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场入园企业管理办法(暂行)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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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获得“千人计划”、“孔雀计划”、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奖项、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及以上,拥有发明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企业或个人可直接向事业部申请入驻。
第八条入园企业和团队应尽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二)遵守梦工场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遵守与梦工场签定的各项协议;
(四)及时准确地向事业部报送不涉及企业技术秘密的报表和统计数据,支持梦工场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五)按时缴纳房租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
第四章批准程序
第九条申请成为梦工场合作平台机构的企业向事业部递交以下材料:
(一)《合作意向申请表》;
(二)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复印件(验原件);
;
(三)已取得相关技术认证或行业资格认证的企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四)《梦工场合作平台机构负责人个人简历表》,含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五)《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含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申请入园孵化的企业或个人向梦工场合作平台机构递交以下材料:
(一)《入园申请表》;
(二)《创业计划书》;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可选);
(四)《科技技术查新报告》(可选);
(五)已注册成立的企业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复印件(验原件);
(六)已取得相关专利或技术认证的企业或个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七)已获得“千人计划”、“孔雀计划”、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企业或个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八)《青年创业者个人简历表》,含创业人员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九)《创业团队人员基本情况表》,含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受理
(一)事业部在受理合作申请时须验证申请企业提交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还给申请企业。
(二)梦工场合作平台机构在受理企业或个人的孵化申请时须验证申请者提交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还给申请者,《入园申请表》、《创业计划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其它文件资料须在事业部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审批
在受理入驻申请后:
(一)事业部对申请合作的企业及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评审意见,提交前海管理局批准通过。
(二)梦工场合作平台机构对申请孵化的企业或人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评审意见,提交事业部批准通过。
第十三条办理入园手续
申请者在接到入园批准通知后,可到事业部办理以下入园手续:
(一)根据企业或个人类型、需求分配场地,并签订相关协议;
(二)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缴纳物业管理费和房屋使用保证金等;
(三)协助企业开通水、电、通信设施。
(四)协助企业办理企业名称核准和工商注册、设立银行资金帐户、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等企业设立相关登记手续。
第五章考核评估
第十四条梦工场合作平台机构自行对入园的创业企业或个人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事业部对梦工场合作平台机构工作情况按照合作协议约定进行评估。
自合作平台机构入园之日起满12个月,进行首次评估。
对评估合格的合作平台机构,下一次评估的时间间隔期为12个月;
对评估有待改进的合作平台机构,下一次评估时间间隔期为6个月。
第十六条 梦工场合作平台机构评估程序
事业部书面通知梦工场合作平台机构→梦工场合作平台机构根据评估要求准备材料→事业部组织有关人员对评估材料进行审核→根据评估指标体系进行打分→评估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梦工场合作平台机构。
第十七条 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有待改进、不合格四种。
梦工场合作平台机构在评估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评估不合格。
(一)工作进展不正常
入驻梦工场后,工作人员未按要求在梦工场开展相关服务工作,或所分配场地长期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或服务工作长期处于停顿状态。
(二)工作人员配备不到位
梦工场合作平台机构未能按入驻时承诺的人员数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或技术人员,在梦工场内经常只有1名人员驻守或无人驻守。
(三)长期被创业企业或个人投诉,且经查属实,或年度满意度调查低于50%。
(四)终止实施合作协议。
第十八条评估结果的使用
1、对评估优秀的梦工场合作平台机构,作为重点合作对象,在政策扶持等方面予以倾斜。
