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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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
检查验收实施细则
1总则
1.1目的
为保证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质量,规范统一自查、验收、检查(统称为检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方法,根据国土资源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验收办法》、《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次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自查、验收、检查。
国土资发〔2011〕60号文件下发前形成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按当时的规范和标准一并检查验收。
1.3检查验收依据
a)《土地调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8号,2008年)。
b)《土地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2007年)。
c)《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1995年)。
d)《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e)《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f)《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2〕41号)。
g)《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
h)《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2003年)。
i)《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2009年)。
j)《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21010-2007)。
k)《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1015-2007)。
l)《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1016-2007)。
m)《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
n)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意见》的通知(豫政﹝2011)77号)。
o)《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豫土集发﹝2012﹞1号)。
p)《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豫土集办发〔2012〕5号)。
q)《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标准(试行)》(豫土集办发〔2012〕8号)。
a)
2检查验收的组织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检查验收包括县级自查、地市级验收、省级检查,组织工作由同级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国家级抽查按照国土资源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验收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中有关检查验收的规定,凡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不再执行。
2.1县级自查
2.1.1自查组织:
由县级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自查工作。
2.1.2自查范围:
县级自查应100%覆盖所有成果,并编制自查报告。
2.1.3.工作组织自查
2.1.3.1领导和工作机构成立文件是否齐全完整,存放原文。
2.1.3.2县级工作实施方案是否以正式文件下发、是否齐全完整存放原文。
2.1.3.3工作经费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完整,存放原文。
2.1.3.4工作经费批复文件是否齐全、完整,存放原文或者相关资料。
2.1.3.5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以及工作合同等招标文件是否、齐全完整,存放原文或者复印件。
2.1.3.6各类会议的领导讲话、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以及领导有关这项工作的批示等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存放原文或者复印件。
2.1.3.7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告是否下发,存放原文。
2.1.3.8各类宣传资料和工作资料包括文字、照片、视频等资料是否整理,存放整理结果。
2.1.3.9其他在工作组织实施中形成的资料,存放原件或者复印件。
2.1.3.10上述文件资料不齐全、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应补充完善,并装订成册,将补充完善的情况记入自查报告。
2.1.3.10填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情况表》(见附件1)。
