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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人们关于艺术的公共经验呢?
回顾并交流我们的艺术经验,我们可以发现:
我们称之为“艺术”的事物,总是与我们称之为“美”的感受如影随形般地联系在一起。
因为在通常情况下,我们都是根据事物是否让我们感到美来判断事物是否艺术的。
可见:
“艺术是美的事物”,就是人们关于艺术的公共经验。
如果将决定事物是否艺术的性质称为艺术性的话,那么,在主观感受的层面上,艺术性就是事物让人感到美的特性。
为了表达的方便,在此,我们将这一特性称之为可审美性。
这样,我们就可以将主观感受层面的艺术性表达为:
艺术性是事物的可审美性。
这就是人们关于艺术性的公共经验。
在直觉感受的层面上,我们会将艺术性与可审美性等同看待,从而将艺术看作是一切具有可审美性的事物。
比如,我们有时会将具有可审美性的自然事物也称之为艺术。
然而,我们的理性却告诉我们:
“艺术(Art)”一词的基本涵义是与“自然”相对的“人为”。
如果我们不想混淆自然与人为这一基本界限的话,那么,我们就不应该将自然事物也归入艺术范畴。
可见,艺术的基本性质除了可审美性外还应包括人为性。
由此,人们关于艺术的合理化了的公共经验可以表达为:
艺术性是人为事物的可审美性;
艺术是具有可审美性的人为事物。
这就是我们从事艺术研究的经验基础,也是我们关于艺术的初步结论。
在用可审美性来界定艺术性后,艺术性的确切涵义就取决于对美与审美的理解。
根据本讲义讨论的结果,关于美与审美,结论可表述如下:
美是起评价作用因而对象化了的情感;
审美是生命体凭借对象化了的情感对事物作出评价的活动。
在将艺术性初步界定为人为事物的可审美性后,接下来,我们要面对的问题是:
艺术性是人为事物的任何一种可审美性呢,还是某种特定的可审美性呢?
关于这一问题,对“艺术”一词的语义分析可以给我们以启发。
分析“艺术(art)”一词的各种涵义,我们可以发现:
“艺术”一词的最为宽泛的涵义是“人为”或“人工”,而其较为专门的涵义则是人从事某种活动时所需的“技艺”以及需要凭借这种技艺才能进行的活动。
由此,在较为专门的意义上,艺术性应该是人为事物的与技艺有关的属性,而不是一般的人为性。
技艺是人的实践活动必不可少的内在条件。
在其他条件一样的情况下,人的实践活动及其产物的质量与价值的高低就取决于技艺的高低。
由于技艺在人的实践活动中的这种特殊重要性,在对人为事物的审美中,人们就会经常将注意力放在活动者的技艺上,从而形成一种专门针对人的技艺的审美活动。
由此,在较为专门的意义上:
艺术审美是从技艺的角度对人为事物的审美,也即对技艺的审美;
从而,艺术美是从技艺的角度看到的人为美,也即技艺美;
而艺术性则是从技艺的角度看到的人为事物的可审美性,也即技艺的可审美性。
“技艺”一词通常是指人的实践能力。
然而,事实上,从能力审美的角度被人们认为具有艺术性的事物并不限于人的实践活动及其产物,还可以是人的(非实践性的)理论活动及其产物。
例如,当我们面对大哲学家或大科学家的极富创造性的理论——如康德的先验论认识论和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时,我们也会对他们的理性思维能力产生具有崇高意味的美感,并由此将他们的理性思维活动及其成果赞之为“思辨的艺术”或“思想的艺术”。
可见,能力的可审美性意义上的艺术性也可以来自人的非实践性能力。
实际上,由于审美是价值判断活动,人们在审美时所顾及的只是事物的价值而不会顾及事物的事实属性,人们在从能力的角度对事物进行审美时同样只会顾及能力的价值而不会顾及能力的事实属性,所以,能力的可审美性意义上的艺术性完全可以来自人的任何一种能力。
