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文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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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热气球等。
1.2.2按设置方式分:
(1)固定广告指广告物或载体在环境中处于相对静止或固定的状态的广告。
又分为:
独立支撑式指以支架或支座固定或放置于媒体上的广告。
如带支架的广告牌、灯箱、独立的广告招贴栏(柱)、电子显示屏和电视屏、实体广告物等。
拴系式指以拴拉方式系着于媒体上的广告。
如气球等。
吊挂式指以连接装置吊装或悬挂于媒体上的广告。
如墙面牌匾广告、建筑标牌、电子显示屏、悬挑广告、檐下悬挂广告,以及各种吊挂的布幅等。
粘贴式指以粘贴方式附着在媒体上的广告。
如各种告示、招贴、标语等。
镶绘式指镶嵌、绘制、粉刷在媒体上的广告。
如壁画广告、嵌入式电子显示屏或电视屏、浮雕式建筑标志等。
(2)游动广告指广告物或媒体在周围环境中处于游动状态的广告。
包括车辆广告、航空器广告、船舶广告和自带动力的广告物等。
1.2.3按有无照明分:
(1)有照明广告广告装置中采用内部或外部的直接或间接人工光源进行照明的广告。
如灯箱、霓虹灯等。
(2)无照明广告
1.2.4按宣传的目的分:
(1)商业广告以盈利为目的的广告。
包括企业宣传和商品宣传类等。
(2)非商业广告非盈利目的的广告。
如环保广告等。
1.2.5按设置的时限分:
长期广告设置时限为6个月以上(包括6个月)的广告。
短期广告即临时广告。
设置时限为6个月以下(不包括6个月)的广告。
(注:
以上概念及分类方式仅适用于本指引。
)
附户外广告分类关系图。
三、通用规定
*申请与审批
1.凡在深圳经济特区设置的户外广告均应遵守本指引;
1)任何面积大于1m2,突出建筑物超过0.3m、或面积不大于1m2,突出建筑不大于0.3m,但在同一建筑上或室外空间中半径50m范围内出现三幅以上的广告物应向户外广告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设置。
2)前款要求以外的户外广告,其设置不需申请批准,但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本指引要求。
2.在建成环境中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者,应向广告主管部门交付场地使用证明、位置平面图、广告式样设计图和广告设置前后对照的建筑或空间环境整体效果照片。
3.在新建建筑、改扩建建筑或重新装修建筑(投资超过100万元)上设置长期性户外广告者,应将广告结合建筑立面进行设计,并在申报初步设计方案时,交付表明欲设置广告的位置、形状、大小的立面或透视效果图。
经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按建成环境手续,向广告主管部门申请,并在申请时交付建设主管部门的审定意见。
4.第2条所要求提交的场地使用证明,应包括场地涉及的所有业主的意见。
所谓“涉及”包括以下情形:
1)户外广告需占用业主物业的外墙或附着物的;
2)户外广告需占用业主物业的室外空间的;
3)户外广告可能遮挡业主物业的视线的。
5.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有权作出批准、有条件的批准或不予批准申请的决定,并尽快答复申请者。
主管部门的决策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整体城市景观的协调性;
(2)广告的设计质量。
6.户外广告应按照规定的时限设置,设置期满应立即拆除;
