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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要式契约与要式契约InformalContractandFormalContract
(一)非要式契约,指双方当事人不需按一定形式作成的契约,又称简单契约(SimpleContract)。
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一般都需要具有约因,但也有例外,如“禁止反言原则(Estoppel)”的适用,双方即使没有约因,契约也成立。
分类:
1、口头契约(ByWordofMouth)只要双方当事人就某事口头意思表示一致,具有约因,契约即可成立。
口头契约最为简便,但一旦发生纠纷,由于缺乏证据及证明文件,将难裁判。
2、书面契约(InWriting)将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用文字记录下来,即是书面契约。
3、行为形成的契约(ByConduct),双方以行为为要约与承诺,以达成契约,又称默示契约(impliedcontract)。
如自动售货机与无人售票公共汽车。
4、部分书面部分口头形式之契约(PartlyWrittenandPartlyVerbal)一部分为书面,一部分为口头,双方达到合宜而作成的契约。
需要注意的是,书面部分与口头部分不可以矛盾,否则不能成为契约。
(二)要式契约,指的是必须以一定方式订立的契约,否则,不发生效力。
1、裁判上契约(contractofrecord)是指因法院审判而使当事人负担债务或义务之契约,由于双方当事人地位并不平等,也没有合宜,因此,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契约。
2、盖印契约(contractunderseal)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遵守有关法律手续及程序,由当事人签字并加盖正式印章。
盖印契约无须约因,双方当事人均受约束。
以前还必须举行仪式,加盖火漆印,目前,此方式已不适用,通常是在契约封面加一标志,书写“seal”或L.S(locosigilli的缩写)。
盖印契约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以书面形式为之(inwriting)
●具有签名(signature)
●填写日期(date)
●有封印或印章(seal)
●契约须交付(delivery)
二、双方契约与单方契约BilateralContractandUnilateralContract
(一)双方契约,又称双务契约,要约人与承诺人相互意思表示一致,契约即成立。
双方享有相对的权利义务。
(二)单方契约,一方为意思表示,而他方以行为之作为或不作为而完成之契约,受意思表示的一方,并无履行被要求的行为或不行为的义务。
经典案例是DavisV.Jacoby,1Cal2d370,34P.2d1026(1934)
三、无效契约、可撤消契约与不能强制履行契约Void,VoidableandUnenforceableContract
一份有效的契约,必须具备以下要件(essentialelements)
1、要约与承诺
2、具有约因或正式盖印契约(有例外,如禁反言原则)
3、当事人有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
4、当事人有订约能力
5、具有真正意思表示一致的意思,即合意(准契约是例外)
6、契约标的必须合法
所谓的无效契约、可撤消契约及不能强制履行契约,盖因缺少上述要件,是从法律生效的因素及合法原则来分类。
(一)无效契约,是指这种契约仅具有契约的形式,因缺乏生效因素,在法律上不产生契约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缺乏约束力。
(二)可撤消契约,指契约本身并非无法律上之效力,只因该契约具有瑕疵,有撤消权的一方当事人可拒绝已经订定之契约而撤消。
享有撤消权的当事人可以行使撤消权而使契约失效,也可以确认(affirm)该契约,使其有效,撤消权也随即丧失。
(三)不能强制履行契约,是指未依法定方式订立的赠与契约或因时效丧失而无法实行契约上的权利,以致法院拒绝强制他方履行契约上的义务。
这种契约,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无权向法院诉讼,又称为无诉讼权之契约(noactionablecontract)。
需要注意的是,此类契约本身是有效的(valid),只是因为某些技术上的原因而导致无法强制履行,一旦该瑕疵消除或业已补正,该契约即可强制履行。
第三节发信主义(EffectiveonDispatchRuleorPostalRule)
要约人经邮电机关送递信函或电报,即以该机关为其收受承诺的代理人,当相对人以承诺信函交付邮电机关时,即视为将承诺送交要约人的代理人,契约因而成立,这就是英美法上的发信主义。
该原则始于1818年的AdamsV.Lindsell(1818)1B&
Ald.681,K.B.稍后重申于HouseholdFireInsuranceCo.V.Grant(1879)4Ex.D.216,C.A.