由此,前面的艺术性命题中的“技艺”一词应该改为更为宽泛的“能力”一词。
这样,我们就可以得到更为全面也更为准确的艺术性和艺术命题:
艺术性是人的能力的可审美性;
艺术是具有人的能力的可审美性的人为事物。
在前面的论述中,为了思路的连贯性,我们没有来得及对人为美和艺术美、人为事物的可审美性和艺术性这两对概念作较为充分的阐述。
然而,如果想要较为深入地理解作为人的能力的可审美性的艺术性的话,那么,对这两对概念的较为充分的阐述是很有必要的。
下面,我们就来做这一补充性的阐述工作。
我们的审美经验告诉我们:
面对同一个事物,我们的注意点不同,我们所产生的美感也就不同。
比如,面对同一份由厨师加工出来的食物,饥饿的人和已吃饱的人以及烹调专家会分别把注意力集中以下几个方面——食物之质料的营养价值、食物之外观的观赏价值以及食物加工者的技艺价值,并由此产生相应的美感——食物的质料美、食物的形式美以及厨师的技艺美。
在与食物有关的上述三种美中,食物的质料美和形式美都兼有自然美和人为美的成分(因为食物的质料和形式在人为的加工过程中既发生了一定变化又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着原先的自然状态);
而厨师的技艺美则完全是人为美,而且是特定的人为美即艺术美。
仔细比较一般的人为美和艺术美,我们可以发现:
一般的人为美是从人的活动或其产物之于人的目的的符合关系的角度反映人为事物的价值的;
一般的“人为美”中的“人为”一词,只是指明这种美所反映的价值是人为的而非自然的。
而艺术美则是从人的能力之于人的目的的符合关系的角度反映人为事物的价值的;
“艺术美”中的“艺术”一词,其确切涵义是“人的能力”,它指明这种美所反映的直接就是人的能力的价值。
由于能力是人的任何活动都必不可少的基本条件,所以,对人来说,对能力的追求会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目的,对能力的评价也会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评价。
由此,在对人为事物的审美中,就会分化出作为能力审美的艺术审美;
相应地,在人为事物的美和可审美性中,也就化出了作为能力美的艺术美和作为人的能力的可审美性的艺术性。
我们知道:
面对同一事物,人们会出于不同的需要或目的而(自觉或不自觉地)选择不同的评价角度。
评价角度不同,事物在主体眼中所显现出来的价值、美或可审美性也就不同。
所以,一个事物在非能力评价角度中具有可审美性并不等于在能力评价角度中也具有可审美性,反之亦然。
由此,在评价主体眼中,人为事物可以兼具一般的人为美与艺术美,也可以只具其中之一或以其中之一为主。
比如:
符号性的造型艺术的美通常以艺术美为主,而其他角度(如实用角度)的人为美则通常并不明显;
所以,符号艺术尤其是造型艺术常被认为是“美而无用”的东西(准确一点说,应该是有艺术美而无实用价值的东西)。
而制作粗劣的人工产品,从能力评价的角度看,通常并不具有艺术美;
然而,从满足人的实际需要的角度看,却完全可以具有一般的人为美。
当然,也有艺术美与一般人为美和谐共存于同一人为事物中的情况,比如我们称之为实用工艺品或工艺美术品的东西。
作为人的能力的可审美性的艺术性实际上是一种主观的艺术性意识,而它所反映的客观存在则是人的能力的的价值也即人的能力的合目的性。
如果将存在与意识的关系简单地对应起来,我们可能会认为:
艺术性在客观层面也是存在的;
而且,客观层面的艺术性就是人的能力的合目的性。
事实上,由于人为事物一般都是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运用自身能力的活动或其产物,因此,人为事物具有人的能力的合目的性是一种普遍现象;
然而,我们却不会将所有具有人的能力的合目的性的人为事物都看作是艺术,而只会将人的能力的合目的性达到一定程度以上的人为事物认可为艺术。
