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词语言表意技巧现代意义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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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词语言表意技巧现代意义探析
判词语言表意模式的现代意义探析
我国历代判词语言源远流长,自西周至清代,经几千年漫长的发展过程,形成了它独具特色的语言表意体系。
对于判词语言表意模式进行分析探究,揭示其所蕴含的现代价值,将会对现代司法、执法语言运用的整体环境以及司法文书制作水平的提升,具有不可替代的借鉴性与楷模性作用。
语言无论在何时何地它都是一种载体,判词语言它只能是判词内容表情达意的工具;也就是说,判词语言表意的问题,绝不是单纯的语言本身的问题,它在很大程度上是内容的问题。
本来嘛,形式与内容就是不可分离割裂的,它们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因此,探讨它们对现代判决书表述水平提升的积极意义,不能拘泥于语言本体的范畴。
为叙述方便,本文将“现代意义”简单归纳为三性——人文性、博识性、文学性,分别以唐判、宋判和清判为例论说。
一唐代判词语言表意模式的现代意义——以白居易判词为例
(-)表意模式
唐判均为骈体判,主要有张鷟的《龙筋风髓判》,它是我国古代第一部判词集,白居易收在《白氏长庆集》中的《百道判》,无名氏的《文明判集残卷》,《文苑英华》收录有五十卷一千多道判词。
我们选取白居易判词为例,说明唐判的语言表意大体模式。
白居易判词语言表意模式,是唐代乃至后世骈判的范式——它依照骈体文的要求却并不拘泥于这种固化格式;它虽然属于拟判,但却在裁判结果、适用法律之具体准确方面,独树一帜,较之其他骈判自有优长之处;它的语言表意技巧也是它们中的佼佼者,是中国判词语言史上一个阶段性的标志。
白判收在《白氏长庆集》第六十六、六十七卷,共一百零一道,故称《百道判》无论在当时抑或后世都是文人学子借鉴学习的楷模。
白氏表意模式可以概括为十六个字:
博雅畅晓、句式灵活、注重实用、断语明确。
尽管白居易所拟作的骈体判词,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是显示制判者运用法律、法理分析问题的能力和评判是非曲直的水平,属拟判。
但它在当时及后世影响很大,几成礼部、吏部拔萃科考者的范文。
可见,白氏判词表意技巧的魅力。
当然,这种魅力不仅是语言运用和文史经学综合的知识功力,更是因为他还是一位有鲜明主张(强调法制作用)的法律思想家。
骈体判用典是其语言表意的一个必备条件,历来的骈体文章(包括一些判词)都以用典为工,用典的目的常常是为了追求文章语言的典雅、文意的委婉曲隐;而白居易在判词中用典却是为了“据事类义,援古证今”,多方说明事理,以证自己判断的合理合法。
所以,他的用典总让后人称道不已。
明朝人蒋一葵曾赞许道“白乐天甲乙判凡数十条,案经引史,比喻甚明”(《尧山堂偶隽》卷三)。
宋人洪迈评价更高,他说:
“不背人情,合于法意,援经引史,比喻甚明”。
人们看重的是他既较多的使事用典,又能用得自然不雕琢、恰切而不堆砌、晓明而不晦涩,这个赞语,是与同代名家张鷟、王维等人判词比较后的一致共识。
他的《出妻不伏判》110个字,使用了10个典故;《卖宅奉葬判》110个字,六处用典;《请子荫罪判》,107个字,使用了8个典故,白氏判词的用典数量不逊于唐代任何一个骈判书写者。
