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二期消防工程合同最终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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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二期消防工程合同最终版
二期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消防工程
发包人:
分包人:
合同编号:
二期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发包人)
分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分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根据发包人与总承包人订立的总承包工程合同的约定,发包人同意将消防工程委托给分包人进行承建。
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就本分包工程建设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规模及特征:
。
2.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2.1承包范围:
包括消防自动报警控制系统(含消防广播和消防电话)、喷淋系统、通风和防排烟系统、气体消防、防火卷帘、成套消火栓箱(含水枪和消防带、报警按钮等)、成套灭火器箱(含灭火器)、水泵接合器、室内消防给水管网(自吸水喇叭口起)、成套消防和喷淋泵系统(含控制柜)、消防报警备用电源、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电梯消防接口等的设备采购、安装以及整个消防系统的联动调试。
具体内容见图纸和清单。
预算书(报价书)若没有列明,而实际要求中需要并与该项目相关同时起到辅助作用的材料,视为乙方对甲方的优惠,不另计费。
2.2承包方式:
总价包干方式。
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检测、包消防报建、包通过消防部门验收。
报价已含以下费用,不再单独计取:
税金、材料送检费、材料运输、卸车费,调试费、施工及生活用水电费、2%总包配合费(扣除设备费后)、垃圾清运费、办理报建及验收的一切手续及费用、材料的采购保管费及材料、人工上涨等全部费用。
3、工程总造价及工程结算方式:
3.1合同价款:
(大写)人民币:
,(小写)¥:
元,具体见附后的报价清单。
总价包干,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检测、包通过消防部门验收。
报价已含以下费用,不再单独计取:
税金、材料送检费、材料运输、卸车费,调试费、施工及生活用水电费、2%总包配合费(扣除设备费后)、垃圾清运费、办理报建及验收的一切手续及费用、材料的采购保管费及材料、人工上涨等全部费用。
3.2结算方式:
总价包干。
若分包人能够通过努力,获得发包人同意和通过消防主管部门的验收,对本项目消防工程实行优化,则结算时双方可以按照优化节省的成本进行四六分成(发包人四,分包人六),如果最终没有优化,也不扣减工程费用。
4、工期
4.1指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
4.2开工日期:
2014年10月1日(具体以甲方项目部的进场通知或者监理的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
2015年7月26日;
合同工期:
300个日历天。
5、质量等级
工程质量标准:
达到设计图纸要求,按照国家验收标准达到合格。
6、各方责任
6.1总承包人责任
6.1.1指定为总承包人驻现场代表,联系电话,在施工过程中,承担总承包管理责任并提供总承包配合工作,负责合同的履行。
6.1.2负责就近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的接驳点,按图纸要求预留门洞口,提供每层楼的水平线、垂直线及中心线或装修控制面。
6.1.3负责总施工计划进度的安排,施工现场总平面的管理和保安工作。
提供工程阶段进度计划,提出分项工程进度要求,委派专业人员搞好协调配合工作。
根据分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及时完成有关的配合工作,保证分包人施工的顺利进行。
6.1.4负责按监理及发包人的要求给分包人移交工作面,积极完成有关的配合工作,保证分包人的顺利施工。
若因总承包人不能及时移交工作面而造成分包人、发包人的一切损失,均由总承包人承担。
在分包人承包之工程施工前,按发包人及分包人的要求完成有关的土建项目施工,提供具备分包人承包之工程施工的条件,并保证分包人施工作业面无积水、无垃圾。
6.1.5利用现有垂直运输机械和脚手架,为分包人材料垂直运输和利用现有脚手架提供方便。
6.1.6在现有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为分包人提供材料堆放场所(经发包人批准),但不提供住宿及食堂就餐。
6.1.7根据工程进展定期召开总包、分包工作协调会。
6.1.8水、电、水泥、砂浆的使用及费用由总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协商解决。
6.1.9负责与分包人核对清楚各分包工程图纸与总包图纸间相关联的尺寸、标高等数据是否统一,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总承包人负责。
6.1.10总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措施保护分包工程成品,分包工程的成品遭到破坏,除当场抓住破坏者外全部责任由总承包人、分包人各自承担50%。
6.1.11工程完毕后,配合分包人完成该项目工程竣工资料,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审核分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并将之纳入总包资料内。
6.1.12其他条款:
总包人应严格按附件(工程技术质量和现场管理要求)进行施工和现场管理。
6.2分包人责任
6.2.1指定为分包人驻现场代表,联系电话,在施工过程中,承担分包人管理责任并提供分包人配合工作,负责合同的履行。
6.2.2分包人必须严格按发包人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
分包人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和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如发生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情况,应按照人民币五万元/次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发生未经总承包人同意擅自更换施工管理人员的情况,应按照人民币壹万元/次•人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6.2.3分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工程设计、技术规范与补充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其中有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应在其有关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否则对分包人已发现但未告知或者应能发现但其未能发现的错误造成工程的任何损失,分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6.2.4分包人须按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进行施工,分包人负责在开工前将建筑施工图纸进行整理,按照建筑设计图纸和技术说明书的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详细的设计审查,应仔细核对相关尺寸。
