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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线交易的经营形态4
(二)在线交易流程5
(三)在线交易特点5
四、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制度的影响6
(一)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6
(二)电子商务对营业税的影响7
(三)电子商务对关税的影响7
五、我国应采取的对策8
(一)完善税收法律,确定征税对象。
8
(二)完善征税手段9
六、结论9
参考文献11
致谢12
一、引言
电子商务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具体的定义,从广义上说,电子商务就是应用电子化的工具或手段的商务活动;
狭义上说,电子商务就是以互联网或其他开放网络为基础的电子化商业活动。
据报告显示,到2009年年底,我国的上网用户已经达到了3.84亿人,远远超过了美国,居世界首位,并且上网人数还在以飞快的速度增长着。
我国网络用户的快速增长将电子商务的规模扩展到了很广的范围,为我国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
电子商务在线交易已经成了人们日常交易的一种最重要的交易方式,交易额更是逐年在增加。
但是由于我国现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税收政策还不完善,电子商务为国家经济带来的经济收入并不乐观;
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发展必须要在国家的监控下,而最有效的监控手段就是税收,只有将电子商务方面的税收政策制定下来并按照政策实施才能实现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目的。
所以,对电子商务在线交易的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不仅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还有利于为国家财政收入做贡献。
本文主要研究了电子商务发展后所带来的税收问题,并对税收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其目的在于分析出电子商务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根据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一、在线交易和征税问题概述
在线交易是指通过网络完成全部交易环节的一种新型交易形式,属于电子商务的一种形式。
在线交易是与线下交易相对的一种交易模式,消费者通过在网店订单、支付价款,网店经营者通过电子传输方式交付产品或服务的过程。
凡是能够完成电子传输的产品和服务都可以成为在线交易的客体,数字化产品是指信息、软件、视频、音频等可数字化表示并可用计算机传输的产品和劳务。
本质上属于可以数字化的产品和服务,它是数字经济时代的基本元素。
目前关于电子商务税收的政策有两种倾向,一种是免税政策,这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她们的观点是对电子商务征税会阻碍这种电子商务的发展;
另一种主张征税,主张公平,还保证税收不会流失。
我国现在正在对电子商务方面税收方面立法,税务局和有关部门都在为电子商务征税问题做出努力,也正着手修订税法,征税方面讲有法可依。
二、在线交易模型和流程
(一)在线交易的经营形态
在线交易的经营形态多样,既适合企业对企业的B2B模式、又适合企业对消费者的B2C模式、也适用于消费者对消费者的C2C的模式。
经营者通过在线交易能够直接面对消费者,根据消费者的需求及时提供满意产品和服务,缩短了中间商的环节,节约了中间商代理成本,能够以极快的速度迅速完成扩展并形成该领域的垄断,因此在线交易比较适合B2C和C2C的经营者。
(二)在线交易流程
在线交易主要有中介主导型和卖家控制型两种类型,台湾的邱祥荣教授认为任何在线交易模式都存在四种流:
交易的“商流”,转账支付的“金流”,信息传递的“信息流”以及税务局课税的“税流”。
在线交易缺乏离线电子商务的“物流”,因为在线交易无需进行实物交付,仅仅通过电子交付即可实现买受人的目的。
这“三流”都可以通过计算机和网络通信设备在线完成。
邱教授所指的“商流”是接受订单、购买以及购买客体的交付等销售信息,“信息流”是商品信息,促销打折信息。
笔者认为在线交易的“商流”和“信息流”可以合二为一,统称“商流”。
因为两者都是商品销售的工作内容,无法完全区分开而且也无如此细分之必要。
在线交易流程中的“商流”和“金流”是把握课税的关键点。
在中介主导型交易模式中,在线交易过程中会涉及到卖家、买家、第三方网络平台、银行四方。
如果交易在卖方控制型的交易模式下完成,交易过程会涉及卖家、买家、银行,网络平台为自主平台,如京东商城、凡客等。
无论是买家控制型交易模式还是中介主导型模式大多都是采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来确保交易安全,防止买卖双方失信,保障交易能够顺利开展。
因此两个模型的交易流程具有相似性
(三)在线交易特点
在线交易是一种有别于传统交易的新商业模式,与交易有关的网络因素如网页、服务器等都容易改变,具有不确定性。
除此之外,在线交易与传统的商业模式相比较,它还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在线交易具有全球性和无界性,这是在线交易的重要特征,不受地域限制,这也是产生大量跨国法律问题的根本原因所在。
在线交易所依赖的网络空间是没有界限的,它的开放性使得任何国家和地区的人们都可以突破时间和空间的界限,及时的发生交易。
交易双方同时也能随时可以改变在线交易课税的一些连接点。
另外网络空间和现实的地理空间不具有对应的关系,使得各国税务机关课税变得复杂而困难。
