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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防止人身伤亡事故12
2防止人身伤亡事故
为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发生,应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严格执行原电力部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电办[2000]3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
2.1工作或作业场所的各项安全措施必须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5009-1992)的有关要求。
2.2领导干部必须重视人身安全,认真履行自已安全职责。
认真掌握各种作业的安全措施和要求,并模范地遵守安全规程制度。
做到敢抓敢管,严格要求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安全规程制度,严格劳动纪律,并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3定期对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技术防护水平。
2.3.1应经常进行各种形式的安全思想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防护意识,掌握安全防护方法。
2.3.2要对执行安全规程制度中的主要人员,如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工作、操作监护人等定期进行正确执行安全规程制度的培训,使其熟练地掌握有关安全措施和要求,明确职责,严把安全关。
2.4加强对各种承、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禁止对工程项目进行层层转包,明确安全责任,做到严格管理,安全措施完善,并根据有关规定严格考核。
2.5在防止触电、高处坠落、沟洞坠落、机器伤害、灼烫伤、化学品中毒、有毒有害气体等类事故方面,应认真贯彻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并配备经国家或省、部级质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可靠性高的安全工器具和防护用品。
完善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从措施上、装备上为安全作业创造可靠的条件。
淘汰不合格的工器具和防护用品,以提高作业的安全水平。
2.6提高人在生产活动中的可靠性是减少人身事故的重要方面。
违章是人的可靠性降低的表现,要通过对每次事故的具体分析,找出规律,从中积累经验,采取针对性措施,提高人在生产活动中的可靠性,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2.7防止触电人身伤亡事故措施
2.7.1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2.7.1.1工作人员的身体经医师鉴定,没有妨碍工作的病症,且定期进行体检,在工作时精神、情绪正常。
2.7.1.2电气工作人员(含带电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必须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并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
2.7.1.3新参加电气的工作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如干部、临时工等)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同电气工作人员参加指定的工作,但不得单独工作。
2.7.1.4对外单位派来支援的电气工作人员(包括资质不合格的施工队伍)工作前应介绍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和有关安全措施,并由本单位符合资质的电气工作人员担任工作负责人。
2.7.1.5严禁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临时工等非电业工作人员在高压设备上工作(已考核合格者也要电业职工担任工作负责人)。
2.7.2在电气设备上进行操作(含电气倒闸和带电作业)中,所使用的直接保证人身安全的工具或安全措施中的用品,必须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并应加强管理。
2.7.2.1常用电气绝缘工具的定期试验,应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DL408-1991)附录E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DL409-1991)附录D的要求进行。
2.7.2.2登高、起重工具的试验,应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DL408-1991)附录F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DL409-1991)附录E的要求进行。
