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办发[2009]58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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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黔府办发[2009]58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
实施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六月八日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规定,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结合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量按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含教师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下同)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
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额度和学校所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绩效工资总量每年调整一次,原则上要求在当年的第二季度前完成。
除基本工资额度外的绩效工资调整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统一部署。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在同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所属各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
(三)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结合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实际情况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
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要适当倾斜。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
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
1、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岗位职责等因素,按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分别设置岗位津贴。
适当确定岗位津贴的最高等级与最低等级之间的比例,具体标准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分级确定,按月发放。
2、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先拿出一定的额度,设置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补贴和班主任津贴,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统一确定。
具体确定各类别标准时,要综合考虑义务教育学校的条件艰苦程度及教师的责任、工作量等情况合理确定。
其余部分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由学校主管部门在同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尽量范围内,按各义务教育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定。
各义务教育学校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
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具体项目可设置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等,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工作人员给予倾斜。
(二)学校主管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
义务教育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按照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三)各义务教育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在本校公开。
(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的岗位津贴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学校主管部门从同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拿出一定额度,设置校长津贴。
具体发放校长的绩效工资时,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四、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按照有关规定,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
暂时保留,不纳入缋效工资,另行规范。
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原国家规定及各地、各单位自行提高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国家规定的其他津贴补贴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要认真研究,按照促发展、保稳定的原则和要求,由学校统筹考虑。
(四)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确定。
退休(职)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
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五)实施绩效工资后,各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
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处理。
(六)条件艰苦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范围的划定,由县级学校主管部门商同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
五、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建立中央和地方分担的义务教育缋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
省财政要进一步调控省以下财力水平差异,进一步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补助力度;市(州、地)、县(市、区)财政要统筹使用上级财政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增量,优先安排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所需经费。
县财政要大力开展增收节支,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将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足颧纳入预算,及时拨付到位。
(二)要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帐核算。
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具体发放方式按当地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地方,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
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六、组织实施
(一)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按照本实施意见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报上级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县(市、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办公室制定的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报上级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办公室批准的同时,报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办公室备案。
(二)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人[2008]15号)的要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关于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指导学校制订教师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切实做好教师绩效考核实施工作。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当地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
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制定工作预案,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四)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各义务教育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主题词:
工资教师通知
抄送:
省委各部门,省纪委,省军区,省武警部队,各新闻单位,
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法院,省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6月10日印发
共印1490份,其中电子公文655份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黔人社厅发[2009]2号
关于贵州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
工资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人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58号)精神,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特对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范围问题
(一)黔府办发[2009]58号文件规定,实施绩效工资的范围只限于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
(二)完全中学中的非义务教育人员不纳入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范围,其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经费特别困难的县乡完全中学,由县级财政适当给予支持。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问题
(一)绩效工资总量暂按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
