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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与社会主义
公有制与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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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社会主义必须在经济基础上培育出一种特有的,根本区别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并且享有主体地位的所有制形式,这样才能从本质上区别于资本主义。
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传统公有制却无法与私有制相抗衡,其主体地位的失落已为期不远。
间接公有制是一种较之传统公有制社会化程度更高且优越性更多的公有制新形式。
我们应当用它来开创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双赢的理想局面。
以此为据,中国与世界的社会主义前景将十分令人乐观。
一、社会主义需要以公有制为主体吗?
这本来是个无庸置疑的问题。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发现
传统的公有制在中国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正在逐年大幅下降,已明显呈现出不可逆转的衰退之势。
有鉴于此,不少人提出:
应将公有制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中的“主体”地位改为“主导”地位,以适时反映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
这种观点不能说没有一定道理,但从社会主义发展的根本取向和长远利益考虑,那只能是一种暂时的战术性安排,而不能作为一种长远的战略性选择。
之所以作出这种判断,有如下理由:
其一,从理论上说,社会主义者鲜有不主张实行公有制的,而共产主义者则无一例外地强调要力争在全社会实行公有制,马克思、恩格斯是如此,列宁、毛泽东、也是如此。
邓小平同志虽不主张在全社会实行公有制,但却反复强调一定要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
就连民主社会主义者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也都一直公开把实现公有制写在自己的旗帜上,只是在苏联东欧剧变后,它们才改弦易辙,不再提实现传统公有制的主张。
按照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来考究,一种社会形态区别于另一种社会形态的决定性因素和标识,是所有制性质的根本性差异--奴隶社会之与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封建社会之与奴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之与封建社会,都概莫能外地在所有制性质上存在着根本性差异。
用传统的观点看,当代资本主义是一个以雇佣劳动为特征的私有制作为其经济基础主体的社会。
如果社会主义从今以后放弃以公有制作为其经济基础主体的基本诉求,那么,试问:
在决定社会性质的最重要领域--经济基础上,不久的将来,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还有什么本质性差别可言?
由此可见,坚持公有制必须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占有主体地位,并不是乌托邦式的非份之想,而是从历史规律中引出的必然要求,除非你追求的压根就不是社会主义。
一言以蔽之,社会主义必须在经济基础上培育出一种特有的,根本区别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并且享有主体地位的所有制形式。
舍此,它就不能作为一种新兴的、独立的、有别于并且最终将取代于资本主义的社会形态存在于历史现实中。
其二,从实践上说,一方面,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全都是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到目前为止,世界上还没有出现过一个不以公有制为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国家;另一方面,即使在传统意义上的资本主义国家,那些带有社会主义性质的政党,如社会民主党、工党,也都在千方百计地扩大公有制成份在社会经济领域中的比重--有的在传统的公有制上作文章,有的则在别的方面另辟蹊径(这一点后面将有专门、系统论述)。
此外,还须看到,传统公有制确曾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发挥过重要作用。
首先,以传统公有制作为其核心内容的社会主义思想和制度,对社会主义国家初始阶段工业化基础的形成、早期的国家独立、稳定和发展,乃至从基本经济制度直至意识形态的确立,都作出过不可磨灭的历史性贡献。
虽然人们为此曾付出沉重代价、巨大挫折,甚至于莫须的痛苦和无谓的牺牲,但它毕竟为现实社会主义国家,甚至于那些已经发生了剧变的前苏联、东欧国家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较为坚实的基础。
须知,这些国家过去不是战乱纷争之邦,就是贫困落后之国,或者两者兼备于一身,而自从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之后,它们的境况大都发生了根本改观,有些国家在某个时期或某些领域,甚至取得过令世人瞩目的突出成就。
其次,以传统公有制作为其核心内容的社会主义思想和制度,还对资本主义产生过巨大而有益的启发和借鉴作用。
当然,这种启发和借鉴作用的合理有效借用,并不是私有制及其资本的自觉选择,归根到底是资本主义国家中社会主义政党和广大人民群众以及其他左派人士长期不懈斗争和努力的结果。
从某种意义上理解,这也可以说是传统公有制存在的历史必要性和功绩。
总之,无论从理论角度,还是从实践角度说,公有制对世界而言,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东西,对社会主义而言,则更不是一个可多可少的东西。
二、传统公有制还能长久作为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主体吗?