2、对第一次评估有待改进的梦工场合作平台机构,予以提醒;
对连续二次评估有待改进的梦工场合作平台机构,如其继续使用梦工场场地,物业管理费及房租等费用按标准价收取;
对连续三次评估有待改进的梦工场合作平台机构,劝其退出梦工场,终止合作协议。
3、对于第一次评估不合格的梦工场合作平台机构,劝其退出梦工场,终止合作协议。
第六章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企业或个人在入驻梦工场后可以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办公场地租金减免。
(二)满足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可以申请梦工场专项基金。
(三)享受前海企业税收及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具体详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前海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税补贴暂行办法》。
(四)创业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前海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政策支持。
(五)享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对创业企业在科技立项、科技经费安排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六)享受深圳市留学生创业政策支持。
具体详见《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或个人,事业部有权终止合同: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事非法活动;
(二)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
(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四)严重违反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经指出仍不予改正;
(五)未能在梦工场开展正常工作;
(六)不履行合作协议;
(七)未按规定交纳应缴的租金、物业管理费等服务费用;
(八)连续三次评估有待改进者或评估不合格者。
对于违规单位,责令整改无效者,劝其退出梦工场,并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创业企业或个人的毕业、终止孵化
第二十一条入驻苗圃的个人,孵化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入驻孵化器的企业,孵化期原则上为不超过3年;
入驻加速器的企业,孵化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一)创业企业毕业条件
1、创业企业经过1-3年的孵化,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毕业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总收入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3)实现产品销售,孵化期间销售收入年平均增长率超过30%;
(4)获得天使投资、VC投资或PE投资。
2、创业企业毕业的认定及毕业手续办理
(1)事业部主要根据梦工场合作平台机构与创业企业签订的相关协议期限来决定企业的孵化期限,并根据毕业条件认定企业是否达到毕业。
(2)在孵企业毕业时应当向梦工场合作平台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①孵化毕业申请书;
②经营状况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③在孵期间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建立的管理制度和团队名录册;
④其他证明材料。
(3)毕业企业申请毕业材料要求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季度报送梦工场合作平台机构,并经事业部核准后,准予毕业。
(4)梦工场授予毕业企业毕业证书。
(二)终止孵化
因客观或主观条件发生变化,创业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未能实现预期的孵化目标,或涉及第二十条相关条款,则终止孵化,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搬离梦工场。
第二十二条企业经孵化培育毕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如需谋求更大发展的,由梦工场与产业园及相关产业基金衔接,帮助企业尽快实现规模化发展。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梦工场事业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2014年11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附件1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
一、金融业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
(三)非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机构)
(四)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基金服务机构及券商直投公司
(五)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六)金融服务外包及其他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七)股权融资与交易服务机构
(八)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
(九)证券投资基金
(十)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要素交易市场
(十一)产权交易服务
(十二)信用担保服务
(十三)融资租赁、融资担保服务
(十四)经批准的离岸金融服务
(十五)供应链金融服务
(十六)汽车金融服务
(十七)航运融资、航运保险、运价指数衍生品交易等航运金融服务
(十八)知识产权、收益权等无形资产贷款质押服务
(十九)中小企业金融服务
