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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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精》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精)》
第一篇: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1为了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建设各方的安全职责,保护参加xx水电站工程建设项目的广大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工程施工安全,根据国家和部委颁发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应于本工程建设的承建、监理、建设单位。
3参加本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依据工程的有关安全办法,搞好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工作。
4本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生产,人人有则”的原则,实行建设单位统一监督协调,监理、施工单位等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
由工程建设各方联合组成安全生产小组,负责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实施。
5参加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管理上必须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严格按国家有关施工规程、规范和合同及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组织施工。
6本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科学管理,依靠技术进步,完善安全设施。
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素质,逐步做到对事故进行预测预控。
7本办法含文明施工、安全保卫,即和当地公安保卫等有关部
门联合开展综合治理工作。
所列办法如与国家现行规程、规范不一致时,应以国家现行规定为准。
第二章建设各方的安全职责
1建设单位的安全职责:
1.1按照“管项目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负责牵头组建安全生产小组,并确定安全生产小组组长职位,主持整个工地的安全工作。
1.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按照工程合同的有关条款,对工程施工安全进行监督协调。
1.3组织审定工程建设中重大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规定和经济制约措施,制定安全生产奖励办法,运用经济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约束机制。
1.4安全生产小组成员担任工程建设监督检查员职责。
1.5参加工程建设中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工作,督促事故单位搞好整改。
2监理单位的安全职责:
2.1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把监督协调施工安全生产办法列为重要内容,负责监督协调施工安全工作。
2.2根据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按照监理合同的有关条款,实施施工安全监理工作。
2.3组织建设各方每个季度对全工地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并及时发出整改通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2.4当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失控,安全施工没有保障时,有权责令其停产整顿,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2.5严格施工现场总平面管理,协调解决施工布置中出现的有关安全问题,督促施工单位在两个项目的结合或在进行交叉作业时,要采取措施避免相互干扰而影响施工安全。
2.6检查施工单位制定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督促逐项落实,保证施工安全。
2.7安全监理人员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督促施工单位搞好安全生产。
2.8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遇到危及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下达停工指令,事后应向总监汇报,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险情转化为事故。
2.9参加工程施工过程中重大伤亡事故的协查工作,并督促事故单位切实落实项目安全措施,搞好整改。
2.10负责整个工程建设的安全事故统计建档工作,按月进行各类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对施工安全提出指导意见。
3施工单位的安全职责:
3.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及国家、行业、地方政府的有关职业安全法规,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包工程必须包安全,对承包项目安全施工负责。
3.2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必须建立各级人员安
全生产责任制,并明确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采取监督制约机制,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
3.3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4强化安全管理,把安全生产列为企业的重要议事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也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3.5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处理好安全与进度、安全与效益、安全与质量的关系,切实做到以质量促安全,以安全为前提,以质量为保证,确保工程目标的实现。
3.6建立健全检查制度,搞好定期和专业安全检查。
专职安全人
员深入施工现场施工全过程的安全检查,查找事故隐患,纠正违章违纪行为,促进安全生产。
3.7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要同时制定安全措施计划,逐级审查后实施。
3.8根据企业和工程特点,负责对新进场的人员包括民工进行三级入场教育,同时要经常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和预防事故的能力。
3.9凡属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如爆破工、电工、起重、焊接、驾驶、高空作业及操作大型机械等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准上岗操作,无证人员上岗操作发生事故由单位领导负责。
3.10在施工现场、生产车间、危险品仓库堆放及场内公路沿线,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牌,以引起施工及有关人员的注意。
3.11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遇到有危及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施工,撤出人员与设备,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发生事故,并及时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报告。
3.12制定安全生产奖励办法,严格执法,重奖重罚,加强安全生产制约机制。
3.13定期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向监理人员提供有关数据和事故资料,为监理人员开展工作提供方便。
3.14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除按规定程序时限上报主管部门及当地劳动部门外,还必须在24小时内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
3.15发生事故必须按“三不放过”原则处理,认真搞好整顿,整改方案报监理部审批,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3.16搞好伤亡事故统计建档工作,按月进行伤亡事故统计,并须在每月25日前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报送事故报告。
4设计单位的安全职责:
4.1设计单位受业主单位的委托,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负责。
4.2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安全标准,把施工安全贯彻到设计全过程。
4.3对施工风险较大部位的设计,必须把施工安全放到首位,充分考虑施工条件和施工措施。
5工程安全生产小组的安全职责:
5.1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小组会议,分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协调建设各方的安全生产工作,倡导推动安全文明施工。
5.2参加研究制定工程施工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并协调落实相应的费用。
5.3组织各施工单位开展文明施工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促进安全生产。
5.4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及时了解事故发生的情况,督促事故单位搞好安全整改,并印发事故通知,提醒有关单位从中吸取教训,防患未然。
第三章事故报告、统计及调查处理
1事故统计范围主要指在施工安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场内交通事故、机电设备事故、工程倒塌事故及火灾事故等,事故发生单位必须按时做好事故登记、统计及建档工作。
2对施工生产中发生的各类事故,各单位除按规定程序时限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外,本单位应对各类事故进行统计建档,并抄报建设、监理部门。
3事故等级划分按国家或部颁发的有关规定划分。
4在施工生产中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建设单位和事故单位须按隶属关系24小时内上报主管单位和工程所在地的劳动部门、
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等。
5事故调查处理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规定》的精神,结合工地实际进行调查处理。
5.1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工程事故、机电事故等,按事故损失大小分别由企业及企业主管单位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设备产权拥有单位组成调查组处理。
5.2交通事故按国务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由所在地公安交通警察部门处理。
5.3火灾事故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6事故报告必须及时准确,不得隐瞒歪曲或拖延不报,各单位领导必须对事故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第四章爆破与易燃易爆品管理1一般规定:
1.1本章根据国家颁布的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结合本工程的实际进行规定,请实施爆破的施工单位严格执行。
1.2未经部门培训或未经考试合格的人员,严禁单独从事爆破工作。
1.3施工中使用的各种爆破器材,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过期、变质和不合格的伪劣产品。
1.4爆破器材的审购、运输、储存和使用都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管理条理》的规定执行。
1.5炸药库的选址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爆炸物品的储存、检验、加工、销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规程的要求。
1.6对炸药库的管理,建立入库登记制度,爆破器材必须帐目清楚,帐物相符,严禁把爆破器材发给无爆破员作业证人员。
1.7库房内存放爆破器材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低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杂物。
1.8做好库房的安全保卫工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用火,严禁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带入仓库区。
1.9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1.10变质、过期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
在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销毁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销毁。
1.11必须具备足够的消防设施,清除周围的杂草。
2爆破作业
2.1在制定爆破设计的同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否则,不能进行爆破作业。
2.2地下爆破可能引起地表塌陷和山坡滚石,爆破时必须在通往危险区的通道上设置警戒,并竖立醒目的安全标志牌,防止人员误入险区。
3爆破安全距离
3.1爆破安全必须按照爆破设计,并严格执行有关爆破规定的安全数值。
3.2为防止房屋、建筑物、岩体等,因爆破震动而受到损失,因此需严格按照容许震速确定爆破震动距离。
第五章高空作业
1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3米以上高处进行作业,均称为高空作业。
2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上,应铺设固定脚手板和1米左右的护身栏杆。
3从事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和戴好安全帽。
4在危险边缘进行悬空作业时,凌空一面必须挂设安全网或防护栏等,工作人员必须栓好安全带,带好安全帽。
5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等,不准掉下,严禁使用抛掷方法传送工具、材料、小型材料或工具应该放在工具箱或工具袋内。
6高处作业下方,应设人警戒,严禁人员通行或工作,否则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以免掉物伤人。
7高空作业人员,精神要集中,不得打闹,不得麻痹大意,防止坠落。
8高处作业前,应检查架子、脚手板、马道、靠梯和防护设施等,应符合安全要求,不得迁就使用。
9雪天高处作业,必须及时将各走道、脚手板等处霜、雪、冰清除干净,并采取防滑措施,否则不得施工。
第六章高边坡及深挖方1一般规定:
1.1开工前,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施工方案、方法和总平面布置图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向施工人员交底,确保实施。
1.2施工中应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质量,合理组织施工程序,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3严格执行施工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2高边坡开挖。
2.1在边坡高于8米,陡于1。
1以上坡上工作时,需挂安全绳,应有防滑措施。
2.2在大风、大雨和照明不足的情况下,禁止在边坡上工作。
更不得在危险的边坡、峭壁处休息。
2.3爆破开挖作业,均需制定爆破设计并严格遵守本办法爆破作业的有关规定。
2.4高边坡开挖均应自上而下进行,并在开挖前,应将设计边线外至少5米范围内的浮石清除干净,并设安全防护拦。
2.5开挖坡面每下降5米,应进行一次清坡、并在开挖前,应将设计边线外至少5米范围内的浮石清除干净,并设安全防护栏。
2.6进行撬挖工作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2.6.1严禁站在石块滑落的方向撬挖或上下层同时撬挖;2.6.2在撬挖工作的下方严禁通行,并应有专人监护;2.6.3撬挖人员应在悬浮层清除并撬成一个确无危险的坡度后,方可收工;2.6.4撬挖人员应有适当距离。
在悬崖、陡坡上应系好安全绳,佩带安全带、帽,禁止多人共用一根安全绳,一般应在白天作业;2.6.5施工现场,必须指定专人统一指挥,确保安全生产。
3深挖方
3.1深挖方应严格按照第六章第二条规定外,同时应作好坡面、马道及排水等工作。
3.2合理布置出土路线和弃土堆放地点。
在对已开挖的地段、严禁顺坡面流水,以防冲毁边坡,造成塌方。
3.3当发现有边坡不稳定现象时,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和处理。
第七章施工安全用电管理
1电器工作者必须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有设备的性能。
2在施工现场必须标立安全用电管理手册。
3严禁非电器工作人员从事电器工作。
4现场施工电源设施,要经常维护,特别是地面潮湿的隧洞等工程的线路,以免造成漏电伤人。
5如施工现场电源不足或其他情况,施工单位必须通过单位统一协调解决。
不许任何乙方私自接线。
6在易燃易爆气体场所,电器设备及线路均应满足防火防爆要求。
7在现场使用设备,必须按照规定穿戴和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品,并检查电器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工作。