可见,尽管艺术性的客观基础是人的能力的合目的性,但艺术性并不等于人的能力的合目的性。
仔细反思我们的艺术性意识,我们可以发现:
艺术性意识所反映的其实不是人的能力的绝对价值,而是人的能力的相对价值,也即人的能力的价值与我们所持的价值标准之间的相对关系。
如果引进数学的表达方式的话,那么,人的能力的相对价值有大于1、等于1和小于1三种情况。
而我们实际上只有在人的能力的相对价值大于1的情况下,也即在人的能力的价值与标准相比具有相对优势性的情况下,才会承认事物有艺术性。
引进相对价值和相对优势性的概念,我们就可以将与艺术性意识直接相对应的艺术性本身表达为:
艺术性是人的能力的相对价值,或:
艺术性是人的能力的价值(相对于评价主体所持的价值标准)的相对优势性。
有必要说明的是,评价主体所持的价值标准,无论是社会性的还是个人性的,无论是长期稳定的还是临时性的,都是人的主观意识的产物。
而艺术性本身是客观方面的人的能力的价值与主观方面的价值标准之间的相对关系。
可见,艺术性本身只能是兼具客观性和主观性的,而不可能是纯粹客观性的。
在上述艺术性命题中,由于“相对优势性”必然是相对于一定标准而言的,也就是说,“相对优势性”中实际上已经隐含了与标准的比较之义,因而,我们不妨省略“相对优势性”前面的解释性定语。
这样,我们就可以以较为简洁的形式将兼具主客观性的艺术性和艺术概念表述如下:
艺术性是人的能力的价值的相对优势性;
艺术是具有人的能力的价值的相对优势性的人为事物。
这就是人的能力的价值优势论的艺术理论的基本观点。
有必要指出的是:
人的能力的价值优势论视野中的艺术性只与人的能力的价值有关,而与人的能力的事实属性(种类)无关;
因而,作为艺术性之基础的人的能力可以是心理的也可以生理的,可以是习得的也可以是天赋的。
在前面的讨论中,我们将艺术性界定为人的能力的价值的相对优势性。
将这一艺术性定义与“艺术”一词的本义——“技艺”或更宽泛一点的“能力”——相联系,我们可能会想:
能不能撇开能力与目的符合关系,单从能力方面来看艺术性?
比如,是不是可以参照上述艺术性定义,在事实层面上将艺术性看成是人的能力(相对于评判主体所持的能力标准)的相对优势性?
应该说,人的能力是可以当成独立于目的之外的单纯事实来看待的,而且,对人的能力也可以进行相对优势性评判。
但是,由于态度、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能力高的人的活动或其产物不一定是成功(也即达到目的)的,而能力低的人的活动或其产物在某些情况下(如经过不懈的努力)也可以是相当成功的。
而事实上,在进行艺术性判断时,我们只会顾及能力的使用所产生的实际效果,而不会顾及产生这种效果的能力本身的状况如何。
可见,艺术性的可靠量度只能是人的能力的价值的相对优势性,而不是人的能力本身的相对优势性(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具体地说,在影响能力发挥的非能力因素一样的情况下,这两者之间是具有对应关系的)。
由此可见:
与一般的事实论一样,对于艺术性问题,能力论也是无能为力的。
艺术性本身是兼具客观性和主观性的。
但人们能够意识和表达的东西却只能是主观的。
因此,实际影响着人们的艺术判断的是主观的艺术性意识,而不是兼具主客观性的艺术性本身,更不是艺术性的客观方面。
所以,在人的意识和语言活动中,人们实际上是以主观的艺术性意识来代替本来兼具客观性和主观性的艺术性的。
由此,我们不妨选择在艺术性意识的层面上表达艺术性概念。
为此,我们有必要探讨一下艺术性意识的具体存在形式。
在我看来,从主体意识对于事物价值的反映方式上看,价值意识可以分为认识性的和评估性的两种。
所谓认识性的价值意识,就是直接反映事物价值的绝对量值的价值意识,也即绝对价值意识;
