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航国内旅客运输票价和使用条件090701以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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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航国内旅客运输票价和使用条件090701以后
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总经理声明
《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于2007年10月29日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运输管理司(总局运发〔2007〕29号)批准。
现予以公布,并于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声明
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
2007年11月11日
目录
第一章定义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章客票
第四章票价和税费
第五章定座
第六章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
第七章购票
第八章班期时刻、航班取消及变更
第九章客票变更、签转、退票
第十章团体旅客
第十一章乘机
第十二章行李运输
第十三章旅客服务
第十四章飞机上的行为
第十五章行政手续
第十六章连续承运人
第十七章损失责任及赔偿限额
第十八章生效与修改
第一章定义
第一条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以下简称“条件”)中的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国内运输”指根据旅客运输合同,其发出地点、约定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空运输。
(二)“川航”是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
(英文名称:
SICHUANAIRLINES,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成员代码:
3U,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结算代码:
876,公司地址:
成都双流国际机场,网址:
。
(三)“承运人”指包括填开客票的航空承运人和承运或约定承运该客票所列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四)“川航规定”指川航为对旅客及其行李的运输进行管理而公布的并于填开客票之日有效的规定,包括有效的适用票价。
(五)“销售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企业。
(六)“川航销售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指经川航授权并为其代理航班销售的代理人。
(七)“地面服务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
(八)“川航地面服务代理”指已被川航指定为其航班提供地面服务的地面服务代理人。
(九)“旅客”指除机组成员以外经承运人同意在飞机上载运或已经载运的任何人。
(十)“团体旅客”指统一组织的人数在10人(含)以上,航程、乘机日期、航班和舱位等级相同并支付团体票价的旅客。
(十一)“儿童”指年龄满两周岁但不满十二周岁的人;“无陪儿童”是指年龄满五周岁但不满十二周岁的人。
(十二)“婴儿”指年龄不满两周岁的人。
(十三)“定座”指对旅客预定的座位、舱位等级或对行李的重量、体积的预留。
(十四)“合同单位”指与川航签订定座、购票合同的单位。
(十五)“航班”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
(十六)“旅客定座单”指旅客购票前必须填写的供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据以办理定座和填开客票的业务单据。
(十七)“有效身份证件”指旅客购票和乘机时必须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如:
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或离退休干部证明,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学生证、户口簿等证件。
(十八)“客票”是指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销售或认可并赋予运输权利的有效文件,包括纸质客票和电子客票。
纸质客票是指由承运人或代表承运人所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的凭证,包括运输合同条件,声明,通知以及乘机联和旅客联等内容。
电子客票是普通纸质客票的电子替代产品。
(十九)“联程客票”指列明有两个(含)以上航班的客票。
(二十)“来回程客票”指从出发地点至目的地点并按原航程返回原出发地点的客票。
(二十一)“连续客票”指填开给旅客与另一本客票连在一起,共同构成一个单一运输合同的客票。
(二十二)“日”指日历日,一周包括七日。
用于发通知时,通知发出日不计算在内;用于确定客票有效期限时,客票填开日或航班飞行开始日,均不计算在内。
(二十三)“定期客票”指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和定妥座位的客票。
(二十四)“不定期客票”指未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和未定妥座位的定票。
