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现代服务业目标建设工作意见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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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照《市现代服务业鼓励投资指导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对符合《目录》的鼓励类行业,在准入条件、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
(三)加强对服务业重点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
1.各项建设性收费经批准免收配套费,建设过程中的地方行政性和服务性收费均以最低标准(或下限)减半收取。
2.对符合《目录》要求、经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列入年度市级以上服务业重点项目投资计划、严格按时序推进建设的项目给予管理团队考核奖励。
非房地产项目投资总额超10亿元(以概算报表为准),竣工投运后,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其中,本地工业集团企业投资非房地产项目,投资总额超5亿元(以概算报表为准),竣工投运后,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整体规划、分期建设的超大型非房地产服务业项目,可按照完成情况分期给予奖励;
对于鼓励发展的高端服务业项目(以《目录》为准),投资总额超5000万元,经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确认后,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全面落实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扶持政策。
市政府已经明确的服务业相关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再重复奖励。
二、促进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
(五)提升发展现代商贸。
1.培育发展电子商务。
(1)在我市注册并独立核算的电子商务企业,年税收总额超1000万元、2000万元和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凡在我市注册并独立核算的电子商务企业,以上一年为基数,当年每新增税金500万元奖励5万元;
(3)在我市建立总部型网站且结算平台和纳税关系在我市的电子商务企业,并配套支付体系、信用体系、物流体系(含第三方物流)、认证体系且实现网上交易、支付的项目,当年实现税收超500万元,经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积极发展连锁经营。
(1)大力推广直营连锁,规范发展特许加盟连锁,不断提高连锁经营的规模化水平。
凡总部设在的独立核算的连锁企业:
年销售收入超1亿元,税收超1000万元,直营连锁门店超10家,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年销售收入超5亿元,税收超2000万元,直营连锁门店超20家,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年销售收入超10亿元,税收超5000万元,直营连锁门店超50家,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对于连锁企业在我市各镇、街道和开发区设立的门店,年终,由市统计和财政部门,将其完成的零售额和创造的地方税收计入所在地区。
(六)扶持金融业发展。
积极引进外资银行,大力发展新型金融组织,建立完善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对新设立的外资银行和科技支行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符合省级现代服务业金融类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奖励条件的,积极支持其申报。
(七)大力发展现代物流。
引导企业做优品牌。
按照国家《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标准,对新评为国家AAA、AAAA和AAAA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奖励。
(八)推动社区服务业发展。
鼓励发展社区商业、家政服务、文体娱乐、教育卫生、物业管理等多种行业。
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兴办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公寓、老年康复中心、托老所、老年护理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并给予规划、用地等方面支持。
积极支持达到省级示范标准的社会力量新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申报省级相关资金补助。
三、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企业发展
(九)支持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1.服务业单个企业(房地产企业、回收公司等除外)当年在本市缴纳税金每新增1000万元,奖励10万元。
2.重点市场年成交额首次超300亿元,且税收总额超1.5亿元,奖励20万元;
重点市场年成交额首次超200亿元,且税收总额超1亿元,奖励10万元;
重点市场年成交额首次超100亿元,且税收总额超5000万元,奖励5万元。
(十)支持服务业企业上市融资。
对启动上市程序的服务业企业,除按照相关文件精神享受市级上市优惠政策外,同时支持其申请国家和省级相关资金的补助。
(十一)鼓励企业在服务业领域探索创新、形成特色。
本市服务业企业获国家部委级评定的荣誉称号,或通过国际行业标准论证的,或经营方式、业态属于我市首创或在该行业独树一帜的,经评议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积极推进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
(十二)对集聚区内建设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产权交易、知识产权保护、中小企业融资、国际航运经纪、专业化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平台,对集聚区内软件研发、服务外包、工业设计、文化创意、科技金融、物联网应用等新兴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市相关资金给予重点支持,并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补助。
(十三)对新获得国家、省认定并授牌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分别给予管理机构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优化现代服务业发展环境
(十四)鼓励服务业人才引进和培养。
引进的国际国内服务业专业人才,凡符合我市相关政策的,对照执行。
(十五)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
按照统一的登记标准、程序和要求,为服务业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准入环境。
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服务业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
(十六)保障现代服务业项目用地需求。
经重大产业项目用地评估符合供地条件的科技研发、工业设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优先安排用地。
对符合《目录》、总投资10亿元以上非房地产开发的服务业产业类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六、加强服务业考核领导工作
(十七)调整加强市加快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
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为市委、市政府主管服务业的办事机构,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负责对全市服务业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研究、招商引资、服务指导、目标考核、协调推进和相关管理工作。
(十八)加强各级服务业组织领导力量。
主要领导亲自抓服务业,并明确一名副职具体分管。
各级服务业管理机构应确保编制到位,岗位到人,按照实际需要相应配备专职人员2-4人,增加基层服务业管理人员的编制或内部人员的调配,并保持服务业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十九)加强服务业统计和考核工作。
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建立服务业发展目标考核奖励体系,重点考核服务业增加值及其占GDP比重、服务业税收总额、服务业投入总量、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和重点重大项目的建设进展。
研究改进服务业统计方法,加快建立反映现代服务业发展特点、水平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现代服务业统计制度,完善服务业经常性统计调查和运行监测机制,为科学指导服务业发展提供基础依据。
七、附则
(二十)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施行期为3年。
2005年下发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不再执行,本政策意见中若与上级最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不一致,则按上级政策执行。
(二十一)申报对象当年度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十二)同一企业符合多个政策条件的,不重复享受,按最高额度进行奖励。
(二十三)本政策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十四)享受奖励的企业,向各镇、街道、开发区申报,材料经市加快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财政部门根据审定结果按照财政结算体制按期结算兑现。
(二十五)对涉及贴息、补助、奖励的,由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等部门组织初审,初审后报市政府审定。
(二十六)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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