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安全生产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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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安全生产制度
化学品安全生产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范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投身于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数据安全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安全生产合格证管理体制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部门(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许可证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危险的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情形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第四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可靠生产责任制。
易燃化学品生产烈性企业应当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通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和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作业安全规程。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要求。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管理应当经考核合格。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赢得特种作业操作取得资格证书。
第十条本实施办法第十七、九条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废物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抢筑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传统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和布局;
(二)在设区的市是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三)危险数量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核心区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质量标准的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油库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检票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法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条例;
(五)不得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
(六)生产、回收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符合规定必须的安全距离;
(七)危险化学品生产法律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沿湖防护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八)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需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能力企业应当有相应的第十三条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辨识、确定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
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须要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定期检测、检查,并建立重大危险源检测、检查档案。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事故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对,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按照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有应急救援相关人员组织机构或者应急救援人员;
(三)大型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有专职消防队,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需要有义务消防队;
(四)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三章安全安全可靠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七条中央管理的危险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务院安全生产部门提出申请。
中央废物管理的脆弱化学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所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的生产单位申请缴付负责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由中央废物管理的脆弱化学品生产企业所属的分公司、子公司分别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外的及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其他分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的生产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由该分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其子公司分别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核准证明书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并负责:
(一)安全加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
(三)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生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八)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营救预案;
(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通知(复制件)。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检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无须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安全生产证书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明确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圣戈当县莱桑代利县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之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强烈要求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书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第二十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机关应在征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管理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第二日审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应当向安全生产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
安全生产必须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有关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获发产品销售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经审查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分别应当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的生产下属单位单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有效期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必需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文件、资料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第二十四条对已经获准提请的延期申请,安全管理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须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改期的规定办理安全管理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
第二十五条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人身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产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才,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大大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接受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未发生死亡事故。
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销售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大多负责人的;
(二)变更隶属关系的;
(三)变更企业名称的;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的。
发生变动本条第一款第
(一)、
(二)、(三)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发生变动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验收合格时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本条第五代第
(一)项的,应提供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本条第五代第
(二)、(三)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变更本条第五代第(四)项的,应提交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呈交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对已经受理的本实施办法第一套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
(二)、(三)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核后,即可办理安全制造变更许可证变更手续。
对签发经已受理的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暂行规定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对决定批准延期推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退回原安全生产,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第二十九条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编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产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延期申请书、变更申请书等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格式。
许可证第四章交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已经建成投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应当依法进行生产,确保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约束条件的,应当采取整改并制定安全自查保障措施;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约束条件的,不得进行生产。
第三十一条危险生产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使用盗用的安全出借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订明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危险生产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三条管理生产许可证颁发安全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撤销已经颁发加工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产品销售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三十四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化工企业有生产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终止危险化学品化肥活动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化肥被依法撤销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重罚吊销的。
第三十五条危险生产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各县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捕捉到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执照颁发管理机关每6个月向社会异常情况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情况。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市属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通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备案的安全可靠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季基夫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监察机关依照《中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产品销售许可证安全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管理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三条安全管理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颁发安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
(二)查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察觉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再具备实施办法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运营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四条独自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恶意安全评价、检测、化验报告或者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明定有关明确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仍旧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政府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四十五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安全取得条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限期:
(一)发生重大事故的;
(二)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不具备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三)本实施办法条规定责令整改而未进行整改的。
第四十七条取得安全的许可证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工业生产许可证:
(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管理生产许可证的;
(三)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阿松森整改不具备逾期仍或者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系统安全生产条件的。
有前款第
(一)、
(二)项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却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危险化工原料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的;
(四)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纳氏林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危险危化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直属关系和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证照,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登记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终止生产活动,限期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在2005年1月13日前,实施办法本按照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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