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J1409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中文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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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90)建标字第666号
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通知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8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12月20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通知的要求,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设计、公安部门和生产厂等单位组成的规范编制组共同编制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尊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工业与民用建筑灭火器的配置现状作了`较广泛的调查研究;
总结了国内多年来的实践经验;
吸收了对卤代烷、干粉、二氧化碳、泡沫等各类灭火器的灭火级别进行验证灭火试验的成果;
借鉴了美、英和澳大利亚等国的有关标准规范资料;
并征求了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一些部委所属设计、科研、院校、公安消防以及使用单位的意见;
经多次讨论修改,最后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6章和6个附录。
其主要内容有:
总则、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灭火器的选择、灭火器的配置、灭火器的设置、灭火器配置的设计计算等。
鉴于本规范是初次制订,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积累有关资料和数据,连同对本规范的意见和建议,寄交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二路601号,邮政编编:
200032),以共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
本规范参编单位:
建设部建筑设计院、航空航天工业部第四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河南省公安厅消防局、浙江消防器材厂。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名单:
周永魁、唐祝华、厉声钧、冯巧娣、诸容、吴以仁、谭孝良、高根妙、张新根、蒋永琨、吴礼龙、陈学海、杨保生。
1990年10月
目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第三章灭火器的选择
第四章灭火器的配置
第五章灭火器的设置
第一节灭火器的设置要求
第二节灭火器的保护距离
第六章灭火器配置的设计计算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
附录三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
附录四不相容的灭火剂
附录五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
附录六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录七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举例
附录八卤代烷灭火器等效替代举例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1.0.3条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1.0.4条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
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第2.0.1条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
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
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
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2.0.2条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条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A类火灾:
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
二、B类火灾:
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
三、C类火灾:
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四、D类火灾:
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
五、带电火灾:
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第2.0.4条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应由数字和字母组成,数字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大小,字母(A或B)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单位及适用扑救火灾的种类。
第3.0.1条灭火器应按下列因素和选择:
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二、灭火有效程度;
三、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
四、设置点的环境温度;
五、使用灭火器人员的素质。
第3.0.2条灭火器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扑救A类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二、扑救B类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B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三、扑救C类火灾应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四、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五、扑救A、B、C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六、扑救D类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商解决。
第3.0.3条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同一类型灭火器时,宜选用操作方法相同的灭火器。
第3.0.4条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面三刀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不相容的灭火器。