(二十五)“乘机联”指纸质客票中标明“乘机联”的部分,表示该乘机联适用于指定的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
(二十六)“旅客联”指纸质客票中标明“旅客联”的部分,始终由旅客持有。
(二十七)“正常票价”指在票价适用期内的头等、公务、经济各舱位等级的销售票价中的最高票价。
(二十八)“特种票价”指不属于正常票价的其他票价。
(二十九)“误机”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因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
(三十)“漏乘”指旅客在始发站办理乘机手续后或在经停站过站时未搭乘上指定的航班。
(三十一)“错乘”指旅客乘坐了不是客票上列明的航班。
(三十二)“超售”指超过航班飞机最大允许座位数的销售行为。
(三十三)“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便利而携带的必要或适量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
除另有规定外,包括旅客的托运行李和自理行李。
(三十四)“托运行李”指旅客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填开行李票的行李。
(三十五)“自理行李”指已填开客票,并经承运人同意由旅客自行照管的行李。
(三十六)“免费随身携带物品”指在承运人限定的品种和数量范围内并经承运人同意免费由旅客自行携带乘机的零星小件物品。
(三十七)“行李票”指纸质客票中与运输旅客托运行李有关的部分。
(三十八)“行李牌识别联”指识别行李的标志和旅客领取托运行李的凭证。
它包含有承运人标志和二字代码以及六位数的序号等内容。
(三十九)“免除责任行李牌”指在收运行李时,发现有超过限制规定的行李应拒绝收运,而旅客仍坚持要求托运的情况下,则为超过限制规定的承运责任而拴挂免除责任行李牌。
(三十九)“离站时间”指航班旅客登机后,关机门的时间。
(四十)“约定经停地点”指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在客票或承运人的班期时刻表内列明作为旅客旅行路线上预定停留的地点。
(四十一)“损失”指在航空运输期间,因航空公司过失造成旅客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四十二)“客票变更”指在同一承运人条件下,改变客票舱位、航班号、航班日期。
(四十三)“签转”指改变承运人。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
(一)除本条第
(二)、(三)、(四)、(五)款中另有规定外,本条件适用于川航以飞机运送旅客、行李而收取报酬的国内航空运输。
(二)除免费运输条件、合同、票证另有规定外,本条件亦适用于免费运输。
(三)根据川航包机合同提供的运输,本条件仅适用于该包机合同和包机客票的条款中所涉及的范围。
(四)在本条件中如果含有与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不一致的条款,除不一致的条款外,本条件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五)除另有约定外,在川航的规定中,如果含有与本条件不一致的条款,以本条件为准。
第三章客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条川航只向持有由川航填开的客票或其他有效运输凭证的旅客提供运输服务。
川航客票始终是川航的财产。
川航客票中的合同条件是川航运输总条件部分条款的部分概述。
第四条客票不得转让。
转让的客票无效,票款不退。
如客票不是由有权乘机或退票的人出示,而川航非故意性向出示该客票的人提供了运输或退款,川航对原客票有权乘机或退票的人,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客票不得涂改。
涂改的客票无效,票款不退。
第六条客票使用要求
(一)旅客未能出示根据川航规定填开的有效客票,无权要求乘机。
旅客出示残缺客票或非经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更改的客票,也无权要求乘机。
(二)客票必须按照客票所列明的航程,从始发地点开始顺序使用。
如客票的第一段航程未被使用,而旅客在中途分程地点或约定的经停地点开始旅行,该客票运输无效,川航不予接受。
(三)每一客票上必须列明舱位等级,并在航班上定妥座位和日期后方可由川航接受运输。
对未定妥座位的客票,川航或其销售代理人应按旅客的申请,根据适用的票价和所申请航班的座位可利用情况为旅客预定座位。
(四)旅客应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客票上列明的全部航程。
(五)含有国内航段的国际联程客票,其国内航段的乘机联可直接使用,不需换开成我国国内客票后才能使用。
(六)旅客在我国境外购买的用国际客票填开的纯国内航空运输的国际客票,应换开成我国国内客票后才能使用。
(七)川航及其销售代理人不得在我国境外使用国内航空运输客票进行销售。
(八)定期客票只适用于客票上列明的乘机日期和航班。
第七条客票上承运人的名称可使用缩语代码。
在客票“承运人”栏内承运人名称的第一个缩语代码相对应的出发地机场即被视为承运人的地址。
第二节客票的有效期
第八条
(一)正常票价的客票有效期自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
(二)特种票价的客票有效期,按照川航规定的该特种票价的有效期计算。
(三)客票有效期的计算,从旅行开始或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为止。
第三节客票有效期的延长
第九条
(一)由于川航的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其客票有效期将延长到川航能够按照该客票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航班为止:
