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企业法律顾问真题及精品复习第45讲 第九章第四节企业破产重组2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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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法律顾问真题及精品复习第45讲第九章第四节企业破产重组2新版
(二)债务人财产(P432)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成为破产财产。
1、追回权
(1)撤销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清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无偿转让财产的;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放弃债权的。
提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2)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3)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例题•多选题】凯通公司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后,对其以下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的是()。
A.在破产案件受理l年以前,凯通公司对无财产担保的贷款债务提供质押担保而向某商业银行提交的l辆轿车
B.在破产案件受理前1年内,凯通公司放弃的对乙公司的一项债权
C.在破产案件受理前1年内,凯通公司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卖给丙公司的l栋办公楼
D.凯通公司的董事长张某为了纪念昔日辉煌而拿回家收藏的一个凯通公司的纯金招牌
答案:
BC
2、取回权10
(1)一般取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2)特别取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只要)向管理人表示行使取回权,即发生取回法律效力,无论管理人是否已经收到该货物。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严重资不抵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
下列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是( )。
A、甲公司购买的一批在途货物,但尚未支付货款
B、甲公司从乙公司租用的一台设备
C、属于甲公司但已抵押给银行的一处厂房
D、甲公司根据代管协议合法占有的委托人丙公司的两处房产
答案:
C
3、破产抵销权(P433)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抵销权的行使可以使债权人的债权在破产财产范围内得到全额、优先清偿。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举例:
甲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此前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一批100万元的货物一直没有支付货款。
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后,丙公司将对甲公司的100万元债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不得主张以此100万元债权抵销久付甲公司的l00万元货款。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债务人财产抵销。
债务人(甲公司)的债务人(乙公司)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丙公司将对甲公司的100万元债权)的,不得抵销。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清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拥有乙公司普通债权l00万元,现乙公司被宣告破产,管理人查明甲公司尚欠乙公司20万元运费未付。
管理人预计破产清偿率为50%,甲公司要求抵销债务。
债权人会议各方为甲公司的债权发生争执,以下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08年)
A、甲公司可以抵销20万元债务,并于抵销后拥有30万元破产债权
B、甲公司可以抵销20万元债务,并于抵销后拥有40万元破产债权
C、甲公司可以抵销20万元债务,并于抵销后拥有80万元破产债权
D、甲公司必须偿还20万元债务,并拥有100万元破产债权
答案:
C
(三)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P434)11
1、破产费用。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
2、共益债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名词解释: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名词解释: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
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酣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的关系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例如:
破产企业的财产是100万元,破产费用是80万元,共益债务40万,此时先清偿80万的破产费用,然后再按照1/2的比例清偿共益债务。
例如:
破产企业的财产是100万元,破产费用是200万元,共益债务80万元,此时按照1/2的比例清偿破产费用。
【例题•单选题】某电器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与该公司有关的下列支出属于破产费用的是()。
A.该公司管理人向其所聘用的甲保安公司支付的费用5万元
B.该公司管理人所聘用的甲保安公司工作人员将乙误伤而赔付的医药费5万元
C.该公司异地债权人丙公司因参加破产程序花费5万元
D.该公司拖欠当地地税局税款5万元
答案:
A
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41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四、债权申报和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申报(P434)
申报债权的范围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4)连带债务人数人的破产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5)债务人破产涉及保证人的债务清偿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求偿申报权)。
举例:
甲企业向银行借款100万元,由乙企业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当甲企业不能清偿到期的银行贷款时,银行有权要求乙企业代为清偿,乙企业按照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向银行偿付了本息共110万元,偿付债务后,一般情况下,乙企业有权向甲企业追偿110万元,但如果甲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此时,乙企业享有的追偿权,也就是代甲企业清偿的110万元债权可以作为破产债权向管理人进行申报。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预先申报权)。
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提示: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对于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其承担保证债务,也可以先向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追偿,然后在以未受偿的余额向保证人追偿。
(6)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
(7)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8)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例题•多选题】下列有关债权申报的表述中,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
A、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B、附利息的债权自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停止计息
C、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和违约金请求权申报债权
D、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答案:
AD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由A公司和B公司作为共同保证人,并以甲公司的厂房作抵押担保。
其后,甲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而向法院申请破产。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管理人可以优先清偿乙银行的债务
B、如A公司已代甲公司偿还了乙银行贷款,则其可向管理人申报100万元债权
C、如乙银行不申报债权,则A公司或B公司均可向管理人申报100万元债权
D、如乙银行已申报债权并获40万元分配,则剩余60万债权因破产程序终结而消灭
答案:
BC
解析:
(1)《企业破产法》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A错误;
(2)第51条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BC正确的。
(3)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对于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其承担保证债务,也可以先向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追偿,然后在以未受偿的余额向保证人追偿,D错误。
2、申报债权的核查确认(P435)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3)管理人依法编制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经核查后,管理人、债务人、其他债权人对债权无异议的,列入债权表。
债权表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其确认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根据新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逾期申报或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债权申报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债权人对附条件的债权可以申报
B、连带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共同申报
C、债权人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补充申报
D、债权人对诉讼未决的债权不得申报
答案:
A
解析:
根据规定: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均可以申报。
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D是错误的;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提出,得到的清偿以补充申报后的破产财产为限。
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
(二)债权人会议(P436)
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1)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提示: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2)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3)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4)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2、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3、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会议;
(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
(1)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2)管理人;
(3)债权人委员会;
(4)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4、债权人会议的议决程序
(1)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2)债权人会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三)债权人委员会(P437)
(1)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2)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3)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例题•多选题】某公司进行破产程序,现召开债权人会议,下列关于债权人会议,说法正确的是( )。
A、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管理人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召开会议
B、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C、对于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D、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应当再次表决,再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答案:
CD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债权人委员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在债权人会议中应当设置债权人委员会
B、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人数最多不得超过7人
C、债权人委员会中的债权人代表由人民法院指定
D、债权人委员会中应当有1名债务人企业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
答案:
D
解析:
根据规定,在债权人会议中“可以”设置债权人委员会,因此选项A错误;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人数最多不超过9人,选项B错误;债权人委员会中的债权人代表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罢免,选项C错误。
本题正确答案应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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