具体确定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时,县(市、区)及以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参照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平均水平确定,省直和市(州、地)直所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参照省直和市(州,地)直机关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平均水平确定。
(二)省直所属义务教育学校在贵阳市(不含三县一市)以外、市(州、地)直所属义务教育学校在市(州、地)所在地以外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参照当地机关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水平确定。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问题
(一)岗位等级、(职务)变动的人员,从岗位等级(职务)变动的次月起按所聘岗位等级(职务)的岗位津贴标准执行,未明确岗位等级(职务)的人员,岗位津贴按在职人员最低标准执行。
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二)新聘用人员在见习期内,岗位津贴按在职人员最低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后,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费待遇对应的岗位等级(职务)执行相应的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四)2009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前执行绩效工资标准,退休后,从执行退休费的当月起按相应的退休生活补贴标准执行。
(五)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后,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的退职人员,参照当地机关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后退职人员生活补贴的标准给予退职人员生活补贴。
四、病事假期间的待遇问题
(一)在职人员在法定休假期内、工伤治疗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二)在职人员连续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基础性绩效王资按80%发放,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三)在职人员连续事假—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连续事假超过一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连续事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五、受行政刑事处分人员待遇问题
受劳动教养、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治安拘留及刑事处罚的,处罚期间在职人员停发绩效工资、离退休人员停发离退休生活补贴。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原享受标准继续发放,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七、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九年六月十日
主题词:
义务教育绩效工资△意见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09年6月11日印
共印350份
贵州省教育厅文件
黔教人发[2009]147号
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
绩效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地)教育局,县(市、区、特区)教育局,省直和中央驻黔单位教育部门,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全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工作顺利实施,促进我省义务教育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人[2008]15号)精神,结合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和促进义务教育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核心,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充分调动学校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义务教育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实施绩效考核工作应遵循尊重规律,以人为本;以德为先,注重实绩;激励先进,促进发展;客观公正,简便易行的基本原则。
要尊重教育规律,充分发挥校长的引领作用,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要把职业道德放在首位,注重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贡献;要激励教师爱岗敬业,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切合实际、分类考核,讲求实效,力戒繁琐。
三、范围和对象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四、考核内容。
(一)校长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全面贯彻执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及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依法治校,学习教育理论和管理知识,组织实施素质教育,有效实施学校管理,廉洁自律,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实绩。
重点考核校长政治思想素质、管理能力和水平、教育教学质量、勤政廉政、学校稳定和学生安全保障等实绩。
(二)教师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教书育人,履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定职责和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师德和教育教学、从事班主任工作等方面。
师德主要考核教师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的情况,要把教师是否遵循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利益,切实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等作为教师绩效考核是否合格的基本要求。
教育教学主要考核教师从事德育、教学、教育教学研究、教师专业发展等情况。
德育工作要结合所教学科特点,考核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实施德育的情况;教学工作重点考核教学工作量、教学准备、教学实施、教学效果,以及组织课外实践活动和参与教学管理等情况;对教学效果的考核,主要以完成规定的教学目标、学生达到基本教育质量要求为依据,不得把升学率作为考核指标;教育教学研究工作重点考核教师参与教育教学研究活动及取得成果的情况;教师专业发展重点考核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拓展专业知识,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等情况。
要鼓励教师尤其是优秀骨干教师担任班主任,把班主任的工作任务作为教师教学工作量的重要组成部分。
重点考核班主任对学生的教育引导、班级管理、组织班集体和团队活动、关心学生健康成长、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情况。
(三)其他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贯彻执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实绩等。
重点考核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服务态度和劳动纪律等。
各地各校要从实际出发,围绕考核内容,建立健全科学完善,可操作性强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指标体系的建立要符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体现课程改革的方向,体现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正确发挥对教师的激励导向作用,充分体观考核指标的激励性和约束性的有机统一。
五、程序和方法
绩效考核工作一般与年度考核结合进行。
各地各校要建立考核组织,规范考核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发扬民主,增强绩效考核工作的透明度和考核结果的公信力。
可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形成性评价和阶段性评价相结合等方法,同时适当听取学生、家长及社区的意见,结合本地本校实际,根据教师岗位特点和职责,分类进行考核。
要积极探索、创新绩效考核的机制与方法。
可采取指标要素测评,业务知识测试,建立教师发展档案、开展争先创优活动等多种形式,完善绩效考核载体。
要充分发挥校长、教师和学校有关组织在绩效考核中的作用,努力提高绩效考核的科学性和针对性,保证绩效考核机制的有效运行,全面反映教师的业绩和贡献。
六、结果运用
绩效考核结果要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
对履行了岗位职责、完成了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的教师,按月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
要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合理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坚持向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倾斜,适当拉开分配差距。
教师对绩效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考核工作组织和学校主管部门申诉。
七、组织领导
绩效考核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义务教育学校每个教师的切身利益,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认真组织实施。
各市(州、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组织实施工作,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订科学合理、切实本地实际的实施办法,报各市(州、地)教育厅行政部门备案。
校长的绩效考核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各校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并在本校广泛征求意见,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后,在本校公开并实施。
要切实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切实维护好学校和教师队伍稳定。
要认真分析和解决好实施绩效考核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和推广绩效考核的好经验和好做法,充分发挥绩效考核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努力提高绩效考核工作水平。
要严肃考核工作纪律,对工作不负责任,考核失真失实的,实行责任追究,确保我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顺利实施。
贵州省教育厅
二00九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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