1.取消旅客已经定妥座位的航班;
2.取消的航班约定经停地点中含有旅客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中途分程地点;
3.未能在合理的时限内按照班期时刻进行飞行;
4.造成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衔接错失;
5.更换了旅客的舱位等级;
6.未能提供事先已定妥的座位。
(二)持正常票价客票或与正常票价客票有效期相同的特种票价客票的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是由于川航在该旅客定座时未能按其客票的舱位等级提供航班座位,其客票有效期可以延长至川航能够按照该客票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个航班为止,但延长期不得超过7天。
(三)已开始旅行的旅客在其持有的客票有效期内因病使旅行受阻时,除川航对所付票价另有规定外,川航可将该旅客的客票有效期延长至根据医生诊断证明确定该旅客适宜旅行之日为止;或延长至适宜旅行之日以后川航能够按照该旅客已付票款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自恢复旅行地点起的第一个航班为止。
如客票中未使用的乘机联包含一个或一个以上中途分程地点,该客票有效期的延长不能超过自该医生诊断证明出具之日起3个月。
川航也可同等延长病残旅客的陪伴直系亲属的客票有效期。
(四)如旅客在旅途中死亡,该旅客陪同人员的客票可用延长客票有效期的方法予以更改。
如已开始旅行旅客的直系亲属死亡,该旅客及其陪同的直系亲属的客票也可予以更改。
此种更改应在收到死亡证明后办理,此种客票有效期的延长不得超过死亡之日起45日。
第四节客票遗失
第十条遗失客票的挂失
(一)旅客的客票全部或部分遗失或残损,或旅客出示的客票未能包括旅客联和所有未使用的乘机联,旅客应以书面形式向川航或其授权的销售代理人申请挂失。
(二)旅客申请挂失,须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如申请挂失者不是旅客本人,需出示旅客本人和挂失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原购票的日期、地点、遗失地公安部门的证明以及足以证实该客票遗失的其他资料或证明。
(三)在旅客申请挂失前,客票如全部或部分已被冒用或冒退,川航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客票遗失后如需继续旅行,需重新购票,遗失客票不补。
第十二条遗失客票的退款
客票遗失,旅客应当及时按本章第十条规定的手续向原购票的售票处申请挂失,该售票处应当及时通知各有关承运人。
经查证该客票未被冒用、冒退,待客票有效期满后30日内,按提出挂失申请的时间和相应票价基础计算退款手续费,如旅客重新补购客票,原遗失客票退款不收取退票费。
第四章票价和税费
第十三条票价的适用
(一)客票价指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价格,不包括机场与机场或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费用。
(二)川航公布的票价,适用于直达航班运输。
如旅客要求经停或转乘其他航班时,应按实际航段分段相加计算票价。
(三)客票价为旅客开始乘机之日适用的票价。
客票出售后,如票价调整,票款不作变动。
(四)使用特种票价的旅客,应遵守该特种票价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票款的交付
(一)旅客应按国家规定的货币和付款方式交付票款,除川航与旅客另有协议外,票款一律现付。
(二)当收取的票款与适用的票价不符或计算有错误时,应按照川航规定,由旅客补付不足的票款或由川航退还多收的票款。
(三)客票价以人民币10元为计算单位,川航收取或支(付)的任何其他费用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尾数一律四舍五入。
第十五条革命伤残军人、儿童、婴儿票价
(一)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原件,按同一航班成人适用正常票价的50%购票。
(二)儿童按同一航班成人适用正常票价的50%购买儿童票,并提供座位。
(三)婴儿按同一航班成人正常票价的10%购买婴儿票,不提供座位;如需要单独占用座位时,应购买儿童票。
每一成人旅客携带婴儿超过一名时,超过人数的婴儿应支付儿童票价。
第十六条税费及费用
政府、有关当局或机场经营人规定的对旅客或由旅客享用的任何服务或设施而征收的税款或费用不包括在公布票价之内。
该项税款或费用应由旅客支付。
第五章定座
第十七条定座基本要求
(一)定座只有在旅客按照川航规定的手续和购票时限内交付票款,经川航或其销售代理人填开客票,并将该定座信息交给旅客以后,才能认为座位已经定妥和有效。
未经川航或其销售代理人认可,不得认为定座已确认。
(二)按照川航规定,某些特种票价可以附有限制或排除旅客更改、取消定座权利的条件。
(三)川航可以在必要时暂停接受某一航班的定座。
第十八条合同单位定座
合同单位应按合同的约定定座。
第十九条购票时限
已经定妥的座位,旅客应在川航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购买客票。
否则,原定座位不予保留。
第二十条个人资料
旅客认可其向川航提供的个人资料,旨在用于定座及安排相关运输服务。
为此,旅客授权川航保留其个人资料且可将资料传送给川航的有关部门,或其他相关承运人,或相关运输服务的提供者。
第二十一条定座优先权
对于非自愿改变航程的旅客,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的条件下,可优先定座。
第二十二条机上座位安排川航除按旅客已经定妥的航班和舱位等级提供座位外,不保证在飞机上提供旅客所要求的指定座位。
第二十三条座位再证实
旅客持有定妥座位的联程或来回程客票,如在该联程或回程地点停留72小时以上,须在联程或回程航班离站前两天中午12点(含)以前,办理座位再证实手续,否则原定座位不予保留。
