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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确关联方间发生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可税前扣除
3、明确非货币资产包括无形资产
4、增加兜底条款:
附则本法未涉及但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都有可
三、资产损失类别
准予扣除的资产损失分为两类:
实际资产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
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
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财税〔2009〕57号)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四、税前扣除的时点
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资产损失追补确认期限
•企业以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下列特殊情况例外,可不受5年限制,但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1、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
2、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
3、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
4、因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
5、其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
法定损失不存在追补问题
五、资产损失与会计之间的协调
已符合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但会计未处理,不准在税前扣除;
会计上已作处理,但未进行纳税申报,也不准在税前扣除。
即纳税申报和会计处理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方能在税前扣除。
会计处理年度与纳税申报年度一致,可以在当年进行税前扣除;
会计上已作处理,但属于会计处理年度以前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可追补确认在实际发生年度进行扣除;
会计上已作处理,但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不得税前扣除。
会计上已作处理,且已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但未进行纳税申报,不得税前扣除;
若在以后年度申报,可以申报年度扣除,不存在向以前年度追补确认问题。
会计上未作处理,不得税前扣除
六、自行申报扣除制度
(一)根据25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制度已被取消,改为企业自行申报扣除制度,但国务院确定的事项除外。
申报程序:
向税款征收机关申报,即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申报。
自行申报扣除的形式:
清单申报
专项申报
•清单申报(实际资产损失):
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专项申报(大约相当于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二)总分机构申报方式
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还应层报总机构。
2、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应以清单形式向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3、跨地区捆绑资产发生的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捆绑资产----指优质资产与不良资产打包处置,包括实物资产、债权、股权等各类资产。
七、投资损失
考虑到我国目前法律制度不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国有企业改革也未到位,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许多问题尚未得到解决,因此,许多企业无法按《公司法》或《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这一情况导致企业在多数情况下无法取得资产清偿证明或遗产清偿证明。
针对这种状况,25号公告简化了债权投资损失的核销程序,对于不能提供资产清偿证明或遗产清偿证明,且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如果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材料,也可在税前扣除。
八、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九、其他变化较大或应特别注意事项
1、不得确认税前扣除的损失已删除该款:
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
2、25号公告没保留88号文“以小博大”的条款:
对同一债务人有多项债权的,可以按类推的原则确认债权损失金额。
十、关于税务管理要求
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取消审批扣除制度,不是放任企业随意扣除,而是为了将目前落后的、不合理的,以事前管理为主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模式,改为加强后续管理。
根据25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授已对基层税务机关后续管理提出了明确管理要求:
按照分项建档、分级管理的总体思路,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及时进行评估。
第二部分
一、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
1、条十九规定:
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付租日确认;
2、本通知规定:
跨期提前一次性收取的根据配比原则分期确认(下位法否定上位法,但合理);
3、思考:
跨期延后一次性收取的如何处理?
例:
A企业08年1月1日出租一房产给B企业使用,合同约定:
租期3年,租金100万元/年,租金共300万元于08年8月1日交付。
分析:
按旧法处理、08、09、10年分别确认100万元收入;
按条例
按本通知
(二)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
应在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
1、时间确认:
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
2、金额确认:
不得剔除隐含的股息性所得。
(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确认
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
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股,不作为股息、红利,计税基础不变。
思考:
用盈余公积100转增100股,转增后市价5元/股(如果用盈余公积300转增100股)
(五)关于未结算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
但该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思考:
我投入时不能确定12个月内能否取得发票,如何处理?
(六)关于与免税收入相关的支出扣除问题
1、大法第八条已明确: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支出可税前扣除。
2、本通知再次强调为多此一举还是为了平息争议?
一个仅有免税收入纳税人相应成本、费用可扣除,该纳税人年年都是负申报。
(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
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从生产经营年度起开始计算。
(八)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包括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转让收入。
二、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财税09-29号)
1、扣除限额
保险企业-财保-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
-人保-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
其他企业-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
2、特殊否定
-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委托个人代理除外)的不得扣除。
-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扣除(冲减资本公积)
3、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回扣,不属于合法、正当的商业行为
-业务提成,给本企业职工的属于工资薪金
-返利,可视为供货方在价格上给予的折让,是促销手段,不属劳务报酬性质,如收方开发票,付方税前扣除;
如付方开红票,冲收入
-进场费,是商业企业凭借其渠道优势收取的“入门”费,与销售商品数量和金额无关,支付方取得对方服务业发票可税前扣除。
4、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折旧、摊销,不得发生时直接扣除
5、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得冲减协议、合同金额
6、提供分配表及相关资料、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三、财产转让等所得处理(公告10-19)
1、财产(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无论取得是货币或是非货币形式收入,除另有规定外,一次计入所得。
债务重组收入另有规定
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实施前,上述所得已分5年处理的,尚未计入余额应一次性计入2010年度。
四、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公告10-6)
1、股权投资损失在损失发生年度一次性扣除。
2、本规定发布前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五、若干问题公告(总局公告2011-34号)
1、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本省任何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包括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2、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统一制作、工作时统一着装工作服饰费用扣除
3、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用扣除问题
飞行员养成费、飞行、乘务、空中保卫员等空勤训练费用可扣除
4、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
--未提足折旧推倒重置的净值应计入重置后固定资产计税成本
--提升功能、增加面积扩建的支出计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5、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
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按减少股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转让所得。
(注意与转让、清算所得税剩余资产处理的不同)
--股权转让不得确认股息所得
--股权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不得确认股息所得
--清算所得税剩余资产先确认为股息性所得,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6、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未能及时提供有效凭证,预缴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额计算,汇缴时应提供供有效凭证
2011年9月发生,2013年7月取得凭证,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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