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意见稿)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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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节能汽车领域重点发展高效发动机、先进自动变速器和混合动力系统等节能技术和产品。
(四)动力电池回收利用领域重点发展动力电池高效回收利用技术和专用装备,推动梯级利用、再生利用与处置等能力建设。
第十条【企业合作】鼓励企业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开展兼并重组和战略合作,联合研发产品,共同组织生产,提升产业集中度。
支持国有汽车企业与其它各类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强强联合,组建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汽车企业集团。
鼓励汽车产业骨干企业整合产、学、研、用等领域优势资源,组建产业联盟和产业联合体。
第三章燃油汽车整车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禁止投资项目】禁止建设以下燃油汽车投资项目。
(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产品的企业除外)。
(一)新建独立燃油汽车整车企业。
(二)现有汽车整车企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建设燃油汽车生产能力。
(三)未列入国家级区域发展规划的现有燃油汽车企业整体搬迁至外省份。
(四)对行业主管部门特别公示的燃油汽车整车企业进行投资(企业原有股东的投资或将该企业转为非独立整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扩能项目】现有汽车企业扩大燃油汽车生产能力投资项目,应符合
(一)至(四)的各项条件:
(一)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
(二)上两个年度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均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
(三)上两个年度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均高于3%,或上年度汽车出口量(含境外投资企业销量)与生产量占比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
(四)项目所在省份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且不存在行业主管部门特别公示的同产品类别(乘用车和商用车)燃油汽车整车企业。
第十三条燃油乘用车扩能投资项目,除符合第十二条外,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应满足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异地新建扩能投资项目建设规模不低于15万辆且企业上年度总产量不低于30万辆。
第十四条现有整车企业兼并其他同产品类别独立整车生产企业,并将其转为非独立整车生产企业且不增加其原有产能的,可不受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约束。
第四章纯电动汽车整车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项目限制区域】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不得在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省份建设:
(一)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占比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存在同产品类别新能源汽车僵尸资质。
(三)现有同产品类别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产量未达到建设规模的80%。
第十六条【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申请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含现有汽车整车企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建设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应当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一)所有股东在项目建成且产量达到建设规模前,不撤出股本。
(二)股东拥有整车控制系统、驱动电机、车用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的知识产权和生产能力,且对关键零部件具有较强掌控能力。
(三)产品研发机构已经建立,具有专业研发团队,具有纯电动汽车概念设计、系统和结构设计经历和能力;
整车控制系统、车用动力电池系统、整车集成和轻量化等方面的研发以及相应的试验验证能力;
车身及底盘制造、车用动力电池系统集成、整车装配等主要试制工艺和能力。
(四)拥有纯电动汽车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和知识产权,并得到授权或确认。
(五)上两个年度累计研发投入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六)产品售后服务保障有力,承诺对项目建成投产后5年内销售的产品质量投保或由相关企业提供担保。
保险公司或担保企业近3年净资产与担保期内新建企业销售的产品金额相适应。
第十七条【主要股东】新建独立企业法人主要股东股权占比高于三分之一;
现有控股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均已建成,产量达到建设规模,且不存在违规建设项目;
自有资金和融资能力能够满足项目建设及运营需要,且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汽车整车企业为主要股东的,其中燃油汽车企业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和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均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纯电动汽车企业上年度产量达到建设规模。
(二)汽车零部件企业为主要股东的,上两个年度关键零部件(整车控制系统、驱动电机、车用动力电池)的配套装车量累计大于10万套。