但是由于他用典恰切,合于案件的事理、情理,畅晓明白,让人读后不觉其多。
对偶或四六,是骈判句式的必备条件。
白氏既用对句又不完全拘泥于这个限定。
他为着内容表达的需要,常常有散句夹杂其中,据有学者统计,白氏判词除了四六句外,“还有十七中其他句式”。
譬如《部下渔色判》(吾著141-142),句式结构是:
四字句-五、四字句-六字句-七、四句-五、六句-六、六句。
骈中有散,句式灵活,有益于判断是非分析法理,是判词语言表意更切合司法实际。
(二)现代意义——人文性
白氏判词语言表意模式的现代意义,应该是多方面的。
其中最为显著的,当是高扬礼法、推崇道德、悯天怜人的人文精神,这是他的人生观、处世观一个体现。
一个源自他的法律观念,白居易认为:
“治理国家有三个基本的凭藉,即刑、礼、道。
三者性质不同,用途各异;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他说:
‘人之性情,君之土田也。
其荒也,则薙(tì剃)之以刑;其嗣也,则莳(shì势)之以礼;其植也,则获之以道。
故刑行而后礼立,礼立而后道生。
始则失道而后礼,中则失礼而后刑,终则修刑以复礼,修礼以复道。
’刑的作用,虽然是在丧失了道和礼的情况下才显示出来,但只要修其刑,即刑罚的制定和运用得乎其当,便可以达到恢复礼和道的目的。
所谓‘刑者礼之门,礼者道之根;知其门,守其根,则王化成矣’。
它们对于治理国家的重要性都是极其明显的”。
另一个则源自他的文学观及其作品创作。
提倡“文章合为时而著,歌诗合为事而作”,他以新乐府的倡导者与杰出的实践者,站在同情百姓的立场,运用现实主义的创作方法,写出了大量揭露弊政、抨击权贵、反映人民疾苦的诗歌,他的讽喻诗使“权豪贵近者相目而变色”、使“执政者扼腕”、使“握军要者切齿”,产生了深刻的社会影响。
他在《轻肥》一诗中,运用对比的方法,写出了在宦官们食山珍、饱海味之际,正逢江南因旱情而“人食人”的惨象发生之时:
“食饱心自若,酒酣气益振。
是岁江南旱,衢州人食人”。
在《杜陵叟》中,他竟然痛斥那些不顾农民死活只求自己升官发财的官吏们,是“虐人害物”的“豺狼”,能如此激烈地为农民鸣不平,表现出一个封建官吏难能可贵的胆识和不凡的勇气。
我们或许可以这样说:
白居易的人文精神主要还是根由于他的深厚文学素养的浸润。
综观以上,我们不难看出,无论做诗文还是书写判词,他都遵循着自己一贯的写作原则,即“为君、为臣、为民、为物、为事而作,不为文而作也”(白氏《新乐府序》,《中国文学史》二,第442页)一句话,只为社会需要而写作。
因此,我们说,他在判词语言表意模式中所流露、所体现的鲜明的悲天悯人的人文主义精神,不是封建文人居高临下的一种姿态,也不是封建官吏的一种虚伪做秀,它是白居易一贯的人生态度的显现。
这种打上封建礼教印记的法文化精神,依然具有现代意义——严格执法,作官为民,关心百姓疾苦。
譬如,《请子荫罪判》,这个案件是说已经被丈夫休弃的妇人犯罪后,请求儿子荫庇其罪。
其夫甲不允。
判词紧紧围绕着妇人享有法律赋予的“庇荫其亲”的权利。
不厌其烦,引文用典,多方劝解,反复申说“母兮鞠我”大义,儿子自当回报;母亲的“子荫”之请,儿子应义不容辞,甲不应也没资格予以反对与阻拦。
理正据足,说服性极强。
“难抑其辞,情敦不匮”的裁决语,正是白居易支持母亲之请、敦促儿子尽孝的鲜明态度体现。
这道判词写得合情合理合法,语言干净利落,正如蒋一葵所言:
“‘不安尔室,尽孝犹慰母心,薄送我畿,赎罪宁辞子荫。
纵下山之有怒,曷陟屺之无情。