第二,在线交易的无纸化,在线交易以电子媒介取代了传统的纸质媒介,并以电子签名取代了传统的书面签名。
有时候以密码取代了签名,整个交易过程都在网络上进行,所有交易都可以快速、高效地完成。
税务机关无法通过账簿或者销售纸质凭证来核查纳税情况。
因此一些学者就此认为对网上在线交易课税存在证据方面困难,该观点有失偏颇。
尽管没有传统的会计账册和销售凭证,但是,税务机关可以追查网上销售的情况。
第三,在线交易缺乏物流,只有金流和信息流,能够瞬间完成交易过程。
传统的商业模式需要交易双方谈判,然后交付实物产品,出现物流和金流。
而在线交易通过电子交付完成交易,简单而快捷。
四、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制度的影响
电子商务在线交易,即在网络上直接完成一系列交易过程,所有流程都在网上完成,不同于一般的交易活动,也因此产生了一系列税收方面的问题,下面是我自己关于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制度的影响的几点看法。
(一)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
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税,是一种流转税,对所有输入企业销售这些商品的销售和生产买了购买量的差额征收,这是税收扣除系统的核心。
在本质上,增值税是一个由消费者承担的消费税,根据增值税目的地原则的一般国家征收。
目的地原则指的是最终消费型增值税的货物和服务所发生的税收,以及出口货物扣除增值税,没有出口退税的货物,税进口货物应视为满足率,国内产品。
增值税一般是对目的地的原则,确定的目标是到税务机关征收增值税的关键。
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对税率的影响。
电子商务在线交易的税率是比较高的,原因在于事物成本比重在缩小,造成的人力与技术成本比重增大。
再有就是,我们的增值税没有涉及到数字化产品税率以及征税权归属规定,这样所导致的后果就是使得数字化产品在线交易时带来的税负不公现象。
(2)征税对象性质模糊不清,这一方面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确认数字化信息性质的问题;
二是,电子商务的经营方式会对增值税客体造成冲击。
(3)纳税环节减少带来的征税困难问题。
(二)电子商务对营业税的影响
营业税是对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出售转让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营业额,是针对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务形式。
所有在中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税劳务应税行为,在营业税纳税人。
电子商务对营业税的的冲击,主要表现在产品的销售,服务上,需要指出的是这方面执照的行为界限已经模糊,税务机关难以确定的数字产品交易的无形性,就是销售产品,提供劳务或让步,直接面对在数字产品税的一部分电子商务的交易问题。
此外,还需要在电子商务交易中讨论如何确定远程服务和税务问题。
在电子商务中,按照传统的惯例”营业税的位置是挑战的原则,这是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化和国际因素,尤其是在远程服务。
越来越多,如远程医疗网络销售,网络咨询,该远程服务的电子商务,由于提供的服务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具有服务和劳动力的废物分离特性,导致服务变得模糊,营业税税基的侵蚀,销售税的收入损失。
(三)电子商务对关税的影响
关税是对中国海关进口货物和物品征收的国家海关税。
它属于流转税,征税对象是货物、物品进出关境的营业额。
在离线交易的电子商务,商品是有形的,看得见的清除过程中由于关税的存在,税收政策仍然是适用的,与传统的商务之间差异不大。
电子商务的网上交易,因为互联网不存在的海关和海关,所以这类电子商务关税的冲击和影响是不可忽视的。
首先,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网上交易软件,如CD,VCD,和其他的出版物都是无形的,消费者可以下载,在线获得商品。
数字产品网上交易,在传输过程中不使用常规的海关检查,也不需要交付使用传统的运输方式,有没有一个有形的清除过程,从关税和其他基本的集合是不存在的。
此外,由于交货与付款的电子商务支付过程在互联网上,所以不能根据这些有效的税收收入来掌握和控制这类商品交易的事实,使海关征收变得很困难。
而在虚拟的网络设置的海关检查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是很难确认,不仅会涉及隐私问题,而且还将有一个巨大的税收成本。
其次,电子商务在线交易的交易地点模糊性对进出口关税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主要表现为税源在不同地区的转移。
因为电子商务交易全过程都是在网上实现的,传统商务中物理上的贸易地点已不存在,无法判定贸易方的国籍并区别是国内贸易还是国际贸易,跨国在线交易使海关形同虚设。
五、我国应采取的对策
因为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现在的世界已经进入信息化的时代,电子商务在线交易已经深入到了世界的各个角落。
对我国电子商务在线交易方面出现的税收问题,应及时解决,让电子商务更好更快发展,为我国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正因为我国关于电子商务在线交易税收方面的法律还不完善,才造成了我国电子商务在线交易方面不能像传统交易一样完成税收任务。