6.2.5分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本分包工程,或者未能在相应的期限完成本分包工程中某分部分项工程,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和延期损失赔偿费。
6.2.6分包人负责办妥政府规定的、应该由分包人办理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全部手续,缴纳相关的规费,并使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责任,且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6.2.7本工程严禁分包人转包,如经发现,发包人有权提出终止合同,分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已完合格工作量按60%结算。
6.2.8分包人应严格按国家相关标准及有关规定完成施工任务。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国家及行业有关规范和规程操作,服从总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的监督、管理。
如有违反,有权提出停工或责令分包人返工,由此造成的损失概由分包人负责,工期不予顺延。
6.2.9分包人应保证本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配件等为全新正品并须有出厂合格证;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说明书的要求在签订合同前报送实物样板一份给发包人审批和封存,以作为验收依据。
6.2.10工程竣工未正式向发包人移交前发生的损坏、丢失等,分包人负责修复。
6.2.11分包人产品安装前须经过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审验认可。
工厂加工时,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将不定期到工厂检查质量,分包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合同范围内的有关资料和产品合格证。
6.2.12分包人应按安全施工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好安全防火、防盗工作,在进场施工时与总承包人签署安全协议书,因分包人自身安全措施不力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分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分包人应服从总承包人现场安全施工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保证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
6.2.13分包人自行负责施工人员的住宿,所有进场施工人员必须持相关有效证件并在当地派出所办理手续。
严禁将家属和儿童带进施工现场,违者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6.2.14分包人必须优先及时足额支付工人劳动报酬。
分包人须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并严格履行。
6.2.15如发生因分包人欠薪,导致分包人人员及材料供应商等向发包人索薪闹事、或到有关政府部门上访、闹事件等情形,一经查实,则发包人将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对分包人实行以下处理:
(1)发包人即刻停止支付工程款,直至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2)发包人代为支付有关款项,分包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对代付款项的金额进行核实确认,未按时确认或无正当理由不确认的,则视为分包人认可代付款金额。
发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偿还代付款,并按照代付款项的15%向分包人收取违约金,代付款项和违约金可从发包人已付或将付给分包人的任何款项中予以扣回,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继续追索。
6.2.16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人、监理、发包人,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检查审核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由于分包人责任造成的政府部门的罚款或费用由分包人负责,发包人加收罚款或费用总额15%的行政管理费用。
6.2.17分包人的施工垃圾应及时清理到总承包人指定位置,保证作业面干净。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将作业面全部清洗干净。
如不按时清理,总承包人应派人清理,其费用经发包人和监理公司确认后由分包人承担。
6.2.18分包人应委派专人看管好自己的施工材料,不慎遗失责任自负。
教育职工做好半成品、成品保护,确因分包人职工或分包人责任损坏总承包人成品、半成品的经发包人和监理公司确认的,应按价赔偿。
6.2.19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发包人销售需要,积极配合样板房及室外环境等销售展示区域的施工。
为配合销售而提前需要施工的项目,分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的要求按时安排施工完毕。
分包人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上述工作,每延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
6.2.20分包人所有机械、设备及材料进出现场前必须向总承包人及监理单位提出书面要求,并经总承包人及监理单位检查核实后才能进出。
非本分项工程使用的设备、机械或材料等一律不得进出现场。
6.2.21工程完工后,按照惠州市档案管《惠州市城建档案法规文件汇编》及惠州市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向总承包人和发包人提交分项、分部的全套原始技术资料(按有关规定)。
6.2.22分包人必须有专职质检员,在产品制作以前,须对发包人图纸提供的门洞位置、尺寸进行实地检查复核,出现问题事先提出,以确保安装质量和工程进度。
否则事后再有尺寸不符等均由分包人自行负责。
6.2.23在保修期内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等相关文件之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6.2.24其他条款:
分包人应严格按附件(工程技术质量和现场管理要求)进行施工和现场管理。
6.3发包人责任
6.3.1监督、检查分包人的产品及安装质量和安装进度。
6.3.2负责协调总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和现场各施工单位的关系。
本合同中的总承包人责任由发包人负责协调。
6.3.3按时支付进度款,及时组织有关验收工作。
6.3.4负责设计问题的处理和工程变更的签认。
6.3.5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进度款,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和结算款的支付。
7.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7.1施工中分包人根据发包人要求应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等的复印件,材料代用必须经过设计院和发包人的审核同意并签证。
