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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监控培训DOC
污染源自动监控基本培训手册
1污染源自动监控说明
2污染源在线监控站房管理
3我县污染源自动监控仪器的总体说明及操作
3.1总锰在线分析仪
3.2六价铬在线分析仪
3.3氨氮在线分析仪
3.4COD在线分析仪
3.5烟气监测系统
3.6数采仪操作说明
4自动监控试剂废液的处理
5废水、废气台帐管理
6法律责任
1污染源自动监控说明
1.1污染源自动监控组成整体污染源自动监控配套由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站房(室)组成。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监控站房(室)除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以外还应当有能正常工作的空调、不间断电源、灭火设备、给排水设施,各项满足仪器设备正常工作环境条件。
1.2我县污染源自动监控对象我县污染源企业基本是有由重金属污染企业、水泥行业组成,采用的自动监控仪器监测项目为总锰、六价铬、氨氮、COD、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
1.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厂家及运维公司电解锰企业及县污水处理厂所使用的在线分析仪是由湖南力合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高力水泥厂所使用的在线分析仪是青岛佳明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所有企业自动监控除县污水处理厂外均由贵州省成达环保科技公司负责运维。
1.4我县电解锰企业、高力水泥厂、县污水处理厂是国控企业。
2污染源在线监控站房管理
2.1污染源自动监控站房基础设施统一的要求污染源自动监控房必须悬挂统一制作的国控和省控的标牌、编号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站房管理手册,配置统一的记录桌椅,各类记录分类有序的放置在桌面指定位置,以便查询。
站房内部必须采取密封处理,特别是门窗、管线入口及其他穿孔部位,窗户原则上要用密封胶封闭。
做好防尘、防漏、防渗、防雨等处理设施。
站房内部要干净整洁,地面平整无油渍。
站房周边要整齐、有序、卫生,禁止堆放杂物和无关设备。
站房内部必须安装可正常使用的照明装置。
锁匙由运营单位统一配备,并由环保部门统一管理。
站房内不得有与监测无关的线路、管路接入,存在的立即拆除。
站房内供配电系统总容量不少于10kw,预留三相插座5个,UPS稳压电源1个,UPS电源要至少要保证4小时内的应急运行。
站房内供电电压应符合AC220V±10%,频率50Hz,配备保护器等保护设备。
接地、防雷、消防要严格遵守国家标准。
站房内部必须安装空调,具有来电自动复位功能,室内温度应保持在18-28℃,相对湿度≦60%以内。
2.2污染源自动监控站房管理人员及环保负责人必须学习污染源自动监控站房管理手册,正确操作污染源自动监控站房内仪器和管理污染源自动监控站房。
3我县污染源自动监控仪器的总体说明及操作
我县各个电解锰企业所采用的污染源自动监控仪器含在线分析仪器、数采仪、流量计、PH测定仪,分析仪均有三台,分别是总锰在线分析仪、六价铬在线分析仪、氨氮在线分析仪,其余的仪器各一个,县污水处理厂污染源自动监控仪器也含在线分析仪器、数采仪、流量计、PH测定仪,进出口在线分析仪器均有两台,COD在线分析仪、氨氮在线分析仪,其余各一台,高力水泥厂窑头窑尾则是一套烟气监测系统。
总锰、六价铬、氨氮、COD在线分析仪是每两个小时采一次样进行检测,烟气系统则实时显示数据。
3.1总锰在线分析仪
3.11总锰在线分析仪可进行人工操作,操作步骤:
分析仪主屏幕居中显示最近一次污水中总锰含量测试结果(mg/L),屏幕下方显示1测试2校准3设置4维护5查询,屏幕右方有小键盘可进行选择,ESC是退出,ENT是确定,F1、2上下选择,按相应数字进入查看,企业环保负责及站房负责人,只可对测试和查询进行操作,其余必须只能由环保部门和运维单位进行操作,其中测试里面有脱机自动、脱机手动、联机自动,在不能或是网络连接不通情况下,设置成脱机自动保存数据,脱机手动在特殊情况下可进行操作,由企业自己进行例行检查维护时可脱机手动,但必须有记录和报告;进行小时、日、月查询可以进行察看;系统密码不能有企业负责人或站房负责人知晓,只能掌握在运维单位或环保部门相关负责人手中。
序号
功能键
功能说明
1
0—9
数字键
2
.