(三)设计研发企业、境外企业等其他市场主体为主要股东的,研发且拥有知识产权的纯电动汽车产品,上两个年度累计境内外市场销售并登记注册的数量大于3万辆乘用车或3000辆商用车。
第十八条【项目要求】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一)建设内容应包括:
1.纯电动汽车持续开发能力,在已有研发机构基础上,建立产品信息数据库,提升产品概念设计、试制试装、试验检测和整车运行状态监控等能力。
2.建设规模,纯电动乘用车不低于10万辆,纯电动商用车不低于5000辆。
3.车身成型、涂装、总装等整车生产工艺和装备,以及车用动力电池系统等关键部件的生产能力和一致性保证能力。
4.纯电动汽车产品质量保障、销售及售后服务体系。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只生产自有注册商标和品牌的纯电动汽车产品。
第十九条【企业扩能】现有汽车企业扩大同产品类别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燃油汽车企业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纯电动汽车企业上年度纯电动汽车产量达到建设规模;
拟生产产品的能耗、续驶里程等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第二十条【异地扩能】现有汽车企业异地建设同类别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项目的建设规模,乘用车不低于10万辆,商用车不低于5000辆。
第五章其它投资项目
第二十一条【发动机项目】新建汽车发动机企业投资项目拟生产发动机的动力性等主要技术指标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见附件1)。
现有企业新增发动机产品投资项目,发动机应满足整车排放国家最新标准相应要求。
第二十二条【新建车用动力电池项目】新建车用动力电池单体/系统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一)企业法人应拥有产品研发机构和专业研发团队,具有研发经历。
单体企业应掌握材料研发方面的技术和试验验证能力,系统企业应掌握电池管理及热管理系统开发方面的核心技术和试验验证能力。
(二)拟建设的设施具有较高智能化水平,在厂房布置、生产线设计、智能装备投入、数字化信息管理及生产环境控制、过程控制等方面能够满足智能制造的要求。
单体项目生产工序应覆盖电极制备、化成、单体装配等工艺过程,系统项目应具备模组生产、系统装配及测试等能力。
(三)拟生产的产品,除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外,还应达到当前行业领先水平(见附件1)。
(四)项目应配套建设车用动力电池回收管理体系。
第二十三条【车用动力电池扩能项目】现有车用动力电池扩能项目,除符合第二十二条外,企业上两个年度车用动力电池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且产品生产及应用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条【动力电池回收利用项目】动力电池回收、梯级利用、再生利用与处置等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政策和标准要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及装备,保障不可利用残余物环保处置,实施环保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五条【新建燃料电池项目】新建车用燃料电池电堆/系统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一)企业法人应拥有产品研发机构和专业研发团队。
燃料电池电堆企业应具备双极板、膜电极等关键部件的技术开发能力及试验验证能力。
燃料电池系统企业应具备电堆控制系统、辅助系统等方面的技术开发能力及试验验证能力。
(二)燃料电池电堆项目应建设双极板、膜电极等关键部件和电堆组装的生产能力。
燃料电池系统项目应建设电堆控制系统等关键零部件和电堆系统组装生产能力。
(三)拟生产的燃料电池系统,除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外,还应达到当前行业领先水平(见附件1)。
第二十六条【车身总成项目】禁止新建传统车身总成投资项目。
新建车身总成投资项目的企业法人应拥有产品研发机构,具备新材料、新工艺等轻量化技术开发能力及试验验证能力;
项目应采用新工艺,建设新材料车身成型和总成等生产能力。
第二十七条【专用汽车和挂车项目】禁止新建普通运输类专用汽车和普通运输类挂车企业投资项目。
专用汽车企业不得建设各类汽车底盘和整车能力,特种作业车底盘自制自用除外。
新建专用汽车和挂车投资项目的企业法人应拥有产品研发机构,具备专用装置的技术开发和试验验证能力。
第六章项目核准与备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服务指南】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应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制定并公开汽车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服务指南,明确项目所需的信息内容以及办理的条件、流程、时限等。
第二十九条【提交材料】企业提交的汽车投资项目材料应说明以下各项内容:
(一)企业法人、股东构成等基本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包括总投资额、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符合本规定的说明。
(四)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声明。
(五)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在线申报】项目法人应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项目申报,申请获得唯一项目代码,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并对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信息报送】省级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规定,并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将项目信息报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项目内容核实】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办理项目手续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三条【信息核查】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每季度应进行汽车投资项目的统计和分析。