尽管有上述结论,我们也不能不正视这样一个史实:
由于经济权利与经济利益的非均衡性和非同构性,传统公有制对内缺乏由利益激励机制引发的持久驱动力,对外缺乏由市场竞争法则形成的硬约束与强大压力,因而始终未能摆脱物质供应短缺、资源配置效率不高、经济增长内在持续性活力不足等难题的困扰。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从事社会主义建设的人们就已经发现,这种困扰越来越明显地成为阻碍社会主义社会进一步发展的致命性问题。
为了克服这种困扰,社会主义国家曾经进行过多次改革尝试,比较著名的有:
前南斯拉夫的工人自治、社会自治和“新经济措施”试验;前苏联的赫鲁晓夫以及“利别尔曼建议”试验;波兰的哥穆尔卡以及盖莱克“高速发展战略”试验;匈牙利的纳吉以及卡达尔·亚诺什改革;以及前捷克斯洛伐克的“布拉格之春”改革。
由于种种因素的干扰和制约,这些尝试性努力不是昙花一现,难以为继,就是胎死腹中,不了了之,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因此,后来前苏联、东欧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绝望之中,纷纷改制转轨,走上了资本主义道路。
目前的情况是,这些重新选择了资本主义道路的前社会主义国家,只有一小部分,如波兰、匈牙利、捷克发展得较为顺利,其它国家的整体状况还没有恢复到剧变前的水平,少数国家甚至长期处于混乱的泥淖之中,举步维艰,不能自拔。
所幸的是,后起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中国经济改革,比较而言,却发展得相当顺利,连续20多年国民经济平均每年以近两位数的水平向上递增,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并受到世人的广泛赞誉。
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一切非但没有增强中国人对社会主义的信念,反而削弱了他们对社会主义的向往。
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故然很多,但其中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出在所有制领域:
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来,一方面,传统公有制虽然一开始占有绝对优势地位(99%)并拥有绝大部分国民生产要素,后来也为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社会的稳定作出过不小贡献,但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和所起的作用却呈加速下降之势;另一方面,20多年前,在改革开放春风的沐浴下,中国的私有制几乎从零起步,但却迅猛扩张,一发而不可收,直至发展到今天,成为一支最有生机、不可忽视的重要经济力量。
有资料显示,在1990--1999这10年之间,私营企业的户数年均增长35.50%,而同期外商投资企业为26.62%、集体企业是负增长、国有企业仅为4.07%;私营企业注册资金年均增长68.29%,而同期外资企业为34.11%、集体企业仅为10.30%,国有企业也只有15.46%;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年均增长31.67,而同期个体经营为12.84,外资企业为28.07,集体企业为-7.78,国有企业为-2.06;私营企业产值年均增长49.08%,实际零售额年均增长56.49%,都远远高于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
(1)由于资料不全的缘故,私营经济在20世纪整个80年代的发展情况虽无法准确指证,但考虑到基数越小,扩张速度越快这一基本经济学定律的作用,此间的各种经济指标理应更高。
总之,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来,私营经济已成为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经济效益最好的一种经济成分,成为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新的,并且是最突出的增长点。
现在,任何不带偏见的人都能看出:
尽管私有制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陷和弊端,但在振兴、繁荣中国经济,在丰富、方便人民生活,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方面,传统公有制只能望其项背;它不仅立有头功,而且目前仍然保持着相当良好、强劲的拓展态势。