2.1.3.11填写《工作组织自查情况表》(见附件2)
2.1.4地籍调查结果自查
2.1.4.1与外县土地权属界线接边成果自查。
(1)接边界线是否连贯、完整、闭合。
(2)接边形成的争议部分界线是否完整、清晰。
(3)双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否签署接边协议并报各自人民政府发文认可。
(4)填写《土地权属界线接边成果自查情况表》(见附件3)。
(5)自查情况、补充完善情况应记入自查报告。
2.1.4.2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调查自查
(1)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证明的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要求。
(2)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证明是否涵盖所有的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3)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证明的内容是否经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委员会加盖公章。
(4)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证明的内容是否与实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一致。
(5)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证明的内容是否与地籍调查结果一致。
(6)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证明是否公示以及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处理情况。
(7)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证明已经公示的证据是否齐全、明确。
(8)填写《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情况自查表》(见附件4)。
(9)自查情况、自查数量、补充完善情况应记入自查报告。
2.1.4.3集体土地所有权实地调查自查
(1)实地调查方式自查。
实地调查是否依据公示无异议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证明,由农民集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群众代表等实地指认权属界线,确定界址点、界址线的实地位置,并签字盖章的方式进行。
自查情况记入自查报告。
(2)界桩埋设自查。
实地指认的界址点是否埋桩,以及界桩的类型、数量和各类界桩的比例。
自查情况、自查数量、补充完善情况应计入自查报告。
(3)地籍调查成果完整性自查。
包括:
地籍调查表,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证明、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证明公示结果及证据,指界通知书、本宗地及临宗地指界人身份证明书及委托书、指界人身份证复印件,地籍调查结果公示结果及证据等。
自查情况、自查数量、补充完善情况应记入自查报告。
(4)地籍调查表自查。
地籍调查表样式、内容和填写方式是否符合《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规定;地籍调查表的填写是否完整,签字、盖章是否有遗漏;地籍调查表填写的相关内容与其他资料是否存在错误和矛盾;各标段填写的地籍调查表形式和内容上是否存在明显的差异。
自查情况、自查数量、补充完善情况应记入自查报告。
(5)指界通知书的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要求。
自查情况、自查数量、补充完善情况应记入自查报告。
(6)指界通知书的存根、签收是否完整。
自查情况和数量记入自查报告。
(7)指界人身份证明书的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要求,是否齐全。
自查情况、自查数量、补充完善情况应计入自查报告。
(8)指界人身份证复印件是否齐全、清晰以及名称等是否与指界人身份证明书一致。
自查情况、自查数量、补充完善情况应记入自查报告。
(9)指界委托人身份证明书的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要求,是否齐全。
自查情况、自查数量、补充完善情况应计入自查报告。
(10)指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是否齐全、清晰以及名称等是否与指界委托人身份证明书一致。
自查情况、自查数量、补充完善情况应记入自查报告。
(11)地籍调查结果公示及证据是否齐全、完整、有效。
自查情况、自查数量、补充完善情况应记入自查报告。
(12)宗地草图是否用铅笔绘制。
自查情况、自查数量、补充完善情况应记入自查报告。
(13)填写《集体土地所有权实地调查自查情况表》(见附件5)。
2.1.4.4调绘法上图成果自查
(1)每个行政村抽取1幅宗地草图,按照草图记载的界址边长,核对界址点上图成果的界址边长,误差应符合《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要求。
(2)每个行政村抽取1份地籍调查表,按照地籍调查表记载的内容,核对表中记载的记载点位置与界址点上图成果的准确性。
(3)上述两条抽取的宗地不应相同。
(4)填写《调绘法上图成果自查情况表》(见附件6)。
自查情况、自查数量、补充完善情况应记入自查报告。
2.1.4.5实测法测量成果自查
(1)施测方法自查。
施测采用的方法是否依据了相应的测量规范,规范的名称及版本。
(2)施测工作程序自查。
施测工作程序是否符合相应的测量规范的要求。
(3)结合部实测结果自查。
各标段结合部全部界址点实测成果是否一致。
只划分1个标段的不作此项自查。
(4)界址点精度自查。
结合省级核查检测的界址点精度,对本地界址点成果精度作出结论。
(6)界址点测量成果完整性自查。