需延期者应提前30天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位置规定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3)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4)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划定的政府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学校及周围建筑控制地带,以及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禁止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区域。
8.可能设置户外广告的位置:
本指引以设置位置分类为主线,其它分类方式为辅助,对户外广告的设置进行规范。
各可能设置广告的位置见下图:
(1)建筑物广告
(1-1)高层主体女儿墙及屋面以上
(1-2)高层主体墙面
(1-3)多层(或多高层裙房)女儿墙及屋面以上
(1-4)多层(或多高层裙房)主体墙面
(1-5)多层(或多高层裙房)之实墙转角处
(1-6)二层窗户
(1-7)一层门楣
(1-8)一层檐下
(1-9)一层立面柱
(1-10)主入口
(2)室外空间广告
(2-1)建筑红线内(建筑外空间)
(2-2)其它开敞空间
(2-3)道路红线内
9.建筑物广告
9.1建筑物广告的设置位置不得影响建筑物的功能和安全。
禁止户外广告遮挡非商业建筑的窗户、堵塞疏散出口以及影响消防供应设施的使用。
9.2禁止在高层建筑主体部分(包括主体墙面和女儿墙及屋面以上)设置除建筑标志或小区标志以外的广告。
9.3在高层建筑主体部分设置上述标志时应注意:
1)女儿墙及屋面以上的标志牌,应有助于强调和保持建筑形体轮廓线;
有损建筑形体轮廓线的标牌,广告主管部门应责成其改进或不予批准。
2)主体墙面只能在集中同材质墙面处设置,且标志牌尺寸需根据建筑立面效果确定。
9.4同一立面上,在高层建筑主体部分(包括女儿墙及屋面以上及主体墙面)设置的标志数目不得多于2个。
9.5禁止在住宅建筑或综合建筑住宅部分的二层以上(包括二层)设置除建筑标志或小区标志以外的广告。
9.6多层(裙房)女儿墙及屋面以上的广告,只能在一类控制区内设置。
9.7各可能设置位置的广告设置规定详见分区设置指引。
10.室外空间广告
10.1设室外空间广告的设置位置不得影响室外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的使用和安全;
禁止户外广告堵塞人车流疏散通道、遮挡交通信号标识和妨碍消防供应设施的使用。
10.2禁止在道路空间——即道路红线内及其上空间(红线内面积大于100m2、宽度大于10m的绿地除外)(包括电线杆和路灯杆等道路内设施之上)设置任何固定装置的户外广告;
在道路空间内设置横跨型临时广告时,其跨越道路部分净空高度不得小于5m。
10.3室外空间中同一地段相连的户外广告应成组设置,规格统一;
其布局应有助于室外空间的围合。
10.4禁止在城市树木上设置户外广告。
10.5禁止在特区内设置热气球类空中(悬浮)广告。
10.6具体地面广告设置规定详见分区设置指引。
*方式规定
11.固定广告的设置应安全牢固,不得对行人及物产的安全构成威胁。
12.营运车辆(船舶)的车(船)体外面,非经许可不得设置广告物。
13.申请以车辆为游动广告者,应交付车身原样前后左右照片以及设置广告后效果照片。
14.车辆设置游动广告,不得于车体前后设置,并不应附加框架。
*照明规定
15.任何广告物不得以闪烁光源影响居住建筑或城市道路的使用。
16.交通管制信号装置周围10米以内及其背景空间内的广告照明,不得采用闪光方式及红、黄、绿三色。
17.在城市商业街区内的户外广告宜配合适当照明,但不得违背15、16条的规定。
*时限规定
18.长期广告的设置时限为2至5年,最短不低于6个月;
短期广告的设置时限为6个月以下。
19.独立支撑式广告的广告旗帜、拴拉式广告(气球)、吊挂式广告的布幅及镶绘式广告的粉刷广告时限为不大于3个月;
粘贴式广告时限为2周;
游动广告展示期限不超过6个月;
超过时限且未提前申请延期者应立即拆除。
*外观及制作规定