如旅客到达联程或回程地点的时间离航班规定离站时间不超过72小时,则不需办理座位再证实手续。
第二十四条川航对未使用座位的取消
旅客没有按川航的规定使用已定妥的座位,也未告知川航有关部门,川航可以取消旅客所有已经定妥的续程和回程座位。
第六章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
第二十五条拒绝运输权
川航出于安全原因或根据自己合理的判断,认为属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拒绝运输旅客及其行李:
(一)为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政府规定和命令;
(二)旅客的行为、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不适合航空旅行,或对其他旅客造成不舒适或引起反感,或对其自身或其他人员或财产可能造成任何危险或危害;
(三)旅客不遵守川航的规定;
(四)旅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
(五)旅客未支付适用的票价、费用和税款或未承兑其与川航之间的信用付款;
(六)旅客未能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七)旅客出示的客票是非法获得或不是在出票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处购买的,或属已挂失或被盗的、或是伪造的、或不是由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更改的乘机联或乘机联被涂改的;
(八)出示客票的人不能证明本人即是客票上“旅客姓名”栏内列明的人。
第二十六条对被拒绝运输旅客的安排
对被拒绝运输的旅客,川航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本章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情形的旅客,已购客票按本条件第三十五条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二)属本章第二十五条第
(二)、(三)、(四)款情形的旅客,已购客票按本条件第三十六条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三)属本章第二十五条第(五)款情形的旅客,按本条件第十四条第
(二)款的规定,由旅客补付不足的票款费用或税费,或按本条件第三十五条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退还旅客已支付的票款。
(四)属本章第二十五条第(六)款情形的旅客,按本条件第四十九条误机的规定办理。
(五)对属本章第二十五第(七)、(八)款情形的旅客,川航保留扣留其客票的权利,必要时呈报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限制运输
无成人陪伴儿童、病残旅客、孕妇、盲人、聋人或犯人等特殊旅客,只有在符合川航及有关承运人规定的条件下,经川航及有关承运人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方予载运。
第七章购票
第二十八条一般规定
(一)旅客可在川航或其销售代理人的售票处购票。
(二)旅客购票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旅客定座单》。
(三)购买儿童票、婴儿票,应提供儿童、婴儿出生年月的有效证明。
(四)重病旅客购票,应持有县级(含)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医生诊断证明,经川航同意后,方可购票。
(五)每一位旅客应单独持有客票。
第二十九条川航或其销售代理人应根据旅客的要求,出售单程、联程或来回程客票。
第三十条川航或其销售代理人的售票场所应设置班期时刻表、航线图、航空运价表和旅客须知等必备资料。
第八章班期时刻、航班取消及变更
第三十一条班期时刻
川航应尽力在合理的期限内运送旅客及其行李,遵守公布的在旅客旅行之日有效的班期时刻。
川航保留对前期公布的航班时刻表和班期时刻进行调整的权利,并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第三十二条航班取消及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川航可按规定不经事先通知,改变机型或航线、取消、中断、推迟或延期航班飞行:
(一)为国家的法律、政府规定和命令;
(二)为保证飞行安全;
(三)其他无法控制或不能预见的原因。
第三十三条由于本章第三十二条原因之一,川航取消或延误航班,因而未能向旅客提供已定妥的座位(包括舱位等级),或未能在旅客的中途分程地点或目的地点停留,或造成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衔接错失,川航应当考虑旅客的合理需要并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一)为旅客安排有可利用座位的川航后续航班;
(二)征得旅客及有关承运人的同意后,办理签转手续;
(三)变更原客票列明的航程,安排川航或其他承运人的航班将旅客运达目的地或中途分程地点,票款、逾重行李费和其他服务费用的差额多退少不补;
(四)按本条件第三十五条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延误、取消航班的旅客服务
对延误、取消航班的旅客,川航应分别按本条件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提供服务。
第九章客票变更、签转、退票
第三十五条非自愿变更、签转、退票
由于本条件第九条第
(一)款所列的原因之一者,川航应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的情况下,按本条件第三十三条第
(一)、