而评估性的价值意识,则是依据一定标准去衡量事物的价值,从而以事物价值与价值标准之间的相对关系的形式间接地反映事物价值的意识,也即相对价值意识。
理智对于价值的反映既可以是认识性的也可以是评估性,这是明显的事实,因而不必多说。
情感作为价值意识能对价值起认识性的反映作用,这也是起码的,没有问题的。
但情感能否对价值起评估性的反映作用却是一个问题。
因为:
情感一般被看作是感性的心理能力,而作为关系判断的评估功能一般被看作是理性心理能力才有的,因而,情感能否完成价值评估的任务,是个有待解决的问题。
由于理智与情感对于价值都能起认识性的反映作用,因而,绝对价值意识有理性的和情性的两种,这是没有问题的。
但由于情感对于价值能否起评估性的反映作用还是个问题,所以,相对价值意识是否也有理性的和情性的两种也还是个问题。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且让我们来对情感这种心理能力的性质作一番分析。
从活动方式上看的话,情感与感觉一样,都是直觉感受性的;
因而,情感经常被人看成是一种感性的心理能力。
然而,如果将关系判断看成是理性的功能的话,那么,我们却可以发现:
情感所反映的对象实际上是事物与目的之间的符合关系,也就是说,情感判断是一种关系判断;
因而,从功能上看,情感实际上是一种理性的心理能力。
当然,关于情感这种心理能力的性质,我们也可以取另一种看法:
我们可以将情感看成仅仅是愉快不愉快的感受,并将这种感受看成是自觉或不自觉的理性对于事物与目的之间的符合关系所作的判断的后续反应,这样,情感就可以看成是纯粹感性的;
但这样一来,情感就成了必须以理性活动为前提而且必然反映理性活动之成果的感性意识形式;
由此,从反映效果上看,情感所包含的意识内容仍然是理性的。
可见,情感虽然在活动方式上与单纯的感觉具有一致性,即都是直觉感受活动,但从各自所起的作用上看,情感与感觉实际上是根本不同的。
因此,情感是不宜与作为单纯感觉的感性混为一谈的。
考虑到情感的形式上感性而实质上理性的特性,将情感作为一种与感性和理性相并立的心理能力来看待,应该是适宜的。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将情感这种心理能力的性质确定为:
情感是一种以感性的方式存在的理性的心理能力。
情感能否起价值评估作用这一问题的答案,其实取决于我们对情感的性质的理解。
如果我们将情感看成是刺激——感受性的感性心理能力的话,那么,关于这一问题,我们会得出否定的结论。
比较和关系判断是理性心理能力才能完成的任务,不是感性心理能力所能完成的任务。
然而,如上所述,情感实际上是一种形式上感性而实质上理性的心理能力。
情感本身内含理性或必然以理性为基础的性质,使得情感活动的结果即情感意识实际上是能完成比较和关系判断的任务的。
由此,情感能否起价值评估作用这一问题的答案,实际上是肯定的。
回顾我们的情感经验,我们可以发现:
我们的情感经验也是支持这一结论的。
例如,我们都有过这样的经验:
在没有比较的情况下,对于寻常事物,我们不会起情感反应,即使我们的理智承认它们也是有一定价值的。
然而,如果引进比较活动,那么,在价值更低或更高的事物映衬下,我们又会对平时不起情感反应的寻常事物产生或正或负的情感反应。
在价值比较活动中,我们会对处于价值优势或价值劣势的事物分别产生正面或负面的情感反应。
然而,在价值比较活动中,我们对之产生负面情感的处于价值劣势的事物,其绝对价值却可以是正的(如质量或效率较低的产品的价值);
同样,我们对之产生正面情感的处于价值优势的事物,其绝对价值却可以是负的(如较轻的疾病的价值)。
我们还知道:
价值的优势与劣势是与比较基准相对而言的。
在一种比较关系中处于优势的事物,在另一种比较关系中可能会处于劣势。
由此,对于同一事物,在不同价值比较关系中,我们可能会产生相反的情感体验。
