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法教案.docx
- 文档编号:3203064
- 上传时间:2023-05-05
- 格式:DOCX
- 页数:46
- 大小:147.51KB
电力法教案.docx
《电力法教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力法教案.docx(4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电力法教案
《电力法》教案
第一章总论
一、电力工业的历史
1、世界电力的发展历史
电力作为一种工业主要发展于19世纪后期。
世界上第一台火力发电机组是1875年建于巴黎北火车站的直流发电机,用于照明供电。
1879年,美国旧金山实验电厂开始发电,这是世界上最早出售电力的电厂。
2、旧中国的电力工业
1882年7月26日,上海电气公司一台12千瓦的蒸汽发电机组发电,点亮了南京路上15盏弧光灯。
这是中国大地上的第一座发电厂,是旧中国电力工业的诞生标志。
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时,全国电力装机也不过185万千瓦,年发电量43亿千瓦时。
3、建国后电力工业的发展
电力总装机容量由建国初期的187万千瓦,1987年达到1亿千瓦,而到2004年已发展到4.4亿千瓦,2005年12月27日突破5亿千瓦,2006年底达到6.22亿千瓦。
就总量来说,已成为世界上第二电力大国。
但是,就人均占有的电力来说,不但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人均占有电力的水平,就是离中等发达国家人均占有电力1千瓦的水平,也还有很大的差距。
因此,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电力还必须有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发展。
二、电力工业的特点
电力发、供、用瞬间完成和依赖电网传输的物理规律,这是电的物理特性所决定的,是电力工业特有的规律。
这决定了电力不能储存、必须即时平衡和系统性、网络性的特征,是电力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最显著标志,要求我们在充分考虑电力商品与一般商品、电力行业和其他行业共性的同时,要注意从电力实际出发,高度重视电力商品和电力行业自身的特殊性。
1、电力系统的网络性
电力生产过程是连续的,发电、输电、变电、配电和用电这五个生产环节在同一瞬间完成,而且发电、供电、用电之间,必须时刻保持基本平衡。
电力作为广泛利用的二次能源,它与其他能源不一样,一般不能大规模储存。
电力供应千家万户,其用电时间和用电量虽然有一定规律,但很难准确预测。
为了满足电力用户的电能需求,发电设备需要有相应的备用容量,以适应各种用户用电因素的变化。
在一个电力系统内,发电、供电和用电设备在电磁上相互连接,相互耦合。
因此,任何一点发生故障或任何一个设备出现问题,都会瞬间影响和波及全系统,如果处理不及时和控制措施不适当,往往会引起连锁反应,导致事故扩大,在严重情况下会使系统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
因此,保证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显得特别重要。
为了整个电力系统的安全、经济运行和可靠地向用户供电,电力生产有严格的生产管理和统一调度制度。
所有发供用电设备在制造时,均有规定的额定容量和短时过负荷的能力,使用时必须按照厂家规定的容量使用,确保设备安全。
系统内各个电厂、变电站和供电所必须接受统一调度,执行调度员的命令;在正常情况下,随时保持电力供需平衡;在故障出现时,按照调度员的命令,迅速处理事故,使事故的影响限制在最小范围内.以减少事故损失。
2、电力是清洁高效的能源转换利用形式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发展阶段,提高电力消费在终端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不断提高电气化程度,是我国充分利用资源、改善环境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一项根本措施。
电力工业也是资源消耗大户,提高电力的生产和使用效率、降低消耗,特别是节约和降低水资源、石油资源的消耗,对我国重要战略资源的节约和优化配置具有重大意义。
3、电力“基础”和“公益”性
电力工业是关系是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产业。
电价是所有产业的基础价格;关系到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
所以国家必须有电价政策,不能放任自流。
我国目前收入差距较大,特别是农村贫困人口较多,电力的普遍服务尤其是政府的责任。
4、电力发展必须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规律
电力工业是国家重要的基础产业和公用事业,是涉及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经济命脉。
电力发展的根本目标是不断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用电需求。
电力建设需要一定的周期,电网安全运行要有一定的备用,决定了电力发展必须适度超前于经济发展。
如果发展滞后,就会制约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
如果过于超前,则会造成生产能力闲置,生产要素使用效率降低,成本增加,导致资源浪费。
三、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回顾
1、“政企合一、国家垄断经营”阶段(1949~1985年)
1985年之前,我国政府对电力产业一直实行中央垂直垄断管理体制,政企合一,国家独家办电。
电力工业的投资和运营费用由中央政府拨款(或贷款),收入全部上缴国家。
在建国以后的相当长的时间内,电力都处于一种供不应求的短缺状态,成为影响人民生活质量、制约其他产业发展的瓶颈,而另一方面,由于电力的公益事业的特性,加之电力工业产、供、销同时完成这一特点,中国的电力工业一直作为公益性事业由国家投资和管理。
2、“政企合一、发电市场逐步放开”阶段(1985~1997年)