7.2分包人必须健全质量检查制度,配备现场专职质量检查员、安全检查员,建立完善的自检制度,做好自检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单位和主管部门的检查督促,确保工程质量。
7.3凡隐蔽工程,经分包人自检后,应填制确切的隐蔽记录,并提前2天通知监理单位检查,经检查合格并符合设计要求,签字认可后方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未经验收的隐蔽工程,分包人不得自行隐蔽。
7.4如对已隐蔽工程的复查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质量不合格的,复查费由分包人承担。
若复查结果符合设计要求,质量合格的,复查费由发包人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7.5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者,必须返工。
由于施工质量原因给本工程造成永久性缺陷,应视缺陷严重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返工的费用由分包人负担,本合同约定的工期不予顺延。
8.分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8.1样品
8.1.1用于本工程之任何材料和设备的品质,在使用前必须得到发包人认可。
在定购大宗材料和设备前,分包人要免费提供样品作认可之用。
8.1.2在施工前,分包人须提供各分部分项工程所需之样品作认可之用。
8.1.3分包人须在工地保存认可的样品,作为以后验收货物和(或)工程的标准。
8.1.4发包人对任何样品之认可,并不会减轻或解除分包人按合同须履行之责任。
8.1.5对于主材,分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提供样板,该样板经发包人设计部签字确认后作为双方同意的材料样板。
施工前,分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提供样板,该样板经发包人设计部签字确认后作为双方同意的材料样板。
施工前,以上主材分包人必须按投标确定的样板送样,发包人认可后方可进场,如果分包人提出的样板2次都不能被发包人认可,则发包人可以直接指定档次或品牌更高的材料。
上述发包人的认可或直接指定均不增加合同单价,而且上述发包人的同意,也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分包人任何义务和责任。
8.2材料设备
8.2.1工程招标清单工程量为暂定工程量,该数量不作为分包人采购材料的依据,分包人在采购材料之前自行参考发包人设计图纸、设计变更以及现场实际场地情况,除非分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已经采购材料并且有足够证据证明为本项目采购的材料,否则发包人不对分包人采购的任何材料负责。
8.2.2分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约定的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质量标准、外观型式等要求进行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分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以前通知发包人代表检验。
8.2.3分包人在进行材料、设备采购前,应提供拟采购材料、设备的清单和相关的技术资料、采购计划、样品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批准。
分包人未经批准、未按监理单位要求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得采购或使用,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8.2.4在材料和设备的制造、加工或装配期间,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有权进行检查和检验。
如果材料和设备在不属于分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制造、加工或装配时,则分包人应取得第三方同意,准许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在他们的制配车间或场所进行上述检查和检验。
8.2.5监理单位或发包人对分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确认,并不能免除分包人对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
8.2.6分包人采购的由同一供应商提供的同种型号的材料、设备,若任何一批次的检验结果不能满足合同约定时,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均有权要求分包人对已经使用的上述的材料、设备进行重新检验。
此时,不论重新检验结果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由此造成的检验、修复、返工、损失等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8.2.7由分包人为本分包工程提供的一切装备和材料、设备,一经运到本项目现场,即视为供本分包工程施工专用。
分包人除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内转移外,若发包人及无监理单位的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或其中任何部分运出现场。
8.2.8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在合同条款中具体约定。
约定需要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及结算办法。
发包人为本分包工程提供的材料、设备运至现场后,分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并由分包人妥善保管、安装直至分包工程移交,保管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分包人安装、保管时发生丢失或损坏,由分包人负责赔偿。
8.2.9分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分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8.2.10分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分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8.2.11分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发包人代表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由分包人原因造成的材料代用并引起费用增加的,责任应由分包人承担。
8.2.12分包人提议使用某一类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时,不论该类型是在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或是分包人提议使用的,将被视为保证该材料、购配件、设备在所有正常使用环境下皆是满意的。
分包人被视为保证其所供应的物料使用优质材料和先进工艺制成、全新、未曾用过,并完全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8.2.13分包人须存有足够供替换或紧急需要的零配件存货。
8.2.14分包人须严格按照投标所报的材料、设备品牌进行施工,如有假冒伪劣产品或贴牌、代工的产品,除相关材料无条件退场外,还须向发包人支付双倍的违约金。