可见,从经验事实上看,情感对于价值的反映也完全可以是评估性的。
总之,理智与情感对于价值的反映方式都既可以是认识性的也可以是评估性的;
由此,无论绝对价值意识还是相对价值意识都有理性的和情性的两种。
据此:
作为人的能力的相对价值意识,艺术性意识也有理性的和情性的两种。
根据上述分析,主观意识层面的艺术性和艺术概念可以表述为:
艺术性是评价主体关于人的能力的价值的相对优势性意识;
艺术是在评价主体看来具有人的能力的价值的相对优势性的人为事物。
这就是人的能力的相对评价论(可简称为“能力评价论”)的艺术观。
由于艺术性判断通常都是审美判断,因而,艺术性意识通常都是情性的。
而且,理性的艺术性意识实际上往往是作为情性的艺术性意识的解释工具而存在的。
考虑到上述情况,在艺术理论的表达形式上,我们不妨选择与人们的艺术性判断的通常方式即审美方式相一致的表达形式。
这样,我们就可以将主观意识层面的艺术性概念表达为:
艺术性是人的能力的价值的相对可审美性。
由于美感的对象化特性和相应的语用习惯,我们通常都是用“事物的美或事物的可审美性”之类的表达方式来表达“事物价值的美或事物价值的可审美性”之类的实际涵义的,而人们也总是按照同样的习惯来理解的。
因此,在上述艺术性命题中,我们不妨省略“人的能力”后面的“价值”二字。
这样,我们就可以以较为通俗和简洁的方式将主观意识层面的艺术性和艺术概念表述为:
艺术性是人的能力的相对可审美性;
艺术是具有人的能力的相对可审美性的人为事物。
这就是人的能力的相对审美论(可以简称为“能力审美论”)的艺术理论的基本观点。
用能力评价论或能力审美论的眼光看,艺术活动并非人类活动的某个专门领域,而是任何人类活动都可能有的一个层次,即具有人的能力的价值的相对优势性或相对可审美性的人类活动层次。
由此,习惯了的惯例性艺术观的人们,人们可能会产生一个疑问:
这种艺术概念是不是太宽泛了?
对于这一问题,事实是最好的回答。
“艺术”是个多义词。
在多义词的多个义项中,一般有一个人们使用得最多因而处于中心地位的中心义项。
在人们用“艺术”一词来指称的事物中,以符号性和可感性及可审美性为特征的惯例艺术,是人们平时接触得最多的艺术现象;
因而,近代以来,“艺术”一词的中心义项是指“惯例艺术”。
然而,除了指称“惯例艺术”外,人们实际上也常常用“艺术”一词来指称其他各种人类活动的能力和方法以及运用这些能力和方法的活动及其产物,如:
交际艺术、管理艺术、经营艺术、军事艺术、教育艺术、演讲艺术,乃至烹调艺术、做思想政治工作的艺术,等等。
这些活动虽然不是惯例意义上的艺术活动,但是,一旦这些活动或其产物表现出明显的能力价值的优势性或可审美性,人们就会意识到:
这些事物也是具有艺术性的,从而,这些事物也是会被人们认可为艺术的。
可见,在惯例艺术之外,将其他具有能力价值的优势性或可审美性的人为事物也看作并称为“艺术”,是具有根本上是合理性的。
事实告诉我们:
惯例艺术只是艺术的典型存在形式,但决非艺术的唯一存在形式。
因此,我们不能囿于惯例性艺术观的偏见而无视艺术现象其实可以在各种人为事物中普遍存在的事实。
总之,在人为事物的范围内,能力评价论或能力审美论的艺术概念是泛化的,但这种泛化实际上是合理的,而且是必然的。
根据评价论的美与审美理论和能力审美论的艺术论,关于美与艺术的关系,我们可以总结如下:
艺术必须是美的;
但艺术美是一种特定的美即人的能力的美;
因而,并非在任何意义上(让人感到)美的事物都是艺术;
确切地说,只有具有能力美的人为事物才是艺术。
讨论至此,关于能力评价论或能力审美论的艺术论的合理性,应该看得比较清楚了。
我们关于美与艺术的关系的讨论也可以到此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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