’若此之类,皆不背人情,合于法意,真老吏判案,若金粉淋漓,又其余事耳”。
对处于以男子为中心的封建宗法制最底层的妇女,白居易是第一个用诗歌为她们大声疾呼的人。
《上阳白发人》、《陵园妾》等,为妇女诉说“怨旷之情;《母别子》、《太行路》、《妇人苦》等揭示了妇女被蹂躏被抛弃的种种悲剧,对她们的不堪处境给予了极大的同情。
如上面这道判词的“家庭琐事”,他都用心力竭力,使妇人得以庇荫。
白居易悲天悯人的人文精神流淌于他的血液中,体现在他的行政、司法具体作为和文学创作中,他的判词的现代意义是深远的现实的。
唐判系列中的《文明判集》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一种拟判。
它准确的称谓应该是《文明判集残卷》(据刘俊文推断,此判写作时间应是高宗永徽四年到玄宗开元初年,此判词出自唐睿宗文明年间,故谓之。
),很能体现出司法官对人性、人格的呵护,像《黄门阿毛诞男判》(“所款虽言未合,当是据此风声。
妇人唯恶奸名,公府岂疑披露”-官府何必怀疑她说的‘相许’之言呢)、《阿刘请以孝妇判》(“款与亡夫梦合,梦合未可依凭。
即执却有奸非,奸非又无的状。
但其罪难滥,狱贵真情。
必须妙尽根源,不可轻为与夺。
”)等,都极其鲜明的体现出司法官体恤人情,看重人的尊严,千方百计地保护那些违反礼教不合婚姻规范的妇女,也许,怜悯百姓同情不幸之民,是大唐开明盛世的一种风尚。
具有人文性,可以平等待人,强化亲和力;具有人文性,能够激活良知,显化人的善性。
当前实现司法公正公平公开,需要做很多方面的努力,其中司法官的这种人文情怀是非常关键的一个要素,因为,一个事件如何处置,在法律、政策规范的前提下,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掌控者,而支配他的行为方式的,则是他的价值取向、他的理念甚至他的性格。
判词的形成不啻是法官判决结果的书写形式,同时,它也浸润着法官个人人文素养。
有学者说过,具有人文性的法律人,就必然的有了一种怜悯情怀有了一种善良心性,就具有了对人、对当事人的起码人格尊重。
有人说,法律自身不是目的,人,才是它的终极目的。
“法律是为了解决‘人的问题’而进行与法律有关的各种活动的,现代国家的法律和司法通常都被注入了人文主义的精神——人及其存在的事实本身在本质上被认为具有尊严的性质,人及其存在的尊严被视为最高的善,是其他各种价值的基础。
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敬。
法律人——特别是法官——具有维护人及其存在的尊严的职责,具有一定人文素养的人才富有人性,才能具有尊重人及其存在的尊严和价值的意识。
”(张建伟《文学:
法律人人文素养的源泉》,《法律文化——司法文化的述说》93页)
二宋判语言表意模式的现代意义——以《名公书判清明集》判词为例
(一)表意模式
宋代判词是散体判词。
主要有余静(?
立+青)《武溪集》、《名公书判清明集》。
最具代表性的当属《名公书判清明集》(以下简称《清明集》),它“是研究宋代,特别是南宋中后期社会史、经济史、法制史的珍贵史料”,收录的多是南宋民事判词,比较真实地“反映了当时司法官是如何根据事实、参照法律、运用自由裁量权解决诉讼纠纷的,是现存中国最早的一部司法实判著作,也是研究中国封建社会民事法制与社会的宝贵史料”。
名公,指当时社会推崇、煊赫有名的名士;清明,据明刻本刊印者盛时选《后序》所言:
“《吕刑》曰:
‘明清于单辞说’书谓明无一毫之蔽,清无一点之污,然后能察其情,民受祥刑,斯为哲人。
《清明集》)之作,义或照于是乎!