虽然由于顾忌意识形态的责罚,现在还没有哪一个省级区域敢于公开站出来宣称公有制之外的私(民)营经济成份已经在它那里占有主体地位,但实际的情形却是,在中国东南沿海一些经济比较开放、发达的省份,如浙江、广东,乃至江苏、福建、山东,公有制不占主体地位早已是一件心照不宣的事。
如果进一步正本清源,把国家工商局90年代初抽样调查获悉的,83%的“戴红帽”假乡镇集体企业还其私营本来面目,
(2)再把农业中的个体家庭经营实事求是地验明正身(按照传统政治经济学原理和“红头文件”的规定,我国农村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因为没有占有生产资料,因而只不过是集体所有制这种公有制形式下的一种家庭经营方式,不能独立作为一种所有制或经济成份对待。
这种观点已经不能解释新的经济现象,必须尽快扬弃更新。
对此,后面也有专门论述),也算作一种变相的,或曰新的私(民)营经济成份的话,那么,中国至少将有近一半的省级区域事实上已经不是传统公有制占主体地位了。
更为重要的是,现在哪里私有制成份多,哪里的经济就更活跃,哪里的人民就更富强,哪里的社会事业就更发展,哪里的政府的财政状况就更充裕,烦心事就少得多,日子就更好过。
反之,公有制成份多的地方,则是另一番逆向境况。
现在,连浙江本地的干部都说:
在浙江当官很容易,只要不扰民就行;老百姓比政府更聪明,都知道怎么干更好。
另据2001年最后一期《南风窗》报道:
去年年底朱鎔基总理与江泽民总书记先后造访过的广东省南海市,早在上个世纪60、70年代就允许搞商品经济的农村副业人员的存在,但要向集体交钱;这些身在“农业集体”公有制但却从事工商业的人成为南海私营经济的最早源头;这种通过交费戴上“公有制面具”,取得合法身份的形式也成为南海“变通”之道的源头。
20世纪80年代,这种形式又复制到工商业领域,私营企业靠上交管理费,挂靠集体公有制企业,寻找享受贷款、土地使用权、出口配额、税收等与集体、国有这些公有制企业平等的待遇,规避国家对私有经济政策歧视带来的壁垒。
“红帽子”企业大批出现。
这种“真私人,假集体”的企业贯穿了80年代到90年代早期,受到南海政府半公开的支持。
从1990年到2000年,南海的国内生产总值由392,517万元上升为3,387,619万元,翻了三番,在珠江三角洲四小龙中的排名也由第三位上升到第二位。
1993年,在南海200亿工业产值中,国有企业只占1/4;而到2000年,在南海700多亿工业产值中,国有企业的产值还不足1/14。
现在,南海在中国县级市里,创造了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金融机构存款、城乡居民存款余额、全社会用电量、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六项第一。
(3)当前,象南海、温州那样,通过发展私营企业而使自己成为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排头兵的乡镇乃至县市,在全国各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不仅都有那么一小批,而且数量正在年复一年地迅速扩大。
这一切遂使传统公有制感到现在担当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主体地位已是力不从心。
预计,再经过短则3至5年,长则6至10年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会以无可辩驳的事实表明:
传统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问题将成为历史的烟云。
事实上,用发展的眼光看,历史的趋势已经非常明晰地呈现在人们面前:
只要坚持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传统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仅难以为继,而且势必被取而代之。
三、有没有更好的公有制形式?
综上所述,一方面,社会主义不能没有自己独特的所有制作为其经济基础的主体形式,另一方面,传统的公有制不仅在传统意义上的非社会主义国家,而且在传统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却日见式微,越来越无力承担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主体的历史重任。
面对这种窘迫境遇,人们不禁要问,未来的社会主义将何以为托,何以发展?
!