2.7.2.3保证工作人员防止突然来电的临时接地线或接地开关,其导电体的截面所能耐受的短路电流值及短路时间,与使用地点在电网最大运行方式时发生短路故障(对工作地点突然来电)时的短路电流和通过短路电流的时间值是相匹配的(即大于实际发生值),能保证在突然来电时不会熔化烧断,可以保证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随着电网发展发生的变化并定期校验。
2.7.2.4在电气设备停电检修、试验工作中布置安全措施的警告牌和安全遮栏(围栏),以及工作点电气设备的编号和名称均准确(符合实际)、清晰,安放牢固,能起到提示(警示)及阻止进入带电设备的作用。
2.7.2.5有严密的安全工具管理制度,保管良好,不合格者不存放在原固定位置,使用前仍进行核查,不合格者不能使用。
2.7.2.6在执行操作中(含带电作业操作),监护人对执行人严密监视,对保证人身安全的工具能正确使用。
2.7.3在电力生产中,对电气设备进行巡视检查,防止人员触电的措施如下:
2.7.3.1发供电生产中运行电气设备的巡视,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可由一人进行,但允许单位巡视发电厂、变电所高压电气设备的值班员和非值班人员,需经本企业批准,巡视时严禁移开或越过遮栏和做其他工作,单人巡线,禁止攀登杆塔。
2.7.3.2雷雨天巡视户外高电压电气设备,要穿绝缘靴,不得靠近避雷针和避雷器。
2.7.3.3高压电气设备发生了接地故障,巡视人员室内不得靠近故障点4m以内,室外不得靠近故障点8m以内,如需进入上述范围,巡视人员必须穿绝缘鞋,需要接触带电运行的设备和框架(支架)时,还需戴绝缘手套。
2.7.3.4任何运行中的星形接线电气设备的中性点、耦合电容器(电容式电压互感器)的接地开关均应视为带电设备,巡视人员不得触及。
2.7.3.5任何设备其带电部位距地高度为:
室内小于2.3m,室外小于2.5m时,巡视人员不得靠近该设备。
保持不停电的安全距离为:
10KV0.7m;35KV1.0m;66~110KV1.5m;220KV3.0m;330KV4.0m;500KV5.0m。
2.7.3.6巡视检查时,禁止攀登电杆和配电变压器台架。
发现导线落在地上或悬吊空中,应采取措施,防止行人靠近故障点8m以内。
2.7.3.7夜间巡视,巡视人员应沿线路外侧进行;大风巡线,巡线人员应沿线路上风侧前进,以免触及断落的导线。
2.7.3.8事故巡线应始终认为线路带电,即使明知该线路已停电,亦应认为线路有随时来电的可能,巡视人员必须注意。
2.7.4在电气设备(含电力线路)上进行倒闸操作时,为了防止发生误操作造成事故和人员触电及其伤害,除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本地区制定的倒闸操作等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外,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2.7.4.1用绝缘棒拉合隔离开关、跌落保险或经过传动机构拉合隔离开关和断路器,均应戴绝缘手套。
雨天操作室外高压设备时,绝缘棒应有防雨罩,还应穿绝缘靴。
接地网接地电阻不合要求的,晴天也应穿绝缘靴,凡登杆进行倒闸操作时,操作人员应戴安全帽,并使用安全带。
操作柱上的油断路器时,应有防止断路器爆炸的措施,以免伤人。
雷电时,禁止进行倒闸操作。
2.7.4.2装卸高压可熔保险器,应戴护目镜和绝缘手套,必要时使用绝缘夹钳,并站在绝缘垫或绝缘台上,更换配电变压器跌落保险熔丝的工作,应先将低压刀闸和高压隔离开关(或跌落式熔断器)拉开。
摘挂跌落熔断器时,必须使用绝缘棒,并有专人监护,其他人不得触及设备。
2.7.4.3断路器开断短路电流容量应满足电网要求,如开断容量不够,必须将操动机构用墙或金属板与该开关隔开,并设远方控制,重合闸必须停用。
2.7.4.4操作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向值班调度员或向值班负责人报告,查清问题后,再行操作。
不准擅自更改操作票,不准随意解除闭锁装置。
如防误闭锁装置有故障,则应按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中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4.5在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为了解救触电人,可以不经许可,立即断开有关设备的电源,但事后必须立即报告上级。
2.7.4.6严禁未经调度(或本值值长)同意,擅自合闸送电,更不能约时停、送电。
2.7.5电力生产设备进行安装、检修、试验和使用低压电源及其电动工具时,要做好防止人员触电的措施。
2.7.5.1加强对检修与基建施工临时电源的管理,要有牢固安全的低压电源箱,严禁乱接、乱拉,保证安全作业。
电气设备外壳接地装置必须合格,手持电动工具加装触电保护器。
2.7.5.2380/220V用电设备若采用三相四线制供电方式,用电设备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必须分开,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或金属底座必须可靠接地;380/220V动力、照明配电箱中提供给设备保护接地用的连接点必须切实可靠与接地网连接,禁止处于悬浮未接地状态,以防止引发人身触电事故。
2.7.5.3连接电动机械及工具的电气回路应单独设开关或插座,严禁不使用插头而用导线直接插入插座取得电源,并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金属外壳应接地,严禁一闸接多台设备。
