接到事故报案后应如何受理立案?
1.受理报案
互保理赔工作人员接到报案时,应详细询问出险船舶船名号或出险人的姓名、出险时间、地点、事故原因、出险时的海况(注:
水况)以及事故损失等情况,并相应在“互保报案登记簿”上记录。
2.核查保单
互保理赔工作人员做好报案登记后,根据会员报案情况,对比互保凭证,需核查以下内容:
(1)出险船舶或人员是否办理批改,批改单是否有效。
(2)互保费是否已缴纳、是否存在分期欠费;
(3)出险日期是否在互保期限内;
(4)出险原因是否属于互保责任范围;
(5)出险地点是否超过互保凭证约定的区域;
3.登记立案
核查保单后,凡可受理的案件,要求会员按互保条款的约定报送互保事故索赔材料;对不予受理的赔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会员并说明理由;同时报送协会理赔部。
三、事故调查处理的“七要素”?
答:
在调查任何一起理赔事故时,都要掌握“七何要素”,即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故、何法、何果。
只要具备了“七何要素”,在理赔调查时就可以做到时间、地点、人物准确,事故发生、过程、结果清楚。
“何人”即是指出险船所有船员。
事故发生后,在最短时间内上报船员名单可以使理赔人员及时、准确掌握船员出海(注:
出航)情况、船员适任情况及事故发生时船上值班情况;“何法”即是指互保渔船出险后采取什么自救方式及或他船的有效救助行为,详细了解他船救助行为可以从第三方掌握会员船出险时动态、有无尽力施救、出险地点、救助物品等与案情密切相关的情况。
及时、准确的掌握船员名单和救助过程,便于协会迅速、合理的赔付。
四、提供事故损失的照片要求?
答:
1.照片要清晰,要求能反映真实的拍摄日期;
2.要求能反映出险船舶带有船名号的整体外观和具体受损部位的损失情况;
3.舵、锚、螺旋桨、通导设备及机械设备的损失必须要有反映受损情况的照片;
4.事故损失照片按整体—局部的顺序贴在《互保事故损失照片》清单上,并标注拍摄地点、拍摄人姓名、拍摄时间。
[实例]小浪底渔民郑建军于2012年5月8日参加渔业互助保险人身平安险,投保100元,保额5万元。
2012年6月10日,郑建军在准备上船作业时因岸边湿滑不慎摔倒,导致第一腰椎压缩性骨折。
接到郑建军报案后,孟津渔政人员第一时间达到事故现场取证,并收集相关材料逐级上报到中国渔业互保协会。
经渔业互保协会审核后,于2012年11月21日,根据渔民人身平安互保伤残赔偿比例(胸、脊椎压缩性骨折赔偿保额的15﹪)对郑进军进行7500元的伤残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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