这似乎是一个无解的棘手难题,但答案其实早已蕴藏在历史发展的曲径通幽之处,只是需要有人不畏艰险去辛勤挖掘而已。
笔者经过多年潜心研究,认为现在世界上已经存在着一种比传统公有制更为优越的公有制形式--间接公有制。
为了更好地论证、说明这一命题,有必要首先考察一番经济形式,特别是其核心成分--所有制形式历史演进的基本概况和一般趋势。
马克思曾经指出:
“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着。
……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
”(4)迄今为止,人类社会的经济形式,包括所有制形式大体上可以分为公有制和私有制两种,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它们却对应着不同的生产力、社会关系、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不仅公有制需要变换其内容和表现形式,而且私有制也需要变换其内容和表现形式。
按照马克思的看法,“第一种所有制形式是部落〔Stamm〕所有制。
它是与生产的不发达的阶段相适应的,当时人们是靠狩猎、捕鱼、牧畜,或者最多是靠耕作生活的。
在后一种情况下,它是以有大量未开垦的土地为前提的。
”(5)“所有制的最初形式无论在古代世界或中世纪都是部落所有制,这种所有制在罗马人那里主要是由战争决定的,而在日耳曼人那里是由畜牧业所决定的。
在古代民族中,由于一个城市里同时居住着几个部落,因此部落所有制就具有国家所有制的形式,而个人的所有制则局限于简单的占有,但是这种占有也和一般部落所有制一样,仅仅涉及到地产。
”(6)“第二种所有制形式是古代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
这种所有制是由几个部落通过契约或征服联合为一个城市而产生的。
这种所有制下仍然保存着奴隶制。
除公社所有制外,动产的私有制以及后来不动产的私有制已经开始发展起来,但它们是作为一种反常的、从属于公社所有制的形式发展起来的。
公民仅仅共同占有自己的那些做工的奴隶,因此就被公社所有制的形式联系在一起。
这是积极公民的一种共同私有制,他们在奴隶面前不得不保存这种自发产生的联合形式。
”(7)“第三种形式是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
……这种所有制与部落所有制和公社所有制一样,也是以某种共同体为基础的。
但是作为直接进行生产的阶级而与这种共同体对立的,已经不是古代世界的奴隶,而是小农奴。
……封建时代的所有制的主要形式,一方面是地产和束缚于地产上的农奴劳动,另一方面是拥有少量资本并支配着帮工劳动的自身劳动。
这两种所有制的结构都是由狭隘的生产关系--粗陋原始的土地耕作和手工业式的工业所决定的。
”(8)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在起源于中世纪的民族那里,部落所有制先经过了几个不同的阶段--封建地产,同业公会的动产,工厂手工业资本--然后才变为由大工业和普遍竞争所产生的现代资本,即变成抛弃了共同体的一切外观并消除了国家对财产发展的任何影响的纯粹私有制。
”(9)可以看出,截止到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经济形式及其核心成分--所有制形式虽然已经发生很大变化,但从总体上说,变化速度很慢,变化内容也有限--主要是在私有制范围内从一种形式转变为另一种形式,而且始终没有改变这样一个定律,即:
占有权是所有权中的基础性和核心权利,所有权中的其它权利--使用权、用益权、处分权必须依附于占有权并以它作为轴心运转,而不能脱离占有权单独行使其权利。
因此,这段数以千计的漫长社会历史在人们的脑海里深深地刻下这样一个牢固的观念:
占有便是一切;没有占有权就没有所有权,而没有所有权就没有权利索取任何经济利益。
然而,后来资本主义的迅猛发展,社会主义思想和运动的蓬勃兴起,以及社会主义国家的出现却从根本上改变了这种局面和观念。
首先,经济形式和所有制形式在不断更新增多,原来只有由自然人形成的所有制和无限责任制,后来有了法人所有制和有限责任制,再后来又有了各种形式的股份制和基金会,还有国家所有制、多种集体所有制等;近年来,在西方发达国家,伴随着金融自由化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从实物经济中又活脱出一个虚拟经济并日益蓬勃发展起来。
其次,这是更为重要,但却被人们长期忽视的一个问题,即现代经济已经不知不觉地深入到一个新的层面。
如果说前面所述还只是形式上、现象上的变化,那么,这里要说的便是内容上、本质上的变化了。
过去,具体地说是19世纪中期股份制经济兴盛和垄断资本主义出现之前,社会经济几乎全都在所有权层面运作。
因此,所有权和所有制便与人们的实际物质利益紧密地关联在一起。