自查所有界址点是否全部都有测量成果。
(7)填写《实测法测绘成果自查情况表》(见附件7)。
自查情况、自查数量、补充完善情况应记入自查报告。
2.1.4.6综合法上图及测量成果自查
(1)50%行政村抽取1幅宗地草图,按照草图记载的界址边长,核对界址点上图成果的界址边长,误差应符合《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要求。
(2)50%行政村抽取1份地籍调查表,按照地籍调查表记载的内容,核对表中记载的记载点位置与界址点上图成果的准确性。
(3)施测方法自查。
施测采用的方法是否依据了相应的测量规范,规范的名称及版本。
(4)施测工作程序自查。
施测工作程序是否符合相应的测量规范的要求。
(5)界址点精度自查。
结合省级核查检测的界址点精度,对本地界址点成果精度作出结论。
(6)界址点测量成果完整性自查。
自查所有实测界址点是否全部都有测量成果。
(7)填写《综合法上图及测量成果自查情况表》(见附件8)。
自查情况、自查数量、补充完善情况应记入自查报告。
2.1.4.7县级人民政府地籍调查结果确认自查。
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地籍调查结果的文件是否包括全部符合土地登记要求的宗地。
确认文件是否全部整理归档。
填写《地籍调查结果确认和登记档案自查情况表》(见附件9)。
自查情况、自查数量、补充完善情况应记入自查报告。
2.1.4.8登记档案自查
(1)每宗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登记档案包括的内容如下:
a.土地登记申请表。
b.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地籍调查结果的文件。
文件包括的宗地超过10宗的,除一宗地存放完整文件外,其余宗地只存放文件的首页或者首页的复印件。
c.地籍调查表。
d.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证明。
e.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证明公示结果及证据。
f.指界通知书
g.本宗地指界人身份证明书及委托书、指界人身份证复印件。
h.临宗地指界人身份证明书及委托书复印件、指界人身份证复印件。
i.地籍调查结果公示结果及证据等。
j.其他材料。
(2)按照上述内容,自查全部符合土地登记要求的宗地资料,填写《地籍调查结果确认和登记档案自查情况表》(见附件9)。
自查情况、自查数量、补充完善情况应记入自查报告。
2.1.4.9宗地统一编码自查
(1)编码规则自查。
本地实施的宗地统一编制规则是否符合《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和省有关规定。
(2)县级宗地统一代码实施区划分自查。
界线是否是否连续、完整、闭合。
(3)地籍区自查。
界线是否连续、完整、闭合、实地清晰;地籍区界线是否分割已有宗地;已登记发证的高速公路用地、铁路用地是否单独划分地籍区;地籍区编码是否按照顺序编制。
(4)地籍子区自查。
界线是否连续、完整、闭合、实地清晰;地籍子区界线是否分割已有宗地;地籍子区编码是否按照顺序编制。
(5)权利类型代码和宗地特征码以及宗地号自查。
自查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地籍调查确定的全部宗地权利类型代码(19位编码的第13位)和特征码(19位编码的第14位)是否与地籍调查结果一致,宗地号的编制范围和编号是否以地籍子区为准。
(6)填写《宗地统一代码编制自查情况表》(见附件10)。
自查情况、自查数量、补充完善情况应记入自查报告。
2.1.4.10地籍图自查
(1)按照《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地籍图的分幅、图名、图号是否正确,各类地籍、地形要素是否错漏,图式使用是否正确,图面整饰是否清晰完整,图廓整饰及图幅接边是否符合要求等。
(2)填写《地籍图自查和面积量算和汇总自查情况表》(见附件11)。
自查情况、自查数量、补充完善情况应记入自查报告。
2.1.4.11面积量算和汇总自查
(1)根据《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要求,按照实施的技术方法,对宗地面积量算方法进行自查。
(2)填写《地籍图自查和面积量算和汇总自查情况表》(见附件11)。
自查情况、自查数量、补充完善情况应记入自查报告。
2.1.5土地登记自查
(1)逐宗地自查土地登记采用的表格是否符合国家和《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规定。
(2)逐宗地自查土地登记申请书、审批表、登记卡、归户卡、土地证书是否一致。
(3)逐宗地自查土地登记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4)逐宗地自查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是否已按《土地登记办法》的要求公示。
(5)逐宗地自查土地登记加盖的各类印章、签字是否符合《土地登记办法》的要求。
(6)逐宗地自查土地登记审批表是否填写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号。
(7)填写《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自查情况表》(见附件12)。
自查情况、自查数量、补充完善情况应记入自查报告。
2.1.6集体土地所有权产权信息系统建设自查
(1)采用的信息系统软件是否是第二次土地调查或者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省公示的软件。
(2)权属调查数据、地籍测量数据、登记审批数据、地籍档案数字化成果是否入库完毕。
(3)数据浏览功能、数据输入与输出功能、数据编辑功能、数据查询功能、数据统计分析功能、土地登记功能是否完备。
(4)填写《集体土地所有权产权信息系统自查情况表》(见附件13)。
自查情况、自查数量、补充完善情况应记入自查报告。
2.1.7县级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查完成后,应及时申请地市级验收。
申请时应提交县级成果自查报告,全部的自查情况表作为报告的附件。