”1正如王德毅先生所说,“编篡本书的目的在于惩恶扬善,有强烈的教化意味”。
他认为《清明集》有四大主题:
礼遇士人;严惩恶人;敦崇人伦;尊重人命,2可以说是既清且明。
《清明集》以清明为名,其收录的书判也都是宋代有为官吏的精心杰作。
从这些书判的质量及当时的社会效果看,确确实实做到了这两个字。
《清明集》在由骈体判演变为散体判的同时,也统一了判词的语言表意体例,淘汰了唐代那些“一事多判”、“双关判”的体式;抛弃了唐代拟判事实与判词分别书记的结构形式,使事实与判词融合不二,形成了严密完整的判词语言表意模式:
当事人及其身份、法律地位、案件事实、证据及理由、判决结果、执行方式与刑期,具备了裁判文书表意模式的各个要素。
《清明集》判词语言表意模式,简括地说,是“以辨洁为能,不以繁缛为巧;事以明覈为美,不以深隐为奇”。
《清明集》判词这种语言表意模式,能够使制判者根据内容的需要,自由申说,灵活遣词造句,不需在用典、对偶、藻饰上花很大气力,这样以来,不但在明确法律关系、区分不同情节上,更有针对性和说服力;而且,也使其议论说理言简意明,达到了依事说理、论法裁决的教化功能。
宋代地方行政司法官们认为,人们“失之于欲而犯禁”,只要用道理开导他们,使之认识到自己之非者,对他们用不着科以刑罚;但如果是听不进道理的愚顽之徒,则只有用刑罚来让他惩处了。
所以,司法官们在法庭上进行无刑罚的处理时,总是以儒家的伦理道德原则作为论理基础,议论说教,开导当事人。
《清明集》中几乎每个案件都有宗法伦理的痕迹,判词中往往带有强烈的伦理色彩,违反礼教者往往受到最大的惩罚。
卷十《祖母生不养死不葬反诬族人》判,此案情况并不复杂,告状者胡师琇对祖母没有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反而状告族人,葬埋地不合要求。
论法,胡没有违法,但方秋厓判决认为其“罪在十恶之地”,因为胡既违背了伦理纲常,又背离了“无讼之美”的宗法原则。
此案中方秋厓对案件的分析和判决,无不依照宗法伦理,审判的道德教化意义昭然若揭。
《清明集》非常鲜明地体现了“情理法兼顾,司法为宗法伦理服务”这一宋代司法的总特点。
这些法官无一不是清正廉明,为当事人周全考虑,苦口婆心,诲人不倦。
他们不但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而且考虑到法律之外的广泛社会关系,寻求每个案件的个案正义和教化意义。
(《清明集》中几乎每一个官员都有明确自觉的伦理意识,正如法官胡石壁的判语说:
“殊不知法意、人情,实同一体,循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
权衡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法意,下不拂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
”30这代表了儒家官员的普遍共识。
从论理断狱的语料看,大体可以归纳以下几个形式:
第一,儒家经义阐说理伦理之道。
卷七《出继子破一家不可归宗》判,引用《春秋》之经义,论说《论语》之宏论。
用春秋时期,赢姓的莒国灭了姒性的鄫国,而自己却被楚国所灭的典故,类比当事人的不良行为,必将给自己带来祸害,这是“天道好还”的体现,是《春秋》诛心之义的体现。
书写者用儒家宗法原则的典故作类比,在议论表意,文约而意明,有以一当十之功效。
第二,用历史故事具象地展现宗法伦理色彩。
事理蕴含故事之中,不用过多笔墨,教化功能即凸显。
如卷《妻已改适谋占前夫财物》判,用汉朝陈姓女子夫死终身不嫁“养姑二十八年,尽买田宅以葬之,乃终奉祭祀,世称为孝妇”的故事教育当事者,有了这个故事,此案当事人不守节而改嫁的悖礼教行为,就不言而喻了。