8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9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方可进行。
10各施工单位必须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交通管理及运行设备
1本章包括各承建单位所有的车辆及机械设备等。
2承建单位要制定出管理制度,驾驶人员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和技术要求。
3各种机械设备在规定运行期内应认真保养维修,必要时要施工保养维修,严禁带病运行。
第九章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
1凡参加xx水电站工程建设的各单位,都要遵守国家及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及文件的要求,必须认真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2各承建单位在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
措施,严格按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堆放弃渣降低河道的行洪能力以及危机下游居民的安全。
3不得私自砍伐树木,如在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砍伐林木的,必须通过建设单位协调解决。
4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水、废气的控制和治理,为了不影响下游河道的水质,严禁在河中倒入有害有毒物品。
5各承建单位为保证优美的生活工作环境,应在适当位置修建厕所,严禁随地大小便,污染环境。
6房屋等临建设施要在征地范围内规划布置,不准乱挖,不得损害群众利益。
7工地上材料要按品种规格分类整齐堆放。
第十章安全生产奖罚办法。
1为了搞好xx水电站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促进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工程建设的各单位,重点适用于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是加强安全管理约束机制的辅助手段。
3本办法的执行机构是xx水电站工程安全生产小组。
4奖励
4.1对于有下列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工程安全生产小组给予奖励。
4.2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积极参加工地安全小组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成绩显著者。
4.3消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4.4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财产免重大损失者。
4.5认真执行事故统计制度,如实反映情况,按时做好事故报告统计工作,坚持按“三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成绩突出者。
4.6查出的违章违纪行为和事故隐患积极进行整改,经检查验收符合安全标准的。
5对于单位和个人的奖励以现场检查考核为主,征求承建单位意见后,由监理人员提请安全生产小组批准实施。
也可由承建单位写出书面材料,报工程安全生产小组不定期地进行考核评比。
6单位的奖金额一般控制在xx元—10000元之间。
个人的奖金额一般控制在200元—1000元之间。
7应设立安全奖罚专项资金台帐。
其资金来源为。
7.1从工程款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安全奖励。
7.2来源于罚款。
8处罚
8.1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1易燃易爆物品不按规定存放,安全措施不到位的,罚款0.3~0.6万元/次。
(2使用无证人员并且让其单独进行特殊工种作业的,罚款0.3~0.6万元/次。
(3违反安全施工程序的(如边坡开挖自下而上等现象,罚款0.3~0.6万元/次。
(4对安全隐患的部位,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的,罚款0.2~0.5万元/次。
(5材料随便堆放,有损文明施工的,罚款0.1~0.3万元/次。
(6私自砍伐树木,除后果自负外,罚款0.6~1.0万元/次。
(7不按业主指示,随便乱弃渣者,罚款0.1~0.3万元/次。
8.2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1不戴安全帽,不挂安全绳,经劝告不听者,罚款50元/次。
(2违章作业或违章操作,经劝告不听者,罚款50元/次。
(3乱扔垃圾,经劝告不听者,罚款50元/次。
(4随地大小便,污染环境,行为不文明者,罚款50元/次。
9对不按办法和各项安全规程而造成损失的单位,按上述条款进行经济处罚外,应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
10罚款通知书由监理人员签发一式三分,一联送被罚单位,二联交建设单位,三联存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11被罚单位接到罚款通知书后,限十天内提现金如数交至指定部门,逾期不交者将从工程结算款中加倍扣除罚款。
12对单位的罚款从企业自有资金中开支,一律不得列入成本。
第十一章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xx水电站工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篇: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精)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xx年修订】
发文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发布单位:
安全监管总局网站发布日期:
xx-01-19实施日期:
xx-03-01点击数:
534更新日期:
xx年02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xx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xx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xx年一月十九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分三个等级。
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
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第六条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安全培训机构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承担相应作业类别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七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一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0万元以上;(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有1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10名具有高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5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10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二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0万元以上;(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6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3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2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五有能够满足同期6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除符合本办法第
七、
八、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个作业类别不得少于2名专科以上学历、相应专业的专职教师,从事实际操作教学的教师应当有相应专业技师以上等级证书;(二具备相应作业类别的实际操作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一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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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精 安全生产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