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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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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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地铁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地铁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工作,明确细化相关部门、子公司及参建各方在验收工作的中职责,完善内部管理相关程序及内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地下铁道工程施工标准》、《地下铁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建设工程验收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地铁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范围内的轨道交通项目。
第三条地铁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一)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二)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三)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四)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五)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记录);
(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七)检验批的质量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八)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九)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十)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共同确认。
第四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的进展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工程验收计划,审批后及时上报建设单位相关业务部门。
建设单位相应业务主管部门部根据建设总工期策划,结合监理单位审核通过的验收计划以及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落实各工程项目分部(子分部)及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计划验收时间提前报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部门统筹。
第五条地铁工程的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土建、装饰装修、机电设备安装、绿化等工程,其中土建工程主要包括明挖区间、盖挖(含半盖挖)区间、明挖地下车站、暗挖地下车站、盖挖(含半盖挖)地下车站、暗挖区间、盾构区间、地面车站、高架车站、桥梁、路基、轨道、车辆段、停车场、控制中心、防抛防攀爬网、导向标识、广告灯箱、声屏障、市政道路恢复、慢行接驳、保护区设置等,装饰装修工程主要包括各单体装饰装修、车站设备区和公共区装饰装修,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包括供电、通信、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含清分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综合监控系统、站台门、人防、主变电所、电扶梯、车辆、车辆段及停车场工艺设备等机电设备工程和建筑设备安装调试工程(给排水、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智能建筑等),绿化工程主要包括正线绿化、车辆段和停车场绿化、主变所绿化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成立地铁工程初期运营前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要求如下:
主任:
建设单位总经理
副主任:
建设单位分管建设的副总经理
初期运营前竣工验收委员会下设规划国土、环境保护、消防、人防、防雷装置、特种设备、抗震设防、工程质量、工程档案、卫生防疫、车辆、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等12个专项验收组和竣工验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竣工办”),专项验收组负责人为归口的业务部门负责人,竣工办一般设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由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但任。
各相关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作为相关专项验收组组员归入专项验收组参与相关验收工作。
第七条初期运营前竣工验收委员会职责
(一)初期运营前竣工验收委员会是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的最终审查机构,负责领导竣工验收交验工作,督促、指导、协调、检查各专项验收组开展工作;
(二)贯彻落实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相关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
(三)传达贯彻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要求,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四)研究解决验收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工程质量验收划分
第八条地铁工程质量验收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及隐蔽工程验收,各施工单位应及时根据承包合同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地下铁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进行单位(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将划分情况报监理审批后及时报建设单位备查备案。
第九条地铁工程各单位工程的划分,原则上为每个承包合同作为一个单位工程,但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一)由于工程的复杂性、施工的阶段性及合同分割等因素,车站建筑单位工程一般多由车站“主体土建子单位工程”、“附属土建子单位工程”“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含近半区间)”及“装饰装修子单位工程”组成,各子单位工程资料单独组卷;
(二)若一个合同内含车站、区间工程,则各子单位工程分别为:
车站主体土建子单位工程、车站附属土建子单位工程、车站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含近半区间)、车站装饰装修子单位工程、区间土建子单位工程;
(三)车辆段、停车场及基地范围内的工程为一个单位工程,按房建(每一栋)、站场及道路、轨道、桥涵(每一座)、室外建筑、室外安装等分别划分为子单位工程。
原则上每一座房屋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但规模较小的可考虑合并为一个子单位工程,车辆段、停车场与基地设备安装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四)主变电站为一个单位工程,根据施工内容的不同,可分为“送电(进线部分)子单位工程”、“土建子单位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子单位工程”、“室外建筑子单位工程”和“场内道路子单位工程”;
(五)人防工程为一个单位工程,可划分“出入口及区间人防防护设备安装子单位工程”和“防淹防护密闭隔断门子单位工程”,每个车站的人防防护设备安装及防淹防护密闭隔断门为一个分部工程;
(六)站台门安装工程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七)电梯、自动扶梯安装工程各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八)全线轨道工程为一个单位工程,车辆段轨道工程作为一个子单位工程,正线轨道工程作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九)慢行接驳、市政道路恢复、防抛防攀爬网、导向标识、广告灯箱分别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成品或成品简单组装即使用的不列入监督及验收范围;