为调动地方、企业、外资等各类经济主体办电的积极性,扭转电力短缺局面,1985年中国国务院颁发了《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提出了“政企分开,省为实体,联合电网,统一调度,集资办电”和“因地因网制宜”的方针,并实行了“新电新价”政策,开始了第一轮市场化改革。
改革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是放松发电领域的市场进入规制及改革上网电价制度,创造发电市场的投资激励机制,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兴办发电厂;二是为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在管理体制上以省为经营实体。
积极结果:
一是极大地激发了地方政府和外资的投资积极性,促进了电力工业的快速发展。
到1997年,全国性的严重缺电局面基本得到缓解;二是打破了多年国家垄断的市场格局,在发电市场上逐步形成了多元投资主体的市场结构。
3、“政企分开、部分省市市场化改革试点”阶段(1998~2001)
此阶段实施的改革开始涉及电力工业的深层次矛盾,重点是解决政企不分的问题,同时在五省一市进行以“厂网分开,竞价上网”为主要内容的电力市场化改革试点。
为了解决政企合一的体制弊端,1997年成立了国家电力公司,1998年撤消了电力工业部,将原电力工业部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移交到国家经贸委。
与此同时,在浙江、上海、山东、吉林、辽宁、黑龙江“五省一市”进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市场化改革试点工作,探索破除垂直一体化垄断的可行途径。
此外,价格监管部门进行了上网电价制度的改革,改“还本付息”电价为“经营期电价”,向电价规范化管理前进了一步。
4、“厂网分开、市场化改革全面推进”阶段(2002年以来)
伴随着独立发电厂的迅速壮大,在市场供求格局由短缺变为供求平衡甚至供大于求的情况下,电力产业的体制性矛盾日趋尖锐。
通过产业重组打破传统的垂直一体化结构,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2002年3月,国务院批准了《电力体制改革方案》。
首先要实现“厂网分开”,将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电力资产按照发电和电网两类业务进行划分。
发电环节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将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发电资产直接改组或重组为规模大致相当的5个全国性的独立发电公司,逐步实行“竞价上网”,开展公平竞争。
电网环节分别设立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电网公司下设华北、东北、华东、华中和西北5个区域电网公司。
另外还设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对电力产业实施必要的监管。
电力产业经过上述几个阶段的改革,取得了一些重要的积极进展。
“多家集资办电”政策以及与之相配套的电价等改革举措,调动了地方、企业、外资等各类经济主体进行电力投资的积极性,迅速扭转了电力供应严重短缺的局面;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的新型体制框架初步建立,电力监管体制初步形成;通过厂网分开的市场化改革,基本廓清了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和引入市场竞争的方向。
上述以“厂网分开、竞价上网”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没有改变各地区电网公司独家买电的垄断格局。
电网公司集输电、配电和售电于一体,输配分离改革滞后,终端用户只能从覆盖他们的电网公司购买电力,电网公司从发电侧这边买来电之后再零售给他们,终端用户并不能选择供电商,更不能直接选择发电厂。
输配合一,零售端不可能形成多家买方市场,发电侧竞争带来的收益无法转移给终端用户。
下一步电力改革应该探索在发电、售电两个环节同步引入竞争的方式,使终端用户分享电力改革的利益。
四、我国电力法规体系的构成
电是一种能源,电力工业是基础产业。
许多国家把电力法划归于能源法的范畴,因为能源法是调整人们在管理保护开发利用能源资源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又由于电与人类的各项生产与生活活动关系十分密切,所以,许多国家把电力事业归属于公用事业,电力法也就归属于公用事业法的一种。
1、《电力法》是我国电力法规体系的核心部分
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并于1996年4月1日开始实施。
2、配套行政法规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发布实施,1998年1月7日修订。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电力监管条例》,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3、电力行政规章
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施了一大批电力行政规章。
主要有《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第六号)、《居民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第七号)、《供电营业规则》(电力工业部令第八号)等。
4、地方性电力法规和政府规章
近年来许多省、市、自治区针对本地方在实施国家电力法律法规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尤其是针对电力设施保护和打击盗窃电能违法行为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始纷纷出台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大大发展了我国电力法规体系,构成了我国电力法规体系中最具活力的重要部分。