承诺采取发信主义,在于保护承诺人对要约人死亡或撤回要约时提供保障,但是,发信主义并非是唯一方式,要约人可于要约内注明以某种特定方式为要约,则相对人对该方式有遵从的义务。
总体而言,美国还是采用发信主义。
美国第一例类似案件是1822年马萨诸塞州的M’CullochV.EagleIns.Co.18Mass.(1Pick)278(1822),该案拒绝采用mailboxrule,但是,LewisV.Browning130Mass.173(1881)一案中,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重申发信主义原则,而拒绝采用前案的判决。
例外:
在DickeyV.Hurd33F.2d415(1stcir.1929)一案中,法院重申美国契约法采用发信主义原则,但是,只是在双方用同一通讯手段互为要约承诺时才适合。
假如要约以信件发出,承诺以电报作出,则采取到达主义,即承诺到达要约人手上时方发生效力。
在RhodeIslandToolCo.V.UnitedStates130Ct.698,128F.Supp.417(1955)一案中,承诺人发出承诺信后,发现出现承诺错误,在要约人未确定收到之前,承诺人以电话通知其撤回承诺,同一天,承诺人亦收到要约人的电报通知,告知其承诺之标单已被接受,供货契约成立。
由于当事人所在的所罗得州邮政部门允许寄信人可以申请追回已交付的邮件,因此,由逻辑推断,可以允许当事人撤回承诺。
但是本案中法官支持原告,撤回承诺有效。
其判决理由是:
“本案不是在讨论承诺是否采取发信主义,或已交付的承诺信函是否可以追回的法律问题,一旦社会上有更快捷的传递工具如电话、电报等,法律必须跟随变动而调适其功能。
”(原文语)我认为,本案中逻辑方法走得太远了,以致有可能违背公平原则,因为,如果契约成立,则相对方可能获得因错误承诺的不当得利(unjustenrichment)。
在此,法官必须考虑把逻辑方法抛开,而采用社会学方法,因为在本案中,是社会学方法占上风。
即使是习惯方法——州邮政部门的规定,也要让步。
此案并没有推翻发信主义,正如作者所说,只不过是承认社会改变的实际情况,作出必要的调适而已。
第二章要约与承诺
第一节要约offer
一、要约,是指以缔结契约为目的,向他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要约如果是期待相对人实际完成一定行为的,称为单方要约,如果是期待相对人允诺完成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称为双方要约。
要约可以以口头、书面及行为作出。
一般而言,契约由要约与承诺构成,提出要约的成为要约人(offeror),作出承诺的称为承诺人(offereeoracceptor)。
二、要约成立要件
(一)必须明确有订立契约的意思
1、要约内容必须明确,要约言词或文字能显示出明确的达成契约的意图。
仅仅是探问意图(mereinquiry)不能构成要约,如“你愿意`````”等表示,见QrenV.Tunison,131Me.42,158A.926(1932),CoxV.Denton,104Kan.516,180at261(1919),及英国有名案例HarveyV.Facey,(1893)A.C.552,P.C.
一般来说,价目表、估价单(quotation)、传单(handbill)、广告等,不能认为是要约,其性质只能是要约诱引(InvitationofOffer,orInvitationtoTreat(E))。
但是,如果其内容明确,以至相对人可以依照指示为一定行为,即视其为要约。
见FairmountGlassWorksV.Grunden-MortinWoodenwareCo.106Ky.659,51S.W.196(1899)
2、真实意思表示,要约人如果在不正常状态下,如气愤、醉酒等情况下为要约,考其当时情况,并非是在身心正常状态下作出要约,该要约即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没有效力。
但在醉酒不足以影响判断的情况下,当事人意思表示仍然有效,因为其仍可以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见LucyV.Zehmer(1954)196Va.49384S.E.2d516
总而言之,要约必须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内容要明确、肯定,使相对人可依该意思表示为一定行为以达成契约。
要约与订约前商议(preliminarynegotiations)的区别
在复杂的商业交易中,当事人双方书信往来商讨交易事项,至何阶段方成立要约并无定论,但应在不违反文件明示规定的原则下,考虑整体磋商过程,见HarveyV.Facey,(1893)A.C.552,P.C.商务谈判中,正式签署要约前的意愿书(letterofintent)也不构成协议,因其也是在订约前的准备文书。
(二)要约必要之点(essentialelement)必须确定
要约内容对必要之点必须确定,否则相对人无从据以作出承诺,自难达到定理契约的目的。
必要之点包括订约对象(identifyofparty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相对人)、确定的标的、价钱、履行期限或完成期限、付款方式与付款时间。
必要之点确定,视具体交易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别,但是必须在契约中将主要条款(materialterms)详细阐述,否则将得不到救济。
(三)要约必须传达于相对人,要约采取的是到达主义,如果要约不到达相对人,相对人自然不知道要约人之意思表示,也就无合意可言。
三、要约与要约诱引(要约邀请)
广告、价目表等之所以被视为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是因其表示不明确(explicit),内容不确定(definite)、清楚(clear),相对人无法知其确切要求而与发出人合意。
但是如果广告内容明确、清楚,则有可能成为要约。
见LifkowitzV.GreatMinneapolisSurpluisstore,(1957)251Minn.18886N.W.2d689及CarlillV.CarbolicSmokeBallCo.(1893)Q.B.256,C.A.