第三,以血脉亲情强化伦理关系。
要感化当事者,必先讲清血脉亲情之间的“理”、“礼”。
这“理”、“礼”就是情理,是情与理的辩证统一,是古代的道德伦理和常识。
“情理就是人伦,就是人的无可选择的血缘关系。
”“情理判断的中心部分是任何人都不会想到提出异议的普遍而不言而喻之理。
吴革(恕斋)所拟判词《宗族欺孤占产》:
宗族亲戚间不幸夭丧,妻弱子幼,又或未有继嗣者,此最可念也。
悼死而为之主丧,继绝而为之择后,当以真实恻怛为心,尽公竭力行之,此宗族亲戚之责之义也。
近来词诉乃大不然,死者之肉未寒,为兄弟、为女婿、为亲戚者,其于丧葬之事,一不暇问,但知欺凌孤寡,或偷搬其财物,或收藏其契书,或盗卖其田地,或强割其禾稻,或以无分为有分,或以有子为无子,贪图继立,为利忘义,全无人心,此风最为薄恶。
非特小人,如梁万三、阿曹等之讼而已,甚至儒衣儒冠,,亦有此讼,太守甚窃愧之。
今姑割决阿曹一事,以为薄俗之戒。
应该说,他打出的亲情牌,就是很严厉地规劝族人不能欺凌孤寡,为利忘义。
作者连用六个“或”字句,把那些“为利忘义”的类型一一列举,然后总括一句,指出前面所列之人,是“全无人心”,这种社会现象“最为薄恶”,对那些“无人心”者,必须严惩不贷,“以为薄俗之戒”。
这里我们看到的是,财产的问题附属于宗法礼教问题,人与物的关系,实质上是人与人的关系——不可选择难以隔断的血缘亲情关系。
有了这个任谁也不能不认可的“情理”置于判词之首,后面的判语说理就顺理成章,省事多了。
现在也出现了用亲情情感劝说当事人的判决书,如2010年11月30日,北京丰台区基层人民法院对一家庭财产纠纷案作出了判决。
基本案情是老母亲晚期癌症,子女却为房产分隔闹上法庭。
其中“温情”判语如下:
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
孝乃大义,耄耄老母已是身患绝症状,垂危暮年,所剩时间无几。
对六位子女来说,让她安详地走完最后一程,让她临终前看到和睦、亲善即为大孝。
上面列举的司法官们高标伦理纲常之宣教作用,对当事人昭示国法、道德、伦理、人情,来进行说服、劝导与教育。
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古人充分认识到了法律与道德、情理之间的相辅相成的紧密关系。
一篇判决书,不仅论法,还以情析理,并进行道德上的说教,判决书显得说理圆满,说服力很强。
用中华民族传统的伦理规则,化纠纷于和解,融矛盾于协调,对于社会和谐、公民道德素质的提升,都有益而无害。
由此,足以看出《清明集》判词在语言表意多用“议论”方法,实在是判词内容的需要,不单是一种表意方法。
(二)现代意义——博识性
《清明集》判词的议论方式,显示出的是书写者渊博的经史文知识和社会生活常识,换句话说,要将判决书写的理足气壮,说服力强,就必须具有广博的知识,涉猎并初步掌握除法科以外的多门学识,细心体察民情,否则,是难以写出让双方当事人都心服口服的判决书。
“法官从法律以外的价值取向作出的判断先于法律而存在,法律经过选择后只是起着注脚的作用”,情理断案“是一种中庸至善的最高境界”。
而要完成这一重任,司法官门就充分调动自己的已有的知识,经史子集无不通晓,伦理纲常无不烂熟,民风民情无不了解。
于是,论理说道引经据典,诗词故事随手拈来,又能把法令律条都牢记于心。
如此,书写起判词来,自然事实清楚,情理兼备,针对性强,说服力强。
一般而言,伦理性是宋代社会方方面面都接受的审判依据,其正当性来源于当时人们的理性与常识,来自于当时的伦理道德精神。
人们在理智上接受伦理,在情感上推崇伦理,在行动上依照伦理。
伦理成为人们的生活常识和精神直觉。
在当时的中国,凡是符合伦理的审判,不但使案件当事人欣然接受,而且得到统治者的赞赏,更能得到广大民众的支持。