(十)声屏障如果单独签订合同时为一个单位工程,归入高架区间时为分部工程;
(十一)气体灭火系统、综合联调单独签订合同时为一个单位工程,归入综合监控时为子单位工程。
第十条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详见《地铁工程单位(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附件1)。
第四章验收层次、分类及组织程序
第十一条参与工程质量验收的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按设计、施工质量标准及施工合同要求,全面检查工程质量,做出是否通过验收的意见。
第十二条当工程项目有专业分包单位时,分包单位应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地下铁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定的程序和组织检查和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
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的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建设、监理单位进行验收时,总包单位及专业分包单位的负责人都应参加验收并签证。
第十三条地铁工程质量验收大致分为八个层次,分别为节点工程验收(首件、关键节点、工序转换),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专项验收,项目验收。
以上验收关系为层层推进,专项验收前上一验收层次是下一验收的基础、铺垫,下一验收层次是上一验收的评定,并复查上一验收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节点工程验收组织程序
地铁工程节点工程验收主要包括首件、关键节点、工序转换等,验收组织程序按建设单位制定的相应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检验批、分项工程验收组织程序
地铁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的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在监理单位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下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参加,建设单位专业项目工程师应根据分项、检验批的重要程度参加验收工作。
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应在班组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专职质量检查员核定。
监理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有关标准、规范进行验收,并在相应质量验收记录、报验单上签字、盖章。
第十六条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组织程序
地铁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提前将验收计划、地点及验收方案通知业务主管部门核实,业务主管部门提前2天书面通知参会单位(部门),在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下进行,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各相关部门、第三方、监理、设计、勘察(土建涉及地质)、施工单位等参加,验收通过后,监理单位出具会议纪要(要求红章红头),跟踪检查落实需要整改的问题,并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前7天汇编完成的分部工程验收报告,一式2份提交至建设单位,其中1份由建设单位提交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相关要求如下:
(一)分部工程完工后,在计划验收日期5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验收标准及规范,全面检查工程质量,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填写《分部工程报验表》,连同工程技术、质检资料提交监理单位审核。
(二)监理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对工程技术资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实体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监理、施工、设计、勘察(土建涉及地质)签署验收意见,其中重要分部工程还需建设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签署验收意见。
(三)若某分部工程必须在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前隐蔽验收后要进行场地管理权移交,经有关部门同意,该分部工程可以按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的程序和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分部工程可由上一工序主管业务部门组织双方确认后,提前移交给后续工程承包单位,以便后续工程的施工,该分部工程在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时可不再核查。
(四)施工单位应在分部工程验收前做好分部工程质量自评报告,监理单位应做好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验收方案,汇报时应采用PPT的形式进行汇报并提供书面材料;第三方检测、测量单位应提前做好相关检测复核工作,验收时重点汇报平时检测复核及验收抽查情况。
(五)参会验收人员分组检查工程施工情况,通常分为外观组、实测实量(功能测试)组和档案资料组;
1.外观组:
由建设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设计、勘察(土建涉及地质)、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对该分部工程实体进行观感质量检查。
2.实测实量(功能测试)组:
由建设单位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第三方、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对工程实体进行实测实量或机电设备进行功能验证。
3.档案资料组:
由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及档案管理相关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参加,对施工及监理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检查验收。
(六)分部验收时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前邀请运营单位提前介入参加验收。
第十七条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组织程序
地铁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在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下进行,建设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提前2天将验收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参会单位(部门),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市城建档案馆、信息档案中心、建设单位各相关部门、运营单位、第三方、设计、勘察(土建涉及地质)、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验收通过后,监理单位出具会议纪要(红章红头),签发《单位(子单位预验收合格证明)》,跟踪检查落实需要整改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及时提交汇编完成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相关要求如下:
(一)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目的是检查各分部工程的整改完成情况、工程实体的现状质量、资料的整理情况及有关单位执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所做的准备工作,为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做好充分准备。