2.1.8国土资发〔2011〕60号下发前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成果的自查。
(1)主要是对2011年底前已进行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结果进行自查。
(2)登记档案完整性自查。
自查已完成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档案的齐全性、完整性。
(3)宗地划分自查。
自查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结果的宗地的划分是否符合《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
(4)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自查。
自查已完成的登记结果确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名称,以及各类名称的土地证书册数。
(5)自查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存在的其他问题。
(6)填写《60号文件下发前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自查情况表》(见附件14)。
自查情况、自查数量存在的问题在自查报告中专章编写。
1.1
2.2地市级验收
2.2.1地市级验收以县(区、市)为单位开展,要覆盖本地市所辖全部县级单位。
2.2.2地市级验收采取内外业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出具验收报告的形式进行。
2.2.3地市级内业检查。
2.2.3.1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检查。
根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检查表》(见附件15)的内容进行检查,填写检查情况,作出检查结论。
2.2.3.2文件资料检查。
根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文件资料检查表》(见附件16)的内容对县(市、区)的文件资料进行检查,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档案的保管、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填写检查情况,作出检查结论。
2.2.3.3权属调查结果检查。
每县(市、区)抽取不少于总数5%的地籍调查表及有关资料,根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权属调查成果检查表》(见附件17)的内容进行检查,填写检查情况,作出检查结论。
2.2.3.4土地登记成果检查。
每县(市、区)抽取不少于登记成果总数5%的成果,根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土地登记成果检查表》(见附件18)的内容进行检查,填写检查情况,作出检查结论。
2.2.3.5成果信息化检查
(1)数据库库体检查。
检查权属调查数据、地籍测量数据、登记审批数据、地籍档案数字化等数据是否入库,数据格式是否符合规定,库体运行是否顺利等内容进行检查。
(2)管理功能检查。
检查浏览功能、输入与输出功能、编辑功能、查询功能、统计分析功能是否齐备,各类结果是否符合土地登记的要求。
(3)登记功能检查。
检查是否依据信息化成果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是否可以依靠信息化成果进行日常登记,登记的流程是否符合《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登记结果是否可以直接对数据库进行新设、更新和变更;检查利用信息化成果开展土地登记的其他功能。
(4)根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信息化检查表》(见附件19)的内容,填写检查情况,作出检查结论。
2.2.4地市级外业检查
2.2.4.1实测基础检查。
采用实测法或者综合法开展地籍调查的,应检查坐标系统的选择、地图投影、分带是否符合《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要求,控制测量资料是否完整规范符合相应测量技术规范的要求,施测方法是否正确,起算数据是否正确等。
2.2.4.2界址点桩埋设检查。
每县抽取地籍调查表20份,实地检查界址点桩埋设情况和界桩类型;界桩被破坏或者不完整的,应补足20份地籍调查表。
2.2.4.3界址点上图检查。
采用调绘法和综合法开展地籍调查的,每县抽取5幅工作底图,每幅30个界址点,实地检查界址点位置与图上位置的一致性。
2.2.4.4界址点实测成果检查。
采用实测法开展地籍调查的,每县抽取60个界址点,对界址点成果精度进行检查。
采用综合法开展地籍调查的,每县抽取30个界址点,对界址点成果精度进行检查。
2.2.4.5地籍图及成果汇总检查。
根据《河南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地籍图上地籍、地形要素图式,图面整饰,各种符号、注记,图廓整饰及图幅接边,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面积量算方法及结果进行检查。
2.2.4.6根据检查的情况填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地籍测量成果检查表》(见附件20)、《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界址点精度检查表》(见附件21),作出检查结论。
2.2.5国土资发〔2011〕60号下发前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成果的检查验收。
(1)抽查100宗国土资发〔2011〕60号下发前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成果,对其成果的完整性检查。
