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格式合同及技术规格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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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价
运杂费
合同金额
总计
具体结算金额按照本合同第五条规定进行调整。
合同签订后30天之内,买方向卖方提供分季度的年度需求计划,并于每月30日前提供下月的需求计划。
卖方在收到买方月度需求计划之日起3日内,向买方反馈排产计划。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1.技术标准:
满足技术规格书中各项要求。
2.强度等级:
详见招标文件中《投标报价表》(附表1)和《物资描述表》(附表2);
并请单独注明早强水泥和非早强水泥每吨之间的差价。
(另注明碱含量≤0.6%和碱含量>0.6%的水泥之间的价差)(投标人需将早强与非早强;
碱含量≤0.6%和碱含量>0.6%的水泥报价加入附表1)。
3.质量保证金期限:
自物资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
4.交货期见《物资描述表》(附表2),详细交货计划、品种、规格由买方另行通知。
三、组织供应方式约定为:
1、出厂价方式:
卖方负责组织装车;
2、到站价方式:
卖方负责将物资完好无损的运达交货地点,袋装水泥不包括交货地点的卸车、散装水泥包括交货地点的卸车。
四、工作联络
1、买方负责督促和检查卖方的合同履行情况。
2、卖方应按项目设卖方代表,负责物资生产、供货、质量检验、交接、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买方、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的联络,并在合同生效后3天内提供卖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书。
3、卖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买方的书面认可。
买方有权根据卖方代表的工作情况,提出撤换人员的要求。
卖方应尽快重新任命上述人员。
五、结算方式:
1、基准价
采用开标当周所在月份铁道部经规院公布的综合出厂单价42.5级水泥价(以该单价代表所有规格水泥的基准价)为基准价。
2、比较价
结算期内采用所在月份铁道部经规院公布的综合出厂单价42.5级水泥价(以该单价代表所有规格水泥的比较价)为比较价。
3、单价调整方法
水泥合同结算单价简称为“M”,中标单价简称为“A”,以供应期内水泥比较价与基准价的单价之差,简称“B”,当比较价与基准价有偏差时,按下列规定调整单价:
当差额超过20元/吨时,对超出20元/吨以上部分按规定调整到合同结算价;
差额在人民币20元/吨(含20元)以内的合同结算单价不予调整,计算公式如下:
当B>20时,则M=A+B-20
当B<-20时,则M=A+B+20
当20≥B≥-20时,则M=A
4、运杂费
买方可根据施工现场需要调整招标物资交货地点。
铁路运输的运杂费按照实际发生的铁路运输票据金额进行结算,即两票结算:
出厂价发票+运杂费发票。
当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发生变更时运杂费单价原则上不高于招标文件规定运杂费参考单价,如遇重大性政策调整经双方协商确认后执行。
六、变更及合同修改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买方可以依据工程进度提前15天书面向卖方发出变更通知,按实际需要对合同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期进行调整,卖方应予执行。
七、付款方式:
1、根据本合同第五条结算方式的原则按月结算。
2、付款及质保金:
货款委托兰渝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到经招标人验收合格后支付95%货款,剩余5%货款作为质保金于货到3个月后支付。
八、计量及合理损耗:
合理损耗按现行国家标准、铁道部标准的规定执行。
九、包装及标准:
防潮袋装交货,其它满足技术规格书中的各项要求。
十、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1、汽车发运卖方应随同每批物资发运附一份发货物资清单(发出物资的品种、型号、规格、重量、件数、车(船)号、发站、发出日期等)、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质保书)等必要文件,发货物资清单由买方指定的收货人现场验收并签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火车发运或水路运输,卖方应在货物装车后一日内向买方提供一份发货物资清单(发出物资的品种、型号、规格、重量、件数、车(船)号、发站、发出日期等),领货凭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质保书)两日内寄给买方指定的收货人。
2、在货物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后,买方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标准、卖方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组织买方指定的收货人进行验收,如有质量异议在该产品收到14日内提出,数量异议在该产品收到7日内提出,并将产品封存,由买方与卖方协商解决。
3、买方抽检复测以买方监理部门认可的实验室检测结果为准,卖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以买卖双方认可或共同选择的省级及以上质量检测部门检测结果为准。
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物资不能满足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买方可拒绝接受该物资。
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物资,并承担该部分检测费。
十一、不可抗力及期限: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及时向对方通报,在取得相关证明以后,可部分或者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5日,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且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重大自然灾害、火灾等。
十二、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三、违约责任:
1、如果卖方供应的产品质量经检验、确认不合格:
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等费用;
或用符合合同规定的新物资更换,卖方应承担相关费用。
2、供应延迟赔偿
(1)供应延迟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卖方执行分月供应计划出现下列情况:
1)卖方当月已组织生产该品种规格的产品,但不能按期交货或交货期内提供物资数量不能满足供应计划数量要求。
2)卖方提供的物资质量不能满足买方要求,且不能按时提供退换的。
(2)发生上述任一情况时,卖方应承担延期供货赔偿金。
卖方延迟赔偿标准按每延误一天未交物资到站价值的千分之一计扣,自延期之日起计算。
(3)延期赔偿金由买方从卖方应收货款中扣除,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买卖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友好协商解决。
如在60天内未能解决,应提交买方所在地仲裁机构解决。
仲裁结果为争议的最终解决方案,对买卖双方均有约束力。
卖方买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公章)(公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三部分技术规格书
一、招标物资名称及技术要求
满足国标GB175-2007及其引用标准、《铁路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暂行规定》(铁建设【2005】157号)及铁建设【2009】152号文的相关规定。
碱含量≤0.6%和碱含量>0.6%的水泥报价加入附表一)。
水泥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及检验规定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检验方法
1
比表面积
≤350m2/kg(对硅酸盐水泥、抗硫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
按GB/T8074检验
2
凝结时间
初凝≥45min,终凝≤600min(硅酸盐水泥终凝≤390min)
按GB/T1346检验
3
安定性
沸煮法合格
4
强度
详见GB175-2007表3
按GB/T17671检验
5
烧失量
≤5.0%(p.o);
≤3.5%(p.Ⅱ);
≤3.0%(p.Ⅰ)
按GB/T176检验
6
游离氧化钙
≤1.0%
7
MgO含量
≤5.0%
8
SO3含量
≤3.5%
9
氯离子含量
≤0.06%
按JC/T420检验
10
碱含量
≤0.80%
11
助磨剂种类及掺量
详见GB175-2007的5.2
按GB175相关规定检验
12
石膏种类及掺量
13
混合材料种类及掺量
14
熟料中C3A含量
非氯盐环境下不超过8%
按GB/T21372相关规定检验
氯盐环境下不超过10%
注:
1.骨料具有碱-硅酸反应活性时,水泥的碱含量不应超过0.06%。
2.C40及以上强度等级混凝土用水泥的碱含量不应超过0.06%
二、合同交货计划
详细交货计划和具体供货时间由买方签约时提供。
三、质量保证期
自物资交货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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