(二十)金融产品开发和应用
(二十一)银行、证券、保险统计数据信息系统开发与应用
(二十二)金融监管技术开发、应用与服务
(二十三)其他创新金融服务
二、现代物流业
(一)供应链管理服务
(二)国际船舶代理服务
(三)国际船舶运输服务
(四)贸易经纪、代理与服务
(五)航运交易、航运经纪与航运咨询服务
(六)国内道路、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务
(七)铁路运输服务
(八)单证管理、物流结算等服务
(九)物流信息系统开发与应用
(十)物流标准化的研究与应用
(十一)现代物流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十二)物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应用
(十三)基于电子商务的物流配送与快递服务
(十四)全球集拼分拨系统研发及运营管理
(十五)航空器、航材交易服务
(十六)保税展示、保税交易等保税物流服务
(十七)第三方物流服务
(十八)与电子商务结合的商业服务
三、信息服务业
(一)基础电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固定通信业务、蜂窝移动通信业务、卫星通信业务、数据通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网络接入业务、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网络托管业务)
(二)增值电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存储转发业务、信息服务业务)
(三)电子认证服务
(四)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系统开发与应用服务
(五)集宽带通信、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和数字电视等新技术于一体的综合业务新媒体开发与应用
(六)第三方公共信息服务
(七)数字内容服务
(八)信息资源开发和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九)信息安全技术研发与应用服务
(十)数据挖掘、数据分析与数据服务
(十一)互联网数字内容开发与应用
(十二)新一代移动通信网,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卫星通信等相关技术开发与应用
(十三)通用软件、行业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的开发与应用
(十四)行业(企业)管理和信息化解决方案开发与应用
(十五)高可信计算、智能网络、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与应用
(十六)基于网络的软件服务平台、软件开发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咨询等服务
四、科技服务业
(一)国内外科研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国际科技创新机构
(二)产业公共技术平台服务
(三)科技研发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应用服务
(四)技术孵化,科技成果评估、转让、交易和鉴证服务
(五)各行业专业科技服务
(六)质量认证和检验检测服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服务
(七)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等高端技术先进型服务
五、专业服务业
(一)会计、评估、法律服务
1.会计服务、审计服务
2.评估服务
3.诉讼及仲裁服务
4.法律服务
(二)咨询服务
1.宏观经济咨询
2.资信调查与评级等信用服务
3.行业信息咨询与服务
4.其他高端咨询服务
(三)工程服务
1.城市规划及建筑设计服务
2.工程咨询业(包括工程设计与工程项目管理服务)
(四)文化创意服务
1.创意设计服务
2.工业设计服务
3.文化服务贸易
4.文化信息资源开发
5.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发行、交易、衍生品开发,以及电影拍摄发行、播映、衍生品开发
6.网络视听节目技术服务与开发
7.动漫创作、制作、传播、衍生品开发
8.网络游戏研发与运营服务
9.新闻出版内容监管技术开发,版权保护、出版物生产、出版物发行等技术开发与应用,出版物发行网点建设及出版物物流服务,出版物及版权的国际营销推广服务
10.高新技术印刷、数字印刷、绿色印刷、创意印刷、印刷对外加工服务
11.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广播影视数字化、数字电影的服务监管技术及应用
12.演出经纪服务
13.数字音乐、手机媒体(不含手机出版)等数字内容服务
(五)会展服务
1.国际品牌展会、大型国际性会议及专业展览的运营管理服务
2.会展策划、会展推广、会展组织、会展广告、境外参展等服务
3.会展信息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六)教育、医疗服务
1.高端教育与培训、远程教育服务
2.高端专业医疗、专业保健、远程医疗服务
3.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服务
(七)人力资源服务
1.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招聘、培训,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
2.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测评及信息服务
(八)知识产权服务
1.知识产权代理、登记、鉴定、认证、咨询、培训
2.知识产权检索、分析、评议、数据加工
3.知识产权转化、托管、转让、许可、拍卖
4.知识产权评估、质押、保险等投融资服务
(九)家庭服务业
1.家政服务
2.养老服务
3.病患陪护服务
4.社区照料服务
六、公共服务业
(一)城市综合管理平台运营服务
(二)城市建设技术开发与应用
(三)城市公共配套服务
(四)环境保护、资源循环利用、节能等技术开发与应用
(五)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运营服务
(六)社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服务
(七)社会工作服务
(八)游艇、航空休闲服务
(九)高端物业管理、租赁服务
附件2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1.木本食用油料、调料和工业原料的种植及开发、生产