在完善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法的基础上,需要做到进一步改进,并与电子商务法相匹配,为电子商务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
第一,完善金融和贸易立法,使电子货币法律,电子货币的流通制度与国际金融结算电子支付系统,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
第二,完善《会计法》,保障电子图书、电子账单,识别恶意修为非法行为,双方明确电子商务交易必须通过和银行结算和支付的电子商务运营商网络,在银行的纳税人电子帐户必须办理税务登记,并使用真实身份证;
第三,要完善电信立法,防止垄断企业,制定合理的价格政策,促进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创造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四,要完善计算机网络安全立法,规范和惩罚恶意行为。
总之,要完善与电子商务在线交易有关的法律,务必保证在执行电子商务在线交易税收活动时有法可依。
因为我国在电子商务在线交易是最近才发展起来的交易方式,在这方面的税收经验很不足,所以在制定税收政策方面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
[23]要注意的是,制定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时要全面思考,做到所指定的税种要全面,税率要合适,本着适应我国国情的原则,实事求是,切不可忽视国情胡乱规定。
另一方面,针对征税对象不明确的方面,还要做出努力,将征税对象确定下来,严格按照规定的征税对象征收税务。
(二)征税手段方面
征税手段要想落实,就必须建立网上交易经营主体工商注册、税务等级制度,必要时还要建立电子商务税款代扣代缴制度。
在线交易经营者有公司也有个人,所以在线交易所得税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对现有的扣缴税款的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外,可以解决个体经营者的在线交易问题。
作为网上交易的交易和跨境交易。
国内贸易税务机关征税权应是毫无疑问的。
跨国在线交易经营者可以分为海外的数码产品销售到国内,国内运营商的数字产品的海外销售。
国内运营商的数字产品的海外销售,在事实上,外国政府将根据税收来源原则的观点,促进数字产品的国内产量,中国应采取免税或信用的外国税收措施对数字产品的产量。
海外运营商可以通过网络传输提供数字产品,操作者可以直接面对最终消费者,不通过中介环节,缩短销售过程,降低了我国或公司如物理存在设立分支机构或代理。
由于税收成本,外国运营商将溶解在中国有一个常设机构。
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模式税权划分,因为没有需要在中国建立一个常设机构,没有纳税义务的中国。
中国作为一个消费国的声明是不利的,相反,带来了有利的形势给运营商的国家。
因此,中国的消费者,可以提出修改常设机构的概念,它可以适应电子商务在线交易类方面的税法,保护其作为数字化产品消费国的税收利益。
六、结论
电子商务在线交易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交易方式的新种类,为人们带来了很大的便利。
但是,另一方面,因为对新事物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来给予规范,电子商务在线交易的发展并没有形成一定的规模,尤其是税收方面,造成了很大的流失。
所以,我们有必要对电子商务在线交易制度进行完善,并加强对电子商务在线交易的税收工作进行管理。
本文介绍了一些电子商务的基本知识,总结出了我国电子商务在线交易税收方面出现的问题,主要是征税对象认定和税收管辖权落实方面的问题,根据这些问题,提出了关于税收税种、税收管辖权以及完善税收法律法规方面的建议,希望对我国电子商务在线交易税收问题有所帮助,实现我国电子商务在线交易的更好更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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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此篇论文是在指导教师悉心指导和无私帮助下完成的。
在定稿之际,我仅以文字来表达我对老师的感激之情和尊敬之意。
我的指导教师作为我们实习期间的老师十分关心我们,对我们严格要求,圆满地带领我们完成了实习任务。
在与老师相处的这段时间中,我发现他为人随和热情,治学严谨细心,是一个学识渊博,平易近人,为人正直,和蔼可亲的人,他严于律己,宽厚待人。
在闲聊中他总是能像知心朋友一样鼓励我,在论文的写作和措辞等方面他也总会以“专业标准”严格要求我,从选题、定题开始,老师一直陪伴者我,一直到最后论文的反复修改、润色,老师对我认真负责并给予了我深刻而细致地指导,帮助我开拓写作,在此方面对我更是好的没话说,不仅精心点拨、热忱鼓励,还在生活上无微不至的照顾我。
正是老师的无私帮助与热忱鼓励,我的毕业论文才能够得以顺利完成。
在即将离开母校之际,我遇到了一位非常优秀的指导老师,有幸能够得到他的指点,我深感荣幸,我感谢我的指导老师,感谢他对我默默付出的一切,这一切我都会记在心理,永远激励着我在我未来的道路上以积极的心态面对一切。
在这次论文的准备工作中,不仅改善和提高了我的知识结构,而且培养了我查阅资料能力和扎实的文字功底,为以后的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在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的心情无法平静,从开始进入题目到论文的顺利完成,有多少可敬的师长、同学、朋友给了我无言的帮助,在这里请接受我诚挚的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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