另外,许多地方还以省电力公司、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等机关联合下文的形式,制定发布了一批有关打击窃电和电力设施保护的行政文件。
这些行政文件对促进本地区范围内电力事业的发展发挥了很大作用。
五、我国电力企业的法律困扰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电力行政执法权移交和电网建设提速,一些深层次矛盾逐步显现出来:
电力设施屡遭破坏,导致电网设施损害严重,局部地区甚至造成大面积停电;部分不法分子采取各种手段盗窃电能,窃电数额越来越大,方式越来越隐蔽;恶意阻挠电力建设重点工程,围攻电力施工人员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些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电力事业的发展,并带来了重大事故隐患,也侵害了广大用电客户的合法权益。
1、电力建设经常受到阻挠
2、电费回收困难重重
3、窃电现象屡禁不止
4、电力设施破坏严重
5、触电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突出
第二章电力建设法律制度
第一节电力建设的内容和主要模式
一、电力建设的分类
按照能源种类,可以分为火电建设、水电建设、核电建设以及新型能源发电建设
根据电力生产环节,可以分为电源建设和电网建设
(一)调整电源结构,大力开发水电,优化发展煤电,积极推进核电,适度发展天然气发电,鼓励新能源发电。
1、火电建设
以煤、石油或天然气作为燃料的发电厂统称为火电厂。
我国的电源主要以火电为主,目前火力发电量占总发电量的75%左右。
火电厂的特点:
布局灵活,装机容量的大小可按需要决定;建造工期短,一般为水电厂的一半甚至更短。
一次性建造投资少,仅为水电厂的一半左右;煤耗量大,目前发电用煤约占全国煤炭总产量的25%左右,加上运煤费用和大量用水,其生产成本比水力发电要高出3—4倍;动力设备繁多,发电机组控制操作复杂,厂用电量和运行人员都多于水电厂,运行费用高;汽轮机开、停机过程时间长,耗资大,不宜作为调峰电源用;对空气和环境的污染大,目前我国温室气体排放已居世界第2位,近年来还在不断的快速增长。
2、水电建设
水电是清洁、廉价、可再生的绿色环保能源,并且往往具有防洪、灌溉、养殖、旅游等方面的综合效益。
此外,与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相比,水力资源年年再生,理论上只要水流不断将永远发电。
因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优先发展水电,让水电优先上网。
一般而言,水电的建设成本明显高于火电。
但是,水电站的长运营期和低运行成本却是火电站远远不及的。
我国是世界上水能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但水能资源的分布极不均匀,90%的可开发装机容量集中在西南、中南和西北地区。
2005年底,全国水电总装机容量已接近1.3亿千瓦。
计划到2010年达到1.8亿千瓦,2020年达到3亿千瓦。
3、核电建设
核能作为一种技术成熟、可大规模利用的清洁能源,在应对未来能源短缺、减排温室气体方面将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核电是安全、清洁、经济的能源。
发展核电对推进我国能源多元化,提高能源的安全性,合理开发利用能源,促进可持续发展,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核能在运行过程中基本没有排放(核废料除外),能提供清洁的电能。
人们对核电主要的顾虑有两点:
一是单位装机容量基本投资较大,是常规火电的1.5—2.0倍;二是运行安全性,包括最终核废料的处理。
4、新型能源发电建设
可再生能源种类繁多,从其所能提供的能量,在总的能源平衡可以起相当份额作用的角度看,一般是指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
(二)统筹规划,保持电源与电网稳步协调发展。
长期以来,我国电力建设存在着“重源轻网”的倾向,电源与电网建设不相适应,“重发、轻供、不管用”的政策导向导致电网建设严重滞后。
电力产业是一个整体,电网建设和电源建设同等重要,正确处理电网与电源发展的关系,坚持电网和电源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坚持以电网规划引导电源布局,坚持电源送出工程与电源协调建设,保证电力送得出、落得下、用得上,构成一个协调运行的整体,才符合电力的基本物理规律,使整个电力系统实现安全可靠运行;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电力的强烈需求。
加快跨省、跨区输电线路和城乡配电网建设。
同时,进一步推进全国联网,加快大区间互联,扩大电力资源优化配置的规模。
二、电力建设的主要模式
(一)电力建设中的“四制”
1、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指经营性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项目法人责任制产生的基础是现代企业制度。
2、招标投标制
电力企业所涉及的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属于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项目,一般均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进行国家融资、国际融资,同时涉及投资额巨大,因此大多属于依法招标的范围。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
3、项目监理制
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监理单位是专业化、社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受业主的委托,以自身的专业技术、管理技术有效地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投资,公正地管理合同,使工程建设项目的总目标得以最优实现。
监理制度在西方已经有较长的发展历史,并已成熟完善。