(二)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后,在计划验收日期前7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验收标准及规范全面检查工程质量,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及施工管理资料,填写《工程完工报告》、《工程初验计划书》、《初验必备条件核记录》等向监理申请预验收,连同工程技术资料及管理资料提交监理单位审核。
(三)监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对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资料及重要分部的中间验收登记备案手续完成情况、提交《分部工程验收报告》情况进行审核,并对工程实体进行检查。
检查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及时组织开展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工作。
(四)施工单位在单位(子单位)工程预验收前应做好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自评报告和分部工程验收提出问题整改报告,监理单位准备好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预评估报告和验收方案,施工、监理单位汇报时采用PPT的形式进行汇报,重点图文并茂汇报分部工程验收提出问题整改情况并提交书面材料。
(五)勘察、设计、第三方检测、测量等单位应提前做好相关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检查核实工作。
(六)参会验收人员分组检查单位工程施工情况,通常分为外观组、实测实量(功能测试)组和档案资料组。
1.外观组:
由建设单位相应业务主管部门、运营单位、勘察(土建涉及地质)、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对该单位工程实体进行观感质量检查。
2.实测实量(功能测试)组:
由建设单位相应业务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运营单位、第三方、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对单位工程实体进行实测实量或机电设备进行功能验证。
3.档案资料组:
由市城建档案馆、信息档案中心、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及档案管理相关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参加,对施工及监理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组织程序
地铁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业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负责人主持,政府监督部门、城建档案管、信息档案中心、建设单位相关领导及各相关部门、运营单位、第三方、设计、勘察(土建涉及地质)、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出具会议纪要,并跟踪检查落实需要整改的问题,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建设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配合其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完成相关验收备案工作。
相关要求如下:
(一)施工单位应对单位(子单位)工程预验收提出问题整改完毕,并经监理单位检查合格。
施工单位填写《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工程竣工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竣工验收计划书》、《工程竣工验收必备条件核查记录》、《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核查记录》连同整改好的技术、质量安全管理及质检资料提交监理单位审核。
(二)监理单位应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对监理的工程质量进行评估,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和法人代表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和监理注册章后提交建设单位质安部汇总。
(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单进行检查,编写《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提交建设单位汇总。
(四)监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对工程技术资料及质量安全资料的整改进行审核,并对工程实体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将一份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工程竣工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竣工验收计划书》、《工程竣工验收必备条件核查记录》、《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核查记录》、《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及一套工程技术质量资料送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抽查。
(五)审查合格后,由建设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提前7天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会议通知及验收方案书面通知各验收单位、政府监督部门及城建档案管,施工单位负责做好会务工作。
(六)单位工程验收会上,施工单位应汇报《单位工程质量自评报告》及《预验收存在问题整改报告》、监理单位汇报《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单位汇报《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汇报《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第三方检测、测量等汇报验收检查及总结报告、建设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汇报《工程合同完成情况报告》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七)参会验收人员分组检查单位工程施工情况,通常分为外观组、实测实量(功能测试)组、档案资料组和合同组。
1.外观组:
由建设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建设单位相关部门、运营单位、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对该工程实体进行观感质量检查。
2.实测实量(功能测试)组:
由建设单位相应业务主管部门牵头,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运营单位、第三方、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对工程实体进行实测实量或设备进行功能验证。
3.档案资料组:
由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管理或档案管理部门牵头,市城建档案馆、信息档案中心、建设单位相关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参加,对施工及监理单位提交的竣工阶段相关资料进行检查验收。
4.合同组:
由建设单位负责合同管理的部门牵头,相关业务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加,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专项验收组织程序
地铁工程专项验收是指为保证地铁建设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省、市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针对不同专业、不同角度对整条线路(或提前开通部分)进行的工程项目验收,主要包括规划国土、抗震设防、消防、人防、供电、环境保护、特种设备、车辆、防雷装置、卫生、工程质量、工程档案、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等。
专项验收由建设单位各对口部门组织,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业务归口部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第三方等单位参加(以相关通知为准是否参会),及时整改闭合专项验收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条项目验收组织程序
项目工程验收是指各项单位工程验收后、试运行之前,确认建设项目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及标准要求,是否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要求的验收。