电流型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得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得大于0.1s。
电动机具的操作开关应置于操作人员伸手可及的部位。
当休息、下班或工作中突然停电时,应切断电源侧开关。
使用便携式或移动式电动工具时,必须戴绝缘手套,或站在绝缘垫上;当移动工具时,不得提着电线或工具的转动部分。
在潮湿或含有酸类的场地上、以及金属容器内使用Ⅲ类绝缘的电动工具时,必须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并设专人监护。
电动工具的开关设在监护人伸手可及的地方。
2.7.5.4电焊作业前,应先检查设备和工具的安全可靠性,连接电焊机接地线导线时,必须先将导线的一端接至接地体或零线的干线上,然后接到电焊机上,拆除的顺序相反。
电焊机启动后,焊工身体不应接触二次回路的导电体。
在潮湿工作地点、夏天身上出汗或阴雨天等情况下,应在操作台附近地面上敷设绝缘胶垫。
2.7.5.5在金属容器内和金属构架上进行焊接时,必须保证焊工身体和焊件之间的绝缘,应采用橡皮垫、戴橡皮手套、穿绝缘鞋等专门防护措施。
2.7.5.6在金属容器(如汽包、凝汽器、槽箱等)内工作时,必须使用24V以下的电气工具,否则需使用Ⅱ类绝缘工具,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1S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且应设专人在外不间断地监护。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电源连接器和控制箱等应放在容器外面。
2.7.5.7使用行灯作照明的电压不准超过36V;在特别潮湿或周围均属金属导体的地方工作时,如在汽包、凝汽器、加热器、蒸发器、除氧器以及其它金属容器或水箱等内部,做照明用的行灯电压不准超过12V;行灯电源应由携带式或固定式的降压变压器供给,变压器不准放在汽包、燃烧室及凝汽器的内部;携带式行灯变压器的高压侧应带插头、低压侧带插座,并采用两种不能互相插入的插头;行灯变压器的外壳须有良好的接地,高压侧最好使用三相插座。
2.7.5.8从事低压电气工作,严禁使用外壳未接地的电气工器具,严禁使用未带接地线的插头插座,严禁用湿抹布擦拭带电的低压电器和电灯,必须穿绝缘鞋,严禁打赤脚。
2.7.5.9移动低压电气设备的作业,必须使用带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移动电源盘,不合格的行灯严禁使用。
2.7.6在部分停电回路的电气设备上进行检修、试验(含已停电检修设备附近有运行的带电设备或施工电源)时,应有可靠的防止人员触电的措施。
2.7.6.1开展工作前,除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求执行工作票制度,必须完成保证安全的安全措施、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外,并结合现场实际做好危险点预测和预控工作。
2.7.6.2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必须正确使用合格的工器具和防护用品。
2.7.6.3对工作场所正在运行设备的带电设备必须设置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装置和明显的标示牌,必要时还应派专人监护。
2.7.6.4在发电厂及变电所的户内高压室、厂用配电室等带电场所进行部分停电工作,需要使用移动式梯子时,不宜使用金属材料(如铝合金)制成的梯子,应使用木质或绝缘性能良好的梯子。
当搬动梯子、管子等长物时,应放倒后两人搬运,并与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2.7.6.5在带电杆塔上刷油漆、除鸟窝、紧杆塔螺丝、检查架空地线(不包括绝缘架空地线)、查看金具及绝缘子工作时,必须填用工作票,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及其所携带工具、材料等,与带电导线距离不得小于:
10KV及以下为0.7m;20~35KV为1m;44KV为1.2m;66~110KV为1.5m;154KV为2.0m;220KV为3.0m;330KV为4.0m;500KV为5.Om。
如不能保证上述安全距离时,应按照带电作业工作进行,同时进行上述工作必须使用绝缘无极绳索、绝缘安全带,风力不大于5级,并有专人监护。
2.7.6.6油漆工、土建人员等非电气专业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在线路杆塔和变电所(含发电厂升压站)构架上进行不停电工作时,必须填用第二种工作票,且工作范围严禁超越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其具体要求在工作票内填写详细、清楚。
发电厂、变电所、线路工区应指派具有监护资格的专人在现场进行监护,工作票应由监护人收执;工作前,监护人应向全体工作人员交代带电部位、安全注意事项及有关安全措施。
2.7.6.7严禁在带电的10KV和35KV线路杆塔横担上,一侧停电一侧带电的隔离开关上进行油漆、防腐等工作,以防触电。
2.7.6.8当与电气设备的安全距离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求时,必须装设遮栏或将带电间隔的网门锁好,悬挂“止步,高压危险!