不相容的灭火剂见本规范附录四的规定。
第3.0.5条在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不得选用卤代灭火器,宜选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或轻水泡沫灭火器等其它类型灭火器。
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的确定应按国家消防主管部门和国家环保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七。
注:
卤代烷灭火器系指卤代烷1211、1301灭火器,下同。
第四章灭火器的配置
第4.0.1条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4.0.1的规定。
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表4.0.1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
5A
3A
单位灭火级别
最大保护面积
(m2/A)
10
15
20
第4.0.2条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表4.0.2
8B
4B
1B
(m2/B)
5
7.5
第4.0.3条C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按B类火灾配置场所的规定执行。
第4.0.4条地下建筑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其相应的地面建筑的规定增加30%。
第4.0.5条设有消火栓、灭火系统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下列规定减少灭火器配置数量:
一、设有消火栓的,可相应减少30%;
二、设有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50%;
三、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70%
第4.0.6条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藏,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可相应减少70%。
第4.0.7条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
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
第4.0.8条已配置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及人防工程内的所有卤代烷灭火器,除用于扑灭火灾外,不得随意向大气中排放。
第4.0.9条在卤代烷灭火器定期维修、水压试验或作报废处理时,必须使用经国家认可的卤代烷回收装置回收卤代烷灭火剂。
第4.0.10条在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已配置的卤代烷灭火器,当其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要求时,应将其撤换,并应作报废处理。
第4.0.11条凡已确定撤换卤代烷灭火器的非必要配置场所,应在其原设置位置重新配置其它类型灭火器。
重新配置的灭火器应按等效替代的原则和本规范第四章、第六章的规定进行配置设计计算。
卤代烷灭火器等效替代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八。
第五章灭火器的设置
第一节灭火器的设置要求
第5.1.1条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第5.1.2条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第5.1.3条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0m;
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m。
第5.1.4条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
第5.1.5条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五的规定。
第二节灭火器的保护距离
第5.2.1条设置在A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符合表5.2.1的规定。
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表5.2.1
灭火器型式
危险等级
手提式灭火器
推车式灭火器
严重危险级
30
中危险级
20
40
轻危险级
25
50
第5.2.2条设置在B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表5.2.2
灭火器类型
手提式灭火器
推车式灭火器
严重危险级
9
18
12
24
30
第5.2.3条设置在C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按本规范第5.2.2条规定执行。
第5.2.4条设置在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灭火器配置的设计计算
第6.0.1条灭火器配置场所的计算单元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均相同的相邻场所,可将一个楼层或一个防火分区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二、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或火灾种类不相同的场所,应分别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第6.0.2条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保护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工程按使用面积计算;
二、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按堆垛、贮罐占地面积计算。
第6.1.3条灭火器配置场所所需的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S
Q=K——(6.0.3)
U
式中Q——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灭火级别,A或B;
S——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保护面积,m2;
U——A类火灾或B类火灾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相应危险等级的灭火器配置基准,m2/A或m2/B;
K——修正系数。
无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K=1.0;
设有消火栓的,K=0.7;
设有灭火系统的,K=0.5;
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或为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的,K=0.3。
第6.0.4条地下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所需的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S
Q=1.3K——(6.0.4)
第6.0.5条灭火器配置场所每个设置点的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Q
Qe=——(6.0.5)
N
式中Qe——灭火器配置场所每个设置点的灭火级别,A或B;
N——灭火器配置场所中设置点的数量。