(2)填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60号文件下发前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情况检查表》(见附件22),作出检查结论。
2.2.6编制验收报告。
根据检查情况,编制验收报告,60号文件下发前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情况验收结论应专段叙述。
验收后,被验收单位应按照验收报告的要求进行整改,编制整改报告,并提交地市级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2.7地市级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省级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地市级验收报告。
2.2.8省直管试点县由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检查、验收。
具体事宜,另文通知。
2.3省级检查
2.3.1省级检查覆盖全部地市,每个地市原则上不少于2个县级单位。
2.3.2省级内业检查。
2.3.2.1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检查。
按照《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和《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要求,检查工作的完成情况。
2.3.2.2权属调查结果检查。
每县(市、区)抽取不少于总数3%的地籍调查表及有关资料,按照《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检查。
2.3.2.3土地登记成果检查。
每县(市、区)抽取不少于登记成果总数3%的成果,根据《土地登记办法》以及土地登记的其他规定进行检查。
2.3.2.4成果信息化检查。
(1)数据库库体完整性检查。
检查数据库包括的权属调查数据、地籍测量数据、登记审批数据、地籍档案数字化等情况以及库体的运行情况。
(2)功能检查。
检查浏览功能、输入与输出功能、编辑功能、查询功能、统计分析功能等。
(3)登记检查。
检查土地登记的流程与信息化成果的结合,以及实际应用于土地登记的情况。
2.3.3省级外业检查。
.
2.3.3.1实测基础检查。
对实测的基础成果进行检查。
检查的控制测量起算点数量不得少于3个。
检查的控制点数量不得20个。
2.3.3.2界址点桩埋设检查。
每县抽取地籍调查表10份,实地检查界址点桩埋设情况和界桩类型。
2.3.3.3界址点上图检查。
采用调绘法和综合法开展地籍调查的,每县抽取2幅工作底图,每幅30个界址点,实地检查界址点位置与图上位置的一致性。
2.3.3.4界址点实测成果检查。
采用实测法开展地籍调查的,每县抽取30个界址点,对界址点成果精度进行检查。
采用综合法开展地籍调查的,每县抽取15个界址点,对界址点成果精度进行检查。
2.3.3.5地籍图及成果汇总检查。
检查地籍图是否覆盖全部区域以及制作完成的地籍图总数、抽查5幅地籍图,按照《河南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要求,检查图件质量。
2.3.3.6国土资发〔2011〕60号下发前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成果,结合县级自查和地市级检查的结果,进行检查。
2.3.3.7填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省级检查情况表》(见附件23)。
2.3.4编制检查报告。
根据检查情况,编制检查报告,60号文件下发前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情况检查结论应专段叙述。
并及时将省级检查报告报全国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做好接受国家抽查的准备。
2.4检查验收后处理
2.4.1自查、验收、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技术标准或政策要求成果时,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被检查验收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2.4.2验收不合格的,被验收单位整改后再申请验收。
2.4.3检查验收工作完成后,被检查验收单位应建立检查验收工作档案。
档案的内容包括验收申请、验收通知、各种检查表、检查报告或验收报告、整改报告等。
3检查验收资料准备
检查验收资料由县级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制备。
具体包括下列资料:
3.1地籍调查资料。
主要包括地籍调查表,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证明、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证明公示结果及证据,指界通知书、本宗地及临宗地指界人身份证明书及委托书、指界人身份证复印件,地籍调查结果公示结果及证据,控制测量成果,地籍图,界址点测量成果,面积分类统计汇总成果等。
3.2土地登记资料。
主要包括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等。
3.3信息化成果。
主要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数据库、数字化档案等。
3.4文件资料。
主要包括工作方案、实施方案、技术设计书、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检查验收文件、工作简报、自查报告、检查记录、整改记录、工作日志,各类通知、意见、纪要,人民政府确认集体所有的文件等工作组织实施和技术政策规范文件等。
4检查验收的程序
一般按照检查验收准备、内外业检查、形成检查验收报告、检查验收总结的步骤开展检查验收工作。
4.1检查验收准备
4.1.1检查验收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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