”标示牌,严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移动或拆除遮栏或私自打开有电设备的网门。
2.7.6.9在电容器上工作,必须先放电、验电,再装设接地线。
在装设接地线之前必须验明无电压。
在放电、验电时,必须使用合格的绝缘工具,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
2.7.6.10线路砍青扫障,必须采取防止被砍伐修剪的树竹倒向带电线路的安全措施。
2.7.6.11在带电设备周围严禁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
2.7.7高低压电力电缆,按其以直埋于地中、敷设于保护管中、敷设于电缆构筑物(如电缆隧道、电缆夹层、电缆沟等)中、敷设于其它公用设施(如桥梁、码头、栈道、地下商场等)中、敷设于水下等不同的敷设方式,在运行、维护、检修、试验等各项工作中,为了防止人身触电事故,应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
2.7.7.1新建、扩建或改建中,必须符合《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1994)和《电力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1992)的要求,设计和验收的技术资料和文件齐全、正确,与投产时的实际情况相吻合。
2.7.7.2电缆上的标志符合规定,齐全、正确、清晰,直埋于地中的电缆在直线段每隔50~100m处、电缆接头、转弯、进入建筑物等处,应设置明显的方位标志或标桩,水底电缆线路两岸,禁锚区内的标志和夜间照明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7.7.3用钳形电流表测量10KV及以下高压电力电缆的负荷电流时,其电缆头相间距离应在300mm以上,所使用钳形电流表的绝缘良好,如为非值班人员,在办好工作票开工的允许手续后由两人进行(即一人测量,一人监护),要特别注意观测表计人员的头部与带电部分必须保持安全距离,当该电网中发生有一相接地故障时,严禁测量。
2.7.7.4运行电力电缆的检修,除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履行工作票制度外,敷设电缆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
电缆移动时,严禁用手搬动滑轮,以防压伤,移动电缆接头盒一般应停电进行,如带电移动时,应先调查该电缆的历史记录,由敷设电缆有经验的人员,在专人统一指挥下,平正移动,防止绝缘损坏爆炸;拟锯电缆,在开锯前,必须与电缆图纸核对是否相符,并确切证明电缆无电后,用接地带木柄的铁钎钉入电缆芯后方可工作,扶木柄的人应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台上。
2.7.7.5电力电缆进行试验,如利用绝缘电阻表遥测,工作人员应戴绝缘手套进行,用绝缘电阻表摇测后以及在电缆芯上施加了高电压试验后,应对电缆芯对地进行放电,使电缆中的剩余电荷放尽后工作人员方能对其进行工作。
2.7.8对运行中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测,为了防止人身触电,应采取严密的预防措施。
2.7.8.1凡装有在线监测的电气设备,首先要求在安装时,无论是传输高压数据信息或其他信息信号回路以及安装的在线监测设施,都必须从防止人员触电的方面有可靠的措施;投入使用后对人员的操作有明确的规定,不会因某一环节的失误而发生人员触电。
2.7.8.2对于对运行的电气设备导电体(接触处)在恶劣环境下进行运行温度的检测,必须由两人进行,在进行测量工作时,要注意工作人员所站住的位置,与运行中的带电部分保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所规定的安全距离。
2.7.8.3以钳形电流表测量运行中电气设备的负荷电流,应参照2.7.7.3条要求进行。
2.7.8.4带运行电压测量绝缘子串中的零值绝缘子时,应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带电作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参加工作的人员要求精神、情绪正常,所使用的测量工具绝缘试验合格、且未超过试验周期,工作人员按带电作业要求做好安全防护,且在统一指挥下按带电作业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进行。
2.8防止高处坠落和高处落物或倒杆塔等人身伤亡事故的措施
2.8.1凡需参加电力生产高处作业的人员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体检,应无影响高处作业的疾患,工作前或工作中人员身体健康正常,如发现工作人员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进行登高工作。
2.8.2高处作业使用脚扣、升降板、安全带、梯子等登高工具及起重工具要有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并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408-1991)、(DL409-1991)附录E及附录F的规定定期试验,并应符合安全要求,要做到妥善保管,坏的封修;在领用时还应进行检查,不合格不领用,作业人员要能正确使用。
2.8.3对大型或复杂的电力生产设备进行搬运(系指在生产现场)、起吊、组装、解体检修或检查、试验等工作,事前应编制方案(含工作流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含对人员的安全防护要求),按本企业规定的审批程序,经职能及执行部门相关专业人员(含安全技术和安全监察)审查、领导批准后,付诸实施。
2.8.4在6级及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雷电、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在夜间或光线不足的地方进行高处作业,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2.8.5凡能在地面上预先做好的工作,都必须在地面上进行,尽量减少高处作业和缩短高处作业时间。
2.8.6发电厂及变电所凡在高于1.5m支架(或基础)上或安装基础不高而设备本身高大的电力生产设备上进行维护、检修、试验时,人员在工作中防止坠落应认真执行安全措施。