(二)、(三)款和本条件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自愿变更、签转、退票
(一)旅客自愿变更、签转、退票按适用的《川航国内旅客票价和使用条件》执行。
见附件一。
(二)旅客在航班的经停地自动终止旅行,该航班未使用的票款不退。
第三十七条退票受款人
(一)川航有权向客票上列明姓名的旅客本人办理退票。
(二)当客票上列明的旅客不是该客票的付款人,并且客票上已列明退票限制条件,川航应按列明的退票限制条件将票款退给付款或其指定人。
(三)旅客退票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退票受款人不是客票上列明的旅客本人,应出示旅客的授权委托书和旅客及退票受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川航将票款退给持有未使用的全部或部分航段客票并符合本条第
(一)、第
(二)、第(三)款规定的人,应被视为正常退票。
川航也随即解除合同。
(五)川航销售代理人未经川航特别授权不得为旅客办理签转。
第三十八条退票期限
旅客要求退票,应在其客票有效期内向川航提出。
第三十九条退票地点
(一)旅客非自愿退票,可在原购票地、航班始发地、经停地、终止旅行地的川航售票处或引起非自愿退票事件发生地的川航地面服务代理人售票处办理。
(二)旅客自愿退票,应在下列地点办理:
1.在出票地要求退票,只限在原购票的售票处办理;
2.在出票地以外的航班始发地或终止旅行地要求退票,可在当地的川航售票处办理;如当地无川航售票处,可在经川航特别授权的当地川航销售代理人售票处办理。
受理退票的售票处必须获得旅客原购票的售票处和川航财务部门的书面授权后,方可予以办理。
(三)持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只限在原购票的售票处办理。
第十章团体旅客
第四十条团体旅客人数的计算
川航团体旅客是指符合本条件第一条第(十)款定义的旅客。
凡购买婴儿、儿童及其他特种票价客票的旅客不得计算在团体人数内。
第四十一条购票时限
已经定妥的座位,团体旅客应在川航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购买客票。
否则,所定座位不予保留。
第四十二条改变舱位等级或航班、日期
团体旅客购票后,如自愿要求改变舱位等级,至迟应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2小时(含)以前提出,经川航同意后,方可予以办理,票款的差额多退少补。
如自愿要求改变航班、日期,按本章第四十五条团体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退票地点
(一)团体旅客自愿退票只限在原购票的售票处办理。
(二)团体旅客非自愿退票,可在本条件第三十九条第
(一)款规定的退票地点办理。
第四十四条非自愿或因病要求变更或退票
团体旅客非自愿或团体旅客中部分成员因病要求变更或退票,分别按照本条件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团体旅客自愿退票按适用的《川航国内旅客票价和使用条件》执行。
见附件一。
第四十六条团体旅客误机
团体旅客误机,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误机发生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以前,收取客票价50%的误机费;
(二)误机发生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以后,客票作废,票款不退。
第十一章乘机
第四十七条一般规定
(一)旅客应当在川航规定的时限内到达机场,凭客票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时办理客票查验、托运行李、领取登机牌等乘机手续。
(二)如旅客未能按时到达川航的乘机登记柜台或登机门,或未能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及运输凭证,或未能做好旅行准备,川航为不延误航班可取消旅客已定妥的座位。
对旅客由此所产生的损失和费用,川航不承担责任。
(三)川航开始办理航班乘机手续的时间:
100座(含)以上的飞机在航班离站时间前90分钟开始办理;100座以下的,在航班离站时间前60分钟开始办理,截止办理乘机手续时间均为航班离站时间前30分钟。
川航应将上述时间以适当方式告知旅客。
(四)川航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按时开放乘机登记柜台,按规定接受旅客出具的客票,快速、准确地办理乘机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乘机前,旅客及其行李和免费随身携带物品必须经过安全检查。
第四十九条旅客误机
(一)旅客如发生误机,至迟应在该航班离站后的次日中午12点(含)以前,到当地下列地点之一办理误机确认:
1.乘机机场的川航乘机登记柜台;
2.川航售票处;
3.川航地面服务代理人售票处。
(二)已办理误机确认的旅客,可在本条第
(一)款所列地点或原购票地点按照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办理客票变更、签转、退票手续。
第五十条旅客漏乘
(一)由于旅客原因发生漏乘,按本章第四十九条旅客误机的规定办理。
(二)由于川航原因造成旅客漏乘,川航应尽早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成行。
如旅客要求退票,按本条件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旅客错乘
(一)旅客错乘飞机,川航应尽早安排错乘旅客搭乘后续航班飞往旅客客票上列明的目的地,票款不补不退。
如旅客要求在错乘的到达站终止旅行,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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