对信息不完整的,应要求企业及时补充相关信息;
对建设内容与项目信息不符的,应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对逾期不改正的,应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相关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违规项目处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建立不定期抽查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汽车投资项目进行公示,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并责令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和企业进行整改。
第七章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防止不公平竞争】各级地方政府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违规为汽车投资项目提供税收、资金、土地等优惠条件。
第三十六条【重大项目审查】对涉及产业安全的重大汽车新建项目、兼并重组和股权变更项目,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进行反垄断审查。
涉及外商投资的,还应按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第三十七条【协同监管机制】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与规划、土地、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行业管理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提高监管执法效率。
汽车投资项目手续完备且合规的企业,方可申请生产准入许可。
第三十八条【联合惩戒】对国家或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中查实违规的汽车投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撤销投资项目并抄送相关部门,由规划、土地、环保、节能、安全生产、金融及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处理,实施联合惩戒。
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责任追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地方投资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汽车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行为,责令改正。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第八章产能监测与预警
第四十条【产能监测统计】汽车产能监测和统计:
(一)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企业应将上年度相关产品产量、建成产能、在建产能和规划产能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并抄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
(二)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及时掌握本地区相关汽车产品产能变化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产量和产能汇总情况上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产能预警】汽车产能发布和预警: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应建立汽车产能核查和信息发布工作机制,及时发布汽车产能变动信息,加强产能预警,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合理投资,为地方政府汽车投资项目管理提供服务。
(二)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健全本地区汽车产能监测体系,研判产能利用率变动情况,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有效应对和及时化解产能过剩风险,不断提高产能利用水平。
第九章其它事项
第四十二条【原有项目变更】原审批或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变更建设内容、主要股东等事宜,需报原项目审批或核准机关办理。
第四十三条【解释】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实施】本规定2018年月日起实施。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27号令)《关于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发改产业〔2017〕1055号)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废止。
其它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
1.汽车产业投资项目产品技术要求(2018年版)
2.名词解释
附件1
汽车产业投资项目产品技术要求(2018年版)
一、新建纯电动汽车整车企业投资项目产品主要技术要求
乘用车
客车
车长≤4000mm
车长>
4000mm
单车完成行驶里程30000km的可靠性试验后,工况续驶里程动力电池衰减应低于10%
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15Wh/km·
kg
能量消耗率(综合工况每百公里电耗)<
10kWh
18kWh
二、新建汽车发动机企业投资项目产品主要技术要求
技术指标
汽油发动机
柴油发动机
升功率
≥70千瓦
≥50千瓦
三、新建动力电池企业投资项目产品主要技术要求
能量型动力电池
单体
系统
功率密度
≥300瓦时/千克
≥220瓦时/千克
功率型动力电池
快充倍率
≥8C
≥5C
寿命
循环2000次后剩余容量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5%
循环1500次后剩余容量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5%
四、新建燃料电池企业投资项目产品主要技术要求
燃料电池系统质量比功率大于等于1.2千瓦/千克。
附件2
名词解释