2.绿色、有机蔬菜(含食用菌、西甜瓜)、干鲜果品、茶叶栽培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3.糖料、果树、牧草等农作物栽培新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4.花卉生产与苗圃基地的建设、经营
5.橡胶、油棕、剑麻、咖啡种植
6.中药材种植、养殖(限于合资、合作)
7.农作物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有机肥料资源的开发生产
8.林木(竹)营造及良种培育、多倍体树木新品种培育
9.水产苗种繁育(不含我国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
10.防治荒漠化及水土流失的植树种草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经营
11.水产品养殖、深水网箱养殖、工厂化水产养殖、生态型海洋增养殖
二、采矿业
1.煤层气勘探、开发和矿井瓦斯利用(限于合资、合作)
2.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3.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4.提高原油采收率及相关新技术的开发应用(限于合资、合作)
5.物探、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限于合资、合作)
6.油页岩、油砂、重油、超重油等非常规石油资源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7.铁矿、锰矿勘探、开采及选矿
8.提高矿山尾矿利用率的新技术开发和应用及矿山生态恢复技术的综合应用
9.页岩气、海底天然气水合物等非常规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三、制造业
(一)农副食品加工业
1.生物饲料、秸秆饲料、水产饲料的开发、生产
2.水产品加工、贝类净化及加工、海藻保健食品开发
3.蔬菜、干鲜果品、禽畜产品加工
(二)食品制造业
1.婴儿、老年食品及保健食品的开发、生产
2.森林食品的开发、生产
3.天然食品添加剂、食品配料生产
(三)饮料制造业
1.果蔬饮料、蛋白饮料、茶饮料、咖啡饮料、植物饮料的开发、生产
(四)烟草制品业
1.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五)纺织业
1.采用非织造、机织、针织及其复合工艺技术的轻质、高强、耐高/低温、耐化学物质、耐光等多功能化的产业用纺织品生产
2.采用先进节能减排技术和装备的高档织物面料的织染及后整理加工
3.符合生态、资源综合利用与环保要求的特种天然纤维(包括山羊绒等特种动物纤维、麻纤维、蚕丝、彩色棉花等)产品加工
4.采用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的服装生产
5.功能性、绿色环保及特种服装生产
6.高档地毯、刺绣、抽纱产品生产
(六)皮革、皮毛、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1.皮革和毛皮清洁化技术加工
2.皮革后整饰新技术加工
3.高档皮革加工
4.皮革废弃物综合利用
(七)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1.林业三剩物,“次、小、薪”材和竹材的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生产
(八)造纸及纸制品业
1.主要利用境外木材资源的单条生产线年产30万吨及以上规模化学木浆和单条生产线年产10万吨及以上规模化学机械木浆以及同步建设的高档纸及纸板生产(限于合资、合作)
(九)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1.针状焦、煤焦油深加工
(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1.钠法漂粉精、聚氯乙烯和有机硅新型下游产品开发与生产
2.合成材料的配套原料:
过氧化氢氧化丙烯法环氧丙烷、甘油法环氧氯丙烷、萘二甲酸二甲酯(NDC)、1,4-环乙烷二甲醇酯(CHDM)生产
3.合成纤维原料:
己内酰胺、尼龙66盐、熔纺氨纶树脂、1,3-丙二醇生产
4.合成橡胶:
溶液丁苯橡胶(不包括热塑性丁苯橡胶)、高顺式丁二烯橡胶、丁基橡胶、异戊橡胶、聚氨酯橡胶、丙烯酸酯橡胶、氯醇橡胶、乙丙橡胶,以及氟橡胶、硅橡胶等特种橡胶生产
5.工程塑料及塑料合金:
6万吨/年及以上非光气法聚碳酸酯(PC)、聚甲醛(POM)、聚酰胺(尼龙6、尼龙66、尼龙11和尼龙12)、聚乙烯醋酸乙烯酯(EVA)、聚苯硫醚、聚醚醚酮、聚酰亚胺、聚砜、聚醚砜、聚芳酯(PAR)、液晶聚合物等产品生产
6.精细化工:
催化剂新产品、新技术,染(颜)料商品化加工技术,电子化学品和造纸化学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皮革化学品(N-N二甲基甲酰胺除外),油田助剂,表面活性剂,水处理剂,胶粘剂,无机纤维、无机纳米材料生产,颜料包膜处理深加工
7.环保型印刷油墨、环保型芳烃油生产
8.天然香料、合成香料、单离香料生产
9.高性能涂料、水性汽车涂料及配套水性树脂生产
10.氟氯烃替代物生产
11.高性能氟树脂、氟膜材料,医用含氟中间体,环境友好型制冷剂和清洁剂生产
12.从磷化工、铝冶炼中回收氟资源生产
13.林业化学产品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生产
14.环保用无机、有机和生物膜开发与生产
15.新型肥料开发与生产:
生物肥料、高浓度钾肥、复合肥料、缓释可控肥料、复合型微生物接种剂、复合微生物肥料、秸杆及垃圾腐熟剂、特殊功能微生物制剂
16.高效、安全、环境友好的农药新品种、新剂型、专用中间体、助剂的开发与生产,以及相关清洁生产工艺的开发和应用(甲叉法乙草胺、胺氰法百草枯、水相法毒死蜱工艺、草甘膦回收氯甲烷工艺、定向合成法手性和立体结构农药生产、乙基氯化物合成技术)
17.生物农药及生物防治产品开发与生产:
微生物杀虫剂、微生物杀菌剂、农用抗生素、昆虫信息素、天敌昆虫、微生物除草剂
18.废气、废液、废渣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
19.有机高分子材料生产:
飞机蒙皮涂料、稀土硫化铈红色染料、无铅化电子封装材料、彩色等离子体显示屏专用系列光刻浆料、小直径大比表面积超细纤维、高精度燃油滤纸、锂离子电池隔膜
(十一)医药制造业
1.新型化合物药物或活性成份药物的生产(包括原料药和制剂)
2.氨基酸类:
发酵法生产色氨酸、组氨酸、饲料用蛋氨酸等生产
3.新型抗癌药物、新型心脑血管药及新型神经系统用药生产
4.采用生物工程技术的新型药物生产
5.艾滋病疫苗、丙肝疫苗、避孕疫苗及宫颈癌、疟疾、手足口病等新型疫苗生产
6.生物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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