FIDIC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已经为国际承包市场普遍认可和广泛应用,对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的责任、权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是工程建设项目有序进行的保证书,我国也开始参照执行。
4、合同管理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项目法人与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不存在行政领导关系。
合同是维持各方关系的纽带。
(二)电力建设中的BOT投融资模式
BOT(Build-Operate-Transfer英文缩写)是一种国际通用的项目融资模式,意思是“建设-经营-移交”。
它是利用商业资金来承建并经营某些基础设施项目,在法定经营期限结束后将项目的产权和经营权无偿移交给当地政府,即政府通过让渡项目一定期限的经营权、收益权,换取项目的融资与建设,并在法律上最终拥有该项目的所有权。
1984年由香港合和实业公司和中国发展投资公司等在深圳建设的沙角B电厂,是我国第一个BOT基础设施项目。
(三)工程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是业主项目管理中的一种组织实施方式或称作一种承发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的经典形式为EPC/交钥匙,以及由此衍生的其他形式。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工作内容和责任等,由业主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工程总承包主要有如下方式:
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D-B);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要求,工程总承包还可采用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等方式。
建设项目总承包绝非一般施工承包的重复叠加,而是区别于一般土建承包、专业承包,具有独立内涵的一种管理方式。
它是以向业主交付最终产品服务为目的,对整个工程实行整体构思,全面安排,协调运行的一种前后衔接的承包体系。
它是工程项目建设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由过去分阶段分别管理变为各阶段通盘考虑、相互衔接的系统化管理,使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更加符合建设规律和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
(四)清洁发展机制(CDM)
通过CDM项目,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帮助发展中国家建设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应的项目,用比较低廉的成本抵消部分减排义务,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可以获得有利于自身可持续发展的资金和先进技术。
1、背景
1997年,气候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是全球人类努力保护地球环境以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里程碑,它标志着各国政府第一次考察接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限控或减排温室气体的义务。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
《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少5.2%。
《京都议定书》另一个开创性的突破就是它建立了一系列旨在削减温室气体减缓成本的、创新性的“合作机制”。
在地球上任何地方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对全球气候变化产生的作用都是一样的,按照经济学原理,为了以最小的成本实现最大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人类应该把温室气体减排活动安排在减排成本最低的地方。
基于这个原因,《京都议定书》纳入了三个基于市场的机制——国际排放贸易、联合履行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旨在成本有效地实现减排目标。
2、概念
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CDM)是《京都议定书》框架下三个灵活的机制之一。
清洁发展机制的主要内容是指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的合作,通过项目所实现的“经核证的减排量”,用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完成在议定书第三条下关于减少本国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
清洁发展机制被认为是一项“双赢”机制:
一方面,发展中国家通过合作可以获得资金和技术,有助于实现自己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通过这种合作,发达国家可以大幅度降低其在国内实现减排所需的高昂费用。
这类合作项目,称为CDM项目。
3、具体流程
项目所产生的额外的、可核实的CO2减排量称为“核证减排量CertifiedEmissionReductions–CERs”,由中国的项目企业所拥有,并可出售。
每个CDM项目都有一个项目实施周期。
这个周期是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官方机构国际CDM执行理事会(CDMEB)设定的,其具体流程如下图所示:
清洁发展项目的实施机构必须是中国境内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中资和中资控股企业。
企业可以先自行建设,待获得联合国注册的减排量后再到国际市场寻找买家,大多数情况下也可以在初始投资时由外方投入资金,并约定购买未来产生的减排量。