所以,那时无论是哪个阶级的政治代表人物,包括马克思主义者,都一无例外地特别关注所有权和所有制问题,所不同的只是追求的目标截然相反--绝大部分社会主义者、共产主义者要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而其他人则是千方百计地拥戴、维护私有制。
但是,从19世纪下半期开始,随着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社会化程度的迅速提高,经济生活的触角不得不突破原有的活动领域,向着新的层面延伸,正如当时的医学急需突破细胞、化学急需突破大分子、物理学急需突破原子境界才能赢得大发展一样。
这种突破与延伸滥觞于股份制。
最初的股份制公司是由若干自然人的私人财产组成,公司本身虽不是这些财产的所有者,也不享有终极占有权,但却永久拥有对这些财产的使用权、处分权和部分用益权,除非公司被人收购或破产。
由此可以看出:
在股份制经济中,财产的使用权、处分权已经基本独立于财产的终极所有权,也就是说,作为财产终极所有者的股东,再也不能自由支配自己那份业已被股份化了的财产。
这使股份公司能够基本绕开所有权和所有制的局限性,直接深入到经济权利(10)层面运作,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
股份公司也因此在社会属性上发生了较为深刻的质变,尽管它还没有演进到社会主义者所要求达到的理想高度。
当年,马克思正是敏锐地看到了这种变化,才在其巨著《资本论》中对新兴的股份公司给予充分肯定和高度赞赏。
他指出:
“在股份公司内,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因而劳动也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
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不过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
另一方面,这是所有那些直到今天还和资本所有权结合在一起的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转化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单纯职能,转化为社会职能的过渡点。
”(11)马克思逝世以后,100多年来,股份公司又有了长足的发展,不仅数量大增,形式多样,已经成为发达国家经济的主体或主导力量,而且其组合成份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自然人的财产已经更多地被各种法人,特别是基金的财产所取代。
这些主要由社会化了的法人和基金的财产组成的股份公司,与早期完全由私人财产组成的股份公司相比,不仅更多了几份社会化色彩,而且向经济权利层面又更深地跃进了一大步。
此外,近年来,不少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司正在积极尝试职工持股计划。
这显然也是从经济权利层面入手,而不是从所有权及其所有制层面入手削弱大资本的控制力,以提高公司的社会化水平和竞争力。
实践表明,此举已经开始突破雇佣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者完全相分离这一传统资本主义生产条件,并取得了比较理想的社会效果。
经济生活向经济权利层面突破与延伸的另一种更为重要的形式是国家对经济生活的积极干预。
应当说,国家自诞生之日起,由于维持公共权力的需要,就开始了对经济生活的干预。
因为“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
”(12)捐税,从本质上说,就是财产所有者向国家让渡部分财产用益权、处分权。
但在19世纪中期之前,这种干预还不是直接而又积极的。
那时,政治清明的国家大多采取休生养息、轻徭薄赋的政策,并不直接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充其量也就是扮演一个称职守夜人角色,亦即西方人所谓的theNightwatch-manState(守夜人国家);而政治腐败的国家则必然要对内甚至对外强取豪夺,这倒是直接干预了经济生活,但却没什么“积极”意义可谈。
直到19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弊端已暴露无遗并且多次造成世界性灾难,加之此时社会主义运动趁势汹涌而起,大有取代资本主义之势,这一切遂迫使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采取一些节制资本、缓和社会矛盾的,直接而又积极的经济干预政策和措施。
在这方面开风气先河的是德国。
19世纪70年代,德国社会危机四伏,工人运动日益高涨。
对此,俾斯麦政府采取了“大棒加胡萝卜”政策:
“大棒”就是1878年实行的反社会党人的“非常法”;“胡萝卜”就是于19世纪70年代酝酿,80年代先后颁布实行的“疾病保险法”、“意外工伤保险法”、“老年及残疾保险法”。