2.8.6.1在没有脚手架(或平台)或脚手架没有栏杆上工作,高度超过1.5m,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用其他可靠安全措施。
2.8.6.2工作中如需上到高处,如条件允许,应使用升降机(车)将人员上升到适合工作的高度,且升降机(车)在工作前必须放置平稳,在升高或下降时缓慢匀速,启、停自如,能保证人员工作的安全。
2.8.6.3在此种情况的设备上进行检修、装设接地线和清扫等工作时,上下无支架的设备或支架,应使用梯子;使用梯子时,应有人扶持或绑牢;禁止将梯子支持在不能受力、不牢固的绝缘瓷柱等设备上,以防绝缘柱断裂及梯子倒下伤人。
2.8.6.4工作人员如使用安全带或安全绳,绝不能将安全带或安全绳固定在设备的绝缘瓷柱(套管)上。
2.8.6.5严禁人员攀登(爬)电气设备的瓷套管或绝缘瓷柱来进行登高工作。
2.8.7在电力生产设备的施工过程中,为防止各种人员在脚手架上跌摔,应采用有效的预防措施。
2.8.7.1高处作业搭建的脚手架,应经施工及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并挂牌后方可交付使用,使用中应定期检查和维护。
2.8.7.2脚手架的外侧、斜道和平台应设0.18m的挡脚板或1.05m的防护立网,里脚手的高度应低于外墙0.20m。
2.8.7.3脚手架的荷重不得超过270kg/m2,荷重超过270kg/m2的脚手架或形式特殊的脚手架应进行设计,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搭设;脚手架的搭设,应由专业人员进行。
2.8.7.4脚手板的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要求:
2.8.7.4.1脚手板应铺满,不应有空隙和探头板,脚手板与墙面间的距离不得大于0.2m。
2.8.7.4.2脚手板的搭接长度不得少于0.2m,对头搭接处应设双排小横杆,双排小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0.2m。
2.8.7.4.3在架子拐弯处,脚手板应交错搭接。
2.8.7.4.4脚手板应铺设平稳并绑牢,不平处用木块垫平并钉牢,但不得用垫砖。
2.8.7.4.5在架上翻脚手板时,应由两人从里向外按顺序进行,工作时必须捆好安全带,下方应设安全网。
2.8.7.5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每天开工前对使用的脚手架进行检查,如发现有缺陷应立即修复,长期使用的脚手架,在恢复使用前应经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2.8.7.6工作过程中不准随意改变脚手架的结构,禁止用木桶、木箱、砖及其它建筑材料搭设临时铺板来代替正规脚手架。
2.8.7.7对设备和建筑物的拆除工程,必须事先制定保证人身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施工中要统一指挥,专人监护,拆除施工用的脚手架应自上而下顺序进行,严禁上、下同时进行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到。
2.8.8在发电厂、变电所生产设备的平台上工作时,要严格按防止人员摔跌伤亡事故的措施进行。
2.8.8.1电力生产设备的工作平台,无论是任何形式或结构,它必须坚固,且便于人员工作安全且具备采取防护措施的条件;高处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应装设0.18m高的挡脚板和1.05m高的防护栏杆或设防护网。
2.8.8.2在高处平台上行走时,思想要集中,行走中要观察行进路线上有无障碍、孔洞等不安全隐患。
2.8.8.3作业时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不得骑坐在保护栏杆上,不得躺在走道板上或安全网内休息,不得站在保护栏杆外工作或凭借保护栏杆起吊物件。
2.8.8.4大型锅炉安装宜使用施工电梯;平台、栏杆、梯子应随锅炉组合件或钢架的吊装及时安装,并应将一侧的平台、栏杆、梯子尽早接通,焊接牢固;安装叠置式或悬挂式锅炉设备时,严禁在设备未连接或未固定好的情况下继续安装设备。
2.8.9火力发电厂锅炉内升降检修平台倾斜,为防止人员伤亡,应制定具体的防范措施,并认真执行。
2.8.9.1购买的检修平台,使用前应检查核对,该产品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平台安全设施是否牢靠;保护装置有无使用维护说明书,如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检修平台不能使用。
2.8.9.2各发供电单位及施工企业必须加强对起重工作、起吊工具,特别是载人起重工作的安全管理。
对起重设备要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程热机部分有关条文,认真做好使用前技术检查和定期检验等工作,并坚持执行原电力部颁《关于颁发电力建设起重机械有关规定的通知》(电建[1994]106号)中只有获得设计、制造、检测、安装、维修等资格证书的单位才“允许其产品进入电力建设现场,开展有关业务”的要求。
2.8.9.3各单位在使用起重设备前,首先应检查其有无保险装置、连锁装置和防护装置,以及这些装置是否完好。
2.8.10到电力生产现场工作,为防止高空落物(含交叉作业)而造成人员伤亡,应在施工中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2.8.10.1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检修班组室进行继电保护及热工保护检验调试、化验室测试分析除外),必须戴安全帽。
2.8.10.2现场人员应戴安全帽。
杆上人员应防止掉东西,使用的工具、材料应用绳索传递,不得乱扔。
杆下应防止行人逗留。
2.8.10.3施工中应尽量减少主体交叉作业。
必须交叉时,施工负责人应事先组织交叉各方商定各方的施工范围及安全注意事项,各工序应密切配合,施工现场尽量错开,以减少干扰;无法错开的垂直交叉作业,层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以防落物伤人。
2.8.10.4交叉作业场所的通道应保持畅通,有危险的出入处也应设围栏或悬挂警示牌。
2.9防止灼伤和烫伤人身伤害事故的措施
2.9.1锅炉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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