20.任何户外广告需经过精心的设计。
建筑物广告应以建筑单体为基本单位、室外空间广告应以空间相关地段为单位进行设计,广告的形式、形状、尺寸和材质等应与建筑立面和城市空间的整体景观保持协调关系。
21.广告物(包括其附属的支架等)应选用不锈蚀的美观大方的材料精心制作。
特区内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户外广告形式。
22.广告物如采用有背板的形式,其背板色彩应与建筑物色彩保持协调。
*维护与拆除规定
23.广告设置者应负责在展示期内的经常性维护,以保持户外广告在七成新以上;
经市城管部门裁定为破损残旧的广告,应及时维修翻新。
过期闲置的广告应立即拆除。
24.按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因城市规划需要征用时,应按有关规定拆除。
*其他
25.建筑工地或未形成良好景观地段,可沿用地边界设置带广告的围墙或大型独立广告牌进行遮挡。
围墙高度不大于3m,广告牌高度不大于6m;
广告展示期限为2年以下,逾期应申请延期或更换;
一旦建筑工程完成或景观面貌改观,应立即无条件拆除。
四、分区设置指引
1、分区说明:
本指引根据城市土地利用和景观的相似性将特区范围内划分为以下6类控制区分别管理:
(图2-1)
一类控制区主要是市区级商业性公共设施的范围。
包括商业、服务类(商业、服务业、小区级以上市场等)和商业办公类(金融、旅馆、商业性办公等)。
二类控制区主要是城市居住用地的范围。
又分为居住及其它配套类和商业配套类。
三类控制区主要是政府/团体/社区用地的范围。
包括行政办公及其它类(行政办公、文化机构、医卫、教育科研、宗教、社会福利及口岸等)和体育娱乐类(影剧院、活动中心、体育中心等)。
四类控制区包括各类工业区、仓储区、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以及其他用途用地(如保税区、军事保安区等)所属范围。
五类控制区包括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自然保护区、农田保护区、风景区、旅游区、水域及其保护区、各种园地、耕地及发展备用地以及城市广场等区域。
六类控制区包括高速公路、公路、铁路、城市道路等区域。
局部地段土地利用与控制区划分有出入的,应遵循以下原则:
1)位于一、三、四类控制区内的小块居住用地,按照二类控制区的要求管理;
2)其他性质的小块用地与所在控制区有出入的,按照所在控制区的要求管理。
2、一类控制区
2.1目标:
丰富多样、繁华、欢乐的。
2.2指引:
分类
广告位
商业服务类
商业办公类
1-1、1-2
高层部分
见通用规定8条。
1-3
多层(裙房)
女儿墙及屋面以上
l设置内容:
商业、非商业广告
l设置方式:
独立支撑式、拴系式
l设置要求:
独立支撑式广告外沿须与墙面外沿平齐;
高度不大于3米,且不大于建筑高度的2/3,局部突出部位不高于平均高度的1/3,不长于总长度的1/2。
拴系式广告应固定于屋面。
————
1-4
主体墙面
吊挂式、镶绘式。
可于同一立面集中同材质墙面设一处建筑标牌;
面积不大于该墙面面积的1/3。
如同一立面有大面积同材质墙面,可设不多于一块大型广告或一组集约式广告;
广告可视立面情况取占满整幅墙面或不大于该墙面面积1/3两种方式。
如该立面同材质墙面呈韵律状布局,且每幅墙面最窄方向不小于3M,可按每幅墙1面设置成组广告,单面广告不大于所设墙面面积的1/3;
广告悬挂方式应与建筑立面分隔相协调:
立面竖向分隔者宜采用竖向构图,横向分隔者宜采用横向构图。
如采用悬挑形式,挑出宽度不大于1.5M。
裙房或底层为商业者,同商业服务类。
其他只能设置建筑标牌,要求同商业服务类。
1-5
实墙转角处
吊挂式,可悬挑。
同一转角广告数不多于1组;
挑出宽度不大于2米;
最低处不低于一层门(窗)顶,且不低于3m,最高处不高于悬挂墙面最高层窗顶。
1-6
二层窗户
室内粘贴式或独立支撑式橱窗广告
粘贴广告必须经画面设计;
应配合照明。
裙房为零售商业者,同商业服务类。
其他不得设置。
1-7
一层门楣
吊挂式,镶绘式。
各开间采用统一形式(如统一为透底字画或统一背板);