第6.0.6条灭火器配置场所和设置点实际配置的所有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均不得小于计算值。
第6.0.7条灭火器配置的设计计算应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确定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二、确定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三、划分灭火器配置场所的计算单元;
四、测算各单元的保护面积;
五、计算各单元所需灭火级别;
六、确定各单元的灭火器设置点;
七、计算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级别;
八、确定每个设置点灭火器的类型、规格与数量;
九、验算各设置点和各单元实际配置的所有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十、确定每具灭火器的设置方式和要求,在设计图上标明其类型、规格、数量与设置位置。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表1.1
名词
曾用名词
说明
灭火器配置场所
指要求配置灭火器的场所,如油漆间、配电间、仪表控制室、办公室、实验室、厂房、观众厅、舞台、堆垛等
保护距离
灭火器配置场所内任何一着火点到最近灭火器设置点的行走距离
计算单元
指将建筑中若干相邻且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均相同的灭火器配置场所作为一个总的灭火器配置场所进行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的组合部分。
其保护面积、保护距离和灭火器的配置数量等均按该计算单元所包括的总的灭火器配置场所考虑
附录二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
附表2.1
危险等级
举例
厂房和露天、半露天生产装置区
库房和露天、半露天堆场
严重
危险级
.
1.闪点<60℃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洗涤部位及其泵房、罐桶间
1.化学危险物品库房
2.橡胶制品的涂胶和胶浆部位
2.装卸原油或化学危险物品的车站、码头
3.二氧化碳的粗馏、精馏工段及其应用部位
3.甲、乙类液体贮罐、桶装堆场
4.甲醇、乙醇、丙酮、丁酮、异丙醇、醋酸乙酯、苯等的合成可精制厂房
4.液化石油气贮罐区、桶装堆场
5.植物油加工厂的浸出厂房
5.散装棉花堆场
6.洗涤剂厂房石蜡裂解部位、冰醋酸裂解厂房
6.稻草、芦苇、麦秸等堆场
7.环氧氢丙烷、苯乙烯厂房或装置区
7.赛璐珞及其制品、漆布、油布、油纸及其制品,油绸及其制品库房
8.液化石油气罐瓶间
8.60度以上的白酒库房
9.天然气、水煤气或焦炉煤气的净化(如脱硫)厂房压缩机室及鼓风机室
10.乙炔站、氢气站、煤气站、氧气站
11.硝化棉、赛璐珞厂房及其应有用部位
12.黄磷、赤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13.樟脑或松香提炼厂房,焦化厂精萘厂房
14.煤粉厂房和面粉厂房的碾磨部位
15.谷物简仓工作塔、亚麻厂的除尘器和过滤器室
16.氯酸钾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17.发烟硫酸或以烟硝酸浓缩部位
18.高锰酸钾、重铬酸钠厂房
19.过氧化钠、过氧化钾、次氧酸钙厂房
20.各工厂的总控制室、分控制室
21.可燃材料工棚
续附表2.1
中危险级
1.闪点≥60℃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工段及其抽送泵房
1.闪点≥60℃的油品和其他丙类液体贮罐、桶装库房或堆场
2.柴油、机器油或变压器油罐桶间
2.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棉、毛、丝、麻及其织物的库房
3.润滑油再生部位或沥青加工厂房
3.纸张、竹、木及其制品的库房或堆场
4.植物油加工精炼部位
4.火柴、香烟、糖、茶叶库房
5.油浸变压器室和高、低压配电室
5.中药材库房
6.工业用燃油、燃气锅炉房
6.橡胶、塑料及其制品的库房
7.各种电缆廊道
7.粮食、食品库房及粮食堆场
8.油淬火处理车间
8.电视机、收录机等电子产品及其他家用电器产品的库房
9.橡胶制品压延、成型和硫化厂房
9.汽车、大型拖拉机停车库
10.木工厂房和竹、藤加工厂房
10.<
60度的白酒库房
11.针织品厂房和纺织、印染、化纤生产的干燥部位
11.低温冷库
12.服装加工厂房印染厂成品厂房
13.麻纺厂粗加工厂房和毛涤厂选毛厂房
14.谷物加工厂房
15.卷烟厂的切丝、卷制、包装厂房
16.印刷厂的印刷厂房
17.电视机、收录机装配厂房
18.显像管厂装配工段烧枪间
19.磁带装配厂房
20.泡沫塑料厂的发泡、成型、印片、压花部位
21.饲料加工厂房
22.汽车加油站
轻危险级
1.金属冶炼、铸造、铆焊、热轧、锻造、热处理厂房
1.钢材库房及堆场
2.玻璃原料熔化厂房
2.水泥库房
3.陶瓷制品的烘干、烧成厂房
3.搪瓷、陶瓷制品库房
4.酚醛泡沫塑料的加工厂房
4.难燃烧或非燃烧的建筑装饰材料库房
5.印染厂的漂炼部位
5.原木堆场
6.化纤厂后加工润湿部位
7.造纸厂或化纤厂的浆粕蒸煮工段
8.仪表、器械或车辆装配车间
9.不燃液体的泵房和阀门室
10.金属(镁合金除外)冷加工车间
11.氟里昂厂房
注:
①末列入本表内的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照本规范第3.0.1条的规定确定危险等级。
②本表中的甲、乙、丙类液体的范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附录三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
附表3.1
危险等级
举例
严重危险级
1.重要的资料室、档案室
2.设备贵重或可燃物多的实验室
3.广播电视演播室、道具间
4.电子计算机房及数据库
5.重要的电信机房
6.高级旅馆的公共活动用房及大厨房
7.电影院、剧院、会堂、礼堂的舞台及后台部位
8.医院的手术室、药房和病历室
9.博物馆、图书馆的珍藏室、复印室
10.电影、电视摄影棚
1.设有空调设备、电子计算机、复印机等的办公室
2.学校或科研单位的理化实验室
3.广播、电视的录音室、播音室
4.高级旅馆的其他部位
5.电影院、剧院、会堂、礼堂、体育馆和放映室
6.百货楼、营业厅、综合商场
7.图书馆、书库
8.多功能厅、餐厅及厨房
9.展览厅
10.医院的理疗室、透视室、心电图室
11.重点文物保护场所
12.邮政信函和包裹分检房、邮袋库
13.高级住宅
14.燃油、燃气锅炉房
15.民用的油浸变压器室和高、低压配电室
1.电影院、剧院、会堂、礼堂、体育馆的观众厅
2.医院门诊部、住院部
3.学校教学楼、幼儿园与托儿所的活动室
4.办公楼
5.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
6.普通旅馆
7.商店
8.十层及十层以上的普通住宅
未列入本表内的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照本规范第3.0.2条的规定确定危险等级。
附录四不相容的灭火剂
附表4.1
类型
不相容的灭火剂
干粉与干粉
磷酸铵盐
碳酸氢钠、碳酸氢钾
干粉与泡沫
碳酸氢钾、碳酸氢钠
蛋白泡沫、氟蛋白泡沫
附录五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
附表5.1
灭火器类型
使用温度范围(℃)
水型灭火器
+4~+55
机械泡沫灭火器
干粉灭火器
-20~+55
卤代烷灭火器
二氧化碳灭火器
-10~+55
附录六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和“严禁”。
2.表示严格,在通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和“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和“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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