“疾病保险法”为德国300万工人及其家属提供了医疗上的保险,费用由劳、资双方共担。
“意外工伤保险法”规定:
因工伤、亡的工人可以得到医疗或丧葬费,费用完全由资方负担。
不久,上述两个保险法的覆盖范围又扩大到700万农业工人。
“老年及残疾保险法”规定:
工人到70岁时可以领取养老金,残疾工人也可以领取津贴,费用由劳、资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
(13)继德国之后,英、法、美等西方发达国家也先后从经济权利层面入手,对自己的经济生活进行了一系列类似于德国的干预。
至二次大战前,做得最为成功的当推美国的“罗斯福新政”。
在“新政”时期所推行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中,直接干预财产用益权和处分权的措施主要有:
(一) 规定最高工时为每周40小时,最低工资为每小时40美分;
(二)实行累进所得税,规定年收入100万以上者征收50%的所得税;后来标准又提高到75%;
(三)国家将部分税收所得用于救济失业“游民”、吸收失业人员参与市政工程或大型公共工程建设、建立养老金制度,以及对年老、残疾、贫苦母子、流浪儿给予救济补助。
(14)
以上干预表明:
私有财产及其所有权再也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资产阶级国家已经开始对它进行“神圣的侵犯”。
不过,这种“侵犯”并不是从所有权和所有制层面展开的,事实上也没有公开触动所有权中的占有权,而是以国家的名义,从经济权利层面着手,对财产所有权中的用益权、处分权进行强制性干涉,迫使资本家将那些本来可以攫为己有的剩余价值交出一部分或一大部分用于社会需要。
二战结束后,在民主社会主义思潮的影响下,资本主义阵营掀起了一股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高潮--不仅战前的干预措施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而且还新增了一些措施,使干预向更广范围和更深层次迈进。
这些新措施主要包括:
(一)效仿社会主义国家,直接从所有权和所有制层面着手,没收或强买一些私有财产并把它国有化。
后来的实践表明,这并不是一个适合广泛久用的理想办法。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这种国有化逐步退潮并大部分被私有化替代。
(二)在经济权利层面,继续扩大干预范围和深度:
1、设置财产转移、营造活动税收制度,对不动产出售、用途变化、房屋营造活动征税;
2、开征累进制遗产税;
3、开征资本利得税,有些发达国家甚至开征了礼品税和高档消费税。
以上三项措施都取得了比较理想的社会效果。
其中遗产税这一项,已经无一例外地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施行,而且税率一般都比较高,目的是让遗产受让人不能单凭遗产就体面地生活一辈子。
不难看出,二战后所采取的这些经济干预措施,大多已经深涉所有权中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这无疑是对所有权更为彻底,也是更加裸露地“侵犯”。
至此,所有权的“神圣”完整性终被彻底打破。
从这时起,眼光敏锐的人会发现,财产占有权乃至其所有权的有无与多寡,已经再也不像从前那样必然与物质利益呈正比例关系。
因为这时的经济活动已经主要不是在所有权层面,而是在经济权利层面运作了。
在这个层面上,是不是所有者,并不是最重要的因素,实际拥有多少经济权利才是实质性、关键性的要素;经济利益越来越直接地同经济权利相联系并呈现明显的对应比例关系。
例如,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的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便是一个有力的证明。
从表面上看,国家或乡村集体仍然是土地的所有者,这一点与以前毫无变化,土地所有权还依旧姓“公”,但所有者既不是土地收益的最大收获者,也不是最大支配者,而按规定只能享受并支配其中很少一部分利益(农村费税改革试验政策规定,国家和集体征收的税赋不超过农民实际收入10%)。
抛开质量因素不论,单从数量上分析,可以看出,国家和集体享有的实际经济权利有:
100%的土地占有权、10%的土地用益权,还有30年一次的土地处分权;而农民享有的实际经济权利则有:
100%的土地使用权、90%的土地用益权,还有30年之内的土地处分权。
农民掌握的经济权利要比国家和集体大得多,也实惠得多。
改革开放前期,中国农民积极性的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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