项目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单位分管领导主持,并由建设单位对验收组主要成员资格进行核查。
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运营单位负责人及负责专项验收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参加项目工程验收,组成验收组,政府监督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集团相关部门(前期部、质安室、建管中心、运管中心、信息档案中心)、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管理及各相关业务部门、设计、设计咨询、勘察单位、运营单位、施工、监理、第三方等单位参加项目工程验收会议(以相关通知为准是否参会)。
第二十一条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子单位)预验收和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工作流程。
第五章工程质量验收条件
第二十二条地铁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地下铁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及国家其它相关质量验收规范进行。
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根据相关标准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合格与否予以确认。
第二十三条参与工程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第三方、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验收。
当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可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二)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三)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四)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五)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六)经处理的工程必须有详尽的资料记录、处理方案,原始数据应齐全、准确,能确切说明问题的演变过程和结论,这些资料经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章确认后,归入竣工档案中。
第二十四条地铁工程的节点工程验收后方可全面展开,节点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施工方案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程序审批应符合要求,工程质量应符合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
(二)具有完整的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材料抽检记录。
第二十五条分项工程分成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来验收,检验批质量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控项目应全部合格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二)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三)有允许偏差项目的抽查点,可以有个别偏差范围,但最多不超过规范要求。
第二十六条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评定合格。
(二)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完整。
(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是在检验批验收的基础上进行,是一个统计过程,在验收分项工程时应核对检验批的部位、区段是否全部覆盖分项工程的范围进行确认,只要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的验收资料文件完整,并均已验收合格,则分项工程验收合格。
第二十七条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应验收合格。
(二)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三)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四)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五)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是在其所含分项工程验收的基础上进行。
对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有关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设备安装、系统功能调试分部工程进行有关见证取、送样试验、功能调试(测试)或抽样检测,对观感差的检查点应进行返修处理。
尤其是主体结构工后沉降及实测实量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第二十八条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单位(子单位)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对不影响行车安全及使用功能的项目如有甩项(涉及结构功能安全的、影响试运行的项目不得甩项),应说明原因,并取得相关部门同意。
(二)施工单位在完工后对工程实体进行了自检自评,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验评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施工技术资料的汇集整理基本齐全,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监理单位对工程实体质量及施工技术资料检查认可,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应验收合格。
(三)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四)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测试和必要的认证资料应完整,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设备、系统安装工程需通过各专业要求的检测、测试或认证。
(五)单位(子单位)竣工资料已基本形成按照市城建档案馆、集团要求基本形成资料预立卷,声像档案也进行了初步整理。
(六)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建设(重要分部)单位提供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意见。
(七)工程分部验收存在问题及建设、行政主管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第二十九条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单位(子单位)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对不影响运营安全及使用功能的甩项工程已取得相关部门同意。
(二)单位(子单位)竣工资料已根据预验收意见进行了整改完善,两级目录形成,预立卷完毕,声像档案也进行了整理并形成预立卷,质量控制资料完整并符合市城建档案馆及档案管理的要求、观感质量符合验收要求。
(三)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均验收合格。
(四)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测试和必要的认证资料应完整,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设备、系统安装工程需通过各专业要求的检测、测试或认证,通过各系统的联调联试。
(五)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建设(重要分部)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或质量评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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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铁 建设 工程验收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