(按照先后顺序排列)
1.新能源汽车:
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
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2.智能汽车:
是指通过搭载先进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运用信息通信、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具有部分或完全自动驾驶功能,逐步成为智能移动空间的新一代汽车。
智能汽车通常又被称为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汽车、无人驾驶汽车等。
3.整车:
是指拥有动力驱动装置,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结构完整,功能齐全,满足国家汽车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能够正常上路行驶的完整车辆,主要包括乘用车、商用车。
4.乘用车:
是指9座及以下,用于载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轿车、运动型乘用车(SUV)、多功能乘用车(MPV)等。
详见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款至第2.1.1.10款所定义的汽车。
5.商用车:
主要包括客车和货车。
客车是指9座以上,用于载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如城市公交车、长途大巴车等。
货车是指运送货物的汽车,如轻卡、重卡等。
详见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所定义的汽车。
6.普通混合动力汽车:
是指既有发动机驱动系统,又有电机驱动系统的汽车。
通过发动机带动发电机为车载动力电池充电,不能外部充电。
详见国家标准GB/T19596-2017《电动汽车术语》3.1.1.2.2.2款所定义的汽车。
7.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是指具有一定的纯电驱动续驶里程,可外部充电的混合动力汽车。
详见国家标准GB/T19596-2017《电动汽车术语》3.1.1.2.2.1款所定义的汽车。
8.纯电动汽车:
是指完全由电机驱动的汽车,电机的驱动电能来源于车载可充电电池系统或其它电力储存装置。
详见国家标准GB/T19596-2017《电动汽车术语》3.1.1.1款所定义的汽车。
9.增程式纯电动汽车:
具备一定的纯电动续驶里程,必要时可以通过车载发电系统补充电能,延长行驶里程的纯电动汽车。
详见国家标准GB/T19596-2017《电动汽车术语》3.1.1.2.4款所定义的汽车。
10.燃料电池:
主要由阳极、阴极、电解质和外部电路四部分组成,将富氢气体等燃料和空气等氧化剂分别引入阳极和阴极,发生电化学反应,在外部电路产生电流的装置。
详见国家标准GB/T28816-2012《燃料电池术语》中的定义。
11.燃料电池汽车:
是指以燃料电池作为单一电能来源或者以燃料电池系统与可充电储能系统作为混合电能来源的电动汽车。
详见国家标准GB/T19596-2017《电动汽车术语》3.1.1.3款所定义的汽车。
12.车身总成:
是指车辆用来载人载物的部分,由结构件和覆盖件、车门等构成的总成。
13.专用汽车:
专用汽车是指装有专用设备,具备专用功能,用于承担专门运输任务或专项作业以及其他专项用途的汽车,如救护车、环卫车、消防车等。
14.挂车:
挂车是指需要由汽车牵引的无动力道路车辆,详见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所定义的汽车。
15.汽车产能:
根据行业设计规范,按照每年250天、每天两班计算的汽车生产能力。
16.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
汽车年度产量除以年末产能。
17.省份:
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辖区域。
18.节能汽车:
是指以内燃机为主要动力系统,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优于下一阶段目标值的汽车。
19.复杂环境:
是指由车辆、行人、非机动车、信号灯、交通标志等诸多交通要素构成的环境。
20.新型智能终端:
是指具有高集成度、高性能的嵌入式软硬件和开放式操作系统的新型智能化设备,涉及芯片、操作系统、重要元器件、整机设计与制造等领域。
21.车载智能计算平台:
是指包含车载智能处理芯片、模组、接口等硬件以及驾驶操作系统、基础应用程序等软件的车载计算平台,能够保障智能汽车感知、决策、控制的高速可靠运行。
22.独立整车企业:
是指作为单独生产企业进行管理,具备相应类别生产资质,具有完整研发、生产、销售和售后、供应商管理等体系的企业。
23.特别公示:
是指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连续2年年销量为零或极少的汽车生产企业进行公示。
年销量极少的企业是指以下企业:
乘用车少于1000辆,大中型客车少于50辆,轻型客车少于100辆,中重型货车少于50辆,轻微型载货车少于500辆,运输类专用车少于100辆的汽车生产企业。
24.年度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
年度新能源汽车产量除以年度汽车产量。
25.出口量(含境外投资企业销量)与生产量占比:
企业的年度汽车出口量除以年度汽车产量,其中境外投资企业销量按照股权比例进行核算。
26.异地:
是指本企业所在地市级行政区以外的区域。
27.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占比:
期末新能源汽车保有量除以期末汽车保有量。
28.新能源汽车僵尸资质:
是指汽车企业已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但连续两年新能源汽车年均产量低于:
乘用车、货车、轻型客车1000辆,大中型客车100辆。
29.升功率:
是指在额定工况下,发动机每升气缸工作容积所发出的功率。
30.车用动力电池单体/系统:
车用动力电池单体是指将化学能转化成电能,为电动汽车驱动系统提供电能并可充电的基本单元装置,包括电极、隔膜、电解质、外壳和端子。
车用动力电池系统是指一个或一个以上蓄电池包及相应附件构成的为电动汽车驱动系统提供电能的系统装置。
附件包括管理系统、高压电路、低压电路、热管理设备以及机械总成等。
31.能量型车用动力电池:
是指电池容量较大且比能量较高的车用动力电池。
详见国家标准GB/T19596-2017《电动汽车术语》3.3.1.4.1款所定义的电池。
32.比能量:
是指单位质量电池的能量,用瓦时/千克表示。
详见国家标准GB/T19596-2017《电动汽车术语》3.3.3.7.1.1款定义。
33.功率型车用动力电池:
是指单位质量输出功率高的车用动力电池。
详见国家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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