广告下沿不低于建筑结构下沿,主要部位上沿高度不高于结构上沿,局部突出部位不高于主要部位高度的1/3,不长于单位广告长度的1/2。
开间间隔处可设小型悬挑招牌;
挑出宽度不大于1.5米,最低处不低于3米,最高处不高于建筑结构上沿。
宜采用灯箱式。
裙房为商业者同商业服务类。
1-8
一层檐下
吊挂式
可有规律悬挂小型广告牌、布幅(可出挑);
宜与墙面成45o~90o;
下端距地面不小于2.5米;
出挑宽度不大于1米;
同一建筑广告式样和悬挂方式宜统一。
1-9
一层立柱面
吊挂式、镶绘式
可设小型招牌广告(物);
尺寸不大于柱立面面积的1/4,突出柱面不大于0.3M;
同一建筑各立面柱广告上端应保持平齐。
1-10
主入口
非商业广告(建筑标牌)
独立支撑式、吊挂式、镶绘式
具体形式结合立面设计。
庆典、促销期间可悬挂布幅;
要求同广告位1-8。
2-1
建筑红线内
独立支撑式、吊挂式、拴系式、镶绘式
独立支撑式广告、高度不大于4米,应与建筑布局和绿化配置相协调。
成组独立支撑广告牌单面不宽于2米,间距不小于1.5米。
拴系式广告(气球)应牢固系着于地面构筑物,其拉系物不得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和行人安全。
在节日和促销期间可设置临时室外吊挂式广告,宜采用布幅等形式。
镶绘式适用于构筑物。
3、二类控制区
3.1目标:
小型化、和谐、宁静的
3.2指引:
居住及其它配套类
商业配套类
可于同一立面集中同材质墙面设不多于2处建筑标牌;
面积不大于该墙面面积的1/4。
商业、非商业广告(建筑标牌)
不宜用悬挑式。
建筑标牌要求同左。
之实墙转角处
———————
挑出宽度不大于1.5米;
开间间隔处可设小型悬挑招牌;
————————
一层立面柱
可设建筑名称、标志牌;
建筑红线范围内
非商业广告(建筑标牌、布告栏)
独立支撑式、镶绘式
高度不大于3米;
应与建筑布局和绿化配置相协调。
4、三类控制区
4.1目标:
稳重、简洁、明快的
4.2指引:
行政办公及其它类
体育娱乐类
可于同一立面集中同材质墙面设不多于2处建筑标牌(栋号、建筑或小区);
商业广告(短期)、非商业广告(建筑标牌)
非商业广告(建筑标牌)要求同左。
(一)底层带商业者:
商业广告、非商业广告(建筑标牌)
开间间隔处可设小型悬挑广告;
(二)其他:
可设非商业广告(建筑标牌);
设置要求同
(一)。
可设非商业广告(建筑标牌),设置要求同
(一)。
5、四类控制区
5.1目标:
高效、简洁的
5.2指引:
工业景观区
l设置内容:
可于同一立面集中同材质墙面设不多于2处建筑标牌(栋号、建筑或工业区);
独立支撑式广告高度不大于4米,应与建筑布局和绿化配置相协调。
成组独立支撑式广告牌单面不宽于2米,间距不小于1.5米。
镶绘式适用于构筑物上。
6、五类控制区
6.1目标:
自然的、开阔的
6.7指引:
(1)沿宽度大于25m的道路(铁路)绿化带可设置大型灯柱式广告牌,牌面依周围建筑高度(高层或多低层)可分别选择6´
18m或3´
9m,柱高9m或7m,依空间形状和尺度可分别选择双面或多面,广告牌间距不小于800m。
(2)可于普通广场内部和道路开口处的规定位置设小型独立支撑式招牌广告和布告栏。
高度不大于2.5m,宽度不大于2m;
如成组设置,则单体间距不小于1m;
普通广场周边建筑物广告的设置应遵循建筑物所属控制区类型的规定。
(3)城市重要广场内部及周边建筑物广告的设置应遵循特殊意义地区的规定。
(4)其余绿化开敞区内,不得设置任何广告物。
7、六类控制区
7.1目标:
高效的、简洁的
7.2指引:
(1)除以下情况外,道路红线范围内(机动车道、人行道及中间绿化带,不包括人行道外的绿化带)包括其上空不得设置任何固定装置广告物。
(2)步行化的商业街可于道路红线内设独立支撑式和吊挂式广告等。
独立广告不高于4m;
悬挑广告下沿不低于2.5m。
(3)可沿人行道外侧(靠近建筑),设置布告栏等非商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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