只有不合伦理的审判才是不正当的,伦理断案具有正当性的基础。
《名公书判清明集》判词的精神价值追求是不违法意,不拂情理;司法功能追求是抑制诉讼,追求无讼;社会功能追求是教化民众,稳定安宁”,要达此目的,书写者们便不遗余力的采用情-理-法申说议论,表现出他们不凡的表述艺术。
现代社会,民众尤其是涉案之人,理性思考欠缺。
虽然法律知识有所知晓,但那一孔之见的皮毛,常常会引出一些负面后果。
近来最热门的三大案件:
薄熙来案件、李某某案件、夏俊峰案件,舆情哗然。
西安前几年有个案子:
王姓老者就是由于民众的多次上访,迫使行政部门指令法院重判。
法律的刚性必须坚守,而社会舆论的压力又不能置之不理。
这就需要我们法官,在庭审阶段和书写判决时,加大宣传的力度,培养全民的法治精神,要使法治立场坚如磐石,没有民众的理性的法治观念,是难以实现的。
三清代判词语言表意模式的现代意义——以张船山判词为例。
(一)表意模式
清代判词被誉为“我国判词的最高峰“,其语言表意已成一种范式——完全达到了”叙笔宜精要,断语贵简严“的标准,其语言表意模式臻于完美。
传世的判词集较前代多,主要有《新编樊山批公判牍精华》、《明吏判读选》、《曾国藩判牍选》、《曾国荃判牍选》、《袁子才判牍》等近二十种。
从语言表意的视角看,张船山的判词是其中的佼佼者。
他的判词语言,给人一种明快刚健、清越骏发的美感。
选择质朴而摒弃华丽,并能写出了一道道上乘的判词,留给我们一篇篇的悦人心志的美文,这不能不归功于他的驾驭语言功力之深之厚。
当然,高超的语言运用能力,必须附丽于它的内容,否则,就成为文字游戏。
从这道判词,我们可以看出,张船山对律例案情了如指掌,谂熟于心,再加上他的驾驭语言的能力,就有了这“辞愈朴而文愈高”的判词。
质而有文、古朴隽永,这是清代判词语言表意技巧中最为显著特点。
清代判词语言中的“文”,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藻饰华美,而是指“意新语工”(欧阳修语)言词适体。
质,指朴实平易,“不雕饰,不假借,不著色相,不落言诠”也就是一般不借助其它表现手法和修辞手段。
质朴的语言本身就是一种美,就是一种“文”,或“清水出芙蓉”,或“豪华落尽见真醇”。
清代判词的语言大都很质朴,但是却都能在质朴中显出非凡的文采,把裁判文书写成了一篇篇美奂之文。
《拒奸杀人之妙批》。
这道判词语言表意技巧就是简朴无华,用词精择句工,可以说已经达到了巴金所说的那个“无技巧”的极致境界。
比如对死者身中三刀的叙述,就极为精当。
先总说三刀的位置:
一刃在左肩部,一刃在右臂上,一刃在胸“,接着用一句话“委系伤重毙命”,点名被害者的死因。
然后用“本县细加检验”一句,承上启下,连续铺排了三个因果句(“左肩上一刃最为猛烈,当系丁氏情急自卫时,第一刃砍下者,故刀痕深而斜。
右臂一刃当系陶文凤初刃后,思夺刀还砍,不料刀未夺下,又被一刃,故刀痕斜而浅。
胸部一刃,想系文凤臂上被刃后,无力撑持,即行倒下,丁氏恐彼复起,索性一不做二不休,再猛力在胸部横戳一下,故刀痕深而正。
)用“故”字一顿,异常清楚地把前因和后果展现出来,因,是事实,果,是推论,有理有据,言明理足,叙述眉目极为清晰,语言运用极为简洁,干净利落,无一赘字。
整段文字没有用瑰丽的词藻进行修饰,也不用重彩繁笔做工细描画,写原因,仅用简约洁净的笔触作以勾勒,实事实情直笔书写,对胸部一刀的述说,尤为精当,“想系”、“即行”、“恐彼复起”、“索性”“再”、“一不做二不休”等词语,,把死者的动作、丁氏的心理活动以及丁氏砍最后这一刀的力量大小等情景,都毕现于读者眼前。
平实无华,确切难移,作者把词语锤炼到了这一极高的境界,使得质朴尽显魅力,在质朴中隐现着无尽的文采。