在商店、橱窗内标明卖价之陈列物,在自选商场和超级市场中陈列的货物也是一种要约邀请。
要约是在客人将货物从货架上取下至柜台付款时始生效,收款人收取货款是承诺,至此,契约方告成立。
假若,把这些商品视为要约,则契约成立是在客人取下货物时,那么此时,货物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如果客人不付款而径自把货物拿走,其和商场只有债权债务关系,商场不能因为债务关系而把客人留下,后果是商场得不到保障,是不合理的。
见GraningerandsonV.Gough(1896)A.C.325.PharmaceuticalSocietyofGreatBritainV.BootsCashLtd.(1593)1Q.B.401
四、反要约Counter-Offer
反要约,乃被要约人将原要约人之要约内容扩张、变更或限制之意思表示。
反要约的引起原要约(originaloffer)失效,产生另一新要约,同时,反要约的生效还终止了承诺能力(powerofacceptance)。
在HydeV.Wench(1840)3Beav.334一案,原告反要约被被告拒绝后,又按原要约为一承诺,法院不支持原告,判决契约不成立。
反要约生效方式与要约的生效相同,须到达相对人放是生效,若要约相对人发出反要约后,又改变主意并对原要约为一项承诺,如果承诺先于反要约到达要约人,则契约成立,如果在反要约后到达,则承诺无效,并被视为一个新要约。
此情况,承诺不适用发信主义原则,是为了保护原要约人的权益。
见:
E.FreadericsInc.V.FeltonBeautySup.Co.,198S.E.324,58Ga.App.320(1938)若承诺人所发信函仅仅是要求进一步了解情况而,此表示不构成反要约,见:
StevensonV.Mclean(1850)5Q.B.D.346。
我国合同法:
在不改变合同实质性条款的情况下,合同仍然成立。
如:
甲对乙说,今天晚上请你吃饭,你必须穿礼服不戴领带。
晚上,乙戴了领带来,甲就不能说合同不成立。
因为,实质性条款没有变更。
五、交错要约Cross-Offer
交错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为要约,而适逢对方亦为同一内容之要约,双方当事人彼此均不知有要约。
英美契约法强调的是合意,而合意即是要约人之要约与承诺人之承诺构成,从而达成契约,因此,在逻辑上,交错要约不能达成契约。
英国判例即不支持,见:
TinnV.HoffmanandCo.(1873)29L.T.271。
而美国则对此有弹性看法,在Mactier’sAdmirsV.Frith6Wend.(N.Y.)103(1830)一案中,交错要约到达双方当事人手中后,买主死亡,法院认定契约成立。
另在AsinofV.Freudenthal(App.Div.1stDept.1921)195App.Div.79186N.Y.383一案中,原、被告以信件商讨买卖商品事宜,在要求的条件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双方仅对付款条件存在争议。
随后,双方对该争议发出相同内容的信件,法院认为双方契约成立。
六、要约存续期间及迟到
(一)要约存续期间,是指要约人给予相对人行使承诺权的期限,在此期限内,要约人原则上受约束,相对人如予承诺,契约即成立,逾此期限,要约即行失效,不复具有约束力。
不更易要约(firmoffer),是指载有具体要约时间(specifictime)的要约,在要约规定时间内,要约不得撤回。
此概念在UCC第二之第205条载明。
未表明期限的要约,则认定其存续期限为一个合理时间(reasonabletime),视具体情况而定。
当事人面对面为口头要约的,除非另有约定,要约效力以当场接受为有效。
注意:
有选择权契约(optioncontract),是一种附属的有特权买卖某一标的物行为的约定。
即在某一约定期间内,按某一价格,某人有专属权以买卖某物品。
其之所以有约束力,是因为双方具有约因(consideration)或书面盖印约定(promiseunderseal)。
在此约定期限内,要约不可撤回,反要约也不影响其效力。
可以举一个简单的例子:
甲对乙说:
你现在给我1块钱,我就可以在三个月内以5块钱一顿饭给你一开伙食。
乙即给1块钱甲,那么,乙在三个月内就可以与甲达成提供伙食这个契约。
也类似于足球转会中的购买优先权。
(二)要约的迟到delay
有约定期限的要约,在到达相对人时已经过期,则无承诺可言。
如果迟到是要约人过失,且相对人不知其已经过期而为承诺,为保护善意相对人,契约能成立。
见AdamsV.Lindsell一案。
一般来说,要约迟到责任由要约人承担,因为要约的生效是采用到达主义原则。
七、要约的消灭
(一)期限届满LapseofTime
不更易要约,在约定期限届满后,要约即消灭,相对人亦丧失承诺能力,不得就此要约为承诺。
