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指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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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指引试行
附件
辽宁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
扣除项目鉴定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06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项目鉴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范围:
在汇算清缴及后续核查过程中,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确有异议的研发项目。
第三条 税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研发项目有异议时,应当通过所在县(区)级科技管理部门报至市级科技管理部门进行研发项目鉴定。
第四条 企业研发项目鉴定工作由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属地税务部门提交的《辽宁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提请表》(见附表1),在对税务部门持有异议的研发项目进行初审后,报市级科技管理部门进行鉴定。
市科技部门在收到鉴定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原渠道将鉴定意见反馈至办税机关。
第五条税务机关对市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转请市科技部门复查,如果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提请省科技部门进行鉴定。
第六条税务部门在开展研发项目事后核查过程中,对企业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按照以上程序送科技部门鉴定。
第七条科技部门组织研发项目鉴定时,应由产业、技术、管理等相关领域专家参加。
科技部门应当组建技术专家库,以满足各领域研发项目鉴定的需求。
第八条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内容:
(一)项目是否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
即项目应是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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