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联合社章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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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由参加本社的成员合作社出资组成。
第七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依法出资。
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代表(各合作社负责人)评估作价。
实物评估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同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八条:
成员出资后,本社向成员签发出资证书,作为成员所有者权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据,并以记名方式进行登记。
第九条:
各合作社出资总额为2000万元。
社员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
第三章成员
第十条:
凡从事果蔬的种植,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服务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组织或相关的事业服务单位,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自愿提出入社申请,缴纳出资,经联合会(合作社负责人代表)讨论通过,核发成员证,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以组织名义入社的成员,其权利和义务由该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行使。
第十二条:
成员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社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享有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记录、理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五)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有权建议本社召开成员大会;
(七)有权拒绝本社不合法的负担;
。
(八)有权申请退出本社;
(九)享有本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分配权。
第十三条:
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及本社各项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二)按本社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承担相应责任;
(三)严格履行与本社签订的各项协议或活动,按规定的生产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提供产品,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五)根据社内工作分工,发扬互助协作精神,积极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六)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财产,爱护本社设施;
(七)承担本社认为需要承担的其他责任;
(八)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成员退出本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字据,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退社后,其入社股金于该年度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
如本社经营盈余,可参加盈余分配;
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
合作社公共积累不能分配。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不履行成员义务;
(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成员资格和出资额,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由其具有入社条件的继承人继承。
继承人不愿意入社或难以继承的,可按本章程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社设立成员大会,产生理事会、监事以及其成员。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本社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成员;
(三)决定增减成员出资总额和股金出资额转让;
(四)决定合并、分立、终止、清算;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生产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七)决定成员认购股金总额、每股金额、单个成员认购股金最高份额和从事生产的成员认购股金的最低份额;
(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
(九)决定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需要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成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临时召开成员大会:
(一)四分之一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代表提议;
(二)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
第二十一条:
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方式(或者按交易额与股金额结合实行一人多票方式,但单个成员最多不得超过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三条:
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个成员可以代表1个合作社。
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
召开成员大会前,理事长须提前5天向成员书面报告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五条:
本社设理事会,由三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一名,理事长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
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及理事长由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向成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
(三)讨论决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四)讨论决定入社、退社、除名和继承;
(五)讨论决定对成员代表的工资、奖励和处分;
(六)根据本社发展需要为成员提供各项服务;
(七)聘用或解聘本社职员;
(八)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
(九)履行章程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负责经营本社业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事会应严格执行各项报告制度,按期向成员大会报告本社生产、经营、服务和内部管理、财务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应邀请监事列席,必要时可邀请成员代表列席。
每次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联合社工作并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及理事长的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
本社不设监事会,只设一名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
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执行监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及盈余分配情况;
(三)监督成员履行义务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五)列席理事会议,向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
(六)提议临时召开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本社理事、财务负责人及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成员大会、理事长决定事项和执行情况,应采取适当形式及时向成员报告。
第五章财务管理与盈余公配
第三十三条:
本社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建立和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成员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三十四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财产账户,用于记载成员出资和应当量化为成员的财产份额。
第三十五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
(一)成员出资;
(二)盈余分配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
(三)未分配利润;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政府扶持资金和接受的捐赠;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六条:
成员出资属于该出资成员所有。
本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应量化为积累形成时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政府扶持和其他组织、个人赠予本社的资产,均按接收进的现值入帐,并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用于本社的发展。
国家另行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社资产。
第三十七条:
本社按日历年度进行会计核算。
理事会须在每一季度(或每月)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成员公布。
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员大会提交上年经监事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
第三十八条:
扣除当年生产成本、经营支出和管理服务费用等,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顺序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盈余5%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奖励及亏损弥补;
(二)公益金,按盈余5%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风险金,按盈余10%提取,用于本社的生产经营风险;
(四)盈余返还,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及风险金后,按交易额和股金额进行统筹分配。
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
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四十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可用风险金、公积金弥补。
风险金、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可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成员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四十一条:
本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四十二条:
本社根据成员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监事要求,可委找农经主管部门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六章
变更、终止、清算
第四十三条:
本社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成员出资额以及股金结构、业务范围等发生变化时,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社遇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予以终止:
㈠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的;
㈡本社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㈢本社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㈣本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㈤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的;
㈥宣告破产。
第四十五条:
本社决定终止后,由成员大会选出五人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指使。
本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所欠职员劳动工资;
(3)缴纳所欠税款;
(4)抵偿债务;
(5)按成员认购股金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本社清算完毕后,应及时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第四十六条:
本社发生变更或终止行为后,理事会应在1个月内向成员宣布,并报农经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也可以制定补充条文,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全体入股成员在章程上签字,并报县农经主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本社依法登记成立之日起执行。
全体成员代表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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