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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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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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处罚
事项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处罚方式
裁量标准
1
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处罚
行政法规: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
责令退回占用的土地
责令退回占用的土地
2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
行政法规: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庄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以下罚款:
(一)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
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情节轻微: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
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4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5
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血吸虫警示标志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463号)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
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
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6
对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7
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强迫农民以资代劳
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8
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处罚
行政法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5号)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
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9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10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罚
行政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规范行政强制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强制
事项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强制措施
裁量标准
1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强制拆除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2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行政法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一般情况:
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
紧急情况:
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3
捕杀狂犬、野犬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国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施行)第二十九条:
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捕杀狂犬、野犬
捕杀
捕杀狂犬、野犬
4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七十一号)第六条: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十四条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第三十四条: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第六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三条: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者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时,当地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先行组织采取隔离、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紧急措施;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确定疫点、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者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时
防治、净化、隔离、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紧急措施
一类动物疫病或者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时隔离、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防治和净化
5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
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发现重大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效能指标
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6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
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7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予以制止铲除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主席令第七十九号)第十九条:
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8
强行拆除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9
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责令退回
行政法规: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
责令退回占用土地
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
责令退回占用土地
10
对畜禽规模化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
行政法规: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
及时制止和报告
及时制止和报告
规范行政裁决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裁决
项目
法律依据
裁决
标准
裁量情形
1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处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第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依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裁决所需材料,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
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交争议当事人签字后送达。
调解不成的,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政策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制作裁决决定书。
1.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2.处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确定其权属。
3.当事人对同一起林权争议都能够出具合法凭证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按照双方各半的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其权属。
4.土地改革后营造的林木,按照“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其权属,但明知林地权属有争议而抢造的林木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8号)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部门规章: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九条: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第三十三条:
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依据土地权属争议所需材料,受理后,及时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1.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属凭证;2.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它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3.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4.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规范行政征收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征收
项目
法律依据
征收
标准
裁量情形
1
受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2.《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
地方性法规:
3.《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云政发〔2002〕110号)第五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为社会抚养费的代征机关,负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2017年版)
第三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非农业人口夫妻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分别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至10倍计征;
(二)农业人口夫妻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分别按照地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地州市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5至8倍计征;(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方是非农业人口,另一方是农业人口的,按照本款
(一)、
(二)项分别计征。
违法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违法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违法多生育子女数为倍数计征。
本条规定的违法生育人员,本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地州市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以其超过部分为基数加收3倍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条 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子女的,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当事人的违法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违法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三)当事人的违法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违法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得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非农业人口夫妻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分别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至10倍计征;
(二)农业人口夫妻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分别按照地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地州市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5至8倍计征;(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方是非农业人口,另一方是农业人口的,按照本款
(一)、
(二)项分别计征。
违法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违法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违法多生育子女数为倍数计征。
本条规定的违法生育人员,本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地州市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以其超过部分为基数加收3倍的社会抚养费
规范行政确认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行政确认事项
法律依据
裁量情形
1
兵役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
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2.《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五条兵役机关应当在每年9月30日前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其他组织对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设立兵役登记站,指定专人负责兵役登记。
第十六条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自行到兵役机关或者指定的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也可以委托家属代为登记。
经过兵役登记的公民,由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发给兵役登记证。
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及当年年满17周岁的应届高(含相当于高中学历)毕业生应当自行到兵役机关或者指定的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也可以委托家属代为登记
2
对已登记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和相关审查
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
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切实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
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3
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部门规章: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8号令)第十四条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予以核查。
核查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情况
4
特困人员供养初审
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第十四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辖区内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5
医疗救助初审
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第二十七条:
申请医疗救助,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等救助对象,在本人所在行政区域内指定的医疗机构可以凭有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直接给予医疗救助。
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符合救助条件的
6
住房救助初审
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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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 行政处罚 裁量 细化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