小数点键
3
Ent
回车、确认键
4
Esc
取消、退出键
5
CE
退格、删除键
6
F1
向上、向右方向键
7
F2
向下、向左方向键
表一
3.12自动监控试剂使用自动监控试剂含有蒸馏水、缓冲液(焦磷酸钾、乙酸氨混合溶液)、氧化剂(高碘酸钾、硝酸混合溶液)、中和液(氢氧化钠溶液)、硝酸溶液(7MOL/L)、校标溶液、量程校正液,最后三种是作为配置或校准数据使用的溶液,前面是日常需要的溶液。
另外每周正常消耗大约蒸馏水10L、缓冲液650ML、氧化剂180ML、中和液650ML、硝酸溶液450ML,根据消耗及时更换溶剂。
3.2六价铬在线分析仪
3.21各个电解锰企业所使用的六价铬在线分析仪其实总锰-六价铬一体机,它既显示污水中总锰含量及六价铬含量,同时也显示排放污水的流量(瞬时、时流量),操作比总锰分析仪要复杂一些,但是基本情况一样,不可修改系统数据。
3.22自动监控试剂含显色剂(二苯碳酰二肼、乙醇、浓硫酸、纯水混合液)、标准贮备液(重铬酸钾、纯水),该试剂可保存2个月左右。
3.3氨氮在线分析仪
3.31试剂仪器上使用的6种试剂:
标准溶液主要成份有氯化铵;蒸馏水按GB7479-87方法获得不含氨氮的蒸馏水;显色剂主要成份有碘化钾、碘化汞。
中和液主要成份有氢氧化钠;吸收液主要成份有硼酸。
3.32试剂消耗表
消耗品
测定频次
消耗量
显色剂
次/2h
400ml/15天
蒸馏水
次/2h
20L/15天
吸收液
次/2h
1000ml/15天
中和液
次/2h
2L/15天
3.33具体操作表一已说明。
操作和总锰分析仪一样,只可对测试和查询进行操作。
3.4COD在线分析仪
3.41试剂说明仪器上使用的5种试剂:
蒸馏水按GB11914-89方法制备不含还原性物质的蒸馏水;标准溶液主要成分为邻苯二甲酸氢钾,CODCr值为100mg/L。
掩蔽剂主要成分为硫酸、硫酸汞;消解液主要成分为重铬酸钾、硫酸、催化剂。
3.42试剂日常消耗
消耗品
测定频次
消耗量
消解液
次/2h
1800ml/15天
掩蔽剂
次/2h
400ml/15天
蒸馏水
次/2h
10L/15天
3.43具体操作和注意事项
界面主要是用来显示系统运行的实时信息,包括测试区、配置区、扩展区、状态区、日志区五大区。
界面下方的“管理登陆”、“数据查询”、“日志查询”、“运行设置”、“通讯设置”、“曲线管理”“系统维护”等功能按钮是整个系统的控制中心,通过这些按钮,可以完成整个系统的查询和配置工作。
企业负责人或站房负责人只进行查询操作,不可对其余的选项进行操作。
3.44废液处理说明该仪器废液为强酸性液体,含有Ag和Cr6+等重金属离子,可用高密度聚乙烯类塑料桶收集,一般进行集中处理。
3.5烟气监测系统
该系统比较复杂而且仅有高力水泥厂一家(因此说明单独列出),但是和其他分析仪器基本一样,企业人员只可对数据进行查询,不可修改。
3.6数采仪操作说明
所有的企业数采仪操作基本一样,可对已上传了的数据进行查询操作,不可进行修改、校准等内部操作。
4自动监控试剂废液的处理
自动监控废液记录台帐必须有试剂的进出量,自动监控所产生的废液必须进行集中处理,不能随意丢弃,并有相关处理记录。
5废水、废气台帐管理
根据黔环通[2012]91号文件要求,所有的企业必须规范台帐记录,并统一使用文件要求的台帐模本。
以下对台帐进行说明:
文件内附件7、8是废气、水台帐,废水台帐包含:
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日巡检表、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手工校验记录表、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维修维护记录表、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停运(故障)报告表、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启停运(故障)报告送达签收记录、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试剂更换记录表、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异常及缺失标示和补充记录表、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废液回收及处置记录表,共8个台帐。
废气台帐包含:
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日巡检表、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手工校准记录表、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维修维护记录、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停运(故障)报告表、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停运(故障)报告送达签收记录、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标气更换记录表、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异常及缺失标示和补充记录表,共7个台帐。
(注: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日巡检表必须每日如实进行填写,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停运(故障)必须报告和表同时送到环保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停运(故障)报告表必须由环保部门签字盖章确认。
)
5法律责任
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部令第19号】具体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单独列出附后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或者登记情况不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
(一)项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
(一)项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
(二)项的规定处罚:
(一)采取禁止进入、拖延时间等方式阻挠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
(二)不配合进行仪器标定等现场测试的;
(三)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的;
(四)不如实回答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询问的。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擅自拆除、闲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一)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部分或者全部停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不按照规定报告又不及时检修恢复正常运行的;
(三)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失真的;
(四)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传输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不一致的;
(五)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相关性异常的;
(六)擅自改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相关参数和数据的;
(七)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未通过有效性审核或者有效性审核失效的;
(八)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
(二)项的规定处罚:
(一)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放口排放,规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
(二)违反技术规范,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等方式处理监控样品的;
(三)不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仪器、试剂进行变动操作的;
(四)违反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的;
(五)其他欺骗现场监督检查人员,掩盖真实排污状况行为。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生产者、销售者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公开该生产者、销售者名称及其产品型号;情节严重的,收回其环境保护适用性检测报告和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
对已经安装使用该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的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重点检查。
第二十三条 运营单位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弄虚作假的,依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对接到举报或者所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三)包庇、纵容、参与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
第二十五条 排污单位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弄虚作假获取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量、有关环境保护荣誉称号或者评级的,由原核定削减量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排污单位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弄虚作假,骗取国家优惠脱硫脱硝电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优惠电价核定部门,取消电价优惠。
第二十六条 违反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移送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的技术规范和相关指南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发布。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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