企业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需要国内和国际两步审批,国内要由国家发改委负责受理和审批企业申报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并设立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负责具体审核工作。
企业在获得项目批准后,再向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申请减排量注册,经注册的减排量就可以转让给外国。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并非全部由企业享有,而应当归中国政府和实施项目的企业所有,根据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而企业通过减排量交易的获利有两种方式:
第一,在项目开发阶段就有外方合作者参与,根据未来产生的减排量购买价格,由外方合作者提前投入开发资金,在获得联合国认证的减排量后,外方依据原先的减排量购买协议取得减排量,企业获得项目实施的资产和收益;第二,如项目开发时尚未有外方参与,则企业在项目取得认证的减排量之后,再寻找外国买方,通常有中介机构会帮助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成交后企业获得转让收益。
4、在电力行业的实施
中国的能源结构以煤炭为主。
煤炭的大量低效使用,既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也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
通过实施CDM项目,可以引进国外的资金和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开发和利用,达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
截至2006年11月,我国政府已批准164个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涉及风力发电、小水电、工业节能、垃圾发电等。
业内人士称,中国CDM项目的飞速发展,不仅可促进污染物减排,还蕴涵着巨大的商机。
中国第一个签约的CDM项目是2002年荷兰政府和中国政府合作建设的内蒙古自治区辉腾锡勒风电场项目,合同规定减排量的支付价格为5.4欧元/吨二氧化碳,而该CDM项目年平均二氧化碳减排量约为54000吨,减排量入期为10年。
投资该项目的中国企业获得了人民币2.7亿元(合2700万欧元)的收益保证。
第二节电力建设基本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是指基本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先后顺序。
基本建设涉及面广,协作环节多,完成一项基本建设工程,要进行多方面的工作,而这些工作必须按照一定的顺序,依次进行,才能达到预计的效果。
一个建设项目从计划建设到建成投产,一般要经过建设决策、建设实施和交付使用三个阶段。
基本建设与环境管理程序:
一、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又称立项申请)是项目建设筹建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和地方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国内外市场、所在地的内外部条件,提出的某一具体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对拟建项目提出的框架性的总体设想。
对于大中型项目,有的工艺技术复杂,涉及面广,协调量大的项目,还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项目建议书的主要附件之一。
项目建议书是项目发展周期的初始阶段,是国家选择项目的依据,也是可行性研究的依据,涉及利用外资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方可开展对外工作。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和设备技术引进国别、厂商的初步分析;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及还贷方案设想;项目的进度安排;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计,包括初步的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环境影响的初步评价,包括治理“三废”措施、生态环境影响的分析;结论;附件。
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权限:
目前,项目建议书要按现行的管理体制、隶属关系,分级审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的任务是:
根据国民经济长期规划和地区规划、行业规划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经济上是否可行、合理,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多方案比较,提出评价,为编制和审批设计任务书提供可靠的依据。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
(1)项目概况;
(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3)市场预测;(4)项目建设选址及建设条件论证;(5)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6)项目外部配套建设;(7)环境保护;(8)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9)消防;(10)节能、节水;(11)总投资及资金来源;(12)经济、社会效益;(13)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电力法 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