未定期限的,在经过合理期间(reasonabletime)不为承诺的,要约自动消失。
此期间的认定,视案件的具体事实而定,即视要约方法(meansofoffer)和要约标的物(subject-matterofoffer)而定。
RamsgateVictoriaHotelCo.V.Montefiore(1866)L.atEx.109.及LoringV.CityofBoston(1844)7Metcalf.409,悬赏广告4年后失去效力,原告不能以为依据而受赏。
(二)要约撤回Revocation
要约可以撤回,但是必须遵循两个原则:
要约必须在相对人承诺承诺前撤回;
要约撤回必须通知相对人。
1、要约人的要约在被要约人为承诺前,要约人可随时撤回或撤消其要约。
即使要约人订有承诺期限,如要约人未收到相对人支付的约因或双方的盖印约定而构成有选择权契约,要约相对人于承诺前,要约人亦可撤回其要约而不负法律责任。
PayneV.Cave(1789)3Rep.148RoutledgeV.Grant(1828)4Bing.653。
2、要约撤回必须通知相对人,既可直接通知,也可间接。
DickinsonV.Podds(1876)2ch..D.463。
要约相对人于可信赖的传闻事实得知要约撤回的意思时,要约相对人即不得就此要约为承诺,因其要约已经要约人间接的意思表示而撤回。
(三)拒绝要约Rejection
要约相对人明白表示不为承诺,即是拒绝要约,其效力与反要约同,使要约相同。
要约拒绝,相对人无义务通知要约人,沉默则视为拒绝,或者要约人可在某种情况下推测得知。
如相对人在表示拒绝后又改变主意而为承诺,则承诺须先于拒绝之表示到达要约人方有效,此处,承诺采用到达主义,以示双方公平。
FinancingsLtd.V.Stimson(1962)1W.L.R.1184
(四)要约人死亡Deathoftheofferor
一般而言,要约人及要约相对人一方死亡时,要约即失去效力。
JordonV.Dobbins122Mass.168(1877)原告为一百货公司,被告向其提出一长期有效的购物要约(standingcontract),保证送货付钱,原告连续送货几月后方知被告已死亡,即请求被告继承人付款。
法院认为契约不成立,认为被告只要尽心,应不至于未注意到要约人是否活着的事实,而后行使其承诺权。
在其他情况,倘承诺人在接到要约人死亡通知前为承诺,则契约还是成立。
倘契约的性质是专属要约人本身个人服务契约时(acontact),当要约人死亡,其要约或已订定的契约均失去效力。
第二节悬赏广告
一、悬赏广告性质为单方契约中一般性或针对大众性的契约,要约人于其要约内,指定不特定相对人完成一定行为后,而给一定报酬。
分为两种:
1、私人目的行为所为之悬赏,相对人须在知晓悬赏的情况下特定行为,契约方能成立。
盖因双方间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合意。
因职责而为特定行为,不能形成契约,如警察追捕犯人,但警察在职务行为外为悬赏广告的内容,可以视为契约成立。
2、政府法令所为悬赏,此种悬赏多依法令规定,故可舍弃合意的条件,亦即相对人在完成广告规定的特定行为后方知有此悬赏,也可取得赏金。
二、悬赏契约的成立要件
悬赏契约成立,双方必须具有合意。
即相对方知道悬赏广告的具体内容后依其要求为特定行为,悬赏者即应支付赏金。
三、悬赏广告可以撤消,但须以同一种方式知会不特定大众,订有期限的广告,在期限届满前不得撤消。
在广告撤消前,相对人已经着手为其行为,虽在撤消后完成,契约仍然成立。
在此情况,行为相对人对动产标的物享有留置权,以迫使悬赏人支付报酬。
第三节拍卖Auction
一、拍卖,亦称竞争或竟价缔约,于欲缔约的多数人中,择其提供最有利条件者当众接受,并与之缔结契约。
拍卖本身是一种要约邀请。
二、拍卖分类
1、保留底价拍卖(withreserve)拍卖人或拍卖物所有人事前确定拍卖物的最低价钱,倘若竟价低于此价钱,可以拒绝不卖,并有权撤回拍卖物。
一般而言,未表明是无保留底价拍卖的,均视为保留底价拍卖。
2、无保留底价拍卖(withoutreserve)拍卖程序开始后,倘有人出价竟买,该拍卖物应卖与出价最高者而缔结拍卖契约。
第四节承诺
一、承诺乃要约相对人以言语或行为,明示或默示,依照要约人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人表示接受其契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性质并不是要约相对人的义务,而是一种受领能力。
二、承诺的有效条件
1、承诺的形成必须符合要约规定
承诺可以以口头、书面或行为等方式为之,但必须符合要约规定的要求,倘不按要约规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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