当然,此一斑可以窥全豹的,不再赘说。
(二)现代意义——文学性与驾驭语言能力
文学性不是指具体的文学作品,它是“一种模糊的、弥漫在生活和人生的情愫和情致,它或许是一首诗、一篇小说、一部戏;或许是一段人生、一种情缘。
它可能是人生中的任何一种表现,也或者什么都不是。
”(钱谷融语)
文学性之于法官,是不可或缺的人生素养之一。
法官首先是自然人,作为自然人具有一定的文学修养,其生活多了许多情趣,精神生活更加充实丰富。
而这些也是书写判决书的汩汩流淌养分,甚至有学者说,文学与法律,乃法官行为的两个车轮,离开任何一个都不能自由行走。
诚如斯言,文学素养的多寡深浅,确实直接影响到法官的制判行为。
上面几位古人即是很好地证明。
他们不仅饱读诗书,文学修养丰厚,而且还是诗文大家,均有诗词文集流传后世。
文学性之于法官,是洞察人情世事的慧眼。
文学作品能够让人们看到事物背后的原态本质。
祥林嫂如果是一个生活在我们周围的妇人、乞丐,我们看到的只是她的外貌、她的行为,至于她背景,何以如此等等源质问题我们不了解,根本不能看到封建礼教的罪恶,事物的本质。
但小说却能让我们了解这点,让我们看到了事物背后的真实。
文学性之于法官,有助于法官语言运用能力的提升。
文学是语言的艺术,经典文学作品读多了,积累的词汇随之增加;语言表述的方法也会慢慢谂熟,文学性有助于词语的锤炼和句式选用,提高驾驭语言的能力。
如此一来,书写起司法文书来也会逐渐得心应手。
文学性之于法官,是有助于法官判案的公正公平。
文学性是一种柔软的、温情的、充满诗意的一种人生的感的情状态,一种人性的和谐状态。
而法律是刚性的、严密逻辑性的一种理性状态。
法官们几句文学性又有娴熟的法律运用体验,二者结合,刚柔相济、宽严相谐,岂不是我们追求的司法状态吗!
语言修养——阅读清代的判词,虽都是一些寻常之词语,却没有一般公文体的板滞枯燥,而给一种人“宝之如金玉,袭之如兰芷,听之如笙瑟,味之如醪醴,有不忍去者”的审美享受(朱士琇《答王光禄西庄书》)。
能把判词制做成一篇篇的美文,除了制判者娴熟的运用律例的水平和丰蕴的儒学学养以外,他们深厚的语言修养,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清朝判词在语言表述上,呈现出精炼隽永,凝重巧丽的总体风格,具有很高的美学欣赏价值。
这是因为清代判词语言表意模式,既继承了宋、明判词语言的散体博约的特点,又汲取了唐人在判词中骈判文学性强的特点,使这种公牍式的判词语言,既俗又雅,既质又文,把个判词写得精致、精辟,情彩,耐人回味。
樊增祥判词的俗不掩雅,雅不避俗的风格;张船山判词的隽爽而质朴的风格;于成龙的朴拙气盛的风格;陆稼祥的雅致平实的风格,等等,都整体显现出了“结言端直”,而成文骨;“以其骏爽”,而文风清的特征。
这种语言表意的模式,是现代法律文书语言表意的一个弱项,需要学习提升。
说到书写判决书的语言功底,不能不谈陕甘宁边区一些判决书,那些文书的语言表意技巧,也极具楷模作用,那些文书几乎完全继承了清代判词语言表意的模式,只是更加素朴通达。
比如,黄克功杀人案判决书、候某儒不服一审上诉的二审判决书、冯秀山等土地争执案判决书、田某芳离婚二审判决书等,就是这方面的典范,很具启示意义。
有一份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崇雅斥俗,简约有容,颇具清代判词之风骨。
抄录如下:
田某芳在一九三九年正月与霍如某结婚,同年三、四月间霍如某即离开了家庭出外至八十六师当兵,至今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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