8.2.15材质要求:
达到国家材料验收标准。
8.3材料、设备限价(限价价格中已含采购保管费)
8.3.1实时限价是指由发包人根据选定的样板、品牌及市场情况,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实时限价,限价中应注明限价材料价格所包含的范围。
8.3.2属发包人限价的材料设备,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人的申请后在20个日历天内完成限价工作,分包人申请不及时造成的责任由分包人承担。
8.3.3发包人完成限价并通知分包人后,分包人超过20日未订货,此后该材料价格因市场原因涨、落的责任由分包人承担。
8.3.4对于实时限价材料或工程,分包人如认为限价不能接受,应在接到发包人限价后5日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按此价格进行结算,分包人不得提出价格差异。
如发包人证实(按现金交易方式)在市场上能够按发包人所限成本价购买某种材料或实施工程,并将有关信息通知分包人,而分包人仍拒绝购买或施工,该种材料改为发包人供货(或改为指定供货合同供货或指定分包合同),发包人向分包人收取该材料费或该工程造价的20%的违约金,并且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分包人负责。
9.设计变更及工程变更
9.1术语及定义
9.1.1工程变更(委托)单:
是指发包人根据现场情况发生变化、增加的特别施工措施、施工范围的调整、顾客或销售部门的要求等原因,以发包人名义发出的增、减工程内容或其他涉及到费用变更的指令、变更,用于补充、完善工程设计要求,需经发包人相关部门授权审批后发出。
9.1.2工程联系单:
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对工程现场项目质量、进度等方面的要求,不涉及到费用变更。
9.1.3设计变更单:
指由设计单位或发包人直接发出的设计修改单或图纸,对原设计图纸进行的修改或补充,包含分包人和监理单位提出的优化和变更(需经发包人审核认可后),以设计变更单的形式,经发包人相关部门审批后发出。
9.2分包人接到书面通知后,必须按照变更通知的内容和要求实施工程变更。
工程中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分包人应书面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在10天内与设计单位商定,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分包人方可继续施工。
工程(设计)变更事项发生完毕后,分包人在7天内填报《工程(设计)变更验证单》,项目监理办3天内给予审核,发包人收齐资料后在14天内经办完成审批手续。
9.3施工中分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分包人对本项目进行优化时,必须获得发包人同意和通过消防主管部门的验收。
因分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9.4《设计变更单》、《工程变更(委托)单》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对发包人和分包人具有约束力,否则,不能作为结算或工期顺延等的依据。
(1)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单》应盖有工程设计出图专用章,且经设计单位专业负责人和校对人签字并盖章;
(2)《设计变更单》、《工程变更(委托)单》应由发包人相关授权人员签发,并加盖发包人工程档案专用章;
(3)《设计变更单》、《工程变更(委托)单》完成后,必须采用《工程(设计)变更验证单》的形式进行确认计量,方可作为工程价款调整的依据。
9.5《工程联系单》只作发包人和分包人双方联系的用途,不作为计价依据,如分包人认为应计价的,分包人须申请办理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手续。
9.6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的其他变更,由发包人和分包人协商解决。
10.签证
10.1签证申报:
分包人以《工程现场签证申报单》的形式申报即将发生的返工或新增措施等事项,初步估算造价,通知发包人及工程监理,总承包人四方代表到场实测实量,当场确定工程量,作为办理现场签证结算单的原始依据。
10.2签证确认:
分包人在签证申报事项完工后,以《工程现场签证结算单》的形式报发包人及监理进行审核。
10.3《工程现场签证申报单》、《工程现场签证结算单》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对发包人和分包人具有约束力,否则,不能作为结算或工期顺延等的依据。
(1)《工程现场签证申报单》、《工程现场签证结算单》上有分包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盖章;
(2)《工程现场签证申报单》、《工程现场签证结算单》上有发包人专业工程师、成本工程师、发包人授权代表的签字并盖章;
(3)《工程现场签证结算单》须附经确认的《工程现场签证申报单》、预算书、联系单、照片等资料。
(4)工程现场签证最终工程量以及是否有效以结算单审批结果为准。
11.变更价款的确定
11.1本条款只适用引起工程造价调整的工程变更,因工程变更对合同价款的调整按下列方式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双方协商完成。
11.2分包人不得以变更价款没得到发包人审批为由拒绝按后续变更指示实施,不得以未能接受发包人确定的变更工程价款为理由拒绝实施后续工程变更或不完全实施后续工程变更。
分包人与发包人就变更工程价款协商不成时,分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先实施工程变更,然后按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1.3因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12.工程款的支付
12.1本工程无预付款。
12.2工程进度款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的%分月度进行支付。
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时(如发生工程量减少时,发包人可视情况调低该付款比例),尾款暂停支付。
12.3工程验收合格、移交所有资料并完成工程结算后,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
12.4剩余5%工程结算价款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金在工程保修期满且分包人充分履行保修责任并经发包人认可后一次支付,不计利息。
12.5收款时,分包人(中标人)必须同时提供合法,等额的发票给发包人。
13.工程竣工及移交
13.1分包人必须按协议书约定或发包人批准顺延的日期竣工并通过验收。
13.2分包人至少在竣工验收前7天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准备验收,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应及时予以配合。
监理单位认为符合验收条件后,发包人应在7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13.3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前14天,分包人向总承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全部施工原始记录资料、竣工图及报告(包括符合档案管理规定的电子版竣工资料),具体要求在合同中约定。
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合格后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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